「卡尔波普尔:极权主义的正义」正文
分析了柏拉图的社会学后,使得介绍他的政治纲领容易起来。可以用两个方案中的任何一个来表述他的最基本的要求:第一个跟他的理想主义的变化和静止观有关;第二个则关于他的自然主义。理想主义的方案是:阻止所有的政治变革!变化是邪恶的,静止是神圣的。如果国家是照它最初的样子――即城邦的形式和理念制作而成的精准的复制品,则所有的变化都可被阻止。若要质问这样做的可行性,我们可用自然主义的方案作答:回到自然中去!回到我们祖先时代的最初的国家,原始国家的建立与人类的本性相适应,因而也是稳定的;回到人类堕落之前的部落父权制时代,回到那个聪明的少数人统治无知的多数人的天然的阶级统治时代。
我相信事实上柏拉图政治纲领中的所有要素都可导源于这些政治要求。而这些要求又皆次第植根于其历史主义;而且它们必须跟他的与阶级统治稳定性条件之有关的社会学说联系起来。在我看来,最主要的要素是:
(A)严格的阶级区别,也即,组成统治阶级的牧人和看家狗必须严格地和人类的家畜区分开来。
(B)国家和统治阶级共命运;该阶级的独特利益,即是(国家)整体的利益;要服从这个整体,对这个阶级的生育和教育的严格规定,对其成员的利益的严格监督和集体化。
从这些最基本的要素出发,可以推得其他要素,例如:
(C)统治阶级对军队的品行、军训、带兵权、接受各种类型教育权等方面享有垄断权,但统治阶级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经济活动之外,尤其是经商。
(D)针对统治阶级的智力活动,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检查制度,必须进行持续的宣传以造就他们统一的思想。在教育、法律、宗教方面所出现的一切革新必须进行阻止甚至镇压。
(E)国家必须自给自足。它必须以经济的自给自足为目的,否则统治阶级要么得依赖商人,要么自己就变成商人。第一种后果将削弱其权力基础,第二种后果将有损国家的团结与稳定。
这样的纲领,我想,描述为极权主义是颇为公允的。当然,它是以一定的历史主义社会学为基础的。
但这就是其全部吗?柏拉图的纲领里再没有其他既不是属于极权主义,也不是以历史主义为基础的特征、要素了吗?柏拉图对善与美的渴望,或者说他对智慧与真理的爱到底是怎么回事?他的聪明人即哲学家应当统治的主张是怎么回事?如何认识他所希求的要使他的国家的公民视品德为幸福?以及如何认识他所主张的国家应当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的主张?即便是那些批评柏拉图的作家也相信,他的政治学说,尽管与当代的极权主义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就他的目标、公民的幸福、正义的统治论,二者之间仍然是经渭分明。比如像格罗斯曼,他的批判性态度可从下述言论中窥得,“柏拉图的哲学是对自由主义思想的最猛烈也最深刻的打击,这点历史可以证明”,即使他也相信柏拉图的计划是“创制一个最美好的国家,在那里每个公民都真正幸福”。另一个例子是乔德,他详细地探讨了柏拉图纲领和法西斯主义政纲之间的类似点,但他最后断言二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普通人……依自己的本性而取得相应的成就”,并且这个国家是建立在“绝对的善和绝对的正义”理念基础之上的。
除却上述的纷争,我相信柏拉图的政治纲领在道德上远非优越于极权主义,二者本质上是相一致的。我深知对我这一观点的反驳乃是基于一种古老而又根深蒂固的偏见――对柏拉图理想化的倾向。格罗斯曼已做了大量工作来指出并制止这一倾向,这可从下述论点看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柏拉图……很少被明确地认为是坚决地反对自由主义信仰的诸条原则。相反,他被拔高为显赫的阶层,……脱离开实际的生活,梦想着超常的上帝之城。”然而,格罗斯曼本人也并没有彻底摆脱这种地揭示得已很清楚的倾向。令人感兴趣的是,虽然格罗特和冈用茨已经指出了《理想国》和《法律篇》中某些学说的反动特征,这种倾向仍然延续如此之长的时间,不过他们并没有完全理解这些学说的全部含义,他们从未对柏拉图本质上是个人文主义者的说法进行过怀疑。对跟他们观点相左的批评不是置之不理,就是认为其没能正确理解估价柏拉图这位被基督徒视为“基督降生前的基督徒”、被革命者们视为革命者的人物。毫无疑问,对柏拉图毫无保留的忠诚今天仍然占据统治地位,例如菲尔德认为,有必要警告他的读者:“如果我们把柏拉图当成一位革命的思想家,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的确,此说言之成理;但假如视柏拉图为革命的思想家,或至少是位进步主义者的倾向没有广为流传,则此说就显得毫无意义可言。然而菲尔德本人对柏拉图怀有同样的忠诚;因为当他接下来说柏拉图对他的时代“新的破坏性的趋势持强烈的反对态度”时,他确实过于轻易地接受了柏拉图破坏这些新趋势的证据。自由的敌人通常假颠覆之名来指控自由的捍卫者,而且,他们几乎常常能成功地让憨直善良之辈信服他们。
对这位伟大的理想主义者的理想化,不仅渗透进对柏拉图原著的阐释上,而且也包括它的译著。在翻译者看来,柏拉图的激烈的言论中那些不是一位人文主义者所应该陈述的内容,经常不是被变换了腔调,就是被误解歪曲了。这种倾向从对柏拉图的所谓“共和国”一文书名的翻译就开始了。听到这个书名的第一感觉是,该文的作者即便算不上个革命者,至少也是个自由主义者。然而“共和国”这一称呼仅仅不过是一个希腊词语的拉丁译法的英文形式,这个词跟上面的那种感觉毫无关联,其正确的英译应当是“宪章”或“城市国家”或“国家”。“共和国”这一传统译法毫无疑问有助于人们普遍深信柏拉图不曾是个反动分子。
考虑到柏拉图对善、正义、及前面提到的其他理念的言论,我必须维护我提出的他的政治期望是地道的极权主义和反人文主义这一论点。为了从事这项辩护工作,下面四章中,我将不再进行历史主义的分析,而是集中力量对所提到的道德理念及其在柏拉图政治要求中的份量进行批判性的检讨。在本章中间,我将首先考察正义理念,接下来的三章则是关于智者与能人应当统治的学说及真理、智慧、善和美诸理念。
一
当我们言及“正义”时,我们究竟意指什么?我不觉得这一口头上的问题无足轻重,也不认为有可能给它以明确的答案,因为类似这样的术语通常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不过,我认为对我们中间的大多数,特别是其哲学观点属人文主义的,该问题可能意味着诸如此类的东西:
(a)公民的责任,也即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对自由的那些限制,应当均等分配;(b)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由此自然有了(C)法律既不偏袒也不歧视任何单个公民或集团或阶级;(d)正义法庭的公正无偏见;以及(e)国家的全体成员给其公民提供的利益(不光是负担)的均等分配。假如柏拉图的“正义”果真意指这类东西的话,我所声称的他的纲领是十足的权权主义显然就是错误的,而所有那些相信柏拉图的政治学是建立在一种可以接受的人文主义基础之上的人则将是正确的。然而,事实上他的“正义”所指的完全是另外一码事。
柏拉图的“正义”到底意味着什么?我断言在《理想国》中,他用“公正”这一术语作为“为了最完美国家的利益的一切”之同义语。而什么才维护这一最完美国家的利益?用保持严格的阶级差别和阶级统治的方法,来遏止一切变化。如果在这一解释中我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柏拉图在正义方面的要求使其政治纲领停留在极权主义层次上;而且我们理应进一步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提高警惕,防止被只言片语所影响的危险。
在《理想国》中,正义是中心话题。事实上,“论正义”是它传统的副标题。在深入考察正义的本质时,柏拉图运用了上一章所提到的方法;他首先努力寻找国家中的理念,然后竭力把这一结果运用于个人。谁也不会说柏拉图的问题“什么是正义”很快就能找到一个答案,因为它只在“第4章”里给出。得出这一结论的诸思考将在本文下面的部分进行更充分的分析。简单地说,它们就是这些。
城市建立在人类的本性、需要及局限性基础之上。“我们一再重申,而且你应当记住,在我们的城邦里每个人只能干一项工作,也即,干那项最适合他的本性的工作。”在这里柏拉图得出结论:每个人应当牢记自己的职责;木匠就应该本本分分干木活,鞋匠就该老老实实做他的鞋。当然,就算两个工人对调他们天生的位置,带来的伤害并不很大。“但如果任何一位从本性上看是工人(或者是赚钱阶级中的一员)……想办法进入战士阶级,或者一位战士想进入自己并不配的护卫者阶级……那么,这种变化或秘密谋划将意味着城市的陷落。”部队的调遣应当是一个阶级的特权从跟这一原则紧密相关的论据出发,柏拉图得出了他的最终结论:三个阶级之间的任何改变或混合一定是非正义的,反之,则是正义:“当城市中的任何一个阶级,赚钱阶级、辅助阶级和护卫阶级牢记他们的职责,那么这一切将是正义。”随后这一结论被再次肯定并被总结为:“如果城邦三个阶级的任何一个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城邦就是公正的。”但是这一陈述意味着柏拉图把正义与阶级统治和阶级特权原则等同了起来。因为各个阶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简洁明白地说就意味着:只要统治者统治,工人们工作,而奴隶们被奴役,国家就是正义的。由上述分析可见,柏拉图的正义概念与我们通常的见解大相径庭。柏拉图称阶级特权为“公正”,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指的恰恰是不具备这种特权。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别远不止这些。我们用正义意指对待个人的某种平等;而柏拉图不把正义看作是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视为以阶级关系为基础的整个国家的一种性能。只有具备了健全、强大、统一――稳定,国家才是正义的。
二
但是柏拉图可能对了吗?难道“正义”也许真如他所说的那样?我并不打算讨论这个问题。如果谁愿坚持认为“正义”意味着没有遇到挑战的一个阶级统治,那么我最简单的回答是,我完全拥护非正义。换言之,我相信没有什么取决于口头上的语言,而一切都视我们的实际需要或者制定我们将要采纳的政策和建议而定。在柏拉图对正义的定义后面,呈现出他的极权主义阶级统治的需要,以及他要使之变为现实的决心。
但是,在另外一种意味上,难道他不对吗?其正义的理念(正义观)难道符合希腊语中该词的用法吗?希腊人可能用“正义”意指某种整体性的东西,例如“国家的健全”,那么,假如我们期望从柏拉图那里得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样的现代正义现就是不公正的、非历史的了吗?这个问题确已得到了明确的答复,曾有论称柏拉图“社会正义”的整体观是传统希腊观念的特征,这位“希腊天才”“不像罗马人那样严格地讲求法度(合法性)”,而是“特别地形而上学”。但是这一论断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希腊人那里“正义”一词的用法跟我们今天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用法有惊人的相似。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得首先涉及到柏拉图本人,在《高尔吉亚篇》中(早于《理想国》),他谈到“正义即平等”的观点,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赏,这个观点不仅合乎“约定”,而且合乎“人类本性”。我还可以进一步引证亚里土多德――又一位平等主义的反对者,他在柏拉图自然主义的影响下,在其他的事务当中,精心提出有些人就本性看是天生的奴隶的理论。要展开对“正义”这一术语的平等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解释,没有人会对此兴趣稍减。至于法官――柏拉图把法官描述为“公正事物的人格化”,亚里士多德则认为“重建平等”是法官的职责。他告诉我们“人皆以为正义是一种平等”,也即“关乎众人”的平等。他甚至认为(但这里他错了),希腊的“正义”一词是由意为“均等的分配”的某个词根派生而来的。(“正义”意味着“官爵与荣誉均等分配给公民”的观点,跟柏拉图《法律篇》中的观点相一致,在那里,官爵和荣誉分配中的两类平等――“数字的”或“算术的”平等和“比例的”平等;其中的第二种用以说明议论中的人所拥有的品德、教养、财富的程度――在这里这一成比例的平等被说成是构成了“政治正义”。)而当亚里土多德讨论民主的原则时,他说“民主的正义是数字的平等(以区别于比例的平等)原则的运用”。所有这些当然不仅仅是他对正义之意义的个人理解;也不可能仅仅是在柏拉图之后,受《高尔吉亚篇》和《法律篇》的影响,对该词用法的一种描述;而是,表达了“正义”一词普遍古老而且流行的一种用法。
由于这一证据,我们必须说,我认为,在《理想国》中对正义整体性的反平等主义的解释是一种创新,柏拉图力陈其极权主义的阶级统治是“公正的”,而这与现代人对“正义”的通常理解正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