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世民:后启蒙的哲学计划: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正文
一
为宪政民主社会建构一套政治哲学是罗尔斯(John Rawls)写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的初衷,他本以为书成之后自己可以去研究别的主题,不料在《正义论》出版之后,这个初衷却成为他的终身计划(life project)。根据《正义论》的〈前言〉,这本接近六百页的巨着在1971年出版之前就以手稿的方式在哲学界流传好几年(第一个版本出现在1964-65),它是罗尔斯在得到许多同道的建议和批评之后,不断扩张和修改而写成的1。然而,《正义论》只是整套理论建构的起点:为了响应《正义论》所引起如潮水般的批评,罗尔斯在1993年出版了《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2、1999年出版了《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3,以及最后在2001年出版了《正义即公平: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4。他曾说自己非常幸运,能有这么多头脑一流的同道愿意花时间讨论和批评他的著作,让他有机会避免错误,而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发展得更为周全和严谨。事实上,罗尔斯原先并没有预期《正义论》会受到超乎寻常的注意和批评,因此书成之后,他以为自己可以暂时告别政治哲学,而把研究转向道德心理学。但是,他发现别人非常重视他的理论,这使他觉得有义务必须认真严谨地去响应他人的批评,结果罗尔斯竟用了一生的精力去修正和扩张他的正义理论。多数论者现在应该会同意,罗尔斯费尽毕生心血所建构的正义理论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的里程碑,对任何关切一个合乎正义的宪政民主社会是否可能的思考者,绕过罗尔斯所提供的分析,绝对是一种智性上的残缺与遗憾。
当然,罗尔斯不会是最后一个政治哲学家。但是,罗尔斯现象应该是前所未有的:他不像康德(Immanuel Kant)或黑格尔(G. W. F. Hegel)或任何系统哲学家,他并没有去建构一整套的哲学理论,而只针对特定的议题,孜孜不倦地耕耘近五十年。许多人也许会问,除了罗尔斯强烈的义务感,觉得必须认真响应他人对自己的理论所投注的心力之外,还有甚么因素让罗尔斯可以不断深化他的思考,累积出这么有分量的著作?英美哲学的专业化固然相干,但是更为重要的因素,可能是英美分析哲学界对于清晰性的高度要求。
哲学是极度艰难的领域,这应该是多数哲学研究者共有的观察。根据芝加哥大学哲学教授拉穆尔(Charles Larmore)的分析,对于哲学的艰难,我们可以有两种非常不同的理解。第一,有人也许会说,常识往往暗藏着难以察觉的错误,以致于要暴露、批判、扬弃、修正、或超越这样的错误,极度艰巨,而这却是哲学必须承担的任务,因此哲学非常艰难。第二,另外的人也许会说,针对任何哲学问题我们一旦有所立论,犯错的可能性绝对远远高于我们想象的程度,毕竟,过去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笛卡儿、休姆、康德等等)并不比我们愚蠢,但也都无可避免地犯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因此哲学很艰难5。对艰难采取第一种理解的哲学家倾向于要求读者放弃常识,以接受自己所新创的一套概念和话语,而当读者抱怨无法理解这些概念和话语时,这些哲学家便以「艰难」作为借口和护身符,为自己的晦涩辩解,责怪读者的肤浅和蒙昧。然而,一旦艰难可以成为辩解的借口,哲学家便很容易脱离人间,只活在自己的象牙塔里,用自己所创造的概念和自己对话,至于立论是否妥当,他人则无缘置喙,因此,艰难不免也就成为某些哲学家保护自我利益的 甲。二十世纪的分析哲学,如果有任何贡献的话,贡献之一便在于论述风格上避开晦涩,要求清晰。分析哲学家并不主张常识一定正确,而是承认常识可能暗藏着难以察觉的错误,但是分析哲学家同时也强调我们在哲学探究上犯错的高可能性。换言之,分析哲学家对哲学的艰难性采取第二种方式的理解。由于这种易错性,哲学家如果要证明自己确实在意是否get things right,而不是要让人觉得莫测高深,听到「哲学」二字便得肃然起敬,那么他必须想办法避免错误。在哲学领域里,由于没有实验室可以检验自己的理论,避免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他人有机会(在自己犯错时)批评和修正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要做到向他人开放自己可能的弱点和错误,我们用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论证之语言,即使目的是要超克常识的错误,便必须是别人也可以理解的,如此,别人才不会不知道如何来批评自己的观点和论证。
以罗尔斯为例:由于分析哲学界要求清晰,罗尔斯必须尽量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论点、明白地铺陈所有的论证,而这也使得其它同道有机会对他的理论进行最严厉的批评和质疑。罗尔斯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地修改、澄清他的理论。有些论者常以「水清无鱼」来贬低分析哲学。然而,英美分析哲学基于第二种方式理解哲学的艰难所衍生出来的论述态度(讲究清晰,尊重常识),使得我们能在二十世纪见证了英美分析哲学界的一项巨大成就,那就是罗尔斯所提出的、一套体系严谨的正义理论。我们甚至可以说,罗尔斯现象是英美分析哲学界一项没有预先规划的成就:不论我们是否同意罗尔斯的理论,他的著作是英美分析哲学界历经三四十年的讨论和辩难所粹炼出来的经典。
二
分析哲学家虽然讲究论述清晰,尊重常识,但有时候还是难免抽象、繁复。严格地说,罗尔斯并不是一位非常容易阅读和掌握的哲学家。虽然罗尔斯开宗明义就指出,他的政治哲学是为宪政民主社会而倡议的,因此问题意识和论旨都相当清楚,然而,罗尔斯的分析和论述,为了精密严谨,也会使用自己所界定的术语,而且他的论证层次丰富、路径交错、出现在不同的章节,有时候会让人感觉进入永无止尽的循环。另一个阅读障碍则是罗尔斯从1985年发表〈正义即公平: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一文开始,逐渐频繁地使用reasonable(合理的)这个字,虽然这有助于避免自己的理论被误解,但过度使用的结果,也让他的分析和论述失去了《正义论》所具有的简洁性和清晰度,甚至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不过,如果我们必须很简化地总结罗尔斯的著作,那么我们可以说,从1958年8月出版〈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6开始,罗尔斯倾毕生之力所发展和建立的政治哲学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正义两原则为核心的政治性正义观,罗尔斯称之为「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另外一部分则是为了说明宪政民主社会的统合和稳定之可能性而进行的哲学计划(philosophical project),罗尔斯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7。哲学计划是要解决问题的。例如,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便是一种哲学计划,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基督教信仰之外,去寻找或建立一套世俗的、以人性(人的理性或感性)为根据的全面性学说(全面阐明一切价值与人生意义的学说),来说明道德的权威性和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政治自由主义」,作为一套哲学计划,有别于启蒙运动之处在于它必须避开全面性学说:因为「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要在合理的全面性学说(世俗的或非世俗的、哲学的或常识的)多元之情境下,找到一套正义观以作为公民解决宪政核心争议(如言论自由、隐私权的范围)、证成社会基本制度的共同基础。《正义论》出版之后,罗尔斯最主要的工作便是一面去说明「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预设和主张,一面将「正义即公平」放置在「政治自由主义」这套哲学计划下来了解和定位。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构成一个整体,他并非如某些论者所说的,在提出「政治自由主义」这套哲学计划的过程中,放弃了「正义即公平」。
作为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部分,「正义即公平」是一套意图取代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的政治性正义观。这套政治性正义观是自由主义式的,特别强调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优先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并且主张个人应该享有适当额度的资源以便有效使用这些基本自由。不仅如此,「正义即公平」由于具有三项特征,体现了一种平等主义式的自由主义(an egalitarian form of liberalism)。那就是它要求:第一,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the fair value of the political liberties)必须得到保证;第二,人生前景的差异必须以公平式的机会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为前提;第三,不同职位和工作之间报酬不平等的调整,必须让从社会合作中获益最小者(the least advantaged)获得最大的利益。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不仅在最大程度上吻合我们在深思熟虑之后对社会正义所做的各项判断(例如,奴隶制度和宗教迫害都是不合乎正义的、天赋资质与家庭背景的差异所导致的人生前景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任意的,等等),而且也为宪政民主社会提供了(相较于效益主义而言)更为恰当的道德基础。
此外,罗尔斯还认为,「正义即公平」是诸多自由主义式的政治性正义观当中最合理的,因为正义两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主义提升了基本自由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也使得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在更大程度上享有公平的合作条件8。罗尔斯避免用「真」而用「最合理」来定位自己的正义观,目的是要防止误解,避免让我们误以为「正义即公平」是在描述一个独立的、超越我们的具体实践之上的道德秩序。但这却引起不少论者的质疑。不过,在此所谓「最合理」,罗尔斯的意思应该是实践性的(practical):一旦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把社会视为公平的合作系统,把彼此视为自由、平等、具备两项让人获得道德地位之能力的人(有能力对甚么是善形成自己的想法、有能力具备正义感),那么,在实施条件良好、资源并不匮乏的情况下,他们最有理由去以正义两原则(相较于效益原则或其它混合原则而言)来安排社会的基本结构、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重大争议。一般而言,我们之所以要强调「真」,重点在于凸显论述或理论的客观性。然而,避免「真」并不等于放弃客观性。就客观性而言,由于「理由」是客观的,说「正义即公平」是「最合理」的政治性正义观,并不会减损其客观性。这些论者似乎没有掌握到政治哲学论述的实践性,因而才会批评罗尔斯放弃使用「真」这一概念来定位自己的正义观。
然而,当我们说一个人在特定的脉络下最有理由去做某件事情时,我们并没有蕴含说这个人有义务(不论是道德的或是法律的义务)去做这件事情。因此,从罗尔斯的结论说「正义即公平」是最合理的政治性正义观,我们推论不出罗尔斯主张说,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有道德义务以正义两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结构、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重大争议。事实上,罗尔斯一直都主张人有自然的道德义务去建立和巩固合乎正义的社会(the natural duty of justice),但即使如此,我们还是不能推论说,罗尔斯主张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有遵循正义两原则的道德义务。然而,对于公民之间的道德义务,罗尔斯并非没有讨论。相反地,公民之间的道德义务是「政治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一项议题,而且在罗尔斯说明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或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s)时,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罗尔斯强调,在宪政民主社会中,公民会信仰相互冲突但合理的全面性学说,他甚至承认,合理的政治性正义观不只一个,而诸多合理的政治性正义观并不一定会对重大议题采取相同立场,不仅如此,即使接受同一个合理的政治性正义观,公民对重大议题也不一定会做出相同结论。面对这样的多元分歧,「政治自由主义」要求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必须以满足「相互性判准」(the criterion of reciprocity)的方式来行使集体的权力,而且在面对重大争议时(特别是面对那些涉及宪政核心要素的解释和社会基本财之分配的议题时),必须出于公共理性去做决定。这蕴含说,公民在面对宪政的核心争议和分配正义的基本问题时,有道德义务以公共理由来证成他们的决定。这是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彼此之间所负的一项道德义务,罗尔斯称之为公民义务(the duty of civility)。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理由,根据罗尔斯的定义,涵盖面很广,包含任何能够受到合理的政治性正义观所肯定的原则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