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

作者:斯金纳发布日期:2010-02-05

「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正文

我把关于自由理论的当前争论中最广泛地接受的一个主张作为我的出发点,这个主张是,必定存在着一个包罗万象的公式,有关自由的可以理喻的所有表达式都能够包含在其中。这种信念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似乎要归功于杰拉尔德•麦卡勒姆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一篇独一无二的经典论文的影响。麦卡勒姆坚持认为,不管在何时谈论一个行动者的自由,它总是摆脱对于做什么或成为什么(或不做什么或不成为什么)的某些强制因素的自由。自由“总是”行动者、强制和目的之间的“同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于是,谈论自由的在场就是谈论一种缺席:妨碍行动者实现某个目标或目的的强制缺席。换句话说,只有一种自由概念。

这些观察使我们想起了我今天有幸在此发表演讲纪念他的这位自由理论家。我并不熟识以赛亚•伯林爵士,因此我并没有资格追忆他的往事。但这对我似乎并不是一个缺点,因为伯林是一位职业思想家,对他来说,重要的是他所论证和思考的东西,无须提醒在座的诸位,他最有影响的论证是有关自由理论的,那正是我打算在此集中讨论的主题。具体来说,我将把焦点集中在伯林对于争论的最为人称道的贡献上面,即他的名为《自由的两种概念》的论文,这篇论文刚刚以精美的形式出了新版。

让我马上说明我所认为的伯林文本的持久优点,这一文本晚近被认为是当代政治理论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与我一开始援引的老生常谈形成对照,伯林成功地表明―当然是在我看来―需要在两种对立的和不可通约的自由概念之间做出一种强有力的区分。换句话说,他成功地表明,任何想把我们关于自由的特殊判断集合在一种惟一的理论或包罗万象的公式下的尝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众所周知,伯林是通过谈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得出他主要感兴趣的那种区分的。当他讨论消极自由时,他给出的说明十分类似于麦卡勒姆的众多追随者认为任何一种关于自由的主张如果要成为可以理喻的就必须给出的分析。因此要弄清伯林在什么地方挑战性地补充了关于自由的讨论,我们必须转向他对所谓积极自由的说明.

应当承认,伯林区分出这个对立的概念的尝试与若干错误的出点难分难解。他一开始就表明,与消极自由是摆脱( from)强制的自由相反,积极自由是去(to )遵循某种生活方式的自由。但只要消极自由的所有情形同时就是我自由地摆脱强制,并自由地根据我的选择行动的情形,这种区分就不能用来表明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如果我向你保证,假如你不喜欢这个讲演,你可以离开而不会受到干涉,那么我也就同样地向你保证了你可以自由地去做离开这件事) 。伯林进一步表明,积极的含义是指与根据外在的力量行动相反,成为一个人自己的主人的观念。但这也没能分离出一种独立的积极自由概念,因为根据伯林自己的分析,我可以凭着不受外在力量的干扰自由地行动的情形正是某些人在日常的消极意义上拥有他们的自由的情形。

但是马上就能看到,伯林所关心的并不是成为你自己的主人的观念。毋宁说,他所感兴趣的是控制你的自我这种完全不同的观念(虽然他有时把它们混合在一起)。当他首次运用后一种提法时,他用它来指代柏拉图和弗洛伊德的学生同样熟悉的思想,即对于你自由地行动的能力的障碍也许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而如果你想要自主的行动,你就需要把你自己从这些心理的强制中解放出来。但这也没有抓住一种独立的积极自由概念。因为虽然外在障碍的观念扩展了可以算做强制的事物的范围,如果我们要自由地行动,我们仍然是在谈论有必要摆脱强制因素,结果我们就仍然是在谈论消极自由的观念。

尽管如此,伯林希望借助于自我控制提出的原则性主张实际上是一种不同的而且是更有说服力的主张。他暗示,根据那些希望赋予自由观念以积极内容的人的看法,行动者的自由在于他们已经最充分地调节起来以便成为他们自己。因此,自由并不等于自我控制,而是等于自我实现,而且首先是自我完善,(正如伯林所表述的)处于最佳状态的我的自我的观念。因此,如伯林最终概括的,积极的概念就是:“任何成为人的真正目标的东西…必须与他的自由一致。”

如果伯林在提出这个定义时,心目中想到了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话,我想那一定是伯纳德•鲍桑葵。在1899年出版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中,鲍桑葵以如此多的笔墨谈论“摆脱强制”的“消极观念”并把他所谓的这种法理学的概念与他描述成对这个术语(指“自由”)的“更丰富的”或“积极的”理解相对照。而且,当鲍桑葵进而把消极的理想刻画成免受侵害的保护,并把它与对于“真正的”或“理想的”自我―这种自我的活动即自由―的积极观点相对照时,伯林几乎是逐字逐句地重复了他的表达方式。

然而,在鲍桑葵的分析背后是T. H.格林的压倒性影响。正如鲍桑葵在我已经援引的章节中承认的,他“极大地利用”了格林在他最初出版于1886年的《政治义务原则》中对自由的分析。格林在那本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地谈到(尽管他在别处提到了)“积极”自由,但他对赋予(自由)理想以积极内容的含义提供了一个比鲍桑葵更敏锐和细致的分析。在格林看来,“真正的自由”“在于整个人已经发现了他的目标”。”于是,保持自由就是保持“与人的存在的真正法则的和谐”。谈论一个人的自由就是谈论“他在其中将能够实现他自身理想的状态”。一句话,自由是目的状态( end-state)的别名;正如格林总结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道德努力的目标”。

现在已经难以重新体会这种分析对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写作的许多英语世界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家来说是何等地令人不安。例如,L T.霍布浩斯―他对黑格尔、格林和鲍桑葵的批评出现于1918年―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宣称他已经从“伦敦的轰炸”中见证了“一种虚假和有缺陷的学说的切实可见的后果”。尽管如此,对于黑格尔哲学的焦虑依然是触目惊心的。人们只要想一想在卡尔•波普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达到顶峰的对于黑格尔的肆无忌惮的和有倾向性的攻击就够了。我认为,在十多年之后写作的伯林在他对积极自由及据称是由它引起的危险的分析中流露了许多同样的焦虑。

然而,我并不想强调历史机遇的因素。我援引格林和鲍桑葵是为了加重在我看来是伯林最重要的论证的分量。一当人们反省他们的思路,人们就会看到伯林在坚持认为存在着与强制的缺席的消极观念完全矛盾的一种融贯的自由概念上是正确的。正如他相当堂皇地总结的,我们发现自己面对的“并不是对于一个独一无二的概念的两种不同的解释,而是对于生活的目标的两种存在深刻分歧的而且是不可调和的态度”。

如果伯林能够进一步推进他的文章的核心论证,那将是有益的。在我看来一个令人奇怪的事实是,在答复他的批评者的《自由四论》的“导论”中,在回应麦卡勒姆坚持认为所有关于自由的可以理喻的表达式必须符合同一个三位一体图式的主张时,伯林根本没有提到对自由的这种新黑格尔主义的理解。针对这种反对意见,伯林只是回到我已经表明是混乱的一种提法,即对消极自由的某些请求必定反映了一种更为简单的二重结构,它们表露为从某种强制手段中解放出来的欲望,而并不同时表露为按照一种特定的方式行动的任何进一步的欲望。在我看来,伯林的回击应当是,他正确地分离出来的积极自由观念不可能与麦卡勒姆和他的追随者坚持的三位一体结构相一致。鲍桑葵的论证的要旨―在伯林的论证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清楚―是人类行动者的自由在于他们成功地实现了他们自己的理想。但这并不像麦卡勒姆的分析所要求的那样是在谈论某人自由地做什么或成为什么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被看做对行动的强制的缺席;而是被看做某种行动的模式。

如果我们承认潜在于这些积极自由理论背后的是这样的信念,人性有一种本质,当且仅当我们成功地在我们的生活中实现了那种本质时,我们就是自由的。我们就会看到对于积极自由的不同解释就如同对人类的道德品格的不同观点一样多。例如,假定你接受基督教关于我们的本性是宗教性的,当且仅当我们把自己的生活奉献给上帝,我们才能实现我们的最高目的的观点。那么,你就会相信,用托马斯•克兰默的话来说,服务于上帝“就是完美的自由”。或者假定接受关于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的亚里士多德式的论证,即汉娜•阿伦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作为自由论加以重述的论证。那么你就会相信,正如阿伦特所坚持的,“自由……与政治相吻合”,而且“这种自由首先是在行动中被体验到的”。更为具体地说,你就会相信,正如查尔斯•泰勒(补充的,“自由至少部分地在于对共同生活的集体控制”,因为对这种控制的行使是我们人性的本质能够在其中得到最充分实现的行动方式。

面对在自由与某种生活方式之间的这些等同,麦卡勒姆和他的追随者怎样维护他们关于所有有关自由的可以理喻的要求必定都是与强制的缺席有关的要求呢?在我看来,他们惟一的办法就是表明我从格林和鲍桑葵那里援引的论证并不是关于自由的可以理喻的主张;它们要么是混乱的,要么是在谈论别的东西。然而正如伯林精彩地指出的,要看清新黑格尔主义者何以没有任何不融贯地把他们的论题当做关于人类自由的一种论题并没有什么困难。他们提出的主张是,当且仅当我们实际地遵循最圆满的生活方式,我们才能克服对实现我们充分的潜能,并从而实现我们关于自己的理想的限制和障碍。这种生活本身就把我们从这些限制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充分的自我实现,使我们得到充分的自由。自由在于遵循那种生活方式,在那种生活方式中,在消耗了所有的激情后,我们最终实现了与我们的本性的和谐。

我并不认为这些主张是真理,我只承认它们是可以理喻的。我同意伯林关于存在着我们同样能够正当地追求的许多不同目标的主张。也许他在排斥这种承诺的权威主义含义方面是太多虑了。但我也同意他关于那些想像人性有一种本质并进而坚持认为只有一种我们都应当追求的目标的人容易对那些更忠于多元主义的人显得盛气凌人或至少是自以为是的看法。尽管如此,我没有必要把这篇文章变成我的自传。对我来说,就正如对伯林来说,表明新黑格尔主义的分析是融贯的就足够了。那本身就足以处理只有一种自由概念这种流行的信念。

正如他的文章的标题表明的,伯林主要关心的是把作为自我完善的积极自由理想与他追随许多前辈描述成消极自由的东西相对照。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伯林所谓消极自由是指强制的缺席,而他对强制概念的具体解释是,强制必定在于由某种外在的机构对追求“可能的选择和行动”的另一个行动者的能力的某种干涉行动。这些障碍不必是有意的,因为伯林允许它们也许是他人的行动的结果,而不是由他们有意地导致的。但是他的基本主张是,标志着自由的在场的缺席必定总是干涉的缺席。正如他所最为清晰地概括的,“我相信压制的标准部分在于其他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落空。在这个意义上,我所谓自由就是指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不干涉的范围越大,我的自由就越大。

虽然这是关于人类自由的一幅熟悉的图景,但是要精确地把它陈述出来,困难并不小,而值得注意的是,伯林的陈述体现了一种常常在更晚近的说明中被忽略的有价值的限定。伯林又说,“如果我被他人妨碍做我要不然就可以做的事情”,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我也许在身体上以这样的方式受到了妨碍,以至于在我的能力范围之内的行动都变得不可能施行了。或者我也许受到如此程度的强制,以至于使行动显得是―用杰里米•边沁的话来说―不可取的。但无论是哪种情形,我的自由的丧失―用伯林的话来说―来自于“其他人在我要不然就能行动的领域的范围内的有意干涉”。

我并不完全同意伯林的说法,因为我并不明白为什么这种无能必须特别是人类行动者作用的结果。如果我受到暴风雪的阻碍,以至于不能来这里发表演讲,那么,根据伯林自己对于自由即干涉的缺席的基本理解,完全可以说我的自由已经被削减了。但这是一种狡辩。在我看来,伯林的陈述方式中特别有价值的地方在于他坚持自由的缺乏必定在范畴上不同于能力的缺乏,而表示这种区别的正确方式就在于指出,只有当我们能力范围内的行动已经变得不可能或不可取时,才能说我们缺乏自由。

伯林表述这种区别的方式使我们强烈地联想起霍布斯(在1651年的《利维坦》中对自由行动的分析。霍布斯比较了两个不能离开房间的人的困境:一个人有离开的能力,但“受到了围墙和链条的限制和束缚,以至于无力离开;另一个人就是缺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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