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文初:官格的毁灭」正文
“一入官场,则无人格可问”。
这是我在三味书屋做《知识分子的使命与宿命》讲座时提出的。有朋友认为这是对官员人格的侮辱,如果真有官员感觉侮辱,那倒是值得庆贺,至少说明官场虽无官格,但还有一点廉耻。可叹的是,更多的网友从文官制度、官僚体制角度为无人格之官场辩护。认为在现代科层化体制中,官员不能有人格,甚至不该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只能听命令。否则管理成本太大,社会成本过高,法令无法运作云云。
“一入官场,则无人格可问”,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但本文不准备纠缠于事实,而想深一步,谈谈相关的三个问题,1、中国官场究竟是否有官格?2、官场应否有官格?3、官场如何才能有官格?
一、中国官场是否有官格?答曰,没有。有的只是官格的毁灭、人格的堕落。
不必我来做事实铺陈,每个正常人都能为我提供事实依据。但更重要的问题是追溯这种官格毁灭的根源――为什么会是这样?我的答案是:“权力独占”。
尽管我们有过所谓“天下为公”的传说,但这个“公”并非我们现在理解的以公民或人民为主体的“公”;也非“公共领域”之“公”,乃是“公家”之公,所谓家族、部族的“公共”,“天下者天子之天下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说,土地、人民都是天子(王)的财产,而天子是代天管理着这片土地与人民。但“天”并没有归属,所以每个人、每个光棍都可以“打天下”(套用余英时先生的说法)。天下是可以“打”的,是“无数先烈用鲜血生命换来的”。自然,这个天下就应该归打天下者所有。这个原则似乎是中国文化认可的。以天下为一家一姓一党一派的私有财产,如同刘邦对他父亲炫耀的那样,也是一种荣耀。所谓的政治就是觊觎(问鼎)、抢夺(逐鹿)、征服(马上得天下)与控制(天命)。而伴随独占而来的控制之道,在中国文化中,尤其是在法家理论中,那就蔚为大观了,“法术势”之类的帝王之学,在在皆是也;厚黑学之类的“经典”,也几乎是人手一册;“血酬定律”的发现,据说也是对中国政治深层机制的开拓,故能“洛阳纸贵”。
权力的独占与控制,需要一整套体制保障,这就是官僚体系。但管理体系本身有自己的利益,对权力独占必然构成威胁,故控制官僚便是权力独占者的第一法则。而那控制手段,一言以蔽之,就是官格的毁灭,只有官员们失去人格,成为纯粹的“僚”,控制才能得以实施。
而丧失人格的首选之途,就是让官场腐化、堕落。
只有官员们堕落了,权力独占者才能安稳;官员也只有堕落了,自己的身家性命才能确保;这是中国式官场的用人之道,也是各种权术之书,法家者流所传授的“治国秘笈”。
以史为证:
赵匡胤“杯酒释兵权”故事,似乎写入中学历史教科书了。但教科书可能没有展现做皇帝者的内心的痛苦。其实,一旦黄袍加身,那权力顶峰之上的人就不得安宁了。一次晚朝,君臣一起饮酒,酒酣耳热之后,赵匡胤对石守信吐露真言:“我非尔曹不及此,然吾为天子,殊不若为节度使之乐,吾终岁未尝安枕而卧。”原因在“人孰不欲富贵,一旦有以黄袍加汝之身,虽欲不为,其可得乎?”以天子之贵却无法睡一个安稳觉,日日担心着权力的独占与控制。所以赵匡胤劝大臣们“多积金帛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终天年”。于是石守信“专务聚敛,积财数万”;而宰相赵普也是“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以广其居,又营邸店规利”。将军贪财,声色犬马;宰相开店,锱铢必较。于是上行下效,自然官场就整体堕落了。而这种堕落却正是皇帝们需要的,只要堕落才能确保独占之可能。
史家说石守信赵普之类行为是“自晦”以自保。作为权力独占下的官僚,要想保住身家性命,也确实只有“自晦”、“自污”、自毁人格。在中国,做官的秘笈大约就是贪墨腐化、自毁人格,别无他途。
秦始皇大将军王翦,率全国之甲兵六十万欲攻取荆州,始皇亲自送到灞桥。王翦临行时却向始皇索要“美田宅园池甚众”,说是“为子孙业耳”。出发之后,竟然连续派出五队使者向始皇讨要,连使者都觉得这样做太贪、太过火了。王翦解释说:“夫秦王怛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兵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耶?”(《史记》王翦传);萧何为汉丞相,也是为了避免“灭族”、为了“上心安”,乃“多买田地,贱贳(借租)货以自污”(《汉书》萧何传)。
一旦这种贪墨好财之风形成,则不贪之人、廉洁之士就无存身之地。“官场”“官场”,官场首先是一个“场”,场有场力,场力之类,就是这种官场风气,它无形中会制约着官员们的行为。《晋书》记载,“竹林七贤”之一的山涛山巨源,虽曾隐身不问世事,所谓洁身自好,但却接受陈郡袁毅所送的百斤丝贿赂,藏之阁楼。原因是“涛不欲异于时”。同是“竹林七贤”之一的王戎,据说是“贪吝好货,广收八方田园,积钱无数,每自执牙筹,昼夜计算,时人讥之”。南郡太守刘肇贿赂王戎细布五十端,被有司纠举,晋惠帝却替他开脱,说“戎之为行岂怀私苟得,正当不欲为异耳”。
不贪不墨,独守清廉,在这样的风气中,就会成为官场中的“异类”。而这个“异类”,如果要在官场中生存下来,除了同流合污之外,别无出路。否则,要么自己退出官场,要么被踢出官场。自己洁身引退,也许还能自保;而如果是被踢出,那就身家性命由不得自己,“被自杀”、“被贪墨”、“被违法”之类的官场游戏也便开始登场了。
所以那些稍有操守、又希望能借助官场有所作为者,为了自己的理想,就必须牺牲自己的人格,成为这个腐化群体中的一份子,与之同流合污。有时,还得主动些,免得被“异类”,显得“不积极”,被疑心。西晋名将杜预,有灭吴之功,被封“当阳侯”,且是公认的忠正之人,但在镇守荆州时,却“数赂洛中贵要”。别人问他为什么,杜预说,“吾但恐为害,不求益也”。
“吾但空为害,不求益也”,也就是说,我没有升官发财之类的想法,但求不要被人家“做掉”就是了。做官做到这个地步,真是令人痛心与同情。官场之腐化堕落已经成为一种“强力场”,处其中者,没有选择余地。奔走之徒,在积极地促进腐化贪墨;消极自保者也在以腐化贪墨为保护色。稍有人性的自然备受煎熬、备受惊恐、备感孤单,倍感痛苦。终日处威胁战栗境地,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而其结果也是命中注定:人性的消失,人格的萎顿。而那些无人性、无人格之徒,倒是过得悠游自在,富贵荣华享尽,声色犬马流连。如果不在乎那些“暴民们”的自杀式报复,那么,在中国,谁是最幸福的人?答曰,是这个腐化的官场。他们可以分享独占下的权力,控制所有的资源,无所不能无所不及。唯一的成本付出,只是人格的丧失而已。
二、官应该有官格,官格是当今社会官员唯一的自存之道
“官场无人格”是事实。但承认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就要认同它。以为官场不需要人格,事实如此就应该如此。“官场无人格”,并非官场就应该没有人格、没有官格。就算是从官僚逻辑,而不从民众权利角度思考,官场的人格、官格也是保障官场成为一个场(有效管理,权力占有)的必要条件。要长期占有权力,必须有有效的控制,而有效控制是无法以这种整体腐化实现的。“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官场人人知道,但人人都不在乎,因为腐败正是独占制度的需要。但这句话背后还得加一句,那就是――“绝对的腐败导致绝对的崩溃”,这句话官场心知肚明,但却是是不说的。权力独占的最后结果就是绝对腐败而来的绝对崩溃,这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循环的老套路了:财富积累,富不过三代;政治治理,一治一乱。历史总在走循环套,无法逃离。这,难道就是中国的宿命?汉族人的宿命?
但官场又有谁在乎呢?兴亡天下事,关他们官僚们什么鸟事?!“今朝有酒今朝醉”,“人生如白驹过隙”,“在我死后,哪管他是洪水滔天”,“过把瘾就死”……这就是腐化官场的腐化心态,一种末世狂欢般的纵欲与狂乱,腐化社会的腐化世情。反正“兴也百姓苦,亡也百姓苦”,兴也罢,亡也罢,“好官我自为之”。
但这种建立在“百姓苦”基础上的狂欢纵欲已经开始行不通了,公民意识的兴起、民权运动的出现,尤其是一批不畏死、不愿活的“暴民”们的自杀式报复行为,已经向官场宣战――“与汝偕亡”。那些丧失人格、丧失官格者,就将在这样的暴力维权运动中与他们所凌辱的暴民们同归于尽。昨日湖南永州法庭发生的枪击案,虽然目前原因未明,但可以确定,这种自杀式报复行为,只是一个小小的开始,“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的呼声将会怒卷中华。
当公民们以生命的代价来维护自己人格尊严时,那些丧失人格的官僚们,就必然是第一批陪葬品。“当禁止法律保护吾身,就是驱逐吾身到野蛮人之中,他是将棍子交给我,叫我保护自己”。在《法律与人格》中,我曾引用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中的话。在以前的《文明与暴力的思考》中,我也多次提醒,这是一个复归自然正义、最后的正义的时代,如果官员们可以任意践踏法律,剥夺公民权利的话,那就是公民们做自己法官的开始。
就算是为了官员们的安全、为了官员们的自救,也应该提倡官格一说,官格的维护是保障官员们个人安全的防护伞。处于明处的官员们,不管以多大的武装力量保护起来,也无法逃脱群众的制裁,逃离“人民战争的海洋”。
自然,会有人哀叹,权力独占不是个别官员们的责任,乃是国家制度。处目前体制之下,官员们不可能有人格,严格的官僚制度就是要剥夺官员人格的制度,官员只是听命而已。确实,官员们能够有人格吗?官员们能承担这份责任吗?
三、官员如何抱有官格?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事实上,如果对于西方科层制有所了解,就不会以中国的现实曲解科层制,认为依据管理逻辑,官员们就不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与人格尊严、不应该有官格,官员们只是官僚机器中的一个部件,所作所为只是“等因奉此”,听令而已。但这是对科层制的“中国化”误解,也是替那些丧失官格、失去人格的官僚们的曲意辩护。科层制之下的官员们,并非必然丧失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与行为意志,而是具有极大的运作空间。
以实施文官制度较早的英国为例,科层制虽然设计了严格的等级,官阶的高低不可逾越,但官吏的地位都是独立的,其执行职务都是根据法律。尽管每个下级官员都必须遵守执行上级的命令,但这种奉行命令,并不是因为命令出自上级,而是因为上级的命令是依法发出。倘使上司命令不依法发布,或依法发布了而有违法之处,下属没有奉行的义务。《英国政府》一书说,“在英国,法律不许人们借口于命令而做不法之事。任谁都没有服从不法命令的义务。所以一个士兵依将帅的命令,向无辜群众开枪,而致引起死伤者,该士兵实犯了杀人的罪。总之,凡依别人命令而做不法之事,皆不能以之为辩解的理由,纵令受命令人有服从发令人的义务。”
萨孟武先生在引用这段文字时(以上文字其实都是转述萨孟武先生的著作),加上一段评语,说:“英国法律承认每个官吏有其独立的人格,并希望每个官吏不盲从上司的命令。盖唯如此,而后国基才能巩固。……这比之独裁国家,独裁者一旦死亡,全国就陷入瘫痪之境者,当然不同。希望官吏有独立的人格,不要以服从为尽忠,服从而违法,还须受刑法上的制裁。”
文官制度、科层制并不否认官吏的人格,反是建立在官吏的独立人格基础之上,这正是科层制的真谛所在。官僚制也并不必然反对民主,反之到可以支撑民主的运行,中西官僚制度之别,关键在于法律地位的认可,是否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在中国权力独占的现实之下,法律自然是若有若无、若存若亡。以命令代法律、以政策代法律之类,政策、法律、命令不分反倒是司空见惯。但这种状态的出现,制度虽是其祸首,而官吏们却是其实行者,是帮凶,无法逃脱责任。事实上,在中国,虽然权力独占状态一时无法改变,但政策、法律与命令的区分还是存在的,其各自的效力也有不同。毕竟,至少在形式上,我们还是强调依法行政,强调党政分开,强调不以政策代法律、以命令代法律。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官吏们拥有较大的空间,可以“依法而行”,可以“从法不从令”,拒绝那些非法的、违法的政策、命令之类的强暴干预,维护法律的独立与尊严,维护自己的官格与人格。
没有多少侥幸了。官员们如果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违背法律,无视公民们的权利与人格,剥夺他们应得的法律保护,虽国家法律不会惩治你们,但那些受到官僚之害的公民们,那些充当自己法官的“暴民们”会替法律履行惩治之责。
“从法不从令”,这是官员们维护自己人格之正途,也是维护自身安全之正途,更是目前这个日益暴力化社会中官员们的自存之道、自救之道。
维护法律就是维护自己的官格,维护法律就是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毁灭官格,不仅是法律之毁灭,国家之灾难,也是官员们人格的毁灭,自身的毁灭。
取祸之道,莫此为甚。
2010-6-2,永州法院惨案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