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蔡定剑:“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会议纪要

作者:周泽 蔡定剑发布日期:2009-06-15

「周泽 蔡定剑:“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会议纪要」正文

会议时间:2009年5月24日14:00

会议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会议室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

主持人: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蔡定剑

背景资料:

2008年,媒体报道了一系列抓记者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捕记者朱文娜,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抓走央视女记者李敏,河北张家口警察在太原抓走记者关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被吉林警察抓至吉林而后移送北京朝阳区检察院以受贿犯罪侦查起诉……这些被抓记者,或是已经揭露了有关弊案,或者是正在调查有关弊案。而被抓记者均受到是否收受他人好处的调查或以受贿罪被起诉。

2009年,媒体则频曝抓网民事件:从发帖揭露老家灵宝违法征地被抓的河南青年王帅,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失地农民打抱不平发帖被抓的吴保全,再到网上发帖反映乡镇政府在退耕还林中违法行为而被抓的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这些被抓网民,均受到诽谤罪刑事调查或起诉。

揭弊记者和网民频频被抓意味着什么?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与“诽谤政府”和保护官员的名誉权是什么关系?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利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与“诽谤政府”和官员的名誉权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记者和网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是否可能构成诽谤罪?

就上述系列抓记者事件和抓网民事件及所涉言论自由、公民监督权等宪法相关问题,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于2009年5月24日下午举行了专题研讨会。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我是周泽,谢谢蔡定剑教授委托我来担任今天的会议主持。

从去年到今年,我们看到了一系列抓记者、抓网民的事件。这些抓人的事件,一般都是案中有案。去年初,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捕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的记者朱文娜,因为她报道了当地一个女商人被指控发短信“诽谤”当地县委书记的案件。最后,经过媒体的报道,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西丰撤销了对朱文娜的刑事立案,县委书记张志国也被责令引咎辞职。但是,这个女商人被判了诽谤罪,还在关着。之后,媒体又陆续曝出了多起抓记者的案件: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抓走央视女记者李敏,河北张家口警察在太原抓走网络报记者关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被吉林警察抓至吉林而后移送北京朝阳区检察院以受贿犯罪侦查起诉……这些被抓记者,或是已经揭露了有关弊案,或者是正在调查有关弊案。而被抓记者均受到是否收受他人好处费的调查或已被以受贿罪起诉。

我们还看到,有一些普通网民,因为在网上发表了言论,就被抓了起来。有一个在上海工作的河南青年王帅,这个应该是比较有知识的青年,在网上发帖揭露老家河南灵宝违法征地,被河南灵宝警方跨省抓捕。后来这个王帅的情况传到了网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媒体跟进报道后,河南省公安厅不得不承认跨省追捕有错,按《国家赔偿法》对王帅予以赔偿。灵宝市也派人亲向王帅认错,并对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等5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罚决定。王帅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与王帅类似的内蒙古的吴保全,因为网上发帖揭露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被控诽谤政府,一审被判刑一年,上诉却获刑两年,到现在还被关在监狱里,等待着再审。还有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结果被以诽谤罪起诉。类似案件还有一些。

这一系列报道让我们很揪心,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会面对记者揭露的和网民反映的这些问题。一个记者被当作受贿犯罪来抓起来时,记者们可能再做揭露性报道时恐怕就会有顾虑,就会担心是不是会被抓起来审查是不是收了他人好处才做揭露性报道。这样,我们可能遇到的被抓网民遇到的那样一些问题,可能就难以获得媒体记者的关心了;一个普通人因为发表言论而被地方政府抓捕,我们在遇到那样一些问题时,恐怕也就不敢随意去发帖揭露了。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想我们有必要好好讨论一下公共权力的限制问题。这是我们今天会议的由来。

今天,我们想研讨的问题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与“诽谤政府”和保护官员的名誉权是什么关系?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利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与“诽谤政府”和官员的名誉权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记者和网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是否可能构成诽谤罪?

我们在正式研讨之前,先请我们今天会议的主办方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的主任蔡定剑教授做一个致词。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想先介绍一下中心的季度论坛。今年我们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这在北大的研究中心中属于成立得早的。中心有一个活动叫季度论坛。每个季度,我们会抓住中国法治、民主建设中很多重点、焦点、热点问题,召开一些比较高层次的专家学者会议。过去的历史证明,我们抓的问题,对中国法治建设都是非常有影响的;我们的讨论,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包括以前我们关注的孙志刚案、搬迁问题、崔英杰案、城管问题等。上次会议,我们关注了信息公开和《保密法》的修改问题。很多记者朋友也很关心这个问题,会议报道后影响非常大。大家可以在网上看到相关活动的内容。

我们的论坛,通过专家的论说和媒体朋友的着力报道,引起社会对这些重要问题的关注。比如上次的保密法的论坛。我们为什么抓保密法这个题目,是因为《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很多人向政府获取信息,都遭到保密法的阻隔,政府都是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信息。比如北大三个教授要求公布机场高速路的收费情况;上次的保密法会议,与会的专家提出了很多的关于保密法修改的原则,比如保密法是以公开为原则还是以保密为原则问题。我们希望我们办的活动,通过记者报道以后能发生较大的影响,引起社会的关注。

非常感谢在座专家参加我们的讨论会,也希望记者能将我们的声音报道出去,形成一种力量,来呼吁解决这些重要问题。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言论自由的关系。我希望大家就: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诽谤政府”和官员名誉权的关系?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与“诽谤政府”的关系?收受礼品钱物的记者揭黑与受贿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讨论。

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谢谢蔡教授。

据我的观察,这些年,在公民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出现了一些很有意思的现象。过去,记者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报道,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诉记者、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案例比较多。而这几年,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民事诉讼来告记者的现象减少。但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国家机关以诽谤犯罪追究记者、网民,这样的案例在增多。近来,以受贿罪抓记者又成了一个现象。在去年初发生的西丰事件中,虽然警方是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的,但警察来抓记者之前,当地检方曾将记者朱文娜报道的短信诽谤案主角赵俊萍家人抓去审查,问他们给记者送了多少钱,没送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跑来采访报道。很显然,他们一度是想以受贿罪追究记者的。另外的几起抓记者案,就直接以受贿对记者立案了。对这些抓记者案、抓网民案,我们也听到一种声音,这种抓记者、抓网民,是对记者、网民的一种打击报复。

从最初的起诉记者侵害名誉权,到后来的以诽谤犯罪追究,到现在的以受贿犯罪追究,这些现象背后到底有怎么样的玄机,下面由专家们发表高见。

十年砍柴(本名李勇,时事评论家、著名社会观察人士):

抓记者问题,为什么地方政府的官员不能通过名誉侵权的诉讼来处理这些问题?因为现在政府官员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小了。最早的时候,政府通过单位就能控制你;后来,他们能通过民事诉讼,以侵害名誉权为理由告你。但发展到后来,一些媒体已经不怕告了,通过民事诉讼告侵害名誉权,现在也越来越不好使了。第三种方法,就是政府用国家公权力直接打压你。比如用公安机关抓你,用检察机关以诽谤、受贿追究你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对公民自由权利的阻拦就越来越大了。

确实,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记者的胆子越来越小了。但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最害怕网友。因为对互联网的审查,是事后审查;等删节网络信息后,信息早就被传播开了。现在频繁的抓网友,我认为起到的是震慑网友的作用。总的来说,我认为,对传统媒体的打压,并不用怕,因为网络在崛起。这样两者起到了平衡的作用,一样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对于新闻记者的报道失事,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促进新闻自由,新闻间不断的证伪,不断的澄清。最好的例子是大公报和山西卖血案的案子。有了充分的新闻自由,新闻记者做假新闻,就会有别的记者来澄清和监督。

另外,我认为记者收钱报道的问题,应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应以受贿罪来起诉。

徐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处处长):

我来呼应一下李勇。很高兴,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在研究言论自由的问题。我觉得,现在应该是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了。我说这么几个观点:

首先,现在这几年新闻记者的职业风险,比较明显的加大了。这是从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案件开始的。这个案子创造了两个历史纪录,第一个是富士康公司诉两名记者,诉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报社;第二个纪录是索赔额高达3000万。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这个案件由于是双方和解结案的,我们无法了解更多的细节,但这个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了非常多的疑点。最高人民法院93年关于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是报社而非记者,但是这个案件还是以记者为被告。以后的案件,恐怕也难免会继续这种做法。这个案件是个民事案件,发生在06年。刑法修改后,又增添了损害他人产品声誉罪,实际上就是商业诽谤。以这个罪判处的一共有三个案例,最具代表性的是“纸包子”案。刑法学界对这些案件非常质疑。从犯罪构成上,这个罪要求两个行为:“制作”和“传播”,两者缺一不可;同时,要求有确定的损害对象“他人”。但是这个案件中,被告是一个制作者,但没有“传播”的行为,他也没有损害特定他人的声誉,而仅是对一个行业有一个抽象的损害。这就是一个非常令人担心的判决,如果仅对一个行业进行批评报道,而不涉及具体的商户,就能被判刑,记者的职业风险,就变得相当的大。而到08年,则出现了朱文娜案。这个案件,官员刻意避开了民事诉讼程序,也避开了刑事自诉程序,而用公权力,警察,来抓记者。这些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他们都属于广义上的“诽谤”;第二,三个案件,都是直接针对记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第三,这些记者全是因为履行职务行为而受到追究;第四,这些案件在执法方面都存在若干令人质疑和担忧的问题。

第二,记者权利和普通公民的权利荣辱与共。86年民法通则通过以后,基本没有了记者被诉诽谤罪的这种诉讼,关于名誉权的问题,都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93年名誉权司法解释出台后,记者的职务行为侵犯名誉权的,也由其单位负责,而不由记者本人负民事责任。这样,法律一步步将记者从职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中解脱出来。但后来刑法加入损害他人产品声誉罪,就有了追究记者个人责任的案子,最著名的就是“纸包子”案。可以说,98年到08年,对记者的刑事制裁又重新回归。虽然在中国,记者这种表达者和公民表达者不能完全等同,但他们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到今年,我们也看到,网民也受到了刑事追究,这是与记者的刑事追究一脉相承的。

第三,对诽谤进行处理的立法,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这些年,司法解释使诽谤法不断完善起来,功不可没,但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司法解释就不再发展了。比如,这些年,侵害名誉权领域的司法解释就不再更新了。去年一个关于侵害名誉权司法解释的正式建议,被口头否决,主要是因为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民法长年没有新的规范出台,很不能适应社会新的需求――这些年,网络的出现造成了新的情况。另外,我们也难以跟上国际的形势。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们应该废除刑事诽谤法,而用民事的诽谤法来代替,这就是我们所强调的诽谤的去刑法化。特别是,对公权力部门的名誉权,要作进一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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