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作人:和谐社会的表情:表达+争论+平衡――关于公民环境权利和表达权利的思考

作者:谭作人发布日期:2008-04-16

「谭作人:和谐社会的表情:表达+争论+平衡――关于公民环境权利和表达权利的思考」正文

导言

去年10月,从安定团结的十七大会上,传出一个信息,胡总书记说:要尊重人民的表达权利。这个说法,与四年前总书记在十六大会上的“要依照宪法来治国”的表述,具有逻辑上的延续意义和法理上的程序关系。所以,仅管只是一个说法,也许不过是说说而巳,但是这样说说也是好事,应该欢迎。

公民的表达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不言而喻的民主权利,没有它,社会主义民主无从谈起。说起来,共和国建国快60年了,改革开放也30年了,为什么这个话题才被初次提起?甚至总书记提起,都还要言辞谨慎,小心翼翼,点到为止?试想想,如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甚至总书记的言论权利,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解放究竟解放了什么,改革究竟改革了什么?这个问题作为思考题先放在这里,请大家见仁见智,各自结论。

今天的话题,是关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以及,怎样实现这个权利。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方式有千条万条,所谓“观山路千条,俯仰一月高”,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是表达和告知。不表达,没人知道你的想法;不告知,没人知道你的境况。人类作为两脚动物,具有理性的表现,就是能够说话,能够表达想法,能够交流沟通,能够妥协平衡。所以,我们把公民环境权利和公民表达权利放在一起来讨论,不仅是因为这两项权利都是具有天然联系的基本人权,而且因为,只有被表达出来的权利,才有被实现的可能性,才有普遍的价值和意义。

今天讨论的目的,先封个顶,保个底。讨论的中心目的,是提高环保志愿者在环境决策中的参与能力,包括表达、争论、谈判、妥协、实现平衡、达成目的的能力。基本目的,是加强交流沟通,拓展认识。最高目的,说大一点,是促进公民社会建设,促进环保体制和机制改善,促进环保共识和核心价值形成,加快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作为环保志愿者,我再加一条:生态文明――这也是十七大传达出来的一个新观点,新信息。

下面,我分六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分享我对中国公民的“两个权利”的认识和思考。限于时间关系,今天只论不证,虚一点,散一点,重点在观念层面的交流和激励。我也是一个环保志愿者,虽然可能与大家经历不同,认知各异,但作为NGO成员和环保志愿者,应该还有基本的共识。所以我就畅所欲言,毫无保留,先让自己实现表达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公民环境权利是什么?

关键词:基本人权

要搞清公民环境权利,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环境权。

环境权,来源于在习惯国际法中,以强行法规范的生存权,即在多数共识基础上形成的不言而喻的人类天然权利。环境权在世界各国的基本法、人权法规和环境法规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以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形成国际法则。这些国际条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类环境宣言》、《关于发展与环境的里约宣言》,等等。甚至WTO和GATT(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也有关于环境权利的二十多条约定。环境权的构成,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这个有序构成,组成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环境权利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是公民环境权。就是说,法人、国家、人类环境权利,来源于并服从于公民环境权利。

公民环境权利,是公民生存权即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公民享有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并依法享有在安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构成法人、国家、人类环境权利的基础权利,也是它项环境权利的来源和目的。诞生于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明确宣示:“人类享有自由、平等、舒适的生活条件,有在尊严的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20年后,1992年的《里约宣言》更进一步确定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中心,他们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利,除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社会性权利外,还包括多项生态性权利。比如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源权、环境景观观赏权、环境资源共享权,等等。这些重要的生态性权利,是环境权利有别于其它社会权利的特殊之处。但是这一点并没有引起人们特别的注意,相对于政治经济等权利而言,很少有人主动主张过环境权利。通常是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和污染,影响到了人们的生命健康,人们才想起要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当人们需要依法维权的时候,才会发现,环境知识太贫乏,环境法规太稀少,环保体制太被动,环保机制太脆弱,环境媒体太依附,环保力量太薄弱。总之,由于环保体制的弱化和环保机制的欠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难度远远超过其它维权案例。这种情况,全世界都有,而以发展中国家较多,以中国为最多。不知道这种现象,可不可以也被称为中国特色。

除去法理性的公民环境权利外,在具体社会实践,公民环境权利具有三个主要的层次内容:一是公民安全健康的基本权利;二是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和公共决策的政治权利;三是公民实现监督权、知情权和反对破坏环境的权利。由于后面两个内容,在中国严重缺乏,致使被视为基本权利的公民环境权利,往往得不到基本保障。

根据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一致性相符的原则,公民环境权利不仅包括依法维权,对侵权者追究责任,要求补偿的权力,也同时包括了公民遵守环境法规和环境道德的义务。公民环境义务包括: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环境,对自己的环境行为承担责任,抵制和反对他人破坏环境,自觉保护环境,等等。

我们复习上述的公民环境权利的基本法理和基础知识,是为了更清晰地表达我们的环境权益,并在实际应用中,帮助自己,帮助别人,帮助无权无势,默不作声的自然生态环境。这种帮助的实现,首先要走“表达”的路径。

在当下中国,“自由表达”这条路,又窄、又陡、又弯曲,尤如前苏联歌曲中的那条《小路》曲曲弯弯细又长,一直通往迷雾的远方――一个谁也看不清楚的远方。所以,我们在认识并且主张公民环境权利的时候,需要先做一项艰苦的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包括截弯取直,削高填低,道路平整,以使表达之路,不去罗马,去北京。我想,这项工程己经得到了总书记的允许,因为十七大传达出来最清晰的信息之一,是保护公民的表达权。相信这不是一句废话。

二、公民表达权在哪里?

关键词:言论自由 公共媒体

公民表达权利,也与公民环境权利一样,是现代国家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同样,也是习惯国际法强行法规范的基本人权之一。公民表达权利不仅得到世界各国以多边缔约国的形式予以主张和保护,也是大多数国家以宪法形式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以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等七项条款,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给出了相应的保护性和约束性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作为基本人权规范,高于其它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公民有发表“正确”言论或“错误”言论的自由,不能用下位法、政治标准和价值判断,来干预、侵害基本人权,更不能用一个政党的要求来约束国家或公民的行为。

从宪法文本的表述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有言论自由的。然而在宪法的司法实践中,看不出这一点;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更少看到这一点。被总书记特别提到的公民的表达权利,失踪了。写在纸上的东西下不了地。为什么?公共传播媒体的缺位与错位,是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

现代传播媒体,又叫大众传媒,因为它是社会公器,属于社会大众。大众传媒,是公民的表达工具。没有工具,公民意见表达甚至不能写在纸上,只能挂在嘴上,或者闷在心里,何来表达权利?写在纸上的权利兑不了现,这不是在开宪法的玩笑吗?

时至今日,全球化和地球村时代来临。而中国,什么都与世界接轨了,只有“两个杆子”――一个枪杆子,一个笔杆子,坚决不轨。作为笔杆子的新闻出版部门,至今还在官办,作官喉,打官腔,说官话,办官事,作官方的总代表和发言人;把为政府服务,当成为人民服务;把舆论监督,变成监督舆论。媒体主管常说,新闻有自由,出版有纪律这不是把代表长官意志的所谓新闻纪律,凌驾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之上吗?中国民间,鲜有独立的表达者,只有被动的观摩者和学习者,还有被称为受众的沉默的大多数人。如此克制的民众和压制的环境下,如何实现“公民的表达权利”?

前总理朱榕基,为了加入WTO,曾经想与国际接轨,所以为CCTV焦点访谈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可惜,有人不喜欢群众有喉舌,可以自说自话,就冲这一句自作主张的政治不正确,把朱大爷(的题词)枪毙了。

今天,我们把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公民的表达权利(在此首称为两个权利),放在一起来讨论,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1、维护基本人权的关联性和完整性

公民环境权利和表达权利都是基本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个权利关系密切,密不可分。很难设想,没有表达权的公民能叫“公民”;很难设想,没有表达权的“公民”,拥有完整的环境权利。同理,只有表达权而没有环境权,表达者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地自容,无法生存,怎么表达?所以,我们把两项基本权利视为一体,是为了维护基本人权的完整性。

我认为,红色的政治权利与绿色的环境权利,正如红花绿叶的关系,天然一体。红花绿叶相生相克,相辅而成,共生共存,亦已亦人,亦此亦彼,不可或缺。谁要刻意分割解构这种共生关系,我怀疑他不是智障就是别有用心。什么用心?谋财害命。以割裂肢解手法来损害完整人权,可论盗窃罪,其罪恶大于谋害生命。

2、优先排序,抢救环境

人所共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不落后,落后的是社会制度建设。不少领域的制度建设,还在摸石头的“初级阶段”。由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特别是政治制度改革的长期脱节,致使经济跛足而行,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因此,人们急切地呼唤社会民主,期待政治体制改革。这很正常,也很正当,因为世界上所有被称为“共和国”的国家,都已经完成了第三次共和即实质共和的历史使命,并通过“共”的程序,达到“和”的境地,实现了共和国的名实相符。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权利,还在艰苦地争取。

然而作为环保志愿者,我们的问题是:是不是一定要等到实现了政治改革和社会民主,再来说,再来争,再来论,再来保护环境?我的看法是,不能等,等不起。面对高速发展的经济,面对迅速耗竭的资源,面对加速崩溃的生态环境,你不能等,等不起。等到花儿都谢了,等到山林都光了,等到河流都干了,等到天空都黑了,再来说,就晚了。所以,公民环境权利和表达权利的实现,应该进入优先程序。这就是我们今天优先表达和强调“两个权利”的目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我们目前暂时还不能决定领导人怎么产生,那么我们就更应该关注领导人怎么做事,做什么事。这个观点我赞同。我更认为,在公共决策领域,环保人士一定要提前介入,主动介入,监督环境决策,干预环境决策,影响环境决策。这应该成为民间环保的一个主要目的。

当然,我的这个认为,与一些部门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要求不尽一致,中国民间的环保组织被人要求成为帮忙不添乱、参与不干预、监督不替代、办事不违法的政府协作组织,而不是具有独立立场的公民社会组织。这个话题,我们今天不展开,暂时搁置。学习台湾模式:一个NGO,各自表述。不过我个人坚持认为,环保志愿者与政府公务员,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否则要环保志愿者来干什么?不如干脆多增加几个公务员,就行了。

3、环保需要话语权

环保优先的主张,是不是就不要争取民主了呢?当然不是。其实,首先争取实现“两个权利”,正是实现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之一。如果在公民生存攸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决策方面,首先实现了决策民主,无疑将给和平有序地争取政治民主,带来正面的积极影响。

2000年,我在对成都市天府广场建设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得了一条经验和一个教训。我的经验是:一、在公共工程或公共决策上,不能只看表象,不管实质公共事务往往表里不一;二、要相信多数人的判断,公道自在人心。我的教训是:不能太相信吃财政的媒体,公共财政资金喂养出来的媒体,有时候恰恰是危害公共利益的。不过后来对这条教训,我也释然了:浊者自浊,清者自清――当有人给你泼污水的时候,他其实在污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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