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推进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正文
今年是改革开放启动30周年,社会各界涌动着回顾反思改革的热潮,在报刊和网络上发表了大量探讨改革的成败得失与经验教训的文章。许多文章都接触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三十年改革的最大失误,是经济体制改革一马当先,却没有随之以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正是这个缺陷,导致了当前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特别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了腐败丛生、道德败坏、贫富两极分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落在权贵资产阶级的手里,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也难以开展。
我们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是“公民社会成长与治理改进”,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体制改革问题,是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怎样把阻碍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改革成为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建设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
什么是公民社会?我认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有三:第一,是符合于公民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不一定就是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首先应该了解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意识到实现个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其次,能够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许不太困难,因为我国的宪法已经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查看宪法就知道了。但是,要具有充分的公民意识,并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在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公民却不是很多。自从1954年颁布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54年过去了,宪法里的公民自由权利,有多少得到实现呢?只能说是很少很少。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从思想改造到文化大革命,不但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和侵害,而且摧毁了人们行使和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的勇气。改革开放三十年,虽然高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但践踏公民自由权利的暴行,仍然层出不穷,从取缔“西单墙”到1989年血洗长街,直到近几年对维权人士的镇压,都表现了执政党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和对公民意识的摧残。连续五十多年专制政治的高压统制,造成了公民意识的淡漠、公民权利的疏离。合格公民不多,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高压统治、万马齐喑的政治环境,阻挡不了公民社会的孕育。近几年维权运动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每年数以万计的群发性事件,基本上都是公民因自己权利遭到侵夺而起来抗争的反映。风起云涌的维权抗争,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许多公共知识分子的介入,运动的发展超出了每个事件的个别性和孤立状态,而呈现出它的社会性和政治意义。特别是一些熟悉法律的律师,勇敢地站到维权运动的第一线,不但以自己的奉献牺牲精神,为维权公民作出了榜样,而且把运动引导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轨道上来。维权运动的实践,正在培养着大量公民的公民意识,增强着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感。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主要构件,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培育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它的出现既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也是公民意识觉醒的表现。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不但可以成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而且还可以充当在公民和国家机器之间沟通意志的桥梁,承担许多政府机构力所不及的社会任务,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最近四川地震,许多社会团体踊跃投入救灾活动,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个明智的执政者懂得,要使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就必须欢迎、鼓励并且支持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相信它们的智慧和能量,让它们放开手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遗憾的是,我国的当政者却见不及此。他们从专政思维和阶级斗争观念出发,总是把社会团体视为异己的力量,或者是把它们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之成为称心如意的驯服工具;或者是采取排斥态度,千方百计地防止它们出现;对于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则运用各种手段来限制它们的活动。据2004年的一篇文章介绍,我国当时有13万多个社会团体,其中大量是半官方机构。例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文联、工商联、作家协会等等,号称群众组织,本应成为维护他们所代表的那些公民的各种权利的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抗衡。但是,由于它们的经费由政府供应,干部由执政党的组织部门选派,活动也由党组织控制,因而不能不堕落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完全丧失了作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的作用。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这些准官方的政治工具,改革成为纯民间的社会团体。为此,有必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实行“四自”原则,那就是:1、章程自定;2、经费自筹;3、干部自选;4、活动自主。只有实现了这“四自”,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赖和控制,这些社会团体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
还有一些社会团体,由于成立时主要是由有关业务部门主导的,因而不能不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但在多年的运作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逐步争取官方的同意或默认,向独立自主的方向发展。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和律师界的律师协会。这是两个基础雄厚、影响广泛的社会团体,由于它们代表着企业家和律师这两个重要的精英群体,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一开始就得到了官方的重视,并且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支持下成立起来,但毫无例外都受到官方的直接间接的控制。这是精英们在现实的政治体制下所作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他们无时不在为实现社团的独立自主而努力。他们的努力并没有落空,这几年许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在这方面都有所前进。例如,深圳市政府在2004年12月28日颁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将在行业协会任职的110名公职人员撤出行业协会,协会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号,实现协会人、财、物的独立。接着,2005年6月又发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范了行业协会的机构、职能和活动原则,保证行业协会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律师协会的情况也可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律师协会在2003年7月采取律师直选、差额选举的办法,选出了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当选的理事和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全部都是执业律师,这就为律师协会的独立自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证。当然,前进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各地律师协会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据网上报道,宁夏律师协会在2007年12月22日举行换届选举,由39名当选理事在13名候选人中选出11名常务理事。但因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主席团竟强令各代表团“做好工作”,重新投票,选出合于领导意图的人选。像这样在专制高压下产生领导结构的律师协会,很难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还有一个例子也颇能说明问题:最近北京、广东等地的18位律师表示要依法为因“314”事件而被捕的藏民辩护,在最高政法领导人的批示下,有关地方的司法当局闻风而动,对这些律师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压。在北京,操刀的竟是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长李大进气势汹汹地指责这些律师“跳了出来”,并且表示要砸掉他们的饭碗。果然,著名维权律师滕彪就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照,被剥夺了从事律师工作的资格。这是社会团体充当专制体制杀手的一个典型例子。这些情况表明,社会团体要走出官方的阴影,独立自主地发挥积极作用,还要走一大段非常艰难的道路。
目前在社会上比较活跃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登记,或者虽有名义上的挂靠单位,但实际上未受约束,自行其是。包括大量的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义工小组、兴趣小组、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支农组织、基金会等等。这些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民间社团,是公民社会最活跃、最有希望的细胞。它们很多并没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因为进行登记很难被批准,还是先活动起来再说。这样当然是有风险的,一旦被人抓住,就成为“非法组织”了。然而,它们是按照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组织起来的,并无违法之处;真正违法的是那个限制公民权利的部门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规定。所以,那些社会团体即使被认为是“非法组织”,只要自己的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的政治民主化,都是可以问心无愧的,因为它只是行使了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利。对于当局的查禁,也不必太在意,“东方不亮西方亮”,禁止了一个社团,还可以再建立一个。我们目前应当做的,一方面是要呼吁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删除不利于社会团体发展的条文;同时,还要利用一切机会来争取和实现结社自由,构建公民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和能量的平台。到了大多数公民都能成为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的成员,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时候,公民社会也就逐渐成熟了。
说到这里,不能不指出,占我国公民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已经成为社会体制的严重缺陷。目前遍布全国的群发性事件,大多数的受害者是农民。农民如果能够组织起来,建立自己的农会,在遇到土地被侵占、苛捐杂费、敲诈勒索、侵吞支农款项等等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时,就可以利用有组织的力量,来对抗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使事情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避免出现暴力行为。有了农会,农民之间的许多纠纷,也可以由农会出面调解,把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所以,农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联结党政机关和农民大众的最佳渠道,是消弭官农矛盾和农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工具。许多有识之士多年来一直在呼吁建立农会,我们的当权者却置若罔闻。他们受制于专政思维和阶级斗争观念,总是认为把农民组织起来会尾大不掉,无法控制,以致这个具有巨大能量、占人口多数的社会群体,至今仍然像一盘散沙,不能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农会,应该成为当前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把这个群体组织起来,就不可能建成完整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第三个主要构件是公共知识分子。2004年9月8日,广州《南方人物》周刊发表“影响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50人”,同时提出了公共知识分子的三条标准:第一,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第二,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第三,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在这三条标准里,第一条说的是基本条件,第二三两条是指应有的言行和品格。概括起来说,就是敢于以言行干预社会公共事务,并勇于承担责任的知识分子。具有这个条件的知识分子,有的是改革开放的策士,有的是维权运动的先锋,有的是与暴政抗争的战士,有的是抨击时政、揭露官场黑幕的猛将,有的是理性地探讨社会发展前途、构建独特的理论思想体系的智者。这个群体是社会的大脑和良心,承担着维系和重建民族精神的历史使命,是中华民族的当之无愧的精英。由于他们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往往背离传统观念和当政者的既得利益,所以多数为当局所不容,有的还遭到监视、跟踪、绑架、殴打、拘捕,甚至被判刑入狱,流亡海外。在这种严酷的形势下,公共知识分子的队伍被压缩到了一个很小的范围。许多知识分子迫于高压的政治统治而噤声不语,洁身自好,或以钻研业务自娱,或以颐养天年自慰;有的热中于争名夺利,为谋取个人利益而造假、作秀;也有不少知识分子追随权势,唯权唯上,甘愿为虎作伥,成为权力的工具和打手。知识分子队伍的这种分野和相当多数知识分子的堕落,是几十年的政治运动和虚伪的政治思想教育的直接后果。人们通常说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但当许多知识分子的良心被名利和权势吞没时,他们怎么能够充当社会的良心呢?过去有人说:“重要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后来又有人说:“重要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我看现在还应该加上:“重要的问题在于教育知识分子。”要大声疾呼地唤醒这些知识分子的良心,使他们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培养了他们,使他们成为有知识、有文化、有学术素养的公民,他们就有义务把这些知识、文化和学术才能反馈给社会,奉献给社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公共知识分子。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成长需要大量公共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群体的扩大,是公民社会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我热烈地期望能够有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用良心和良知来思考问题,选择自己的人生坐标,积极投入到干预社会公共事务的队伍中来,共同推进公民社会的培育和成长。历史呼唤着我们,人民期待着我们,我们没有理由辜负他们。
当然,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更加有利的环境,特别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新闻出版自由。但是,我们不能坐待实现了政治民主化和新闻出版自由以后再去推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恰恰相反,正因为政治缺乏民主和新闻出版缺乏自由,我们才应该更加努力地去改革社会体制,推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以此促进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的改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政治、文化、社会是紧密结合着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我们绝不放弃争取政治民主化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努力,同时也要积极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帮助广大公民增进公民意识,加强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感;发展民间的社会团体,促使半官方的社会团体民间化;呼吁、发动知识分子关心并干预社会公共事务,扩大公共知识分子的队伍。公民社会的这三个构件也是相互制约、相互推进的。我们在任何一个构件上作出努力,都可以促进另两个构件的发展,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推动力。互联网是唤醒公民意识的强有力的工具,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重要舞台,公共知识分子施展才智、自由驰骋的广阔天地。这个条件是十年二十年前所没有的。我们有幸生活在这个有了互联网的新时代,有条件也有责任投入建设公民社会的伟大工程。虽然,我们个人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但只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够为改革社会体制、建设公民社会作出贡献,并且对完善市场经济、实现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精耕细作,必能丰收!我们应当自信自强,不要妄自菲薄!我愿与大家共勉。
(2008年6月28日在“公民社会成长与中国治理改进”研讨会上的发言,但大部分内容因故没有能在会上发表,这里是会前准备的发言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