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武:西方自由主义在现代中国」正文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严复、梁启超、胡适、蔡元培等人将西方自由主义传入中国,此后自由主义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展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主义。作者认为此一“中国自由主义”具有乌托邦主义、精英主义、追求积极自由与强调群己平衡等特色,其背后的思想预设乃乐观主义的认识论与人性论,因而与英美的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在二十世纪中国,无论是台湾还是中国大陆,自由主义一直受到官方意识型态的批判,而在夹缝之中发展。由于受到诸多思想与非思想因素的影响,中国自由主义在政治实践之中遭到挫败。1970年代之后,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在台湾方有长足进展,而1990年代自由主义在中国大陆也开始复苏。
当代中国大陆的思想论域中,自由主义者坚持市场经济、全球化,并与民主政治结合的模式,与其它三种思潮相互抗衡:新保守主义、新儒家思想、新左派与马克思主义。新保守主义者多半接受自由主义的观点,但认为在特殊国情之下,必需借用现实权威,在稳定中求发展,未来再考虑民主化的问题。新儒家以为自由主义模式,乃至欧美主流思潮,太强调利己精神与工具性理性。他们尝试将自由民主与中国传统的精神资源相结合,以此克服西方现代的精神危机。新左派与马克思主义者也强调西方的文化危机,而且并不忽略传统的精神资源,但他们强调如马克思等左派思想对西方资产阶级文化的批判。
本文将综述西方自由主义在现代中国的重要进程,并思索此一思潮的未来走向。
一、 前言:自由主义是甚么?
讨论西方自由主义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必须先对“自由主义”作一简单的界定。本文所讨论的自由主义意指弥尔主义(Millsianism),其核心理念在弥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的著作中有精要的表述,而被称为弥尔式的、现代西方的民主传统。它不仅是一种国家学说,或有关人类政治生活的思想、意识形态,也涉及行动和制度安排。自由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具有固定本质的概念,它曾经历多次变迁,且并未定型。此一理念虽有希腊、罗马与中世纪的思想渊源,然大约从十七世纪英国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开始提倡,直至十九世纪的三○、四○年代,“liberal”或是“liberalism”,才变成今日英文通行的字眼,并成为大致上众所认同的一个现代的政治理念。质言之,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是西方启蒙运动以来所建立的“现代性”,甚至有学者认为“人权、自由、公正、平等这些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今日成为人们评价一个社会是否理想的标准….自由主义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意识型态,它为现代社会及国家的正当性提供基础”。1其内涵包括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普遍主义、人道主义、进步观念等。在西方,公认的自由主义者有洛克、弥尔、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托克维尔(Tocqueville, 1805-1859)、海耶克(F. A. Hayak, 1899-1992)、波普(Karl Popper, 1902-1994)、柏林(Isaiah Berlin, 1909-1997)等人。
自由主义者的观点虽有些分歧,却也有共识,大致而言有四点:一是政治性的:强调以民主、分权来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以渐进改良,而非暴力革命的方式,来达到此一目的。二是经济性的:强调私有财产,并以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为基础而设计出政治模型,此一体制肯定市场竞争,缩减国家干预。三是社会性的:十九世纪以后,自由主义也关注社会问题,注意到社会正义,特别是弱势族群(如少数民族、妇女、同性恋者)生存、平等的问题。四是哲学上的:肯定个人主义(以个人为出发点来构组整个政治、社会秩序)、思想自由、强调容忍异己等。2此外自由主义还涉及其它的几个方面。
(一)、自由主义与三个市场(或三种多元主义)
自由主义的运作需要有足够的空间,也就是所谓的“市场”。此处所指的市场并非单纯的经济行为的交换空间,而是有更广的政治、经济与思想的意涵。在政治市场之中,选民透过选举来支持心目中的理想候选人或政党,每个选民就是市场买主,候选者乃待价而沽的商品。在经济市场之中,自由社会以资本主义为运作原则。根据海耶克的看法,资本主义是以法治为基础所规范的自由市场。而所谓思想市场,则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去选择、信奉任何一种形式的思想观念,同时可以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想法。在肯定上述三个市场的同时,自由主义者也主张将市场的范围限制在法律、科学与一般的道德原则之上。3
三个市场的观念表现出自由主义者肯定竞争的正面意义,因而认可多元价值,并将社会演变视为一“神魔混杂”(唐君毅语)的过程,而以后验性的历史事实来了解市场运作的长处与缺点。换言之,由这三种市场而造成的多元主义不但带来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同时导致不得不接受的一些“负面”现像,例如民主政治一定带来自私自利、阴谋百出、诡诈恒施、廉耻丧尽的政客;资本主义则导至特权阶级与既得利益者对升斗小民的剥削,以及贫富不均;思想自由更难以避免出现放荡与不合旧有伦理规范的观念,以及思想的纷纭,亦即是说在这种社会之中法律的基础不是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共识,而只是一些关于公理与正义的辩论,然而这些负面的现象,在三个市场之中是合法与合理(legitimate)却又不易避免的。4自由主义与三个市场的关连显示自由主义具有反乌托邦主义的特质。这样一来,自由社会不是一个道德纯净的完美理想,只是一个较少缺陷,而较能以制度制衡,来保障个人自由选择、自主发展,并使之自行承担其后果的一种政治、社会构想。
(二)、自由主义的人性论与认识论
自由主义肯定三个市场,并反对乌托邦主义的想法,乃奠基在悲观主义的人性论与悲观主义的知识论之上。在人性论方面,西方主流的人性论受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以来的政治观念(以为政治的道德化几乎是不可能的),以及基督教“原罪”观念影响,认为每个人都是会堕落的,如要共同地在一起生活,就需要以制度来规范竞争,并防止人们自私自利、滥用权力。张灏所撰《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一书,对此有很深刻的阐述。5
除了抱持悲观主义的人性论外,西方的自由主义因受实证主义影响,也有悲观主义的认识论。诚如波普所指出的,悲观主义的人性论与悲观主义的知识论在逻辑上并无关连,在西方历史发展上却联系在一起,两者对自由主义的出现均有所影响。6实证主义强调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有两种,即实然与应然。实证主义者认为我们可以掌握实然的真理,但对于应然的真理则不容易找到共识。西方从英国学者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开始建立起怀疑主义的传统,以为人们无法用理性来证明客观的常道,即是悲观主义认识论的重要表现。由于对应然真理产生彷徨,所以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也要容忍他人发表不同言论,这正是自由主义主张思想多元和包容异己的心态基础。简言之,在我们碰到规范性议题时,通常要问“真理是什么”,而有关真理辩论直接地牵涉到自由的范围,当真理不是很明确时,自由范围就有了伸展的空间。7
正因为真理并非清澈透明,尤其是道德性真理常有灰色的模糊地带,所以西方自由主义主张多元、容忍。那么人们如何追求道德共识呢?这涉及自由主义者所强调的国家与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的分别。民间社会意指在国家直接干涉之外、自动自发的社会性活动。根据自由主义者的看法,社会之中的一些根本的争执,不应由统治者来决定孰是孰非,而是依靠民间社会之中的充分讨论,而政治决策应尊重此一讨论。这样一来自由民主社会的共识不在道德规范,而在非个人性的、形式性的程序。8
(三)、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对应然议题的解释人人得以各异,可知自由主义出发点是个人。个人主义可谓西方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诚如弥尔所谓:每一人拥有一个私人领域,在此领域之内只有自己拥有绝对的主权。政治制度需要保障个人在私人领域上的绝对主权。个人的自主性不但具有政治意涵,更奠基在哲学基础之上。弥尔在《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反复阐述:个人的价值在于每个人所具有的个人的独特性(individuality)与创造性(creativity)。他认为只有在注重个性发展,尊敬个人隐私、品味与权利的社会之中,文明才保有不断进步的活力。那么人们要如何来界定群己权界呢?弥尔提出了“伤害原则”,他认为人类行为可分为“涉己”与“涉人”两类,法律可以干涉的部分是涉人行为之中伤害别人利益的部分,而对于涉己行为,无论他人以为是好是坏,均不应干预。
弥尔对个人的尊重与上述有关人性和知识上的思虑有关,他认为人类智性是不可靠的(fallible),只有个人才是己身利益最后的仲裁者。他举了希腊、罗马时代苏格拉底和耶稣被处死的两例,指出当时宣判两位哲人死刑者,都是社会上被尊重的人士,他们认为苏格拉底蛊惑年轻人,耶稣则背叛传统犹太教。然而当时觉得正当的理由,经过时间证明却是错误的。弥尔表示:每一个人都会犯错,固持己见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所以要对别人有更多的容忍。我们不能以自己所认可的价值,来强诸于别人身上。换言之,对每一个人的自由、个性及其发挥,都必须给予尊敬。由此可见西方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紧密连结。在当代美国有一种被称为libertarianism 的观点,它是自由主义的一种,极端重视个人自由。此一观点认为个人的利害关系是一个根本原则,国家应尊敬此一原则,而给予个人尽可能少的限制与尽可能多的自由,可谓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与个人主义者。
简言之,自由主义追求个体价值,反对集体主义的倾向。香港学者胡国亨说得很清楚:自由主义是在人类社会迈向个体秩序路途中发展出来的理论及其推动力量。自由主义者意识到,只有让个人发挥最大的潜能,社会才有最大的进步。再推前一步,有部分自由主义者,更认为个体及个体的权益,才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来源,任何集体主义的倾向,都会危害此一价值。9
(四)、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和功利主义
常与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的,除了个人主义之外,还有“民主”,以及论证民主制度在保障个人自由具正面价值的的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自由与民主两者常是结合在一起,出现英美式的自由民主政体,亦即胡适所说“觉悟到只有民主的政治方才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10
此一觉悟与功利主义的论证密切相关。功利主义主张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能保障大多数人权益的制度,就是好的制度。民主制度让人民通过选举与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意愿,让政府受到人民的评判,从而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因而被视为是最好的制度。(功利主义的论证批评卢骚天赋人权那样的自然权利说,两者如何与自由主义结合在一起是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议题)。11
实际上自由与民主虽密切相关,却不等同。严复(1854-1921)曾从体用观点看自由与民主关系,认为“自由为体,民主为用”,可知自由是代表终极价值,而民主则是一种达成此一价值的方法。殷海光(1919-1969)在《中国文化的展望》(1966)中对此有很好的解释,他从逻辑角度分析,以为民主基本上是经由投票的一个决定程序,而自由则是代表个人所追求的一种价值;民主与自由两者可分可合。如果经由大众投票选出一位独裁君主,则程序上完全民主,却和自由背道而驰。12
(五)、自由与权利、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与自由容易混淆的,还有“权利”、“人权”等概念;两者貌似接近,却不相同。在英文中自由分别有liberty和freedom两个字汇,两者几乎可以通用,然而有些人觉得freedom是比较抽象的思想观念,偏向哲学与政治面向:liberty 则是比较具体的权利保障,偏向法律面向。张佛泉在1950年代发表的《自由与人权》对这个议题有很好的说明。他表示自由(liberties)是「复数」,而且「诸自由就是诸权利」,主张自由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具体保障。13
如果我们接受此一区别的话,freedom和liberty可说是强调自由的两个面向,一是个人精神的自由,另一则为具体法律保障的自由。此一区别用英国学者柏林的话来说就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前者是指个人可以积极地追求欲行之事,以使自我成为一个更佳之个体,其所针对者乃“行动者应如何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