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勇:国家、资源、竞争与族群冲突――他国之识与本土之况」正文
作者按:
《读书》杂志2009年第10期刊发了我的这篇译介文章,但只发表了理论介绍部分,对国内具体问题的分析则被删去。但尽管如此,还是要感谢《读书》杂志。这似乎是可怜得可以。但这“可怜”、“可悲”的制造者并不在《读书》。中国的族群冲突愈演愈烈,连瞎子都能听得到,但却有一种力量,却想“善意”、蛮横地将我们变得又聋又瞎。所以,《读书》不得已腰斩拙作而使之残活,至少是在努力不要让我们变得又聋又瞎,当然应该感谢它。
进入现代社会,世界上的主义、思想、运动、潮流等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但似乎只有民族主义却像不老的精灵,从殖民时代到后殖民时代、从冷战到后冷战一路走来,在促成被殖民国家独立后又成为诸多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后共产主义国家的梦魇,使得国家动荡、民族撕裂、兄弟相残。过去,这一切还似乎只是遥远的它国之不幸,但如今民族主义的喧嚣、烈火,也在中国的大地上回响、燃烧。为什么会如此?为什么第三世界多族群国家那样容易遭致民族主义畸变的冲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般性的族群差异,会演变为民族主义性质的政治群体并导致激烈的族群冲突……
这些当然都不是什么新问题,有许多研究从不同方面试图加以解释,比如经济差异、文化传统、族群心理需求等原因。不过正如威莫斯先生(ANDREAS WIMMER)所说,这些解释大都是单一性的,而且对族群矛盾和冲突之裂变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关注不够。因此他在《谁拥有国家:理解后殖民社会中的族群冲突》(以下简称《谁拥有国家》,下面第一部分有关内容基本编译自此文,不再一一标注)一文中,试图通过对已往解释方法的综合,在将族群特性政治化视为现代国家建设的最基本的特征这一基础上对此进行再解释。此文的理论原创性或许不是很高,但却相当有力地揭示了多族群的后殖民国家(也即我们常说的第三世界国家)在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族群差异是如何变得政治化并且演化成族群冲突的内在演变机制,很值得介绍。
一
族群差异古已有之,甚至族群差异的政治化,在殖民地或前现代的帝国统治下也存在,但它却完全没有现代社会那样巨大的动力。传统殖民帝国统治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特殊的民族或族群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普遍性的原则上。殖民帝国的统治者认为自己是高等级的不同于野蛮人的文明人,他们有义务通过殖民整合(colonial integration)的仁慈的政策去帮助那些落后的人向文明的高度发展。基督教的国王、穆斯林的哈里发和苏丹们高贵的出生决定了他们要在地球上执行主的意愿,保证芸芸众生们可以生活得体面和安全。共产主义的干部以其世界革命先锋分子的名义来统治广大的帝国。
但在现代民族-国家里,国家的权力被视为由人民拥有,而特定国家的人民又被视为特殊的不同于其他国家民族的民族共同体。国家的权力是由那些可以代表民族共同体集体意志的人来行使的。现代民主国家(state)制度第一次提出了谁能够拥有国家(nation)的问题,它已经先期将“民族”主权的观念与实践包含其中。这样,建立于普遍性、等级性的代理政治概念之上的多种族帝国的合法性原则,就被“Like over like”[(本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原则所替代。而当民族性的人民主权说与民族自决说相互缠绕并成为“普世”的价值后,多族群国家中的族群差异就很容易向以族群标准来确定利益和文化集团界限的政治化方向发展;也因此,一旦对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控制处于危险时,先前已形成的“民族人民”的结构就被瓦解,“民族关系”发生分裂,卷入冲突的群体也成了具有“族群宗教性质的”集团了。
族群差异的政治化首先集中地体现于对国家政府机构位置的竞争中。那些拥有中央极权化传统并且此传统同占人口多数的特定族群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在进入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进程后,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族群化自然就会出现。因为悬殊的人口比例与其历史很容易使这样国家的主流族群变成为“国家民族”(state people),并控制政府机构;而那些弱小的少数族群(如阿根廷的印第安人,埃及的努比亚人)是否也应该被候选为代表国家的民族的问题则根本就不会提出。在具有同样族群结构传统的联邦制国家中,也会出现政府权力归属主流族群的情况。前苏联就是如此。
那些主体族群和权力归属族群性并不很清晰的国家,族群差异政治化的情况仍然可以通过委托制而形成。在具体现实中,一来就相互信任和照顾而言,政府成员更愿意把权力分给自己同族群的人,二是殖民地国家独立后掌握了权力的新的地方官员们,也要响应当地人民的要求,照顾“他们自己”的人。因此政府内部的决策性族群架构,也可能按照族群分界形成,公共领域的机构就会呈现出普遍的族群分隔化。加之第三世界国家独立前并没有建立起由政党、协会、及其它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公民社会,因此也缺乏按非族群标准来分配政府福利的传统。一旦既得利益的委托关系网围绕着族群差异形成时,族群差异政治化的情况就会发生。
参与政府机构位置的竞争者,主要是受过教育的中产阶级阶级,而这类人对此类职位的预期要远远高于文盲或低教育者,对斯里南卡等多个国家的研究表明,至少有四分之三的中学生渴望获得文职职位,而只有少数人愿意从事专业或非正规部门的工作。而又有研究表明,恰恰是在那些强烈想在政府机构中任职的中产阶级成员中,族群偏见的发展最为明显。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中,政府决策性群体也自然会相应地按照“我们”和“其他人”的区分来形成。一旦特定族群的有文化者,认为他们在获取政府权力的竞争中遭遇到了系统性的歧视时,个人性的竞争就成了公共性的政治问题。而根据新兴的民族主权和人民代表性的观念,这些弱势族群的知识精英,自然会以“民族”的名义要求得到更大的政府份额。
虽然为了文化整合,政府会承诺全体公民教育及经济发展机会的平等,但在此过程中,优势精英排斥少数族群群体的情况还是可能发生。这使得少数族裔知识分子进入政府机构的竞争成了直接与已经建立起来的紧密凝聚的官僚们之间的竞争,尤其是在国家困难时期,少数族裔知识精英想通过文化同化的方式来进入强势集团就更不容易。于是他们就会开始抗议歧视,质疑国家权力族群构成基础的现状,或希望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知识分子的人数虽然不多,但却在绝大多数的现代民族主义运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可以编织、建构与现代国家原则相关的公平话语,以此来质疑国家统治的族裔平等性,组织、调动自己的本族人进行有组织的持久抗争。
但是威莫斯先生认为,以往的研究可能夸大了知识分子之于民族主义运动的重要性,并系统性地忽略了成功的民族主义运动也要依赖族群的草根阶层这一事实。人们常常不言自明地将族群视为整体,因此某个族群的知识分子自然就代表了这个族群,或者认为是那些心怀不满的政治精英的操纵,使得族群冲突激化。这样的看法是有问题的。政治性的族群集团的形成,永远也不可能包括所有原初被标定某一民族血统的人,普通民众往往并没有本族群知识精英所遭遇的同类挫折的直接经验,因此必须解释族群是怎样被动员的,也就是说在怎样的情况下,那些并没有直接参与政府职位竞争的人会被动员参加到种族民族主义的事业中去?为什么他们不仅支持冲突的扩展,而且甚至主动去推动政治生活的族群化。
对此学者们提出了经济利益、原债、心理需要以及意识形态的力量等四个方面的解释。不过威莫斯先生认为它们都各有其缺陷,不足以真正解释一般的民众是怎样被集结为特定的政治化的族群集团的。在前人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更具综合性与现实性的解释。
首先政府机构发生族群化之后,对于那些普通人(如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等)来说,在申请贷款、执照、土地拥有权或参加高等教育考试等时,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一些族群关系非常紧张国家的研究表明,民众普遍认为政府官员会优待自己同族的人。而且如果当与官僚机构尤其是法律机构打交待时必须以非母语来进行交流时,当事人也会感到非常困难。因此,语言问题也经常与族群矛盾纠缠在一起。这样一来由族群化了的政府所分配的资源和服务,似乎就不再是“公共”福利,而成了只有优势族群的人才能得到的“集团”财富(collective goods);对国家资源的竞争也不再是与个人或阶级相关的事情,而是与整个族群相关了;人们之间的族群界线也因之更明显而强化,多样性的身份也日益趋向单一的族裔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无需等到社会封闭化达到最高程度,有关政治结合的忠诚性,就会归结为族群的范畴。
的确,在政治事物族群化方面政府对国家资源竞争的控制起着关键作用,许多族群形成的进程,就与官僚机构的族群化进程接踵而至。一旦族群认同和政治利益捆绑在了一起,(国家)象征性的领域也就变成了种族民族主义需求的竞争战场;充满仇恨的斗争就会围绕着特定的民族旗号而发生。
其次,国家建设的进程导致社会按照族群的界限封闭并由此而强化政治冲突的族群化这一情况,还与国家费用(costs)的分配有关,这比国家利润分配的影响还要重要。国家费用包括地区上缴的税收,在一般人的眼中,原材料、土地也应该算在内。当国家对某一地区的征税与政府对这一地区的花费相比不成比例时,当原住民认为本地原材料的使用权被国家剥夺时,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土地经由政府的定居计划让外人拿走了时,地区性的不满就会产生。
不过政府费用的地区分配至少在理论上与族群差异没有什么关系,只有当国家费用不仅不依赖于客观的经济指标征收而且显得好像只是对“他人”有利时,才会成为族群冲突的燃料,因为这时国家似乎显得属于另外一个族群,而且只是这个族群单独获利。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的各阶级热衷于民族主义的话语,而此话语又象征性地排除了某个人自己的族群时,发生于分配上的冲突,很容易就被解读为族群冲突。加之国家机器族群化导致的“民族”(“national”)文化遗产象征表达得不均衡,这种情况就更容易发生了。在某些情况下,分配冲突甚至可能会与历史恩仇联系起来。有关国家资源分配的竞争越激烈、一般社会矛盾的危机越攀升,冲突越容易在历史的偏见下被理解,“他者”语义学的作用力也就越强。正是在此关节点上,遥远的族群历史记忆,就会促使种族民族主义冲突的爆发。而且由机制上看,一个具体的暴力行为可以是针对一个族群的任何一个人,这样,所有的族群成员都变成了潜在的受害者,而实际发生的伤害则代表了对于全体族群成员的伤害。这必然会推进以种族来分敌友的两极分化现象普遍化、扩大化、长期化。
当政府行为的花费变得非常高时,围绕国家资源分配的斗争就会变成反国家的斗争。在这样的时候,内陆腹地或边远地区被大规模开发:开采矿产、修筑水坝、大批移民。在国家的主体人口眼中,这些边远地区就象是插入民族躯体的落后芒刺,为了加强国家的自我意识,就要征服“野蛮”、填补“文化真空”、宣布他们的土地是国家的财产、并且用自己的人民(one's own peoples)来移民于此,这一切似乎都是合法的,并且事实上也是必要的。这样,非民族的(Non-national)“他者”(注意这种表达法的内在悖论:少数族群作为国家的成员,本来应该是属于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人”,可是当国家象征与特定族群结合起来后,那个特定族群就成了这个国家的“民族”,而非主流族群的少数族裔就好像成了“非民族的‘他者’”)就成了这种或许该被称之为“国家恐怖主义”的政策的受害者。面对这种国家的扩张,拥有战争传统的族群就更容易起身保卫自己。如果这种反抗得到受教育精英的领导,并能够把这种冲突引进民族政治领域并形成反抗联盟,就可能持续得更久,也更有效。而且这种开发行为也常常会受到西方人权组织的关注,并被谴责为种族灭绝、文化灭绝的暴行。因此,当政府行为的花费达到危及一个族群的社会甚至身体的生存时,即便是没有受教育的中产阶级来建构一个关于不正义的种族国家主义的话语,独立于国家政治系统的族群反抗也会发生。
综上所述,三种情况会导致族群差异变成满含冲突并呈现为拥有共同政治命运共同体的情况发生:(1)政府机构族群化,(2)教育精英阶层从国家机器中被排斥出来,(3)不公平的国家财产分配被理解为民族歧视,导致大量的拥有(由知识精英所建构的)种族民族主义需求的人紧密地团结起来。
除上述诸因素外,族群差异政治化与不同的社会制度也有关系。不少人认为民主制度更有利于族群间的和谐,比如秋风先生就说过:“唯一可以维持文化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