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四友:运气、应得与正义--――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中心的考察」正文
一 导言
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永恒的反思性问题:我应该如何生活。我们知道,每个人的生活都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但是归结起来,影响我们生活的是两个基本因素,一个就是偶然性因素,也就是运气,另一个因素就是各种各样的选择。这两个因素都会产生某种结果,给人们带来利益或者负担。但不论带来的后果是什么都是要由人们来承受的。具体地看,也有着无数的承担方式,但是这都是两种基本因素的变种,那就是对于某种运气或选择带来的后果而言,或者是由大家共担,或者由某个人承担。如果不存在一种社会实体有其自己生命的话,那么所有的责任最终都会落到个人头上。因此,当反思“我应该如何生活”的时候,必然要受到一种确定“我们应该如何生活”的原则影响。换句话说,只有确立了个人应该如何承担运气与选择的责任的时候,我们才能真正的反思“我应该如何生活”。这也就是说,反思“我应该如何生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进行的反思“我们应该如何生活”。
但是我们知道,反思中的“应该”意味着“能够”,当我们反思应该如何生活的时候,首先需要弄清楚我们能够如何生活。因此反思的第一步就需要探讨我们生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界定了我们应该如何生活的范围。这种范围是由两方面决定的,第一个就是自然资源,也就是人所生活的地球,给我们提供了哪些条件。第二个就是人本身,这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人的生理属性,如人对周围环境的依赖性,人是必死的,人具有一种无法独立的依赖时期等等。但同时人还具有一种有限的理性能力,能够进行认识、推理,能够改造这个世界,也就是改变我们生活的实际可能性。当我们反思我们应该如何生活时,这是我们生活可能性的基本背景。
人的理性能力既是我们能够反思“应该如何生活”的根本性条件,但也正是理性能力本身使得这种反思极其复杂,原因是理性能力本身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我们能够具有理性能力的潜能本身是运气所给予的,因此它与外在资源等都是我们能够如何生活的背景条件。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是我们能够反思应该如何生活的自主性条件。由于理性能力本身的特性,导致这种理性能力与外在资源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我们对于理性本身的认识与利用能够发生很大变化,这种变化本身又会带来对外在资源的改变。非常清楚,由于这种理性能力与外在资源的变化,生活的可能性也相应的跟着变化。利用外在资源(人的选择)的不同方式会给个人发展他们的理性能力,以及如何利用外在资源带来不同的影响,这个又会影响我们所具有的生活可能性。这样一来,生活的可能性与应该如何生活的关系就不简单地是前者为后者提供可能性,而是后者也会同时影响到前者的内容。“应该”与“能够”之间并非是简单的单向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复杂的双向关系。
但是前面已经提到,不论是运气还是选择,它们都产生某种后果,给人们带来利益或者是负担,并且这些利益和负担最终都是需要由人来享受(权利)或承担(责任)的。“应该”与“能够”之间复杂的关系也就体现在人们如何来承担这两种因素的后果。那么根据我们的理性,如何来划分这种利益或负担的不同承担方式是最好的呢?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分这种利益与负担才是最好的呢?正义就是人们在反思这个问题时的回答。罗尔斯认为,正义就在于确定某种原则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分配。正因为如此,正义在社会中有着根本的重要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①]因为它确定了个人的生活前景,划定了个人反思生活的可能性。本文着重讨论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是如何分配这种利益与负担的,也就是正义应该如何来确定个人所应该具有的生活前景,这种划分是否能够得到理性辩护。
二 反思平衡与不一致性
罗尔斯的根本方法是将洛克、卢梭等人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上升到一个更抽象的层次,并据之来论证划分运气与选择的不同影响的原则。这个工作他是通过原初状态来实现的。“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情境,这种情境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 如果我们有办法确实找到这样的一种原初状态,并且“如果有理性的人在这种最初情境中选出某种正义观的原则来扮演正义的角色,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或者说可以证明它是正义的”[②]。这种原初状态的设计也体现了他的论证方法:融贯论的证明方法,他认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③]。融贯论的具体体现就是反思平衡。这种反思平衡也是通过对原初状态的建构完成的。
现在的问题就是罗尔斯如何得到这种原初状态。他是从契约的两个方面,即从订立契约的条件与达成的结论两方面来入手。“我们要从广泛接受的前提而不是从较特殊结论的薄弱前提去论证。每个假设条件都应当本身是自然的和看来是有道理的,其中一些可能会显得乏味和琐碎”[④]。这些假设性条件只是暂时的,当这些假设性条件产生出(暂时的)正义原则之后,我们就将这些正义原则应用于我们的社会基本结构,将产生的结论与我们直觉到的、抱有最大确信的判断相对照,看是否能够相符合;或者这些原则能否对我们犹疑不决的判断加以指导。如果不能吻合的话,那么我们就可能会从两方面来修改:一方面是修改假设性条件,另一方面则是修改我们所抱有的确信的判断。最后当两者达到一种基本吻合时,我们就达到了这样的一种反思平衡:“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⑤]对这样一种反思平衡情况的描述就是我们借之达到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的描述。在这里反思是过程,平衡是结果。
于罗尔斯而言,原初状态的作用“就是要将各种假设性条件联合起来以对可接受的正义原则形成有意义的约束,(这种约束的)理想情况是:这些条件将决定一组独特的原则;但如果它们足以对一些主要的传统正义观念进行排序,我也就满足了。”[⑥]。不仅如此,“(我们)不能把接受这些(正义)原则推测为心理法则或或然性在起作用。无论如何,在理想意义上,我(罗尔斯)想表明人们承认这些原则是和我们对原初状态的充分描述相一致的唯一选择。这种论证的最终目的是严格演绎的”[⑦]。一旦反思平衡达到,原初状态就得到了确定。这个时候,原初状态中的预设条件与根据这些条件推演出来的正义原则都将是能够得到理性证明的。非常清楚,这里原初状态只是一种展示理性的装置。“我们看待原初状态观念的方法之一就是将其视作一种显示装置,它总结这些条件(各种预设)的意义,并抽绎出其结果”[⑧]。
因此,当反思平衡达到后,在理想状态下其假设性条件应该已经包含着他所要导出的正义原则,现实中则至少不能与之相冲突。罗尔斯最重要的一个假设性条件是任何人不应该因为运气的影响而得益或受损(相对于他人而言),因为这些因素从道德角度都是任意的、专横的。“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⑨]“因为从一种道德的观点看,自然天赋的最初资质和早期生活中发展和教养的偶然性是任意的。”即使是对于努力来说,罗尔斯也因为“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在其它条件相同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认真的做出努力,而且似乎用不着怀疑他们会有较大的幸运。”[⑩]因此“我们深思熟虑判断中的一个据点看来是,正如没有人应得他在社会中最初的有利出发点,同样也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有的优势。断言一个人应得能够使他努力培养他的能力的优越个性同样是成问题的,因为他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这些都是他没有资格的。”[?]
清楚地看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预设是:在确定正义制度的时候,应得并不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他认为“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并不涉及道德应得,分配的份额并不倾向于要与它相称”,“那个导致的分配份额并不与道德价值相符”,或“道德价值的概念在分配份额的实质性规定中没有任何作用”[?]。这种道德假设直接导致了他的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也就是反对一种前制度性(pre-institution)的应得,即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没有任何人应得任何东西。这种反应得理论完全体现了罗尔斯对于各种各样的任意性因素影响的看法。由此,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制度应该抵消各种运气的影响,使得人们不因为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这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运气的因素所带来的任何后果都应该是大家共同承担的,使用德沃金的术语来说,这种运气属于集体责任范畴。
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正是用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我们假定(参与契约的)各方不知道某些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风险厌恶、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在这种设置下,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他们也就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讨价还价的基础,因此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自己的利益,从而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这样达到的正义原则就是一种公平协议或契约的结果。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重要的后果:因为各方的差别不为他们所知,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理智和处于相似情境,因此每个人都会接受同样的论证。由此,我们可以随意选择一个人的立场来观察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如果有什么人在经过必要的反思之后比较偏爱某种正义观,那么所有其他人会做出同样的判断。因此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就能够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
罗尔斯认为根据这种道德预设,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会选择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简言之,第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并且这些最少受惠者是通过社会基本善来确认的。基本善指的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这些善不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一般都对他有用[?]。
但是在罗尔斯的道德预设、基本善理论以及他的正义原则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性。第一种也是最根本的不一致性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根据是反应得理论,也就是人们不应该因为任意性因素而得益或受损(比较性地),但是他的正义原则只处理了基本善的问题,即只有社会基本善不受运气的影响。但是明显地对于任何人的生活来说,很有可能还有很多其他的东西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使他们得益或受损,这个影响也是任意的,不在人们的控制之下。但是罗尔斯的正义制度都没有考虑这些影响,并且他也没有说明为什么。
第二个不一致性是由基本善理论引起的。因为罗尔斯保持一种自由主义中立性,即允许每个人选择并追求他们有理由想过的生活,即形成他们自己的善观念。对此,内格尔与舒瓦兹[?]提出了一种批评,即同样的基本善对于不同的个人实现与追求他们所珍视的最终目标时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基本善甚至并不保证人们对其最终目标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实现。但是一般而言,如果能够更大程度保证实现我们持有的最终目标,那么我们肯定宁愿要更少的基本善而不是更多的[?]。非常清楚,基本善对于持有不同善观念的人所具有意义是不一样的,这种影响也是任意的,但是两个正义原则也没有处理,因此这也导致在道德预设与正义原则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性。
罗尔斯对这种不一致性的回应是,“由于一个具有道德人格的公民在形成与培养他们的最终目的和偏好时具有部分的作用。没有将昂贵趣味纳入那些基本善本身并不是对使用基本善的反驳。此外,如果让这些人对他们的偏好负责并且要求他们做出尽其所能的话,一个人必定主张它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是不正义的话。但是论证这点看起来预设了将公民的偏好视为完全超越了他们控制的欲望和倾向。公民看起来似乎成了欲望的消极载体。基本善的使用……严重依赖于对我们的目的负责的能力。”[?]
但是根据这种回答,科亨又提出了第三种不一致性,即罗尔斯对待努力应得与处理基本善理论之间的不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