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回归文化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简评」正文
在当今世界,“民族”是一个会激起各种激烈情绪的词语。冷战结束后,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发生的局部争端愈演愈烈,种族主义、原教旨主义等民族主义的极端形态的强烈排外性成为影响当今世界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出于对这种状况的忧虑,一些自由主义者试图在“承认的政治”的呼声下,为民族主义寻求一种和平的解决方案。以色列学者耶尔・塔米尔(著名自由主义理论家以赛亚・伯林的弟子)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就是这样一本专著。
“民族”是一个相当复杂混合的概念,甚至在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内涵。因此,在进入本书的讨论之前,首先要明确作者对“民族”的界定。塔米尔在书中明确指出,她对“民族”这个术语的界定采取了安德森对民族的文化界定,即将民族看作一个的“想象的共同体”,在民族这个大型的共同体中不可能进行所有成员之间的直接人际交往,因此对它以及它的边界的认知只能通过其成员的想象力才能产生。但是,“想象”并不意味着对现实的虚假信念或错误再现,它只是意味着,“民族”只有在其成员意识到自己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异的时候才存在。
本书研究的重点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理论的基础,其出发点是关于人性的描述。作者认为民族主义强调特定环境对个人身份建构的重要性与自由主义关于人性的普遍性的观点并不冲突,因此她对人性的本质采取一种能够涵括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中间立场,把群体归属的观念与个人自主的观念结合起来,认为个体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自己生活的主人。这种折中的人性观点既避免了狭隘民族主义的文化决定论和种族主义倾向,也避免了自由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倾向,为勾勒一种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理论提供了讨论的基础和框架。
在第一章里,塔米尔重点讨论了“文化选择”的问题。因为作者将“民族”界定为一种文化共同体,在这里文化选择与民族选择是可以互换的。她认为文化本身既是个体身份的塑成因素,也是被选择的对象,个体可以通过反思选择一种自己认同的文化和公共成员身份。虽然这种选择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但这种选择的可能性本身就赋予个体过一种自己认同的生活的权利,使之与命定论的种族主义和文化决定论区分开来而接近于自由主义的价值。同时,塔米尔强调个体总是在一定的语境下反思自己的道德身份或民族身份而进行选择的,但这种在境性并不妨碍选择,而是为个体提供了选择的评价标准和参照对象。因为个体要对一套塑成自己身份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价和批判性的反思,必须诉求于我们的“评价视野”之外的价值。现代个体越是生活在文化多元的环境中,就越是能够实践他们的文化选择权利,而这种权利位于个人自决和民族自决的核心,也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奠基石。
塔米尔在第二章中详细探讨了“民族选择与文化权利”的问题。她认为文化权利指的是允许个人过他们反思之后所选择并珍视的生活,而非历史或命运强加于他们的生活。个体在反思之后“可以决定他们自己的社会归属,再创造他们所属的共同体的文化,并重新界定它的边界。”也只有当个体与群体中的其它个体做出相似选择时,才能充分感知群体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充分共享群体成员的意义,并在这个群体中“非强制地发展他的人格中与他作为其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感紧密捆绑在一起的方面”。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民族的存在就需要一个可以表达民族文化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民族生活的文化方面在民族自决权的建构中处于突出地位。第三章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对“民族”这个概念的文化界定对民族自决权提出一种文化的阐释,即民族自决权首先是一种文化的而不是政治的诉求,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维护一个民族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实体的存在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塔米尔还阐明了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区别。她认为一个群体行使了自决的权利,不等于为其成员行使自治权利创造了条件。正如柏林所界定的,“民族自决权是一种对身份的追求,而不是对穆勒式的自由与公民自由的追求”,塔米尔写道:“不民主的民族国家将剥夺其成员的自治权,但不剥夺他们的民族自决权。”有时候,民族自决的愿望甚至与为公民权利与政治参与而进行的自由民主斗争相矛盾,“历史表明个体常常渴望稳定、安全的身份地位以及对其民族的承认,甚至可以以放弃其公民权利与自由为代价。”鲁迅当年也意识到这一点:“弘扬民族主义决不是要宣扬这样一种观念:做异族的奴隶不好,那么我们倒不如做自己人的奴隶吧!”这种观念的实质就是以民族主义为口实来压制公民权利。注意到这种区别可以防止打着民族诉求的旗号对其成员所进行各种限制和压迫,以及用民族文化的公共领域替代自由民主的公共领域的现象。
在第四章中,塔米尔通过详细勾勒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特点和民族主义的正当理由,阐明了它与臭名昭著的法西斯主义与纳粹主义之间的区别。她指出,“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原则基础是这样的观念:所有的民族均应该享受平等的权利,而事实上它的普遍结构来自位于其核心的个体权利的理论。如果民族权利是建立在个体赋予其民族成员身份的价值的基础上,那么,所有的民族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也就是说,塔米尔认为民族主义正当性的基础,在于作为民族成员的语境化个体的自决权和对于其文化身份的承认。因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是根据“伦理个人主义”建构的,强调选择的可能性与重要性,它认为民族群体不仅是历史的产物,也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因此,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体现了科恩赋予以启蒙为基础的西方民族主义的特点,它是多元的、开放的。但是,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依然强调生活在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的重要性,它意味着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特定的、看不见的联系的存在,而这种特定的联系影响着我们对于道德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在接下来的一章中,塔米尔就探讨了民族的成员身份对个体的道德责任的影响,也就是民族主义的“正义”的问题。在这一章中,塔米尔指出民族主义具有普遍意义的“非中性正义观”。民族主义承认成员相互之间有某种特殊的责任与义务,因此个体有理由且应当偏袒自己的成员而不是非成员。在对这种“非中性正义观”的探讨中,塔米尔试图划清关于这种偏好的主题与领域得以合法化的某些界线,表现出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能够在正义的原则上达到一致。其实自由主义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民族主义的非中性正义观,这一点正是塔米尔试图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所力图揭示的。
第六章以自由民主社会的政策实践为例,揭示了隐藏在自由主义规划背后的民族价值。比如,自由主义的分配公正的原则实际上是在有限范围内适用的,因而是特殊主义的。自由福利国家的成员相比非成员受到优先考虑,而这种分配原则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基础正是分享财产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联感。正如桑德尔所指出的,自由福利国家建立在一个悖论的基础上:“它在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国家中实行建立在社会关爱基础上的政策。”并且,自由主义关于归化入籍问题的立场也是属于自愿协作团体和命运共同体之间的中间范畴,因为公民身份在一个自由国家常常是一种由于出生而不是经由自愿同意获得的,尽管这种成员身份是选择性的,但生而具有的权利还是高于选择的身份标准而从具有优先性。再者,尽管自由主义把政治义务界定为自由与理性的行动者自愿承担的义务,但实际上个体承担义务的过程也包括情绪与直觉的因素,即植根于特殊的团体中的成员身份感,它是一种群体性的“伙伴义务”。因此,塔米尔得出结论:“现代的自由主义实际上已经吸纳了一些民族的理念,……除了一些世界主义者以及激进的无政府主义者以外,绝大多数的自由主义者都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
针对当代世界大体上是由多民族国家组成这个事实所造成的现实问题,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理论主张把政治领域与文化领域分开,提倡一种开放的政治文化。在最后一章中,塔米尔质疑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存活力,认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因此,她提出应该放弃这个不切实际的理想,重新界定像主权、独立、民族自决这些概念。鉴于现代国家已经变得越来越互相依赖的事实,在欧共体获得良好成绩的启发下,塔米尔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将国家权力一方面移交给较小的自治民族实体,另一方面则移交给更大的、地区性的框架。从而民族可以在享有民族自决权的同时又享有因更大的政治联盟中的成员身份而得到的利益。
塔米尔指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理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放弃以其他价值为代价来追求一套终极价值,是避免镇压或流血危险的一种努力。”因此这是一种和平的民族主义理论,它的起点是一套自由主义的信念,即“赞同个人权利与自由,肯定个体追求平等尊重与关切的权利,并假定政府在关于个体的利益、偏好,以及关于好(good)的概念上,应该是中立的和不偏不倚的。”作者假设一种摆脱了鲜血与祖国修辞的民族思维,将之置于自由主义的边界内部,试图将民族主义当作一种思考人性与世界秩序的方法,从中获致道德与政治思想的规范意义。其实许多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就相信,“个人的自由与民族的独立或完整是可以携手共进的。”这种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是承认民族价值的自由主义,它认为民族平等的正当性是建立在个体选择自由的基础上,它对民族价值的肯定与其说是出于道义上,还不如说是出于现实的考虑。因为民族身份是个人身份的重要塑成因素,而个人自决权是需要尊重和保障的,因此民族自决是正当的、可贵的。这种理念与自由主义理念的现实存在更加接近,而与现实中的民族主义具有很大的反差,因此显得过于理想化。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也面临着一个理论定位问题,正如塔米尔自己所说:“我们可以说,反思的民族主义根本就不是民族主义,因为民族主义在本质上就是整体性的、终极性的,而永远不可能是反思性的,个人主义的,反完美论的。” 但无论自由主义民族主义还是不是民族主义,它毕竟寻求到了一个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契合点,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温和的、清醒的民族观,导向一种以自由价值为指导的、回归文化民族主义的政治组织形式。
抛开理论定位的问题不谈,窃以为本书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如何让现存的民族主义理念接纳这种自由主义的价值,如何使其好斗的本性得到改变。民族主义的基础就是认为一个民族是一个命定的命运共同体,认为个人与生俱来的民族身份是不可选择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确实提出了一个理想的设想,但如何使民族主义接受个人自主的范围扩展到对自己的民族身份进行选择的程度,对此塔米尔没有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答。
其实从以色列建国前的犹太人的实际经历来看,历史上的犹太人就是一个“无民族的民族”,他们的民族身份就是经过选择的民族身份,而历史证明,这与当时主要是由民族国家构成的社会是相抵牾的,因为这与民族主义的诉求相冲突。民族主义不会容忍可以选择的民族身份,这破坏了他们建立在血缘、遗传基础上的忠诚和可靠。如果民族主义接纳了这种自由主义的修正,那么它就不是民族主义了。在这个承认民族国家的合法地位的世界,自由主义的同化之梦已然破灭,当今世界上的自由主义国家实际上奉行的就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这一点塔米尔在书中也有所说明。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理论与现实存在的民族主义大相径庭,无论是理论还是实际层面都无法触及民族主义的坚硬内核和一贯主张。对于流血的民族主义的警觉,只能是在血的事实面前反思其行动的合理性,划出一个避免冲突的理性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