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11):情理之间:村庄秩序的调节与维系

作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11)发布日期:2003-04-15

「《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11):情理之间:村庄秩序的调节与维系」正文

对村庄秩序的调解与维系也是双村村政的重要职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这一职能的发挥相应地少了许多全能主义的国家化色彩。地方性传统的重现,现代性理念的继续深入以及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向,这一切又都使村庄公共权威组织在发挥对村庄秩序的调节与维系功能时显现出一种新的时代特征。对于这种特征,我用“情理之间”来概括,所谓情所表征的,是双村的地方性特殊主义在这一过程中所发挥的潜在影响,所谓理所强调的,则是国家普遍主义的制度、技术安排和理念对这一过程的显在作用。双村村政正是在这样一种由地方性特殊主义的“情”和国家普遍主义的“理”所共同架叠出的秩序化空间中施展并发挥其相应的权力与职能的。

一、双村秩序的基本结构

在双村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家族底蕴的行政村庄,建构村庄秩序的基本结构性要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经由历史上的家族秩序所承传下来的亲缘秩序,二是由国家的规划性变迁所置入的现代行政秩序,两者的交叠架构出村庄秩序的基本形式。

亲缘秩序内生于双村聚族而居的历史,其持续性的动力则来自于以村庄为地域的家庭的“再生产”,而拜寄制度的延续也为这一再生产过程提供了有力的补充,所以,当大集体解体,家庭再一次成为构建村庄社会的基本单元时,亲缘秩序也相应地凸显为公社以后时期连接单个小农家庭之间的一种结构化因素。

从历史上看,家庭的聚族而居曾经是宗族秩序发生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经历了20世纪上半叶宗族权威的实利化变异,尤其是经历了20世纪中期强制性的社会改造对宗族制度与宗族文化摧枯拉朽的大扫荡之后,宗族秩序在双村人心目中的最后一点儿克里斯玛特质显然也已经基本丧失。所以,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亲缘关联成为重构社区互动网络的最为方便的资源,地方性传统的重现也勾起部分老年人的宗族情愫,但是,从整体上看,无论是作为一种制度的宗族秩序――它的载体是宗族组织,还是作为一种仪式文本的宗族文化-―它的载体是重建祠堂和续修族谱,在双村都没有再现,以至于我在村里追寻族谱和宗族的历史时,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在做宗族“复兴”的“启蒙”。

然而,家族化村庄的现实和社区互动对亲缘关联的普遍依赖却使亲缘秩序成为已经消逝的宗族秩序的承接物,它虽然不象宗族秩序那样以显在的制度化权威和仪式化文本形成一种调适村庄秩序的正式机制,但却以潜在的方式规范着村庄秩序。

首先,亲缘秩序使村民之间的交往结构蒙上了一层亲情的面纱。在双村,只要能攀扯上一定的亲戚关系,无论亲疏,人们相互之间总是以彼此在亲缘中的辈属相称,尤其是晚辈对长辈的称呼就更有讲究。五服以内的亲戚,可以直接称大姑、大嫂、二爸、三叔、大老爷、二老爷,如果关系超出五服,则以辈份相称。例如,本字辈称兴字辈的,一律在姓名的最后一个字后面加上辈份,如称刘兴路为“路爸爸”,再长一辈,如称刘继洪,则称“洪公公”,而绍字辈者,则称其为“洪祖祖”,只有外姓人,又不沾亲者,才会直呼其名。这种亲情称谓的无所不在是家族化村庄的普遍特征,在历史上,辈份和称谓本身就起着调节村庄秩序的作用,在今天,它虽然已经失去了昔日那种宗族政治的权威化含义,但形式化的亲缘称谓仍然给村民的交往与互动注入了一种特殊的亲情氛围,这种亲情氛围使人们在事本主义的交往中不能不注意到以情为先,为情所忌。因此,可以认为双村的村庄秩序是构置于无所不在的亲情场域中的,亲情加上乡情,便决定着双村人对事理的特殊看法。

其次,亲缘关联是编织村庄成员社会关系网络的基本因素,亲缘秩序帮助村民形成行为和心理互动的圈层结构。双村村民从小到老,与他人交往的频率一般同彼此之间居住地距离的远近成正比,相邻愈近,交往愈频繁,相距愈远,交往愈少。而这种交往频率与居住地的正相关关系也多半是亲缘关联的亲与疏在地理分布上的体现。以4组的聚住群落为例,居住在枣谷山上的一支均为刘氏先祖中长房所传,居住在刘家河边的一支则为幺房所传,彼此的亲疏在地理分布上结构清楚。同支同房,又是近邻、自小望门而居,关系亲密,往来也自然很多。所以,这种地缘和亲缘的重合往往使村民将邻居视为至亲和自家人。我访谈过枣谷山上的一些年轻人,这些人大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皆有外出务工的经历,也就是说,从交往结构上看,除了亲缘关系,他们都有可能发展出更为广泛的学缘、业缘和谊缘关系,但是,只要回到村里,这种由地缘和亲缘所共同构成的互动结构却仍然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们的心理与行为认同。他们告诉我:“一个院子的,由同一个先祖传下来,大家都是一家人,亲近感自然要浓一些。”相反,对于居住于刘家河边的刘姓村民,他们虽然也将其视为同宗,并且以严格的亲缘辈属相称,但无论在日常交往还是心理认同上,显然都疏远了一层,彼此之间的心理认同也由“自家人”认同转换为同族认同。

第三,亲缘秩序的泛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填补大集体解体以后村落集体共同体意识的缺乏,使村民不至因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产生社区的孤立感。因此,尽管大集体时期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同志似关系已经消失,但村民在某种意义上仍然生活在一个群体性的社会之中,在这个群体性社会中,连接个体小农的不再是强制性的经济组合,而是永远割不断的天然的亲缘关联链条。因此,当农户面对着来自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互动需求时,他们一般都能够从这种亲缘秩序中得到回应。我曾经对春耕农忙季节双村家户之间的劳动互助做过详细的观察,我注意到,这种互助多发生在至亲,例如父子、兄弟和姊妹家庭之间。在《村庄的再造》一章中,我也曾描述和讨论过民间互助与亲缘互助的交叠甚至是同一性。所以,我认为亲缘关联无疑是双村村民在构建与他者和社区的关系时最易获取的资源。

事实上,亲缘秩序不仅在村庄社会生活的领域发生作用,它在村庄政治中也同样打上了自身的烙印。在《村政的重建与村治的接续》一章中,我就提到,在1998年冬季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5组的李姓村民曾经在选举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同姓集团在选举行动上的团体一致性,而深入的调查还提醒我,类似的团体一致性甚至在税费上缴与拖欠的博弈游戏中也有所表现。的确,在村政格局中缺少其他的组织化参与或压力机制的情况下,有的时候亲缘网络就成为无须刻意寻找的组织化资源。

亲缘秩序是双村村域内普遍存在的一张秩序之网,它的功能在于为村庄秩序注入亲情(也包括长期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域而产生的乡梓之情)这一特殊主义的资源。大凡村落中人,当他们在村庄场域中同他者发生交往时,无论这种交往属于民事的范畴,还是公事的领域,都无法完全回避这一情的网络给社区交往本身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和积弊。

然而,尽管亲缘秩序无所不在,但行政秩序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双村社区生活中却仍然更具有公共性、正式性和权威性。行政秩序是由外部置入的,但它却是自国家产生以后在与各种民间非正式规则的博弈过程中渐具主导地位的一方,尤其在经历了20世纪整整一个世纪现代化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结构性改造和乡村基层行政建设的努力以后, 行政秩序无疑已经成为双村社会的主导性因素。这不仅体现在国家不断地从地理区划上重新编织乡村,使原发性的,以亲缘关联为连接纽带的自然村落成为国家汲取资源,实施治理的行政化村庄,而且国家还通过授予行政化村庄的治权地位,赋予其治下的自然型村民以正式的村庄“成员”资格以及他们在享有这些资格时所应承担的种种责任。

这实质上已经使村民从天然的血缘秩序进入政治化的行政秩序,形成了与村政,并通过村政与现代国家更为频繁和紧密的联系。这一联系首先发生在村庄社会的公的领域,即村民与村庄、农民与国家关系的领域,但从更大的范围看,村庄秩序行政化的结果,已经使在传统时代主要属于民间社会的私的领域,例如村民的教育、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都已经深深地打上了行政化的治权印迹。在双村家户一册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我看到行政化治权对村民生活的强大影响,诸如“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合睦的家庭,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严肃处理,对有女无子户,允许男到女家落户”; “严禁弃婴,溺婴、检养子女,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等村规民约,与其说它们反映的是村民生活的自然需要,不如说它们体现了国家改造村庄的努力。因此,我以为赵旭东先生关于目前的村规民约实质上都是经过政府改造的村规民约的说法是极有道理的, 它们从本质上都体现了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治理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政府直接输入村庄的各种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则,还是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各种具有地方性知识外貌的非正式规则,都成了政府架构和规范村庄秩序的工具。

因此,村民们实质上生活在一张无所不在的行政化秩序的网络之中。相对于非正式和弥散的亲缘秩序,行政秩序对每一个村民的安身立命具有更为直接、正式和普遍化的意义。无论村民们对他们自身与村庄和政府的关系会作出何种的评价,也不论村民自认为自己与村庄和政府的互动是频繁的还是稀疏的,他们实质上都无时无刻不在这张行政网络之中。所以,在涉及到更为正式的社区互动的事宜上(这些事宜包括从自我身份的确证,权利的实现,利益和资源的分配到社会救助与矛盾纠纷的解决等),村民们首先要诉求的还是村庄权威这一公共资源,而亲缘关联在这个时候或者可以淡出场域,或者只是一种补充。事实上,学者们用来衡量国家与农民关系距离的一些标尺,例如村民对村庄权威的依赖和认同,或者村民对村庄权威的疏远与抱怨,都只不过是在从正负两个方面诉说着行政秩序的普遍化这一事实与它的后果。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个亲缘关联泛化的村庄,行政秩序才不仅仅是双村的主导性秩序,而且也是各种由外部置入的理念、规范与技术所要依托的一个载体。相应地,村庄权威组织也不仅仅是村庄正式秩序的主要供给者,它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居于了各种社区性矛盾的中心。

二、调解与仲裁的理路

调解者,通过劝说消除矛盾与纠纷,仲裁者,调解中的公断。调解与仲裁是维系村庄秩序的基本方式,这一方式既显示出村庄亲缘性社会礼治与无讼的历史传统, 其日益官治化的趋势又展示了行政权威对于村庄秩序的主导。

调解与仲裁所受理的是非法律所规约的事务,按照政策性语言,即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在双村,人民内部矛盾不过就是发生在家庭、亲戚、邻里之间的纠葛,这些纠葛大都因为当事人之间关系和利益过于紧密而起,自然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而难以做事非分明的一次性了断,这就决定了调解与仲裁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化解矛盾,消弥纠纷。要做到这一点,担任调解与仲裁角色的中人必须善于运用和解和摆平的武器,以求得纠纷的解决。和解所讲求的是以情为重,以和为贵。彼此乡里乡亲,又都沾亲带故,一辈子打交道,既使争出一个此是彼非,如果当事者心不平,气不顺,也不能算达到了和解的目的;摆平则意味着纠纷双方各自让步,顾及到对方的情面。仲裁中的明辩是非固然重要,但这却并不是仲裁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和,即通过仲裁恢复纠纷双方的正常关系才算仲裁的成功。所以,在半个世纪之前的费孝通的眼里,“教化”就是优于“折狱”的, 而在今天双村的调解与仲裁者那里,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以及冤家宜解不宜结则是他们所追求的一种化境。

案例1:2组村民肖××的母亲去世,肖家请人打石头围坟,4组一个姓刘的女孩放牛路过,不幸被滚下的石头砸死。结果,一桩丧事又引出另外一桩丧事,肖家又不得不张罗着为死去的女孩办夜。出殡之日的清晨,肖家人抬着刘姓女孩准备下葬,此时又来了几个未赶上坐夜的刘姓亲戚,他们要求将死者抬回去再见一面,这样的要求显然违背了葬俗,按规矩,已经“上路”的亡人是不可能再往回抬的,刘姓人不是不知道这一点,而是心中有气,想找岔子,于是,双方出现了僵持。这时,村党支部书记罗继昌和由乡法庭退休回家的村党支部委员肖培枢出面了,他们了解情况之后,让肖、刘两家各出几位代表,临时开了一个协商会。在会上,肖培枢提出一个解决办法,他告诉刘家的代表,将亡人抬回去是不可能的,这犯了葬俗的大忌,如果你们坚持要开棺,就让肖家就地搭棚,满足你们的要求,至于刘家亲戚中没有赶上坐夜的,由肖家人出几十元钱,作为补偿。大家一核计,觉得肖培枢的主意有道理,既不违反葬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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