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磊:政治宽容内涵探析」正文
【摘 要】作为自由主义的重要价值,政治宽容经历了从运用权力的审慎理性、容忍异端的个人美德、谋求和平的权宜之计,向保障权利的宪政体制,寻求共识的政治程序的演变过程。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语境中,政治宽容可以从三个层面上理解,它是包容他者的个人心态、多元共存的社会状态和法治下的自由秩序。
【关键词】政治宽容 美德 权利 民主 法治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09)01-0000-00
作为自由主义的重要价值,宽容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1]84 简单地说,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政治宽容与掌权者容许反对意见的自由表达有关。[2]2近年来,政治宽容的研究日益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学者们根据各自的学科背景和问题意识,给政治宽容下了诸多的定义,丰富了人们对政治宽容的认识。①但是,对政治宽容定义上的分歧,又使得研究者跳不出各自的话语逻辑,难以在基本共识下将研究推向深入。本文拟从政治学的知识背景出发,结合自由主义宽容观念的演变,对目前国内外学界的政治宽容定义作一个简单梳理,并试图给出具有一定概括性的政治宽容定义。
一、众说纷纭的政治宽容
归结起来,当前研究者对政治宽容定义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政治宽容究竟是政治行为,还是政治制度;是个人美德,还是公共伦理;是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还是寻求共识的政治之善。
(一)政治行为,抑或政治制度?
段明学在《政治文明与政治宽容》一文中,认为政治宽容“主要指统治者容忍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并容忍他们对其施政纲领、政策、措施等的批评、攻讦。”[3]很显然,这里政治宽容被理解为掌权者容忍政治异己者的政治行为。这个定义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问题在于,将政治宽容仅仅看成是掌权者对权力运用的审慎和自我约束,与现代社会宽容获得制度化保障的事实不符。政治生活中的宽容需要有程序性的制度保证。否则,宽容就不过是强势集团对弱势集团的怀柔或暂时性的妥协。
宽容获得制度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成就,宪政是宽容的实现机制。尹华容在《论政治宽容的宪政实现机制》一文中认为:“政治宽容作为一种政治伦理观念,要变为现实,就必须通过制度化由道德观念转化为道德实践。” [4]175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准则,为政治宽容确定了具体的实现机制:政治参与机制、政治竞争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与政治纠错机制。政治宽容首先体现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宪政机制拓宽了公民政治参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投票选举,组织各种社团,反映愿望和要求,影响公共政策,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地方事务的治理。政治宽容的真谛在于承认并尊重异己的存在,可以“党同”也可以“伐异”。宪政机制下的政治竞争有两个特点一是程序的确定性;二是结果的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公开的,确定的,而竞争的结果是完全不确定的。正是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体现了竞争的公正性,使服务于民的政治权力能以和平方式传承与运转,这是政治宽容的实现机制。政治宽容意味着反对以某种终极性的思想体系一统天下,受到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体现宽容政治的纠错机制,这一机制使得一切权力被置于阳光下接受检验,权力有了最好的防腐剂。
(二)个人美德,还是公共伦理?
在英文中,表达宽容的名词有两个:tolerance和toleration,国外研究者一般用前者表示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用后者表示处理公共事务的原则。[5]也就是说宽容既可以是个人美德,也可以是处理公共事务的伦理规范或者政治原则。国内也有研究者探讨了两者的关系。在《宽容:现代政治的伦理内蕴》一文中,杨楹以现代性为尺度,划分了作为个人美德的宽容和作为公共伦理的宽容。杨文认为前现代社会是一个同质性社会,生活世界的矛盾更多表现为私人生活中的矛盾,人们总是从个体伦理视角来界定“宽容”,宽容被认为是个人美德,表现为宽厚、谦让与容忍。政治上宽容不过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怀柔或暂时性的“妥协”。现代社会个人脱离传统小共同体的束缚,成为有明确个人意识的独立个体,个体差异导致社会的多元。宽容成为一种价值纽带,维系着不同利益取向的个人和团体。现代宽容超越了道德约束意义上的私德,是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它表现在三个层面:“其一,个体与个体之间彼此的宽容。此时的宽容不再是美德意义上的私德,而是具有独立法权的个体之间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彼此权利的尊重与彼此自由的限度。其二,制度对个体的宽容,表现为社会制度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其三,政治(制度)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宽容,表现为政治不再将经济、文化精神和社会生活等诸领域视为自身的派生与简单的延伸,政治权力对它们的介入方式不再是简单的替代,而必须是规范的、合法的。” [6]4-5
(三)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还是寻找“共识”的政治之善?
政治宽容到底应该被看作是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还是寻找共识的政治之善?这是政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的分歧。所谓权宜之计,是指政治宽容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内在价值,它只是维护社会安宁的手段;是人类搁置纷争,谋求和平共存的折中之道。所谓政治之善,指的是政治宽容是与个人自由和权利高度相关的政治价值;是在利益冲突中寻求共识应遵循的政治程序;它反对压制和歧视,容许反对和争论,容忍缺点和错误。格雷认为的宽容思想包含着两个互不相容的哲学形态。价值一元论自由主义者眼里,自由主义是一种普遍的、理性的共识,它企图实现对全人类来说最好的生活方式。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一种补救和谅解,它体现了政治之善。第二种形态的自由主义,建立在价值多元论之上。它认为价值多元是人类生活的永久特征,调和价值差异超出了人类的理性能力。因此,宽容只不过是人类搁置价值纷争,谋求和平共处的权宜之计。“从一个方面看,自由主义宽容是就最佳生活方式达成理性共识的理想。从另一个方面看,它是一种信念,即人类可以以多种生活方式繁衍生息”[7]1
一元论基础之上的政治宽容,是协调价值冲突的政治程序。通过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把涉及个人的生活观、幸福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问题,置于私人生活领域。人们关于美好生活的各种不同理解和期待,不再成为政治纷争的理由。政府在宪政框架内,对不同的价值主张和利益诉求予以平等的关注和考量,不带政治偏见和歧视。
建立在程序正义上的自由主义宽容,是一种权利普遍主义,它受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文化多元论者认为,自由主义国家对文化差异的中立态度,忽视了文化成员身份的重要性。导致主流文化群体对文化小群,如有色人种、持孤立立场的宗教种族群体、少数族裔、同性恋者等的排斥和歧视,使法律赋予他们的个人权利,不能落实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元文化主义论者强调文化成员身份的重要性,主张保持社会文化的多样性。[8]194正是基于对价值一元论政治宽容限度的质疑,格雷、沃尔泽等西方理论家,认为宽容的最高价值是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和平共存,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存在支配于宽容机制的原则,也不存在代表某些特殊的政治或立宪安排,要求我们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和地点所采用的行动原则” [9]2
二、自由主义视野下的政治宽容
政治宽容到底应视为掌权者宽容反对派,容忍言论自由的政治行为,还是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政治制度;是个人美德,还是公共规范;是权宜之计,还是政治之善。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和定义的问题,而应该放到历史场景中去考察。宽容是自由主义的重要价值,它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在自由主义语境下,宽容经历了从宗教领域扩展到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从对掌权者的吁求到无权者的权利保障,从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向具有普适性的政治之善演变的过程。
(一)起源:捍卫宗教宽容的良心自由原则
简单地追溯历史我们知道,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引发了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激烈的教派纷争,并导致了天主教国家和新教国家旷日持久的战争。目睹教派纷争导致的血腥和暴力,“欧洲的思想家们开始思索宗教宽容问题,探索信奉不同教义的人们和平共存之道。”[10]85斯特利奥、皮埃尔•培尔、斯宾诺莎、洛克等人为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所作的辩护,开辟了自由主义宽容思想的先河。卡斯特利奥认为良心自由是基督教义的真理,对异教徒的不宽容违反了基督的本义。加尔文烧死塞维图斯是对良心自由的宣战。卡斯特利奥以良心自由的名义与加尔文作生死搏斗,奠定了宗教宽容的道义基础:“信念是自由的”。[11]119皮埃尔•贝尔的宽容思想建立在怀疑论基础上。他认为上帝赋予人的理性能力是不完善的,“理性之局限使人们不可能获得有关于上帝意志的全部知识,因而就不能根据一己之见,来确证对异教徒的审判。” [11]158因此,各个宗教教派之间和不同信仰的个人之间应该相互宽容。斯宾诺莎将宗教宽容推进到世俗思想自由的领地。他认为国家对思想自由的限制是没有效率的,允许思想自由并不构成对国家的伤害,政治权威应该关注的是对行动的控制而不是对思想的钳制。“在民主政治中,每人听从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和理智”[12]272作为宗教宽容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区分了世俗事务和宗教事务,明确了国家和教会不同的性质、目的与行动方式。“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13]5 洛克反对世俗权力干涉教会事务和个人信仰,奠定了政教分离的思想基础。宗教改革以降,宽容思想家们为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表达自由所作的辩护,总的理论旨趣,是试图划定政治与宗教、公共事务与个人信仰的界限,将权力因素排斥在信仰和思想事务之外,这成为了自由主义重要的思想资源。②
(二)演变:宗教宽容政治化和法律化
宗教宽容演变为政治宽容的过程,同时也是宽容观念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统治权力开始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并非取决于统治权力的良好意愿,而是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和权力制衡所规定。”[14] 185宽容逐渐从对掌权者道德和理性的呼吁,演变成为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设定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18世纪美国和法国的两场伟大的政治革命,将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的主张落实为宪法条文,实现了由宽容向权利演变。法国《人权宣言》第10条和第11条分别宣称:“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他的信仰甚至宗教信仰而受到打扰,假如他们的实际行动并不破坏法律确立的公共秩序”,“自由交流思想和信念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都可以有言论自由、写作和出版自由,只要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这种自由。”[15]90-91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和表达自由原则。按照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没有权利或资格在宗教事务中担当仲裁者,它所治理的只是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它也确保了宗教机构和信众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从事宗教活动,公共权力不能加以限制。表达自由原则宣布了一个自由社会的民众应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与诉愿自由。这两条原则被公认为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条款,在整个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16]8
(三)发展:现代民主政治的成长的条件
政治宽容的制度化有一个发展过程,在民主化转型时期,宽容作为统治者容忍公开批判和监督的政治行为,有益于促成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是推动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变量。这一点在英国近现代政治发展中表现最为突出。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本身的妥协性和交易性,为其后政治发展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正是得益于宽容的政治文化,议会制政体在法治的规范内有效协调了现代化带来利益分化和社会转型。通过渐进的议会改革、逐步扩大选举权,满足新兴社会集团的参政要求,以政治制度化容纳参与扩大化,形成了今天的能够容纳大众政治参与的代议制民主政体。政治宽容是英国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实践品格和文化特征。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中反对派放弃与政府激烈对抗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