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殷冬水:民主: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

作者:周光辉 殷冬水发布日期:2009-04-23

「周光辉 殷冬水:民主: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正文

建立社会利益与社会负担得到合理分配的正义社会,既是人类的美好愿望,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当下我国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公共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关涉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可持续发展。从政治学的视角看,治理社会不公,关键是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结构。人类政治经验表明,民主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授权的方式委托政治代表治理公共事务的政治体制与政府管理形式,是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保障。本文的主要任务是要证明,民主作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制度安排,既是社会正义的构成性要素,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机制。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

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政治正义。民主是现代国家配置公共权力并使其合法化的政治方式,民主不仅保证了公共权力关系形成的自愿性,公共权力分配标准的可接受性,而且也保持了公共权力体系的开放性和上下流动的和平性。民主作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制度安排,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权力体系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不仅使每个公民都有了获得权力的机会,而且使公民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来建立一个对公众负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保证了权力关系形成的自愿性,通过民主所建立的政治秩序,是建立在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与同意基础上的政治秩序。在相互平等的人们之间,无论是自然,还是神意与武力,都无法创造出一种正义的权力关系。自然权威将人视为天生不平等的,将人对人的权威视为先定,而神授权威将人视为是不具有自由意志的动物,将人对人的权威视为天定。自然权威的不正义性体现在它否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性,神授权威的不正义性则体现在它否定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既不存在于自然也不存在于神意之中,只能存在于民意之中。“民主的价值合理性就在于把政治权威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同意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将公民的选择(choice)和同意(consent)视为构成权力关系正当性的核心要素。在民主的内在逻辑中,选择的概念与被治者的同意具有核心地位,人民的同意不仅是权力关系正当化的前提,也是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建立友善关系的基础。民主并不是要改变公共权力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它要改变的是形成这种不平等关系的基本理由。民主尊重人的平等性,否认权力关系的自然性,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无论神意还是武力,都无法使权力关系正当化。依赖神意所建构的政治秩序,否定了人的自由;而依赖武力所建构的政治秩序,则否定了人的尊严。无论神意还是武力,给人带来的都是恐惧。民主的文明性与正义性体现在它要改变依赖恐惧建立政治秩序的方式,将公民从政治生活的恐惧中解放出来,民主的政治价值就是要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虽然权力关系存在于所有人类社会,但唯有民主,才能使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来源于人的自主选择。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保持了公共权力分配标准的可接受性。权力是人希望得到的一种重要的善,是一种相对稀缺和不能平等分配的善。在政治生活中,权力是有限的,只能为有限的少数人所掌握。权力所对应的是职位,职位代表和象征着权力。在任何政治体系中,政治职位不仅是有限的,而且也是有层级的,不同政治职位所对应的权力有大小之分。少数人掌握着权力,不同的人掌握着大小不同的权力,这是客观事实,无所谓正义不正义。政治正义所关注的问题不是权力是否为少数人所占有或权力为少数人不平等地占有,而是关注公民是否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获得权力,关注少数人对权力的占有是否得到了公众多数的同意。根据分配正义的理论,“如果物品适合被分成平等的份额(例如选票能够被分配),那么,每一个平等有效的要求者有权利要求平等的份额。如果适合分配的物品不适合分成平等的份额……,那么每个平等有效的要求者有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分配物品。”民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权力体系平等地向公民开放,不仅使每个公民都有了获得权力的机会,而且也使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机会来获得不平等的权力。“与所有政府形式一样,民主也需要领导者。民主不同于其他政府形式之处就在于它不随意将任何人排除在领导岗位之外。民主并不必然会使每个人成为领导者,但它相信每个人有平等机会成为领导者。”民主并不是要改变公共权力为公共所有、为少数人行使这一事实,民主的正义性在于它将公民的能力以及与政治职位相关的要素视为能否获得相应公共权力的标准。在公共权力只能为少数人行使且无法平等分配的前提下,任何政治体系都会面临如何分配公共权力的问题。政治正义的存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审视公共权力分配标准的可接受性。在能力有别的条件下,应该把公共权力交给有能力的人去行使,人们在这一点的认识上并没有分歧。然而,如同人类对幸福(happiness)的理解一样,能力本身是一个相对主观化的概念,要使能力这样一个主观化的概念在公共权力的分配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将能力客观化,建立衡量能力的客观标准。民主反对按照出身、血缘、种族、性别、地域等偶然因素或不可改变的特征作为标准来选拔权力握有者,赞成把年龄、素质、学识、经验等作为衡量政治能力的要素。这些要素不仅是为掌握公共权力所要求的,而且通过后天的努力是可以获得和改变的。民主的正义性体现在它赋予所有公民选拔和认可权力握有者的平等权利,将政治职位授予那些公民认可的、具有与职位相关的政治能力的人。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保证了权力的交替与流动的和平性。权力的交替与流动的和平性是政治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共权力是一种公共善,不应被独占,也不应被垄断,要使所有公民有平等的机会分享不平等的权力,权力就必须是流动的。从人类政治发展史看,权力的有序流动并非一帆风顺,而权力的和平流动更是面临诸多阻力。在非民主的体制下,权力往往是无法和平流动的,这不仅因为权力是一种重要的善,而且也因为权力斗争失败者往往不得不承受巨大的政治风险。在以武力论成败的权力斗争中,获胜者的权力是不稳固的,失败者则会面临着掉脑袋(失去生命)、被监禁(失去自由)或者被放逐(失去国家)的危险。民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要通过任期制的安排来消除权力的垄断性与独占性,使权力具有流动性,而且要通过降低政治竞争失败者所担风险的方式来保证权力流动的和平性,消除专制政治中权力斗争的野蛮性。民主的正义性在于它以和平而有序的方式实现着公共权力的周期性更替。正是由于一些代表民意、具有时代精神的优秀人才不断地进入权力体系,才使政治体系充满活力和富有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讲,流动性是维持政治体系生存能力的重要条件。在政治生活中,权力是大多数人都希望得到的一种善,这不仅是因为权力与财富的分配有关,还因为权力是一种不能平等分配的善。正如阿兰・德波顿在《身份的焦虑》一书中所指出的,人们所以会由于不同的身份而产生焦虑,就在于人的自我感觉是与在他人眼中的价值和重要性密切相关的。权力这种不能平等分配的善,“能够带来一种受人关注、富有价值的感觉”。实际上,对人类文明秩序产生破坏作用的力量,不是权力是否得到了平等分配,而是社会成员是否有平等的机会分享不平等的权力。在一个规模庞大、分工明确、公民生活方式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合理的,公共权力的不平等分配也是正义的。在民主社会中,虽然公共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周期性流动的。民主的正义性就在于它通过周期性流动的方式保证了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分享不平等的权力,保证了政治体系的开放性与流动性。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非要完全否认暴力的作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暴力革命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人类历史一再表明,暴力的方式具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往往造成生产停滞、资源毁坏、生灵涂炭,极大地破坏人类文明成果。民主作为人类长期探索形成的公开、定期选举政治机制代替了人类为争夺公共权力而展开的破坏性竞争,实现了公共权力的和平有序的交替。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改变了传统社会公共权力关系中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将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转变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传统社会政治体系中,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恩赐与被恩赐的关系。民主时代的来临,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改变了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民主政治体系中,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民主的内在逻辑中,社会公众是政治生活的“主人”,而权力握有者则是“公仆”,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民主政治确立了政治权威建立合法性的一项原则,即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公民的多数同意和授权来获得。民主的真正力量在于它消除了权力握有者的神秘感以及由此而来的优越感与距离感,改变了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使二者之间由专制政治下的恩赐与被恩赐、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转变为民主政治中相互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实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激励、监督与控制,使政府为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正义关注社会利益与社会的合理分配,利益及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利益进行社会性的分配。政府既可能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也可能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主要根源。公共行政的根本目标在于公共利益。政府不应当有单独的利益,而应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不仅确立了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的观念,而且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政府承担责任。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对公民负责任的政府,而民主的政治安排使政府对公民负责具备了可能性与现实性。自从近代社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理念后,是否对人民负责就成为衡量政府的最基本的标准。然而,合法垄断强制力的政府在没有相应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并不能自动而负责任地行使公共权力却是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实。人类政治生活的难题,就在于如何使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负责任地行使权力。民主确立了政府应当对公众负责的观念。在民主社会中,政府所掌握的权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权力,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与授权。在民主政治中,政府应当对公众负责,这不仅仅是由于民主确立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这种原则的确立带来了人们对政府看法的改变,政府不同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政府不应追求自身的利益,政府所运行的成本和费用完全是由公众承担的。政府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以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政府对公民的征税权,之所以被认为是正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征税权本质上是公民(委托人)向政府(代理人)交纳的成本。税收是公民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有义务对作为委托人的公民承担责任。

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民主,这不仅因为民主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形式,而且也因为民主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公平正义的政治程序。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同的个人或群体持有不同的正义观念,任何个人或群体,都无法提供一种能为所有社会成员接受的正义观念。在现代社会中,要实现社会正义,重要的不是去发现一种能够为全社会成员所接受的、一元的同时也是静止不变的正义观念,而是去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政治程序,民主的价值就在于它提供了这样一种公正的政治程序。

民主程序是一种正义的政治程序,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包容性要求消除政治领域中的排斥现象。所谓排斥,主要是指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承认,因此他们没有任何机会进入政治过程。排斥的本质就是拒绝承认。对人而言,获得政治共同体的承认是一种至关重要的需要,没有来自政治共同体的承认,人们就无法建立起对自我的认同。因此,获得政治共同体的承认,人们有限的生命才会有意义。承认是正义的一个基本要素,其实质就是要把每一个人都当作人来对待。人是一种独特的存在,他不仅寻求物质上的舒适,而且还需要得到尊敬和认可,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必须满足人对其尊严和价值获得他人认可的正当欲望”。“每个人有能力充分参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是正义的一种形式;或者相反,一些人受到排斥,显然是社会不正义的一种形式。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