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松燕:宽容和参与:政治共识及其达成

作者:褚松燕发布日期:2009-04-24

「褚松燕:宽容和参与:政治共识及其达成」正文

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是一个由多元的价值和利益结合起来的错综复杂的实体。由于价值、利益的多元,一个国家内部的价值、道德体系并非是同质的构成。因此,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核心的凝聚力、政府作为维持国家内部持续共识的唯一核心会受到冲击。但是,即便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代表者,仍然是政治活动的核心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以创新制度、创造途径来维持一定水平的连续性的政治共识,确保国家的凝聚力、分配能力和行动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相较于维系一个共同体的纷繁的制度和规则,更重要的是共同体成员制定那些制度规则所依据的政治共识。正是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那些能够预期共同体成员和公共机构行为的规则才能够制定出来。

政治共识包括价值、信仰和规则三大体系。对于政治共识的达成,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和论证过程,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多元社会中,政治共识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们达成的一种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重叠的一致或重叠共识。它以公共理性和宽容原则为基础,是人们就政治的正义观达成的观念上的妥协和一致,即公平的正义观念,由此而形成公共秩序和制度安排。可以说,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回答的是在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共同体中,如何在不可避免的相互冲突和意见分歧中,使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成为可能。

那么,怎样达成政治共识并进而形成秩序良好的社会呢?罗尔斯认为,人们经由宪法共识而达至重叠共识,就是:具有平等身份和权利的共同体成员由于偶然性和(或)某些历史事件而就某些正义原则达成某种临时协定,并体现在以产生民主政府为目的的宪法当中。此后,共同体成员由于利益不同而“必须进入政治讨论的公共论坛”,进行理性的相互说服,来找到克服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这就使得政治共识和基于共识而建构的公共秩序,必然依托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以解释、说服、沟通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参与行为。哈贝马斯认为,对话或语言沟通是民主社会中公共意志形成的必由之路,它不仅使人们在伦理层面相互理解和达成一致,而且达成利益均衡和妥协。因此,政治共识是人们遵循一定程序进行沟通交往而后在公共领域中达成的,是公共意见的一种表现。反过来,健全的公共交往促进政治共识的形成,有助于以更广泛、更知情和更主动的参与为目标的改革。泰勒认为,政治共识经由讨论而来。他认为,整个社会透过公共媒体交换意见,从而对问题产生质疑或形成共识,而共识得以形成的公共领域与承担着经由谈判达成互惠协定的市场经济,就构成了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积极主动的公民社会的两种机制。

尽管论述的角度和论证过程不尽相同,但上述思想家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在一个价值、利益多元的共同体中,“宽容使得差异性存在,差异性使得宽容成为必要。”宽容或包容是达成共识的必要基础和共识本身的重要内容,这样才能在共识和社会各领域中的差异之间达成和谐,将各种价值、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持在秩序范围内。

当然,社会多元意味着共同体在价值和信仰方面不再是同质的,这既打破着已有的共识,又为塑造新的共识提供了基础。可以说,政治共识是利益相关方妥协的产物,政治稳定不仅是公共秩序的表现,更是秩序背后政治共识的表现。也是公共权力赖以启动规则制定、程序修订来对资源与风险的分配进行规定的基础。

既然政治共识是利益相关方沟通和妥协的产物,那么,就必然要体现到具体的相互说服或力量较量行为当中,由此而不可避免地踏入了政治参与的领域。人们对公共事务进行观点和意见的沟通、选举、投票、利益表达等都是政治参与的不同形式而已。

因此,政治共同体是公民合作的产物,同时也是合作活动的场所和相关观念进行表达与传播的时空载体。人们之所以形成政治共同体,其基本目的之一是进行资源和风险的分配,但任何分配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来进行。因此,规则的确定就是人们达成政治共识的一种表现,而构成政治共识的价值和信仰体系成为规则的隐性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共识是政治参与的结果,同时也是政治参与的起点。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具有决定制度体系和被制度体系所决定的双重特征,政治共识并非处于一旦达成就不再变化的状态,而是根据具体国家所处的时代背景的变化和人们利益需求的具体内容而通过人们的参与行为不断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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