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磊:论宽容与现代民主的价值关联

作者:瞿磊发布日期:2009-06-13

「瞿磊:论宽容与现代民主的价值关联」正文

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1]820。宽容的定义包含着三个要素:第一是否定。宽容主体有着明确的价值和情感取向,他对宽容对象的评价是否定的,这把宽容与冷漠区别开来。冷漠建立在道德相对论之上,表达的是与世界隔膜,不判断、不介入、无所谓的态度。第二是能力。主体具备采取干涉行动的能力,如果行为主体不具备干涉能力,那么他所做出的只是一种顺从。第三是克制。主体不采取干涉行动,完全出于运用权力的审慎和克制。可见,宽容的核心是对权力运用的克制。

宽容理念是现代早期欧洲在缓和宗教改革带来的教派冲突,谋求社会和平的过程中习得的一种政治智慧,“它允许持有不同观点和生活方式的人在同一个社会里和平共处。”[2]20在应对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宽容演化为协调社会矛盾、处理社会冲突的政治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政治设计,尽量减少国家的强制,以确保每个人都具有与他人自由相容的信仰、价值、生活方式的自由。”[2]23宽容观念的演进与自由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政治自由主义(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历史起源,乃是宗教改革及其后果,其间伴随着十六、十七世纪围绕着宗教宽容所展开的漫长争论。类似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正始于那个时期” [3]12本文试图沿着这一线索梳理自由主义宽容与民主的价值关联,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民主内涵的宽容价值。

良心自由的观念起源于马丁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在路德生活的时代,西欧基督教完全由罗马天主教教庭管理,教皇及宗教法庭对教义拥有最高的阐释权。在反抗教会的腐败和罗马教廷垄断圣经解释权的过程中,路德提出了因信称义的学说。路德认为个人良心是不能违背的,因为每个人都能在信心里直接面对神,领受神的话语。良心自由意味着个人良心领受的神的话语具有终极性,任何权威都无法压服。遗憾的是宗教改革运动并没有宣称宽容时代的到来,当统一的宗教解体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天主教和新教各方的立场都是水火不容,欧洲在宗教名义下饱受战争的屠杀和暴力的蹂躏,其惨烈在三十年战争中达到高峰。美国作家房龙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感叹道:“以前世界上只有一个监狱,宗教改革增加到两个;以前是教皇一个人永远正确,现在是《圣经》永远正确;以前是白衣教士的统治,宗教改革则建立了(或试图建立)黑衣教士的统治”[4178

从16世纪的下半叶开始,欧洲进步的思想家如法国的塞巴斯蒂安・卡斯特利奥、皮埃尔・贝尔,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弥尔顿、洛克等人,以良心自由为武器批判异端迫害,倡导宗教宽容。卡斯特利奥对宗教宽容的理解,包含了自由质疑、自由提问、自由辩论和倾听不同意见等良心自由的要素。他反对轻易地指责对手为异端,以此来压制 不同观念的争论。卡斯特利奥抽去了异端的道德内涵,把异端仅仅看成是对教义的理解与我们不一致的人。“你在一个城市是正宗,到另一个城市就成了异端。”[5]107异端形成的原因,在于圣经的论述本来就部分清晰、部分模糊。“那些告诫是清楚的:不得杀人,不得盗窃,不得作伪证”[5]128而有关三位一体、圣餐礼仪等论述则模糊深奥,言人人殊。在卡斯特利奥看来因为对礼拜仪式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纷争乃至残杀,不仅毫无意义,也违背了基督的本义。法国思想家皮埃尔・贝尔从怀疑论出发为宗教宽容辩护,他认为“人不仅在获知真理的能力上存在局限,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这些缺陷植根在人性之中”,“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声称他们掌握了全部宗教真理。宗教组织的差异,宗教派别的多样,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们对圣经理解上的差异。” [6]92因此,人们就不能根据一己之见,来确证对异教徒的审判。

从17世纪开始,哲学家将容忍异端从宗教领域拓展到世俗王权领域,要求国家保护思想自由。斯宾诺莎是这样论证宽容之必要性的,“第一,国家对思想自由的限制是没有效率的;第二,允许思想自由并不构成对国家的伤害;第三,政治权威应该关注的是对行动的控制而不是对思想的钳制。”[7]94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反对政府的书报审查制度,强有力地捍卫了出版自由。他认为真理具有一种潜在的生命力,可以在自由讨论中进行自我捍卫。思想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母,“它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8]44因此,由一个宽容的政府所支持的公开对话将有助于真理的发展。

人类文明化的道路是用制度铺设的,大凡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只有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才可能凝结为文明的成果。从18世纪开始,宽容观念被制度化,从对掌权者的道德吁求向转变为对无权者的权利保障。18、19世纪,启蒙思想家、革命实践家们更多地从自由权利而不是宗教容忍的角度,为宽容观念的滋长壮大扫清道路。托马斯・潘恩洞察到独掌权力者可以宽容,也可以不宽容这一事实,指出只有把施予的宽容转变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人的自由才能真正落实。在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王权的革命中,这些主张逐步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统治权力开始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并非取决于统治权力的良好意愿,而是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和权力制衡所规定。”[9]185例如,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他的信仰甚至宗教信仰而受到打扰,假如他们的实际行动并不破坏法律确立的公共秩序”,“自由交流思想和信念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都可以有言论自由、写作和出版自由,只要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这种自由。”[10]90-91 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和表达自由的原则。政教分离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只是社会公共事务,没有权利或资格在宗教事务中担当仲裁者;国家应确保宗教机构和信众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从事宗教活动。表达自由是指公民按照宪法应该享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与诉愿自由等。表达自由被公认为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条款,在整个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由此,宽容从对掌权者理性与美德的吁求,转变为保障权利的法律制度。

宽容制度化的进程,同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成长的过程。在西方早发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作为社会治理规则的宽容,体现为政府通过渐进、持续的制度变革为社会自主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为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化的渠道,由此形成了各种社会力量之间以及它们与政府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妥协的良性互动关系,为政治发展奠定了宽容、温和的社会基础。这一点在英国近现代政治发展中表现最为明显。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的政体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体,但它确立了法治的原则。革命本身的“非暴力性”和“妥协性”,为其后政府处理社会矛盾,协调政治冲突提供了可以援引的先例。在法治和宽容的原则下,政府能够因应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动员,通过渐进的议会改革,满足参与扩大化的要求,在确保政治体系治理效能,维护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成民主化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宽容铸就了近、现代英国政治发展的实践品格和文化特征。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洛克、密尔和罗尔斯等人分别以理性、个人自主和体现国家中立的政治正义观念为宗教宽容、社会宽容和政治宽容辩护,使得宽容的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扩展。尽管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论证宽容合理性的依据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有着大体相同的基本特征,即通过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为权力的运用施加道德限制,维护个人选择信仰、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洛克《论宗教宽容的书信》、密尔的《论自由》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宽容成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部分”[11]163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建立在怀疑论之上,体现了对权力运用的理性和审慎。洛克认为信仰是人内心的确信,“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12]6只有信仰和内心的虔敬才能博取上帝的悦纳。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长官,原因在于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12]7由此,洛克严格区分了教会与国家的界限,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 [12]8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它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求得永生。“人们在这些集会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们的灵魂”。因此,“官长应当对这些教会持宽容态度。”[12]24洛克的宽容思想区分理性与信仰、国家与教会,他认为信仰是个人事务,而非公共事务,在个人事务上使用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是非理性的。

密尔把宽容的理由建立在个人自主(autonomy)原则之上,使宽容具有了确定的道德内涵。19世纪的英国经历了政体的“民主转型”,随着选举权的逐步扩大,大众登上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舞台。密尔敏锐地洞察到,大众在道德观念、文化趣味上的同质性,有可能压抑个性、制造平庸。多数暴虐之可怕,主要在于它会通过公共权威而起作用。密尔认为个性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道德自主是人类繁荣的基础。人类的进步,来自文化的不断创新,创新的源头,则在个人充沛的首创精神。“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地发现新的真理”。[13]75-76天才总是稀缺的,不仅人数少而且富有个性,他们的行为举止很难迎合大众的趣味。“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 [13]76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因此,密尔力图通过划定群己权界,限制社会和公众对个人自由的干涉。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3]11密尔把人自主看成是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为社会大众容忍异见和异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理由。

在思想自由的文化传统和表达自由的制度保障下,现代民主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总是表现出多样化特征。现实中,任何政治的共同体的持存,都要求它的成员或多或少地共享一些基本的价值。在多元文化的氛围中,要保持全体社会成员对特定价值的共享,就不得不使用压制下的国家权力,这似乎有违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试图回答在价值观念的深刻分化的社会,自由而平等公民的自愿合作体系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共识之上,才能将国家压迫性力量的使用降低到最小限度,同时又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3]3罗尔斯认为如果将作为完备性道德学说的公平正义改造成政治的正义观念,就能为民主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基础。这里政治正义被用来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它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作为公民的重叠共识,政治正义观独立于各种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但又能得到持有不同学说人们的共同支持。换言之,人们虽然难以就形而上的理想达成共识,但可以就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原则达成共识,这样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就有了可靠的基础。政治正义体现了国家在道德上的中立。所谓国家道德中立,是指国家应当中立于其公民所追求的所有善生活观念,平等地宽容它们;国家的任务在于制定和维持一些规则以使它们公民能够去过他们想过的生活。国家在道德上保持相对中立,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协调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基本原则。

在学理上,现代民主被看成是民主与自由主义的结合。其中民主继承了古代雅典的遗产,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本位,政治上它体现为以宪政国家对个人自由予以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古代希腊没有个人权利观念,其民主生活趋向于形成一种整体化的社会,这种社会一旦对某一个体的反对意见或对某种不和谐音失去兴趣和耐心,就可能通过社会强制的方式施加惩罚。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曲折历程表明,缺乏个人权利制度保障、不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全能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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