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正文
[内容提要]:文章从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含义,即自治出发,讨论了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认为,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必须以民众能够享有表达自由为前提,民众必须能够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借助报纸、电台和互联网这样的传播媒体,进行公开和充满活力的讨论,政府必须随时回应来自民众的呼声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直接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政治言论应当受到保护,而且有助于培养民众政治参与的表达,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民主 表达自由 自治参与
在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里,人类在进入有政府和法律的阶级社会之前,先经历了一个人人平等并充分享有权利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能够以他们所认为的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理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没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权机构,任何人都无须服从外在于他们的意志和权威。后来,出于改变人们生命、财产和自由没有公权力保障的需要和限制个体实施自然法而引发的混乱,人们才让渡自己的一部分,通过定立契约的方式,进入到有政府和法律的社会。[1]
在洛克等人那里,政府被设想为在民意基础上成立的自治机构。政府,包括在政府内从事公职的所有官员,都是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社会职权的代议机构或代表,他们的最终命运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人民有权选举他们担任社会公职,也有权监督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对于离人民的要求越来越远的政府或官员,人民还可以通过选举甚至更加激进的方式予以更换。[2]
在这种政府体制下,人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了解并参与民主制度运作的整个过程。而只有表达自由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人民的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为民主决策的制定需要见多识广的民众,而见多识广的民众不仅需要大众传媒自由报道与政府有关的各种信息,民众还需要通过大众传媒,就公共事务展开开放、充满活力和没有限制的讨论。表达自由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与民主政治建立了非常密切的联系。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不仅再次强调了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还首次提出了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说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民主政治建设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通过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自觉。本文将以西方国家的理论和经验事实为素材,讨论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
历史和现实赋予了民主太多的含义,因此,定义民主是非常困难和容易引起争议的事。为了讨论的方便,在这篇文章中,我会撇开民主其他方面的内容,暂时将注意力集中在自治(autonomy)和他治(heteronomy)这两个概念。自治是民主最主要的内涵,也是实现民主政治所要追求的主要价值。他治则是自治的反动,也可以说,他治与民主无关。
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后来,马克思也将人看作是集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于一体的存在,我们面临着如何过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的问题,面临着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与大家相关的公共事务的问题。是倾向于由某个具有超凡能力的国王、出身名门的一群贵族来代替大多数的人决策呢?还是倾向于创造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每个人,只要他愿意,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影响到公共决策,即由大家共同来治理他或她所在的那个国家呢?
我想,大家肯定会愿意选择后一种治理方式,即大家都有机会参与的治理模式。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自治。民主尽管有许多不同的要求,但民主最根本的问题是解决普通人的参与问题,解决共同体的政策是否和以什么方式来反映民意的问题。自治模式下的民主,最直观的理解,就是由普通市民们制定法律并且将民众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同一人群的活动。[3]自治模式下的民主,还要求影响到多数人利益的公共决策,应当在民众充分参与讨论,经过严格论证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
在自治模式中,政府实施的法律其实是民众的自治性规范,是他们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而确定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与这种治理方式相对应的是少数人制定法律和政策,而大部分人则受少数人制定的政策与法律的约束。由于大多数的市民没有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也没有通过他们的代表将他们的意愿反映到法律和公共政策当中,大多数人实际上是游离于法律和政策之外的,他们的事务事实上是由少数人主导并由少数人支配的。这种少数人制定规范并用其约束大多数人的治理模式,是他治性而不是自治性的政治。
作为一种治理和决策模式,民主的价值涉及民众自决的实践。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追问民主对致力于自治实践的人民意味着什么。我们时常将这种自治的实践理解为民众应当全面深入和高质量地参与政府决策。民众直接参与决策或选出代表代替他们决策,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但这还远不是自治实践的全部。自治实践要求民众能切身地感受到他们自己参与了决策的制定,感到他们是公共决策的众多作者之一。
在特定的事情上享有表决权和将某个决策当作他们自己的,中间的差别是很大的。在特定事情上有表决权,表决者可能只是他人的工具。如果表达者无法参与决策的形成过程,无法以自己的想法、价值观影响决策,尽管他享有表决权,但他却无法在自我和他人(多数人)或政府之间实现有效沟通,无法将公共价值与他自己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融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表决者会感到自己被边缘化,决策的制定者也会对这部分人失去其合法性。
自治意味着普通人能够以他们思想、观点和价值影响公共决策,意味着普通人都能通过特定的平台或渠道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对政府来讲,自治意味着政府的法律和其他决策不仅应当以民意为基础,而且还应当以各种方式,随时随地地对不断变化的民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和常理的回应。
在自治的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是影响他们利益甚至是命运的决策的作者。在个体能以自己的方式影响公共决策并且政府也必须依照法律对普通人的诉求予以回应的情况下,普通人是否在某个决策上享有投票权就不是衡量政府是否民主的惟一标尺。这有助于说明,在许多民主国家,尽管许多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参加投票(比如总统大选),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国家是民主国家。
我们会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普通人有集体确定某些事务的权利,但个体却绝望地感到他们与这些决策无关,这种情况是对自治与他治之间之区别的最好注释。比如,在某个国家,普通人每天早上都可以通过他们家中的交互式计算机终端,就公共事务投票,表达他们的喜好与需求。每天早上都会有一个或几个他们选出来的议会提出的议程出现在普通人的计算机终端。在这个国家生活的普通人必须用鼠标确定他们应当穿什么颜色的衣服;中午和晚上应当吃什么;陪护学生的家长们应当离校门多元;某个十字路口是否需要树立一块站牌;和诸如此类的事情。假定这个国家的普通人可以通过计算机获得任何他们认为与其投票有关的信息,包括其他市民与他们相似的观点。
再假定,这个国家没有公共讨论。没有报纸,也没有广播媒体,国家的法律禁止人们组成不同政党,禁止人们基于不同的需要而结成不同的社群;政府禁止公众集会、游行和示威,禁止个体通过出版等方式向其他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个国家,所有的公共决策都由多数人以集体投票的方式通过或否决,而一旦通过,个体就必须遵照执行。在这样的国家,每个人尽管都参与了公共决策,但他们绝对不会认为他们是这些公共决策的作者。
在这样的国家,尽管普通人有能力“以集体的方式决定他们自己的事务”,但却不能说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在治理自己或者他们的政府是民主的[4]。不仅如此,我们甚至有理由将这种治理方式当作可怕的暴政。为什么会这样呢,卢梭在很早的时候就指出了其中的缘由,他认为,如果特定个体的意愿与集体的一般意愿之间完全无关,集体的决策对他来讲就可能是压迫性的。[5]
因此,要想实现民主的价值,就必须在集体自决和个体自决之间,建立起持续的沟通和交流机制,而要保持这样的交流机制能够正常地运转,就必须像密尔在《论自由》当中充分论证过的那样,不压制任何言论或意见的表达,尤其不能压制的是那些与主流或官方的价值观不同的言论,因为“表示异议的自由并非仅限于无关紧要的问题,那不算真正的自由。只有在触及现在秩序的核心问题上有权不同意,那才是对其实质的检验。”[6]
二、民主为什么离不开表达自由
什么是表达自由,从最基本的含义上来讲,比如按照国际人权条约[7]确立的标准,就是任何人都有持有意见的自由,和使用书面的或口头的或任何他所喜欢的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比如公共安全、保护他人名誉和隐私或为了公共的卫生和道德,和合法的依据及合理的方式、方法,政府不得限制表达自由。此外,当私主体的行为构成对信息自由流动和表达自由的侵犯时,政府也有义务予以干涉。
民主离不开表达自由,信息能否自由流动以及公民能否充分地享有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衡量政府是否是民主政府的标尺。政府如果是民主的,就需要市民感受到政府是他们自己的,是代表他们的,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必须让市民们感受到政府随时倾听着市民的声音,随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回应着市民们的价值和观念。如果政府这也允许民众讲,那也不允许民众说,如果政府动不动就以武力对付以集体的方式表达其政治诉愿的民众,就不能说政府是民主的。
在价值多元的现代国家,市民的想法千差万别且难以在许多事情上互相认同。这使得政府积极有效地回应市民的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成为民主政府,要成为帮助民众实现自治目标的政府,我们就有必要调整分析的重点,从具体的政府决策转向这些决策产生、批准和在实践中修改及调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民们是否感受到他们自己的价值和想法融入其中或政府是否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回应他们的要求,是衡量政府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准。
这是民主政治必须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因。只有在市民们能够就他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畅所欲言的情况下,个体才能感受到他们参与了公众舆论的形成过程。如果政府的决策是在眷顾公众舆论的情况下制定的,即便是那些持不同观点或反对公众意见的市民,也会同其他市民那样容易感受到政府是与他们同在的,在美国,这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大家认为是反多数主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却是“民主制度的守护神”[8]。汉・凯尔森(HanKelsen)为民主辩护时,曾经这样说过:
只有他自己的意向与社会秩序中表达的‘集体’(或‘公众’)意愿协调一致,某个国民才会感到他在政治上是自由的。只有社会秩序是由其行为受到约束的个体创造的,才能确保‘集体’和个体意愿之间产生这种和谐。社会秩序是由个体意愿确定的。政治自由,也即社会秩序下的自由,是参与社会秩序之创造的个体的自决……
在民主的制度框架下,共同体的意愿常常通过多数派与少数派之间持续不断的讨论,通过大量参考与某个主题之赞成和反对意见而生成的。这类讨论不只在议会进行,更重要的是,它还在政治聚会、在报纸、书籍和其他公共意见的平台上进行。也可以说,没有公众意见背景的民主,是民主的反动[9]。
民主国家必须保护市民间和市民与政府间开诚布公的交流,必须为各类交流创造自由且安全的交流平台、沟通渠道,使每个愿意参
与交流的人,都能够通过非强制性地、平等而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意见和异议的方式,通过相互间的辩论和说服来形成共识。
当然,任何人都清楚,在多元化和个性受到充分尊重的国家,某些问题上的共识在有些情况下也许是无法形成的,但这里的问题不是共识是否能够最终达成。能否保证人们平等地参与共识达成的过程,能否保证政府和社会上其他处于强势地位的人或团体不用武力、非法的手段强迫人们接受某种观点,或通过其政治、经济等方面所处的优势地位垄断信息、操纵民意、误导受众,也许比以牺牲某种言论自由的利益而达成的共识更重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市民们自由地参与公共讨论,以便国家能够对他们的观点和价值有所回应,即便政府的公共决策与他们的观点和价值相去甚远,他们也可以在表达不同于政府的或社会主流观点的过程中,向他人或社会标明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建构他们不同于他人的主体身份。因此,言论自由那怕不是民主政治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