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平 姚传明:“协商民主”: 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

作者:金安平 姚传明发布日期:2007-10-28

「金安平 姚传明:“协商民主”: 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正文

无需讳言的是,在西方民主话语霸权时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是面临着很大压力和矛盾的。所以人们既渴望走出一条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以摆脱西方民主化的控制,同时希望这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能够得到西方主流民主理论的认可和接受。因此,一边探索自己独特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又一边挖掘论证它与西方传统和成熟的民主理论的可能关联,便成为许多中国学者在研究中国民主问题时候的焦虑和内心期盼。

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为西方政治学和民主理论中一个较为边缘的领域,在中国自被翻译成“协商民主”后立即产生了“协商民主热”。就是最好的证明。人们引用协商民主论者的话语“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非投票”来为中国特色的民主寻找一般性与普适性理论的支持,来论证不以竞选为主要形式的中国特色民主道路的超前和优越。

由此看来,当前中国出现的“协商民主”的讨论热潮,就不仅是因为近几年集中译介了一批“协商民主”的著作,更深层的原因或许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产生的“知音之感”和“共鸣”。

但西方民主理论界真的出现了协商民主的理论转向吗?这种转向的本来意义是什么?中国的民主政治在哪些方面和多大程度上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偶合因而产生了共鸣?如果说这一理论可以给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某些启发,那么我们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中国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性转换?

一、西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

从目前中国有关对“协商民主”及其与中国政治制度安排的相关研究来看,“协商民主”在几个方面遭到了不恰当的解读,对这些误读需要澄清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此“协商”(consultation)非彼“协商”(deliberation)

在中国提到“协商民主”,很自然地首先就会联系到在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协商制度,并用这一实际运行的制度安排来论证我们做的就是“协商民主”了。实际上,如果我们从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所使用的概念加以考察就很容易区分它们的不同。

所谓西方协商民主中的“协商”(deliberation),从词义上看,实际

上包含看“慎思”(consideration)和“讨论”(discussion)两个方面的含义, deliberation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适当讨论之后,个人依据其学识和良知在对相关证据和辩论进行充分思考的情况下决定支持某一集体行动的过程。[1]它不仅反对不假思索的决策,更反对为了个人或团体利益而进行讨价还价。正是从这一意义上,deliberati0n(或 deliberative)这个单词在此前的译著:中,多被翻译成“审议”或“慎议”,意为“审慎地讨论”,这基本上符合 deliberation两个方面的含义。

但自2001年中央编译局的陈家刚博士将其翻译成“协商民主”之后,“协商”的译法开始流行起来,而误解也就开始产生。如果仅从翻译的确切性来考虑,就如中国人民大学谈火生指出的,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泽成“协商民主”不仅没有考虑到“慎思”的含义,甚至将协商民主论者所反对的“讨价还价”、“相互让步”的意味包含了进去。[2]

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行的翻译一直是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CPPCC)。 consultation(或consultative)意为咨询,这很符合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在中国政治安排中的实际角色和作用,但咨询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念明显不同。另外,西方的“协商”民主更多的是一种理想追求,它属于价值层面的信念;而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则明显为实际运行的制度安排,属于经验层面的设计。因此,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并不同于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协商”。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安排中同样包含了一些协商民主所追求的理想因素,也正因为此,才有利用中国政治的本土资源和按照中国的政治习惯,将“审议”(deliberative)翻译成协商的事情。

2.边缘而非主流,理想而非现实

自Deliberative Democracy被翻译成“协商民主”理论后在中国立刻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而且这个反响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学术界,出现全社会的“协商民主热”。大家普遍的印象似乎在西方,民主理论已经从“自由民主”转向了“协商民主”,并出现了取代之势。然而,协商民主真的成为西方民主理论的主导范式并已经迅速波及多国了吗?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出现了协商民主的转向?这种转向的本来定位是什么? 实际上,如果说西方的民主理论出现了向协商民主的转向,那首先要认识到这种转向只是政治哲学领域内发生的“转向”。也就是说,相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一统天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确实发出了不同于前者的声音,特别是在罗尔斯、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大家介入协商民主的讨论之后。因此,与其说这是民主理论的转向,毋宁说这是政治哲学在某种程度上的“复兴”。然而,姑且不论这种“复兴”在政治哲学领域有多大影响,我们应当清楚西方的政治学,尤其是美国政治学的现状是,自20世纪50年代行为主义倡导科学方法之后,政治科学的影响远远超过了政治哲学,对民主的经验研究也一直主导着民主理论的发展,甚至在一段时间里我们很难看到对民主规范性的研究。 根据对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杂志的统计,与“协商民主理论”相关的论文多发表在哲学类的期刊上,而作为政治学最权威的杂志《美国政治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白1994至2003的10年间,有关民主问题的论文共有43篇,其中直接讨论协商民主的仅仅只有两篇,而且它们在整个JSTOR数据库收集的文章中也不过只被引用过一次而已。

另外,从中央编译局2006年出版的“协商民主译丛”来看,相当数量的著(编)者是美国以外的学者(比如南非、澳大利亚的学者等),可以推想协商民主理论热至少不是美国政治科学理论中的主流理论。当然,这并不是说不是美国主流就不重要。也不是说政治哲学领域的规范民主理论不重要,而是说我们对学科发展动态和趋势要有恰当把握以防止出现理论上错误判断。

实际上,“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不仅面临着内部不同流派的广泛争论,而且,一些主要主张和承诺的被批评也从来没有间断过,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规范的层面批评“协商民主”理念的“不切实际”(unrealistic)。在很多理论家看来,协商民主所许诺的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应该平等、自由地参与决策,并通过相互审慎的讨论达成共识只不过是一个民主的神话和乌托邦,他们不断质疑,在一个多元文化和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公民如何都能参与到决策?如何都保持理性并达成共识?他们为何要将其宝贵的时间花费在公共集会而非休闲或者其他活动上? “协商民主”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如果“协商民主”可以让步或退步到只能发生在基层或采用某种代议的形式,它应该如何面对其他民主模式的挑战等等?

第二种批评主要是基于实证研究的视角,认为“协商理论”没有具体描述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协商”是怎样的,它有没有发挥出这个理论声称的优点,使“协商”运行起来存在哪些障碍,以及某些具体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比如莫瑞尔(MiChael E.Morrell)通过对不同人员进行分组实验和比较后指出,协商的决策过程,对公民的国内政治效能(internal political efficacy)并无直接影响;克洛甘(Colleen M.Grogan)等以康涅狄格州医疗改革政策制定中的“协商”为个案,考察了实际的协商与“协商民主”理念的较大差距;格里夫(Pablo De Greiff)批评了杨(Iris Marion Yong)所主张的“团体代表”(group representative)制等。[3]

5.既非与“选举”相对立,也不是代议民主的替代品

现在许多人都认为协商与选举是并列的一对,甚至认为前者是后者的替代,至少是补充。然而,即使是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家从没有将“协商”与“选举”(更广义上的投票)相对立,相反,正如科恩(Joshua Cohen)指出的,协商观念不能仅通过强调讨论而不是谈判或投票来区分。[4]协商民主理论家只是将“协商”与“聚合”相区分和对立。按照古特曼(Amy Gutmann)和汤普森(Dennis Thompson)等人的理解,协商与聚合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当面对根本性的分歧时,前者试图通过合理论证以转换不同的偏好并最终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而后者则按照偏好的多少进行决策。[5]因此,协商和聚合代表了决策形式的两个“极端”,一个幻想追求共识,一个假设陈列偏好。但这两种方式一个是协商民主理论追求的理想,另一个则是理性主义的理论假设,而实际投票的过程则处于这两者之间,因为个人既不可能完全符合理性主义“经济人”的假设,也不可能达到协商论者所要求的“觉悟”。

所以,协商民主对聚合民主的批评,只是两种不同导向的民主模式在规范层面的争论,其目的可以理解成前者希望实际政治运行的制度,更加朝向“协商”的极端倾斜,但它的这种批评不是否定式的,而是建设性的;不是要构造另一替代性的理想,而只是为了证明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只要某些温和的改良有效,也会导致理想的实现”。[6]曼尼德兹(Agustin Jose Menendez)更是直接地论述了目前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任何形式的代议都远非理想,因为它使民主远离了道德讨论的认知价值(epistemic value)最大化的目标。但是,很显然的事实足,惟有代议制民主是制度化公共协商的恰当的形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为公共协商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制度框架,它还为公民投票后继续就公共问题进行对话创造了条件。因此,代议既是赐福也是降祸。它要求我们在代议制下通过增添其他一些制度安排以在一定程度减少其弊端。”[7]

因此,协商并不是为了代替选举(投票),它只是指出了现实投票中的不足。以及改进的方向。“协商民主”也没有完全弥补“代议民主”的缺陷,因为协商民主只是通过列举代议民主的缺陷而声称其更加优越,它无法证明在代议制下的所有问题都能够在协商民主下真实地得到解决,而且不会产生其他(在代议制下也许已解决的)新的问题。 总之,与“协商”相对应的是“聚合”,而非选举。选举既不等同于聚合,也无法与协商相对立,这不仅因为前者是个实体,而后者仅是假设(理想),更重要的在于选举既能靠近聚合这一端,也可以在协商理想的指引下不断朝其迈进。

二、西方“审议(协商)民主”基于何种理念和原则

“审议(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之所以遭到误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将一种理想的民主与一种现实的政体相混淆。也就是说,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政治理想而非解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民主应当如何而非实际怎样的问题。然而,当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被译介到中国以后,协商民主广泛地被当作一种实际运行的政治制度,一种取代“自由民主”的新的政治发展道路。因此,要对以上的误读进行正本清源,关键的是要理解协商民主的规范理想的性质以及支撑这一理想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形态,协商民主论者虽然在协商的内涵、协商适用的情境(context)以及这些情境中有多少议题需要民主控制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他们在(协商)民主应该如何组织上却达成了较大的共识。也就是说,大部分协商民主理论家都同意,如果要实现协商民主所具有的教育民众、合法化决策、培养公共精神、揭示信息等潜在的优势,没有一套清晰和可接受的标准与程序以组织公共协商是不可能的。在他们看来,如果Deliberativc Democracy的结构,满足丁包容(inclusion)、平等(equality)、明理(reasonableness)、公开(publicity)等理想条件,协商民主以上的优点就能发挥出来。

包容

传统民主理论中的包容性主张也是协商民主获得合法性的基石,正因为此,它才摆脱了原初古典协商民主的“反民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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