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塔潘:朋友与公民:转变中的现代共同体基础

作者:帕塔潘发布日期:2008-01-14

「帕塔潘:朋友与公民:转变中的现代共同体基础」正文

帕塔潘(Haig Patapan)汪宏伦 校译

对于公民这个议题,社会契约、同意与「权利」等现代概念为我们提供了强大且影响深远的思考架构。这个拟法律观点建构出来的公民概念原本是以民族国家为前提,但是在全球化的影响下,也被挪用至国际领域的讨论中。本文主张,由于全球化运动的一项重要发展──地域主义的份量日益加重的趋势,我们有机会回归另一个可能更丰富的古老公民概念,也就是以友谊为基础的公民地位。

在全球化的潮流中,人们理解权利、自由、平等、公民与法治等重要政治概念的思维习惯面临的挑战愈来愈强烈。在上述政治概念当中,公民可能是最能够因应全球化契机,进行根本整理,甚至创新的理念。在这篇论文当中,我将探讨全球化运动如何挑战我们所理解的公民理论。

在本文的第一个部分,我先对普世公民(cosmopolitan citizen)这个理念作一个概述;普世公民理念是人们在全球化运动的刺激下,对公民议题所作的主要反省之一,有深远的影响。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譬如康德(Immaneul Kant),很早便提出普世公民的理念;这个公民地位最初只存在于共和国这种政治体制当中,但随着同意与权利等基本概念以及社会契约理论逐步扩张到全球政治环境,它也能应用于全球脉络之中。普世公民地位有不容忽视的长处,特别是对于公共参与最低条件的厘清,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包括太拘泥于法律、「淡薄的」公民概念,以及对「社群」的明显冷漠。

这些不足之处显示,我们需要一个更丰富、更复杂的公民概念,这概念不仅要能够承受全球化运动的诸般强大趋势,而且还要能顺势蓬勃成长。在本文的第二个部分,我指出,全球化除了同化整个世界的趋势之外,同时也有另一个同样强大,偏向地域主义的趋势。这个全球化的重要面向与同化趋势并非全然对立,但也开启了另一种公民概念出现的契机;这个另类的公民概念我称为「政治公民地位」(political citizenship),是以友谊为公民地位的核心原则。

在文章最后,我评估这个公民概念的长处以及它对政治与参与议题的一些启示,同时也指出它可能有的限制,特别是它对敌友关系的分判。

一、普世公民身份

拒绝神权论、君主制,以及中世纪所界定的「属民」(subject)概念,进而接受「个人」(individual)这个理念,对西方世界而言,这样的转折是公民理论最重要的转折之一。从知识基础而言,这个新概念是以新的人性与政治观为前提而成立。现代人不再接受人有「政治」本性的说法,亦即「唯有与他人共同生活,人才能成就卓越」的亚理斯多德观点,现代人之所以成立国家,是为了建立一个避开人类原始状态穷困混乱的避难所。[ 关于政治合作关系的应然性,参见Aristotle, Politics, Book I (Aristotle 1984). 根据亚理斯多德的说法,每个人都有追求这类合作关系的强烈倾向(1253a30)。因此「一个人若是没有能力参与,或者是因为本身的自给自足,没有参与的必要,这种人不是城邦的一员,换句话说,他不是兽就是神」(1253a25)。] 共同生活既是迫于无奈,另一方面,人们也不认为国家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因此对加在他们身上的规范也列出清清楚楚的限制条款。[ 关于反对亚理斯多德人性观的早期现代论述,可参见Machiavelli, 1996, Discourses, Book I, 1-2章。] 这样的人性观便成为自由民主宪政主义的根本原则。现代社会契约理论便是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定义权利、平等、公民与统治等等概念。从自然权利为最高前提的理论思维发展出国家的契约特质,亦即,国家是经由个人同意所组成的人为建构。重要的是,公民这个地位具备了自愿加入、依法行事的等重要特质,也因此被限在一定范围之内。[ 柏拉图在Crito(1984)这篇对话录的50a-54e节中便已指出「社会契约」概念的说服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苏格拉底的说词,这个契约是「法律」与公民苏格拉底双方订定的。至于最着名同时也是最有影响力的现代早期契约理论,参见Hobbes, Leviathan (1968),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992)以及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1968).]

社约论下的公民概念,连同个人主义代议民主、宪政主义,以及法治等等相关制度设计都只存在于国家的架构之内──在现代早期的思想家眼中,国际领域仍然是一种自然状态,但他们也曾付出很大心力,想要减轻国际领域无法律约束的混乱程度,[ 举例来说,Hobbes在Leviathan第30章对主权者的劝告,〈关于主权代表的职务〉;Locke 在The Second Treatise第16章对征服行动所加的限制,更详细的论述可参见Hugo Grotius的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因此,我们发现,早在现代早期的社会契约理论当中,理论家便曾尝试跨越国家的藩篱。[ 参考Machiavelli在Discourses第一卷所描述的,由于所有共和国都难免的变动与帝国本质,公民成员的范围势必要扩张。](这是因为国际关系与「外力」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直到康德援引人权概念,才为普世公民地位建立了道德基础。[ 参见其政治着作,譬如’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from a Cosmopolitan Point of View’以及’Perpetual Peace’ (Kant 1963)] 康德把自然权利转换成人权的诠释已经获得充分的证明。由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思想的影响,康德把因果关系分为两种,一种的理据是自然;另一种的理据是自由。感觉世界的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或者说现象性,决定于自然界的定律。但实体意义的因果关系则承认「先验自由」(transcendental freedom)这个理念、人自由的可能,也因此承认道德的可能。人的根本自由与自然必然性的现实两者并存,这样的事实对权利内涵产生重要的影响。

康德区分两种权利:源自先验原则(a priori)的权利(自然权利),以及出自立法者意志的权利(实证或法定权利)。诸项权利,作为各项道德能力,也可区分为先天就有的权利以及后天取得的权利两类。依据康德的说法,先天的权利只有一种──自由「是唯一人,因其为人的事实,而拥有的原始权利」(Kant 1991, 63)这项先天权利涵括了平等权、为自己作主的权利,以及沟通表达的权利。由于是以自由为原则的权利,这项权利也许有办法解决后天权利的相关争议,而且它还有以下的重要政治意涵:人的权利必须奉为神圣,不管统治者必须为这些权利做出多大的牺牲。[ 参见康德的 ‘Perpetual Peace’(1963)。] 如此一来,毋须诉诸利害计算这种蛇类的机巧,人本身的尊严与无穷价值便可当作人追求道德的理由。

现代强调人的自由,因此也重视人的尊严;如此一来,伦理、道德与法律这些原本受限于国家体制的概念,便有机会大幅扩张成为全球性的概念。[ 参见Rawls(1971, 1999); Young (1990); Baubock (1994)等。关于人权问题,参见Lauren (1998);关于全球公民社会,参见Walzer(1995);关于伦理问题,参见Küng and Kuschel(1995)。] 对于我们的讨论而言,重要的是,这样的趋势也赋予新公民概念发展成熟的契机,让每个人的尊严与价值相等的原则能够成为全球公民体制的基础之一。然而,这样一种公民地位若要成立,同样必须藉助维持自由宪政国家公民体制的那些制度。因此,康德式的人权理念,一方面让普世公民成为可能实现的理想,另一方面也指向建立全球政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但具体来说,康德对这个议题的看法有其限。譬如,康德在《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一文当中提出,「确保各国永久和平的明确条款」所需要的是共和国与自由国家结合的联邦体制,而不是统治全球的单一国家,因为「惟有在联邦式的联盟体制下,政治与道德才有可能和谐相处」。[ 这也就是说,他同意共和政府这种体制的规模有先天上的限制,无法克服。(Kant 1963, 85-136)] 然而,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重要性日益增加的事实显示了以下的趋势:由国际组织负起更多责任(以社会契约式的代议理论为授权的根据),以实现普世公民的目标。这些国际组织的领域包括政治方面(联合国及其相关组织)、经济方面〔包括世界银行(World Bank)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及法律方面〔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无论从经济、科技与文化各方面趋势来看,全球化明显加速道德、政治与经济议题与制度的国际化,也因此支持迈向全球公民体制的目标。

这种普世公民的概念有它不容忽视的优点。[ 关于全球公民问题的相关研究,可参考Stokes(2000).] 我们已经指出它与现代自由主义概念在理论层面的相似之处,虽然某些关键的理论论述,诸如主权概念,与这个理念的矛盾程度仍然很大。近来日益强大的国际经济力量对国家权力强加限制,因而引发的种种争议,便是一个例子。除了理论层面的相似之处以外,普世公民概念还有其他重要的长处。这种概念提供重要的最低标准,让我们得以衡量个人在国家内部的地位。虽然仅只是最低的标准,而且由于国家主权概念的作梗,仅能发挥有限的现实作用,但这样的标准,不管怎样,仍然提供了强大的宣传与政治依据,以评估各个政府的表现,也因此有可能建立一个合理的依据以处理、改革主权国家这个原本不受任何拘束的体制。此外,对于因为全球化程度提高所带来的国际问题,普世公民概念也可以提供基本的理论架构。从历史教训可知,战争是重大国际问题的原因。现代战争带来的问题更是严重,因为现代科技的进展,核子与生物化学武器的发展不再是天方夜谭,这些武器不只伤害战争中的特定对象,对所有人类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甚至长期的危险。但是,除了战争之外,我们也看到其他一些议题与利害关系,现在也被认为是跨越国界的问题。环境议题与永续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让人们认识到生物区域(bio-regions)的重要性,这种生物区域涵括不只一个主权国家在内;人们也认识到环境破坏并不会受限于国家的界线。这类问题还包括:国际犯罪(包括组织与意识型态,科技与传统犯罪)、难民(特别是因为战乱与环境破坏问题),以及智慧财产权问题(基因操控技术的进步与网际网路发展所导致的结果)。

但是,这个公民概念也有严重不足之处。当人们越来越关切社会资本衰退、社会解体,以及文化多样性遭受破坏等等问题时,对于人们希望进一步丰富人的共同存在处境的愿望,普世公民理念似乎难以提供真实的慰藉。这类公民理念虽号称具有放眼全球的胸怀,但它赋予个别公民的份量实在无足轻重,益发让人感叹:为了现代性所承诺的物质享受,人们所付的代价实在是太高了。普世公民这样一个理念给人的印象是了无生气、平淡稀薄,扯得太高太远了。它的论述虽也出自政治性的关怀,却被打造成抽象的道德伦理原则,然后才被重新注入日常生活当中,似乎总难免奥秘难解的抽象气息。

这类对普世公民的批判,有些已可见于早期的政治思想。根据亚理斯多德的说法,希腊智士Lycophron 主张法律就是契约,而城邦不过是人与人的「约定」,是「地域性的合作关系,其目的在于避免互相伤害,其次则是为了交易」。亚理斯多德则认为这样的关系是城邦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条件本身并不充分。一个仅只依赖法律赏罚与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城邦不能算是城邦,因为它忽略了政治德性与罪恶的重要影响,顶多只能算是一种商业同盟而已。(Politics, 1208b30)普世公民理念追随着Lycophron的脚步,似乎也把政治德性的理念抛诸脑后,仅以契约,也就是法律思维建构全球公民的形象,结果是把政治简化成法律关系,也把公民关系简化为商业协定。

事实上,对早期自由主义批判最力的思想家可能会发现:他们大多数观点甚至更能用来批判普世公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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