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洲:想象的报复:西方政治学视野中的“怨恨”

作者:王海洲发布日期:2008-02-13

「王海洲:想象的报复:西方政治学视野中的“怨恨”」正文

摘要:“怨恨”是现代西方社会所有紧张态势中一个如影随形的主题,它不仅是可供分析和考察的根源性现象,本身更是具有强大解释力的理论路径。源于价值差异的怨恨不仅会导致价值冲突、拒斥价值认同,更为重要的是会以各种具有威胁性甚至破坏性的方式寻求自身价值的确定与承认。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在一个价值多元化与政治民主化得到普遍认同的政治生活中,这种怨恨的积聚和表达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得到明晰的认识,并努力寻求克制怨恨的有效途径,以积极应对危机、减免伤害。这些不仅是西方政治学视野中怨恨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亦是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一直严肃对待和广泛探讨的重要课题,能够为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诸多冲突提供富有创见性的参考。

关键词:怨恨; 价值生成; 政治动员; 宽容; 共识

引言

作为一条特殊的研究路径,“怨恨”在现代西方学界正得到不断的拓展和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一个世纪以来所发生的诸多席卷全球的重大事件:比如先后相继的两次世界大战,从剑拔弩张的两极冷战到冲突不断的多极竞立,从迷惘一代到垮掉一代再到放弃一代的社会文化运动,数次重创社会发展的经济危机和源源不断的民族和宗教对抗,以及破坏性越发强大的恐怖主义活动等等。这些事件造成了空前而惊人的伤害,仅以战争为例,“在1900年至1999年之间,世界上爆发了250场国际的或国内的新战争??大约1亿人直接死于由政府支持的、由军事单位组织的集体暴力”,更发人深省的是,其中“平民死于战争的人数比例高得惊人:第一次世界大战是5% , 第二次世纪大战是50% , 而20 世纪90 年代的战争则达到90% “。 这些事件不仅为怨恨的滋生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而且使怨恨成为重要的考察视角:主要包括国家和民族等政治共同体中的冲突和对抗,宗教-政治叙事中的紧张结构, 冷战后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思潮和主义的评判性反思以及愈发炙手可热的恐怖主义研究等等。在大陆学界,除文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中零星的对怨恨理论的研究外,以怨恨为核心的政治分析还停留在萌芽阶段,没有一条从怨恨角度分析社会矛盾结构的专属路线。

西方政治学领域中的怨恨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怨恨的发生,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价值层面上的冲突;二是怨恨的动员,主要通过各类社会行为宣泄情绪、表明立场以及实施变革等。首先,关注怨恨在价值层面上的生成和诉求,是因为价值分歧是诸多冲突的主要原因。如果怨恨本身蕴涵着价值观的诉求,那么它就应该对冲突的产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弗林斯认为,”怨恨是否在各种宗教及教派的产生中发挥着作用,它们是否在积极真理的外表下制造着堕落的道德判断--这些还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对怨恨在其他方面怀有相似疑惑的学者也非少数,对他们而言,怨恨只是研究道路上一个不值一跨的障碍,或许这种忽视值得商榷。其次,怨恨如果的确对各种冲突负有一定责任,那么究竟是以何种方式或路径释放其能量的?其后果又是如何? 世界范畴内的各种冲突如同一个各种价值观一并登台的假面舞会,令其取下面具显露真容不但有助于发现冲突的根源,而且也能够为消除冲突寻得有效方法。从合作的角度出发,怨恨不仅是不合作的缘由之一,同时还具有与之相反的意义,即怨恨也能够为实现合作提供可以反而鉴之的动力。

同时,对于我们而言,西方政治学中的怨恨理论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镜头,能够提供一个特殊的视角来审视当代西方世界中各种冲突和对抗的本质,同时也促使我们在面对充满怨恨积聚和动员的危机重重的世界时,思考如何建构起克制怨恨的机制,努力实现宽容、达成共识。而这一点,理应为不敌视世界和平与发展、依赖于广泛交流与合作的所有个人或群体都恪守的基本底限。

一、”积怨难平“:怨恨生成的价值考量

怨恨是一种特殊的情感体验:它因无法或无力跨越比较产生的差异鸿沟,只能在隐忍中持续积蓄怨意,或心怀不甘、寻思报复或忍气吞声、自怨自艾。和仇恨、敌意或妒忌等情绪一样,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比较是它们的共同源头。怨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会通过反击、报复等行为的胜利而彻底消失,无法平复的怨意贯穿始终,难以停歇。这种情感包含着三个基本元素:自我( self) 、他者( other) ,以及前者对后者的憎恨中所持有的”泾渭分明、有失偏颇的价值标记“。在怨恨中,自我通常过于软弱无能,或者无力承担过高的报复成本,从而无法展开即时性的报复,惟有选择长时间的隐忍,在枕戈待旦中准备对相对强大的他者进行”自卫反击“。

这种怨恨常表达为:“我不能原谅你,是因为你不是我”,而这种指向他者“本质”的怨恨显然具有不可置换性。于是,一个价值偏爱结构通过怨恨建立起来,它表现为绝对的价值不相容。情感层和价值层的不同诉求构成了天平的两端,在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各有侧重,主要和社会价值的评判秩序紧密关联。在现代政治哲学的范畴内,怨恨源于价值差异,产生价值冲突,并拒斥价值认同。

前现代社会的怨恨滞留在情感层上,对此有两种相辅相成的解释。首先,前现代社会的价值体系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在价值分阶上严格地执行单一标准,这就避免了不同价值在社会层面上的冲突。社会政治制度赋予了价值等级差异的合法性,即使是改朝换代性的大规模社会冲突,也不会影响社会价值体系的稳定性。新权力系统巩固后,通过承继和恢复旧有政治秩序,很快便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声音排斥在社会记忆之外。其次,前现代社会的阶层流动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从一个阶层到另一个阶层的跳跃需要付出极大的能量,往往只能通过个体的努力寻求个别突破。于是封闭的阶层体系中所出现的怨恨更多地表现为妒忌或艳羡,颠覆不了得到普遍认同的价值体系。

但在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一元的道德体系有了多元化倾向,怨恨从一种比较单纯的情感体验变成价值结构的偏激评判者,作为一个重要角色积极地参与到影响社会结构的政治动员中去。怨恨的新角色随着西方社会对传统价值的颠覆而确立起来,它是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中的隐秘旨趣,有着独辟蹊径的发展脉络。其理论起点是马基雅维里,他突破了古希腊主要关切政治生活中道德缘起和伦理建构的传统,提出将所有的历史知识和生活经验用来支撑对现实政治的判断,重点关注“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而不是“人们应当怎样生活”。马基雅维里的理论常被理解为“政治的非道德化”,实际上正是对传统道德的否定。

随后,霍布斯将其理论核心集中在“来自根本上非正义的虚荣自负与根本上正义的暴力死亡恐惧之间的人本主义的道德的对立”上,这是个体权利意识的萌芽,也是怨恨诉求的主要方向。个体意识的觉醒带来的是现代社会价值平等体系的建构,由此怨恨在价值层上的诉求逐渐显山露水。洛克提出:“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这种观念得到了后来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接受和阐发,而黑格尔则将之直接引入价值对抗的分析框架中去,他“把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根源追溯到道德冲动那里”,这是价值层面上的现代怨恨分析途径的首个风标。同时,他断定现时代的人是“主人和奴隶……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人格二分造成的冲突形成了苦恼意识。

它和怨恨有着共同之处:都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无能”,使得人们只能“在苦恼中抱怨”。其解决之道是在自我承认和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实现善治,他在建构市民社会理论时格外重视这一点,而舍勒最终提炼出怨恨理论时是出于对西方市民社会精神的独特思考,两者之间有着为人忽视但显然存在的承接关系。

西方近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与这种理论流程基本一致,经过英法思想启蒙运动和欧美各国的大革命运动,传统的等级价值秩序崩溃后,市民社会不断壮大。怨恨的发生机制就隐现在这个过程之中:反对专制、鼓吹平等的呼声引发了大众价值体系对高阶价值体系的怨恨,通过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否定、攻击并且最终颠覆了后者的地位。新生的社会价值秩序不再保持相对的稳定和平衡,而是充满了怨恨与不和--低阶价值的暴戾和高阶价值的怨气没有通过任何途经或阀门得到缓解和控制,这条鸿沟之上无法架设任何形式的桥梁。在告别传统等级社会之后,看似一个价值平等的均质社会逐渐确立,实质上其中的价值怨恨并没有随着对平等观念的普遍认同而消失。伯林认可公民社会中的平等关系,但坚决地否定其中存在一个衡量万般价值的尺度,因为“人类的目标是多样性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对价值多元论的承认只是一种宽容,它为现代社会多元价值体系的和平相处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并没有改变多元价值之间的潜在敌对状态。从怨恨的角度而言,其原因在于现今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多重层次的怨恨。

首先,这种怨恨来自于对世俗价值本身的无能境况的怀疑。它在现代社会所取得的胜利,只是一来得益于无能意义上的大众动员--来自怨恨本身无能感的积蓄,二来加剧了大众的无能境况,他们往往满足于享乐主义带来的消费层面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沉醉于自由主义肤浅的幸福感--所以要么对价值层上的幸福无所要求,要么会在价值冲突中成为一个鲁莽的自身价值保卫者。在此意义上,世俗价值的胜利来自于价值无能者的动员和斗争,同时在胜利后他们依然会重新生活在一种新型的无能境况中,这是和他们自身的特殊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它所揭示的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的忧患,也是我们致力于发展政治文明的根本缘由和强大动力。

其次,这种怨恨来自于对平等价值体系的怀疑,“这种情感预设了平等观念”,即如果我们怨恨己之所得量不如人,一定是因为他人所得取之不当。正如弗林斯所言,“现代政治、社会、道德和教会都倾向于追求人的平等--在这种倾向背后就隐藏着怨恨”。哈耶克从法律的角度为平等正名,他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自由的伟大目标,而这一原则“扩大至包括道德的和社会的行为规则”,是民主精神的主要表现,而这能缓解人们对自由所必然产生的不平等的不满。泰铎则提出了“补偿正义”的概念,其意义在于“在受害者与公众、过去与现在之间加以补救,更进一步建构出与该激烈变动(指社会变迁--引者注)相关的重新分配政策基础”。但事实上,法律平等在实践意义上有着诸多平等困境,同时给予弱者的补偿往往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表层意义上的裁决,事实上是“道德上的罪恶”和“内在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平等往往得不到价值冲突双方一致的承认,他们甚至质疑并反对法律在价值平等上所作出的努力。

第三,这种怨恨与现实利益冲突皮毛相附。现代社会的价值冲突很多时候源自利益冲突,在对各类社会资源的争夺中,弱者的怨恨得不到缓解和释放,于是从一种对对象本身的怨恨上升到对对象价值观的怨恨。因为“支配着冲突的集体利益……可能是在未承认和尊重的规范要求留有余地的道德经验境域中被构造出来的”。所以,利益冲突可能隐含着价值层上的怨恨,弱者不仅对强者的占有行为心怀怨恨,而且进而对强者的价值表示否定。罗尔斯主张“正义优先于效率”,通过对弱势的倾斜性关切缓解他们的怨恨。这引起了诺齐克尖锐的批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

所以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非但有倡导平均主义之嫌,而且因追求结果平等而伤害到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其结果是产生了强者对法律和道德所保护的弱者的怨恨。如杜达斯就曾指出在历史上受到忽视的美国民众要求特权的主张便不仅本身“是一种怨恨的表现”,而且又会激起“反对社会再分配变革的人们的对抗,后者从而将自己视作自身利益和美国核心价值理念的防卫者”。

在诸如平等、自由、民主等现代社会各种价值特征之中,怨恨和平等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而由于平等价值观念所带来的一系列困境,怨恨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或暗藏杀机或大显身手,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危机。在西方政治生活中,这典型地体现在涉及资源纷争的强势政治行为中,以及秉持自身政治理念的激进政治价值观中。正因为怨恨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的动员能力,使得这种强势和激进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目的。

前者如英美等国在萨达姆政权倒台后对伊拉克乃至中东地区的石油资源有了更强的控制能力; 后者如上世纪90年代西欧激进右翼党派在选举中的获胜,是因为他们获得了蓝领、低收入者和失业者的大量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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