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允仁:为什么是“宪政民主”而不是“人民民主”?

作者:许允仁发布日期:2008-03-31

「许允仁:为什么是“宪政民主”而不是“人民民主”?」正文

近日在新华网上读到了俞可平《民主是共和国的生命》[1]一文,以及新华社记者采访俞可平等政治学专家后所撰写的《中共十七大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布局》[2]的报道。

俞可平先生作为目前执政党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的主要解释者之一,向我们勾画了这么一幅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即以人民民主为中国政治改革的最终目标,而以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推进手段,实现这一目标的现实路径则是,通过渐进的增量民主,以不断扩大党内民主的方式来带动人民民主。

近年来,执政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最大特点是对党内民主的强调。就如俞先生在文中指出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政治权力核心,几乎掌握着全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没有党内的民主,就意味着没有核心权力层的民主。” 以往谈到民主,总是只讲以村长选举和村级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结果推动基层民主推了几十年都未见有大的成效,现在执政党开始公开谈论“核心权力层的民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而且,我们确实看到,党内民主也不仅仅只是停留在谈论上,在推动决策过程、财务管理,特别是人事安排的制度化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重要的进步。比如,干部任期制的全面推行,领导职位(包括最高权力职位)最多连任二届已逐渐成为制度,许多级别较低的行政管理职位,通过聘任制的方式引入了竞争机制。在决定由谁担任领导职位的人事决策过程中,一定范围内的民主评测和咨询协商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和逐渐制度化的作用。

然而,尽管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取得了上述的种种进步,俞先生在文中也提到了人民的选举、权力的监督和公民的参与等现代政治文明的各种基本要素,他的增量民主,循序渐进的现实路径的提法,从原则上说也完全没有错。但是,在认真地阅读和分析了相关的文本之后,我们不得不遗憾地说,从总体上看,透过俞先生的解释,我们仍然没有看到一条执政党如何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引领整个国家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明晰的道路。

更准确地说,不仅仅是没有指明达到目标的路径的问题,而是连一个真正明晰和可验证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都根本没有提出来[3]。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俞先生将“人民民主”这个在学理上既含糊不清,而在实践中已反复证明会带来众多危害的概念,当作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在本文中,我们想要论证的是,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宪政民主”,而不是什么“人民民主”。当然,我们也深知,将“人民民主”确立为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方向,并非仅仅只是俞先生的个人观点,而是执政党高层的集体决定,而且执政党做出这样的论断,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对一个在其创立之初就加以信奉的政治传统的重申和传承。

但是,正因为如此,本文将要做的学理上的澄清就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在我们看来,在执政党完成自身的政治哲学转型,用“宪政民主”替代“人民民主”作为政治制度发展的目标,并使之成为朝野的共识之前,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很难取得真正有价值的突破。

对俞先生来说,也许他的本意只是,在大的提法上先顺应传统和主流,在此前提下,悄悄地加上一些现代政治的元素,以此寻求政治现实和政治思想上的渐进。这种做法作为一种现实的策略本来并没有错,但是,当俞先生作为政治学领域的权威专家,却高调地为“人民民主”这样含糊而又危险的观念背书的时候,不能不对整个朝野的宪政民主共识的形成产生某种负面的影响。当一个真正有价值的目标都无法形成的时候,又如何谈得上渐进呢?

一、“宪政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核心差异何在?

在政治思想史上,让・布丹首先将主权和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霍布斯进一步将公民的权利阐释为国家主权的根据,不过,他们二人都相信只有将主权赋予君主才可能使其得以行使。是被哈贝马斯称为“共和主义政治理论奠基人” 的让・雅克・卢梭首次系统阐发了近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的理论。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卢梭全盘保留了布丹和霍布斯赋予君主的主权的那种绝对性和不可分割性,只是将其从君主那儿拿过来,交给了一个神圣而又抽象的概念――人民。

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暴力革命建立起来的一党专政的国家,在政治哲学上,普遍信奉列宁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学说。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绝对论的继承和发展。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有三个基本特征:不受任何限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因而也就不能被任何他人所代表。列宁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前二个特征上,全盘继承了卢梭,在第三点上则作了自己的发展和修正。它认为人民是可以被代表的:顺应历史规律,因而“大公无私”的无产阶级可以代表人民的意志;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前锋队可以代表无产阶级;而久经考验、功勋卓著和品德高尚的党的领袖集体,特别是掌握最高权力的领导核心则代表着党。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主权学说,一方面通过用执政党和党的领袖来代表人民的做法,解决了卢梭因宣称人民的主权不可转让,不能被代表,而导致的在直接民主制下,难以构建有效政府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它又将一种在专制君主制下授予君主的不受任何限制和不可分割的绝对权力赋予了执政党的领袖。而且,由于传统的君主制是建立在家族统治的基础上,而这种绝对权力则建立在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暴力统治的阶级专政的基础上,因而,它更加坚固,并且具有更轻易地穿透一切自然的屏障和壁垒,介入个人权利的全部领域,直至灵魂深处的强悍力量。站在宪政主义的立场上,这种以人民的名义,使公共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介入个人权利所有领域的政治制度,被称为现代极权主义。而十七大政治报告和俞先生文中的“人民民主”正是这种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简称。

卢梭之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发展和落实了他的绝对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同时,从贡斯当到哈耶克,200年间,一系列宪政自由主义思想家,对卢梭将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赋予人民的做法,表示了疑虑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种人民主权有限论的宪政民主的思想。由于法国大革命和现代极权主义运动的惨痛教训,和英美以及大量的后发宪政民主国家的正面示范,宪政民主主义在理论上日益成熟,在实践上不断扩展,目前已成为全球政治文明的主流。

概括地说,宪政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认为国家的主权应来自于人民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应该构建一个怎样的主权和如何构建主权的问题上则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心分歧:

一是人民的主权是有限的还是绝对的?宪政民主主义认为人民主权是有限的,因而,一个当政者即便是真正地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他的权力也必须受到外部强制性规则的限制和约束;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则认为,人民的意志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因而,一种按照人民的意志构建起来的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它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强制力去统治自己愿意介入的一切领域而不受任何的限制。

二是国家的主权是否可以分解?宪政民主主义认为主权不仅是可以分割的,而且必须加以分割,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而构建起来的国家主权,只有分别交给执行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构共同承担,才可能实现它的初衷。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则认为主权是不能分割的,它只有交给一个统一的组织,和最后集中体现在最高领袖的意志中才可能实现自己。

三是人民和执政者之间的“委托-代表”关系应该以什么方式来建立?宪政民主主义建立“委托-代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法治前提下的结果开放的自由选举,用多数人的真实的同意来建立人民和自己的政治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表”关系。而在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下,则以一种结果完全预定的仪式化的选举来建立这种“委托-代表”关系。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阐明宪政民主主义之所以抱有上述立场的理由。我们认为宪政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之间关于人民主权问题的上述三大分歧,绝不仅仅只是学究气的学术争论,而是集中反映着转型期中国在政治领域最核心的价值冲突,它们之间的争论结果,将影响和决定着中国政治体制的发展方向和公民权利的实际消长。

二、人民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

宪政民主主义认为,国家的权力只有经过人民的授权和同意之后构建起来才可能是合法的,但同时又认为即便是一种经过人民授权后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力也依然只是有限的,根源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同样需要接受强制性规则的限制和约束。

宪政的本质就是公民们通过契约的方式构建一种外部的强制力来统治自己。宪政民主主义认为公民们在建立构成国家的契约时,向国家主权让渡的只是部分的而不是全部的权利。上帝(或者说自然)造人的时候就先天地决定了,每个人比任何他者更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因而,每个人在有关自身的幸福和成长的事务上,比如在决定对自己来说什么是善的、有价值的,所以值得追求的问题上,就有着先天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只是在他自己的外部行为关涉到他人权利的领域里,每个人都无法做自己行为的公正的法官,因而,需要建立一种中立的统治权。

因此,一个宪政国家的权力,由于其构建方式决定了,只能限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对每个公民关涉他人权利的外部行为加以统治。对公民的内在信仰和思想,以及不妨碍他人权利的追求自身幸福的行为无权加以干涉。

宪政民主主义之所以强调人民主权的有限性,还因为任何一个现实的国家都是人的造物,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所有人造物都有的缺陷,权力源于民意的民主国家也不例外。民主只是防止国家权力沦为少数人私产的一种方法,它本身丝毫不能保证出于大多数人意志的权力必然是公正的和无害的。

在宪政民主主义看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的那个至高无上的神圣的,因而应该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的“人民”概念,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反映着伟大圣洁的人民意志的“公意”概念,纯粹只是一个形而上学的虚构,在经验世界中永远也不可能找到其现实的对应物。在现实政治中,只存在着特定地域和特定时代中的具体的人民,而不存在什么抽象的人民;只存在针对特定议题的代表特定的多数人意见的民意,而不存在什么代表着绝对正确和不会犯错的“人民”的意志的“公意”。

存在于特定地域和特定时代中的具体的人民,是有限的、可错的和具有罪性的,而不是像卢梭所说的那样是神圣的和不可被腐蚀的,相反,人民可以被煽动、被蛊惑,在某些情形下,人民可能因诱惑而陷入普遍的堕落状态,乃至犯下伤天害理的巨大罪行。[4]

在我们当下的政治文化中,绝对神圣的人民概念依然被高调地提及,为了解构这个作为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的基础的虚幻概念,我们可以做这么一个思想实验,来考察一下,当下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的13亿人民的德行,看一看,它是否是不可被腐蚀和诱惑的。

让我们来设计一些全民公决的议案,交给当下的13亿中国人民中,18岁以上拥有公民权的人们,在不受任何强制的情形下,不具名地自由投票,设想一下它们是不是可能被通过。

首先,我们来设计这么一个议案:全民实行免费医疗、免费教育。不难想象,议案将欢天喜地地被通过。

接下来,假如有人提出:为了筹集免费医疗和教育所需的资金,将所有拥有亿元以上私产的富人的财产充公,只给他们每人留一百万,并发给一个慈善勋章。虽然,少数人会发出愤怒的抗议,但无疑议案将会被高票通过。

再接下来,假如有人进一步提出这样的议案:强制剥夺全国所有千万元以上富人的私有财产,将这些被剥夺的富人驱逐出境[5],所获得的财产立刻由其余的人平均分配。在这个议案中,不再有留一百万和发勋章,以及为了全民社保这样的安慰剥夺者的良心的东西,所以,无疑会引起普遍和强烈的道德上的反感,但另一方面,千万富翁即便算上他们的亲属,也只是不到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一的“一小撮”,而它给投票者带来的利益却是如此的直接和巨大。依凭笔者的也许太过悲观的判断,我倾向于认为,这样的议案假如目前立刻付之公决的话,很可能会获得50%以上的票数。

再进一步,让我们设想一下最极端的情形,(因为人类的德行只有在各种最极端的情形下才会被得到验证,或被摧毁。)假如让全体中国人民面对这样一个公决议案的话,究竟会发生什么结果。该议案提出:将全国所有拥有5百万以上私产的个人的财产全部暴力剥夺,交给其余的人平均分配,为了防止被剥夺者反攻倒算,实施阶级报复,索性采取斩草除根的方式将其彻底从肉体上加以消灭[6]。

事实上,由于哪怕三流的政治家也懂得,怎样将自己想要追求的利益和对他人的伤害包裹在漂亮的词句之下,所以,不可能有一个政治议案真的会以这么一种赤裸裸的恐怖的方式被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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