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复:民主:内生与借鉴

作者:应克复发布日期:2007-02-27

「应克复:民主:内生与借鉴」正文

习惯认为,西方民主是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特别是启蒙运动之后才不可遏制地生长起来的。这种认识其实不够全面。不可否认,中世纪的西欧也经历了千年漫漫的黑暗岁月,但同中国大一统的皇权专制相比,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别。其一,古希腊与罗马的民主传统进入中世纪后不可能完全绝灭,在各国的政治生活中以当时可能的方式有所再现。其二,西欧国家众多,大小林立,所实行的又是分封制,各封建主的相对独立,以及封建贵族与皇权的斗争,使皇权不时受着掣肘,这又为第三等级的兴起提供了社会条件,从而孕育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其三,教皇与国王的长期争雄、教权与皇权的不断纷争也大大削弱了世俗的国家权力。最后,古代的法治理念仍是中世纪社会的生活准则。中世纪z的这些社会因素,到了近代,随着一个新阶级的崛起,经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现代民主便应运而生了。所以,西方的民主是由社会内部孕育而成的,即是内生的。对比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意识形态,我们为中国缺乏民主自然生长的条件而深感遗憾!

以下的阐述,以中世纪的西欧为背景对中西民主缘起的巨大差别逐一加以说明。

一、多元的政体资源与万代不变的专制政体

在希腊这块土地上,早在两千五百多年之前,出现了一批具有不同政体形态的城邦国家。理论家对这些政体模式进行理论概括,便是人类最早的政体学说。

柏拉图(前427―前347)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体:斯巴达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与僭主政体。他认为每种政体都有不可避免的缺点。被他最为谴责的是僭主政体。他写道,一个僭主,“一旦他取得权力,他就无所不为,当权的时间越长,其暴虐的本性也就愈加疯狂”,“其专制的权力越大,国家的灾难也就越多”。专制暴政下,“国家成了他们手中的玩物,成了自己的奴役品”。“人民任由他们宰割”,“谁敢稍有反对与怨言,他们就动用国家机器进行屠杀性报复”。所以,这是“一个不幸中最为不幸的国家”。

鉴于此,他构想了“理想国”。这类国家中财产公有,男女平等,人人劳动。“国王是被选出来的最优秀人物”。这种“最优秀人物”在柏拉图心目中就是“哲学家―国王”,哲学王以他的知识、智慧和美德治理国家。到了晚年,柏拉图意识到他所设想的“理想国”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式”政体,即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的结合,使各种力量均衡的思想。他指出,君主的专制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就会导致国家的衰亡,如波斯;另一方面,民主政体下的自由如果毫无约束,国家亦会遭到毁灭,如雅典。如果这两个国家能保持应有的节制,使权力同智慧相结合或自由同守法相结合,本来都是可以继续繁荣昌盛的。正是由于两者都走向极端,结果便同归于尽。

之后,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对当时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体进行了分类。其一是有三类“常态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其二是有三类与此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两类政体的区别是,前者的执政者谋求公共福利,后者的执政者追逐私利。亚氏认为,每种常态政体都可能蜕变为变态政体;并指出,优良政体是各种力量平衡的混合政体,这种政体兼顾富人和穷人的利益,合理地“分配政治权利”,不让其中一方过分伸张侵犯另一方的利益。亚氏所说的“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一言,包含着权力制衡的思想萌芽。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思想家波里比阿(前204―前122)、西塞罗(前106―前43)也都推崇混合政体。波里比阿高度重视政体,认为“在各种国家事业中,政制形式是兴衰成败的最有力的动因”。他还认为,罗马共和国强大是因为它将共和国的权力合理地分配于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执政官三个部门,各部分“拥有牵制或配合其他部门的权力”,这是“最好的国家制度”了。西塞罗主张国家的三种权力不是平均地加以混合与制衡,而是主张以元老院为中心,突出对执政官(行政权)的制约,这是他对政体理论的新贡献且具有普遍意义。他认为,如果执政官的权力高于一切,即使没有国王的称号,也就等于保留了君主制制度之实。

进入中世纪后,西欧各国出现了大小不等的封建国家。国王或封君与封臣(领主)的契约关系,使受封领主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有自主的权利,领主的这种独立性使中世纪欧洲自由与民主没有得以完全遭致湮灭,这也是城市共和国与等级代表会议出现的重要原因。西欧封建国家权力的分散性同中国单一的皇权专制政体孕育着历史发展的不同走向。

到了近代,经过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新型的民主政体国家先后在西欧和北美崛起。这类新型政体与古代城邦民主政体相比有着很大的区别,简言之,它们是代议制民主,属间接民主范畴的民主政体,而城邦民主则是直接民主政体,它只宜于地域十分狭小的城邦,不适应于大陆民族国家。然而,对这类新型民主政体的理论界定,一些思想家不知所措,他们仍囿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体理论,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仍以执政者人数多寡区分政体的类型。卢梭甚至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不会有。”他显然僵守于城邦民主制的老观念,所以他说:“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大国。”这种说法就近于荒谬了。对近代民主政体第一个作出科学界定的是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1806―1873)。他在《论代议制政府》中指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这种政府是“由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按一定期间选出的代表选出统治者的政府”。这一时期各国出现的民主政体虽各有特色,然就其实质而言,都属代议制民主范畴。密尔的代议制政府论是对当时各种形式民主政体的理论概括。这一时期政体理论的另一贡献是由洛克提出经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制衡”说,这是民主政体正常运转并不被腐蚀的利器。

在中国,自遥远的古代以来,从未出现像古希腊那种多样的政体形态。最早的国家夏朝建立于公元前二千二百年左右。一国之首为君王,王位世袭,就政体范畴属君主政体。商承夏制。周实行分封制,以周王室为中心,封邦建国,分土列侯。各国“诸侯有权委置下属,其卿、大夫、士享有封地”。“各诸侯国共尊天子,为天下共主,定期向王室朝贡”。周王朝应当说是一个封建国家,周天子以及诸侯、大夫都有自己的疆土、臣民、政权、法律与财赋,形成了“国中之国”,所以,周朝所实行的是等级君主制。正因此,各诸侯国相对独立,各列国并峙,使周室衰微,失去了天下共主地位。春秋以降,“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各诸侯自称为“王”、“公”、“伯”,周王反成了诸侯国的附庸。战国时期是各诸侯割据走向中央集权国家的过渡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结束战乱,废分封诸侯,建立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郡、县的统一帝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中央集权下的皇帝专制遂由此始。秦王朝虽仅统治十六年(前221―前206)就猝然而亡,然这一制度却被历朝传承了下来,直沿袭到清朝,统治中国达两千余年之久!

两千余年,多少王朝兴衰、皇位更替,却没有动摇皇权专制(不是“封建专制”)制度。由于与西方文明隔绝,在中国人的心目中,除君主政体外,似乎再没有别的政权组织形式了。君主政体既然是唯一的政体形式,那么君王便是国家的象征了,帝王统治天下乃天经地义。所谓“天不可一日无日,国不可一日无君”,“一正君而国定”。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这类说教千百年来禁锢着人们的思想。既然君主政体万古不易,人们便把国家的兴盛与百姓的祸福寄托于一国之君,于是企盼“明君”、“清官”的思想经久不衰。当政治腐败、民不聊生时,以为只要换上一个好皇帝,就会政治清明、国家兴盛,百姓便可安居乐业了。这种思想长期腐蚀着深受压榨的劳苦民众。

中国的政体实践也不可能给中国的政治思想家提供多种类型政体的思想资料,他们不可能从各类政体的比较中探索政治好坏、国家兴衰的原因。包括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黄宗羲(1610―1695),他虽然激烈抨击君主专制,却未能跳出君主政体的藩篱。他认为,古代国君尧、舜、禹“兴天下之公利,除天下之大害”。而历代君王“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他慨叹:“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

直至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文明扑面而来,中国人才知道西方国家早已废专制而行共和,于是起而效仿。

二、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与国家控制社会的集权结构

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它依赖社会供养,又控制与奴役社会。国家的这种特性源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的本性。中央集权的全能国家统治社会的一切,既遏制社会生机,更遏抑民主的生长。在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中,社会便获得一定的自由空间;这种社会为民主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中世纪的西欧就属于这种情况。

中世纪欧洲的各封建国家,国王将土地、财产封赐给贵族,形成封君与封臣的契约关系,双方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封臣贵族,即领主在其所辖领地享有行政、司法等自主权。国王常召集由封臣贵族参加的封臣会议,商讨重大事务,颁布重要法律,以实施对全国的统治;而各地封臣也在会议上提出与自身权利相关的问题。因此,封臣会议也起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具有典型意义的是1215年英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其中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这意味着国王不是唯一的权力,也不是最高的权力。封臣会议的参加者后来扩大到城市商人、市民、乡绅,成为等级代表机构。那些与王权作斗争的贵族,或迎战贵族的国王,都需要第三等级即市民阶级的支持。这又为市民社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1343年,英国的骑士和市民单独召开会议,两院开始产生。十四世纪九十年代后,征税批准权移至下院,标志英国市民阶级已主宰议会,也标志市民社会在英国的出现。国王自然要限制议会的权力。1566年,英女王针对下院经常反驳政府的提案而说道:有些问题无需下院“摇唇鼓舌”,“上帝不会允许你们(指下院)的自由成为我们的枷锁”,因此很不愿意召开议会,在位四十五年仅召开十次。英王对下院的压制与专横,说明君主专制制度在伊丽莎白时期已开始走向衰落。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制所扮演的暴虐、反动角色只是表明在旧社会的孔隙中已形成新社会。”

法国封建化时期存在由国王召集的教、俗贵族参加的王室大会议。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也吸收工商业代表参加王室会议。1302年4月10日,腓力四世在巴黎举行首次三级会议,它反映王室会议由封闭走向社会,标志对“新的阶级的政治上的承认”与等级代表会议的最终形成(尽管在形式上仍是国王封建统治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和财政是三级会议的主要议题。会议一般是在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国王需要得到各等级的支持而召开。十四至十五世纪三级会议不断召开并逐渐制度化,它加强了王权,推动了法国的统一。1438年三级会议甚至授予国王建立常备军和不经三级会议同意征收军役人头税(教俗贵族享有免征此税的特权)的权力;此后,国王征收军役人头税的权力成为惯例。十六世纪后国王逐渐建立起专制统治,已不再需要三级会议了;1614年之后干脆不再召集三级会议,时段长达一百六十多年。是否可以说,三级会议在英国走向宪政,在法国则走向集权呢?当然,第三等级在会议中反抗贵族、限制王权、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以及三级会议这一组织形式和政治原则,都为近代法国的议会政治奠定了基石。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正是第三等级的后继者。

类似的情况普遍地出现于欧洲各地。早在十二世纪前半叶,西班牙的王室议会已对平民开放。在德意志,议会必须听取城市代表的意见。在瑞典,人民代表在1359年就参加了议会的第一次会议。在丹麦,议会成立于1314年,城市代表从来享有应有的席位。在瑞士,自由民成功地利用议会捍卫他们的权利。在荷兰,早在十三世纪各公国的议会中就有第三等级的代表参加。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趋势还表现在自治城市的出现。

约从十世纪起,在意大利中北部就涌动着城市自治运动。历史上的民主传统,工商业的发展,促使城市居民要求政治自由。他们在同管辖城市的主教斗争中,与皇权结成同盟,被皇帝授予城市特权,准许城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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