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森:论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

作者:霍宪森发布日期:2005-03-11

「霍宪森:论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正文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同时也是科学的决策领导方法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关系的方法。所以,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研究探讨新时期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理论,进一步深化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从而确保正确运用民主集中制,对于我们在党内生活和国家及社会生活中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加快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对于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对于确保顺利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下面我就新形势下如何认识民主集中制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这两个基本理论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供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和专门从事党建理论及政治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

一、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根据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及其理论发展实际过程,我认为,如果要给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下个确切而又十分简洁和科学的定义,那么,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的制度。给民主集中制作出这样一个定义,并同时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认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理由。

1、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是人类社会组织规律对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组织形式所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从中得出一个规律性的认识,这就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是由该组织内部的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这两个矛盾着的方面相结合或相统一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自身存在及其良性健康发展,都是要以正确协调和处理该组织内部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之间形成的这个矛盾关系作为前提和基础条件来予以保障和实现的。由人类社会这一基本组织规律所决定,作为人类社会先进政党根本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形式,必然要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从而使自身能够更好地适应人类社会组织规律的内在要求,使自身真正成为一种能够与无产阶级政党这个先进组织的本质相适应的最为科学、最为合理、最为有效,因而也是一种人类历史上最好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

2、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为其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的组织制度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首先形成和归纳概括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所作出的一个伟大贡献。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开始创立无产阶级政党和领导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过程中,都一直是坚持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为其核心内容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先进无产阶级政党所应遵循的一个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的活动中,在反对工人运动和工人阶级政党内部不断出现的否定民主的错误倾向和否定集中的错误倾向的斗争中,深刻论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实行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必要性,并在他们积极参加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及第一国际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一系列体现党内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条文。因而他们实际上已经把党的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结合起来作为党的组织原则,从而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列宁在俄国的具体条件下,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或相统一的组织原则思想。并在此基础上首先形成和归纳概括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列宁明确指出:“我们在自己的刊物上一向坚持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也从未反对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见列宁全集第21卷第405页)。同时,列宁还不但首先主张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他所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条文之中,而且后来又把这一原则进一步推广到了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去,明确要求:“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见列宁选集第四卷第311、312页)。这样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共同努力,就使由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而形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成为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所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3、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并将其作为我们党内和国家生活中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人一贯坚持的一个基本思想和观点。

以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和江泽民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不仅进一步阐明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基本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和阐明了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使民主和集中之间进一步实现了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使民主集中制更好地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个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毛泽东同志最早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一对矛盾,是对立的统一,并把这个理论观点作了系统地阐发。早在1937年10月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他就指出:“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这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1957年2月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此观点作了最突出的发挥,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刘少奇首先从党组织内部的本质联系的组织规律的角度,在1945年5月所写的《论党》中,进一步分析了民主集中制所反映的党内组织关系的方方面面。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用来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有效工具,只能是反映党内组织规律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也一直强调要坚持民主和集中的相互结合以及它们二者的辩证统一。他曾明确指出:“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相结合,把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发挥了。”《见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325页。他还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也必须有充分的民主。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以后,他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对他的上述思想又作了更精辟的表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人,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的基本内涵,进一步作了阐述和概括,并重申了实行民主集中制所应达到的目标,是为了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从上述党的三代领导人的论述可以看出,我们党在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长期实践过程中,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结合或统一的观点,突出强调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在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思想的同时,已经把这一原则大大地发挥和发展了。这种发挥和发展正是突出强调了民主和集中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

4、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是对我们党通过历届党章条文形式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科学含义所作规定精神的一种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而作出的一个合乎逻辑规律的新的理论概括和科学判断。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通过党章条文形式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已经作出过多次不同形式的概括。如:在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中,使用了:“民主集中制,即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的具体表述形式。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中正式概括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中使用了“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的提法。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中具体表述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我认为,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含义的上述几种正式概括,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具体表述方式,但它们所体现出的基本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即它们都能科学地揭示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以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辩证统一关系的特点和内容。因而,这些概括都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概括,对它们都应充分加以肯定。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几次对民主集中制含义的正式概括,虽然都能科学地揭示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特征以及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特点。但是,在这几次正式文字表述的具体措词上还仍然存在着缺乏简洁和明确的缺陷和不足。因而在人们遇到具体问题需要运用民主集中制来解决的时候,往往容易由于各自所处实际地位和角度的不同,使人们对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含 义的理解和认识,因人而异,产生分歧,形成诸多误解和偏颇。如:作为民主主体方面而言,他们认为,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中主要强调的是民主,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中也主要强调的是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一种民主制。因而一旦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决策和处理就理应由民主主体来作出决定。而作为集中主体方面而言,他们认为,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中主要强调的是集中。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中主要强调的也是集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一种集中制。因而一旦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决策和处理就理应由集中主体来作出决断。由于处在不同实际地位和角度的人们对民主集中制含义的理解各有所不同,因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就难会会出现在民主和集中之间左右摇摆,也就难免会造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总是或者由于过多强调集中而往往容易导致过度集中制,或者由于过多强调民主而往往容易导致极端民主制的错误倾向。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有效解决人们在实际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中所现实存在着的上述弊端和问题,同时使人们能够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二者之间的关系,正确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必须首先要对民主集中制现有定义中所蕴含着的科学含义进一步加深理解和科学概括。只有通过进一步加深理解和科学概括,通过将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制度直接认作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的制度。才能有利于使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民主和集中、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各自所应具有的完全平等的实际地位,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平等结合关系,从而确保使他们二者真正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所以,这种对我们党通过历次党章条文形式对民主集中制科学含义所作规定精神进行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合乎逻辑规律的新的理论概括和科学判断,不仅不会影响人们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科学含义的理解,而且有利于使人们对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的含义的认识更加科学,更加清晰和明确,有利于使民主集中制这种组织原则在党和国家生活中得到更加正确的贯彻执行,使其充分发挥出所应有的作用,充分体现出其应有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地适应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所面临的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二、民主集中制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实现形式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的制度。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或相统一,实质上就是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即领导者权力相结合或相统一。所以,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具体体现为民主主体和集中主体、民主权利和集中权力二者之间的具体结合方式和结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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