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岚:“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正文
[摘要]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学说与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是由于对“自然”一词的古今理解不同导致的。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是关于人本性的法则,是与形而上学不可分离的,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说是一种革命性的政治理论,与形而上学和人的本性没有必然联系。二战后对极权主义的反思导致了古典自然法的复兴。
[关键词]自然法 自然 自然权利
[Abstract]Due to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nature, there is an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and modern natural rights theory.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is law about human nature, it’s the outcome of metaphysical thought. The modern natural right theory is a revolutionary political theory, having no necessary connections with metaphysics and human nature. The reflections on totalitarianism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result in revival of classical natural law.
[key words]natural law, nature, natural right
在思想史研究中,最常犯也是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用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去测度古代的思想,以为古代思想家会同样关注现代人关注的问题,或是用现代对某一术语的理解来驳斥古代的观念。法哲学中很多范畴的意义混乱都源于这种以今度古的错误思维导向。在西方思想的古典时代,是没有事实与价值、经验科学与规范科学、实然与应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明确界分的,古代性与现代性的差异,首先就表现在这种世界观的根本不同。随着近代科学的昌明和哲学启蒙运动的出现,西方思想的现代性也慢慢有了清晰的轮廓:原本合而为一的整体性的思维方式,现在要被撕裂为两个互不干涉的领域。而在这个过程中,哲学范畴也要经历同样的裂变,这种裂变在法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自然法”意义的演变更是一面活生生的镜子,“自然”(nature)、“法”(law)、“权利”(right)这些概念都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意义转变。
登特列夫在《自然法:法哲学导论》的导言中坦率地承认,追溯自然法的学术史是一件异常困难的工作,因为自然法观念的变迁并不存在连续的历史,其中存在断裂,[1]9于是他就放弃了这件困难的工作,而是从自然法概念的功用角度来开始阐述。登特列夫这种明智的选择显然是为了思维的清晰起见,因为在现代法哲学中,自然法不仅是一种古老而又不合时宜的哲学,它的意义的极度模糊不明也使得对“自然法”概念笼统无语境的运用变得毫无意义。有太多互相抵牾的学说都声称自己来自“自然法”,也有太多的政治意识形态都在借用自然法的包装,从马丁•路德•金的“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到阿道夫•希特勒的种族清洗,从“天人合一”的浪漫理想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冷酷断言,都可以找到“自然法”的痕迹。而在阿奎那、霍布斯、斯塔姆勒、富勒、菲尼斯(John Finnis, 1940-)这些都以自然法标榜立场的思想家之间,除了他们使用的关键词的表面一致之外,也很难发现实质上的共通之处。
“自然法的历史不是别的什么,而是法律与政治中自然观念的历史。”[1]11一旦谈及“自然”,就会衍生很多关于“自然”内涵的疑问:自然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人是在自然之中的还是在自然之外的?自然是与人性统一的还是与人相对立的?自然是理性的存在还是非理性的存在?自然是有目的的秩序的存在还是人力很难左右的物理世界?“自然”(nature)在哲学史中是一个意义不断变迁的概念,在希腊人的世界观中,“自然”首先是指事物的本性,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用来指“自然物的集合”即“自然界”,而到了近代科学勃兴和唯物主义哲学发达以后,“自然”逐渐变得和“自然界”同义,[2]53-55它的第一义项含义“本性”则退居其次了,并且成了一个在哲学上屡遭贬斥的空洞范畴。在希腊人看来,世界是统一的和有秩序的,是有生命的,万物都分享世界的理智,“自然界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intelligent),…一个植物或动物,如同它们在物料上分有世界’躯体’的物理组织那样,也依它们自身的等级,在灵性上(psychical)分有世界’灵魂’的生命历程,在理智上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2]5-6当人们谈及“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的和谐”时,自然显然是指这种古代意义的自然。而到了近代,自然界变成了一个非人性的无生命的机器,基于这样的理解,人类才可以自豪地断言“人定胜天”、“人要征服自然”。尤其到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学说提出之后,人是万物之灵的信念被进化论无情地粉碎了,关于“自然”的理解被附加了彻底非伦理的生存斗争的意义,这同哲学起源时代的“自然”形成了更加惨淡的对照。“自然”意义的不断变迁和模糊不明使得关涉“自然”的各种哲学范畴和思潮变成了一个复杂不堪的混合物,“自然主义”(naturalism)、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概莫能外,只要哲学家们对“自然”作一种新的定义,这些范畴的意义也就随之改头换面。
大约在16、17世纪,随着近代实验科学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自然”概念也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这种转变直接导致了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传统的断裂。①此后,自然法日渐变成一个可以随心所欲的使用的词,对自然法概念不加限定的使用,几乎已使它成为“道德”、“理想”的空洞代名词,无论是何种群体的“道德”和“理想”。追溯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也许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也远非一篇尺牍小文所能探悉清楚的,然而明辨其中的基本脉络,总归是不无裨益的,因为在法哲学上站定一种立场之前,首先应当搞清楚自己拥护的是什么,反对的又是什么。
希腊人眼中的“自然法” :关于本性的法
在一些关于根本哲学问题的思索上,不同民族的语言会殊途同归,这一点在汉语的“自然”和西文的”nature”(希腊语phusis,拉丁文natura)上有非常清楚的体现。在汉语中,“自然”这个词的字面意义非常直观,它指的是:本来就是这样的。在西文中,“自然”是与“本性”“本质”同义的。要思索事物本来是什么样的,必须排除事物的偶性,排除多变的社会习俗对事物造成的人为影响。橘和枳本是同一种植物,生在不同的土壤中,就长出差异很大的形态,然而它们的种子本是同样的。苏格拉底生在了雅典,他成了一个说古希腊语的人,成了一个在希腊人的观念看来是反对民主制度的人。但如果他生在波斯,他会是一个说古波斯语的人,他也许会变成一个在波斯人的观念看来是反对君主制度的人,因为他本来是一个会批判思考政治制度合理性的爱智的人,而不是一个拥护民主制或君主制的人。
要发现本原就是如此的事物,必须回溯到逻辑的起点。所有伟大民族的哲学,最初都发端于对起源的追问。庄周梦醒,发问究竟是庄周化蝶还是蝶化庄周,因为他惶惑于自己和蝴蝶同样无根据的存在。人在某一个时刻都会发问“我是谁”?为什么我来到世间,就是这样的一个我,而不是别样的一种存在?由此就会追问下去:万物来源于何处?世界的起点是怎样的?最初的哲学到达了这样一个确信:世界必有一个第一存在,一个自身不再需要根据的存在,一个“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庄子•天道》)的存在,它要为万物的创生立下法则。
追问第一存在的哲学到达了“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道经•二十五章》)。“何谓’起源’或’本原’?维柯曾说,起源即本性,本性在希腊文中用’自然’一词表达。”[3]4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的意义作了进一步引申,他认为,自己如此的事物,或自然而然的事物,其存在的根据、发展的动因必定是内在的,因此“自然”就意味着自身具有运动源泉的事物的本质,“本性就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源”。[4]89总体来说,在希腊古典学术中,nature具有两重含义,它首先指的是世界的初始存在,亚里士多德将其引申为事物的本性,本性是事物的起始规定性,也是事物可能达到的理想状态。其次,自然也指事物依其本性形成的秩序,是一种道德秩序,是人与城邦、神共在的空间。
本性是一个完全自足的存在,它既决定事物的初始形态,也决定事物的最终目的,每一种事物的运动发展,都是要无限“尽其本性”。关于本性的思考不仅是哲学最初探索的问题,也是每个人都可能涉及的日常思考。人们在生活中常常观察到人或事的变迁,会感觉有些人或事状态的败坏,在那样的时刻,不管我们支持本质主义还是反本质主义,每一个人都可能思考关于本性的问题,我们会想,这人本来不是这样的,这事也本来不是这样的,它们状态的败坏是失却了本性,败坏原是因为环境的恶劣,倘若环境适宜,它们也许不会败坏。就像种子如果播种到适宜的土壤里,就会长出它起始就命定的最完美的形态,而如果播种到不适宜的土壤里,就会变异成各种败坏的形态。
“逻各斯”(logos)是自然为万物创设的永恒不变的法则,赫拉克利特在发明“逻各斯”这个概念时,最早提出了对自然法的思考,“在多样的人法中(而不是在其外),闪现着一种关于自然的永恒法则的观念,这些法则与分享着永恒的逻各斯的人的理性相对应。人法的多样性并不排斥自然法的观念。因为,透过人法的偶然性和多样性,理性的思考察觉到永恒法的真理,而感觉――眼睛和耳朵――则只注意到不同与相异”,
“某种根本性法律、某种神圣的通行的逻各斯,某种普适的理性占据支配地位;不存在偶然性,无法无天或不合理的变化。自然发生的事情是由确立秩序的某种理性所支配的。因而,人的本质及其伦理目标就是让个人和社会的生活服从于并合乎宇宙的一般法则。这是道德性存在和行为的初始规范。”[5]6
在希腊人看来,人的理性(reason)是对世界智慧逻各斯的分享,人可以用理性发现自己生活的法则,就像用理性发现1+1=2、发现苹果熟了会落地一样。自然法来自于理性的思考,是永恒不变的正确法则,而习俗中的正义和法律则不完全是这样,习俗的法律是人为的约定,它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这种自然(phusis)与习俗(nomos)的对立,是贯串于希腊哲学中的最重要主题之一。希腊政治哲学关注的首要问题是人应当怎样生活,顺应自然、顺乎本性的生活,才是每一个人应该追求的生活。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本性的法则,它会引导人摆脱偶在因素和习俗的外界干预,无限实现自己的本性,过真正有德性的生活。希腊语中被译成英文德性(virtue)的那个词是aretê(音译为“阿瑞忒”)。“‘阿瑞忒’这个词被普遍地运用于所有领域中,其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卓越’(excellence)。它的用法可以由其所处的特定上下文得以限定。一匹赛马的’阿瑞忒’在于它的速度,一匹拉车的马的’阿瑞忒’在于其力量。如果这个词用在人身上,在一般的语境中,它意味人所能有的所有方面的优点,包括道德、心智、肉体、实践各方面。”[6]222每一个人来到世间,都有属于自己的“阿瑞忒”,“阿瑞忒”是一个人心智、才能和体能的顶点,每一个人只要竭尽自己的力量,都可以实现自己的“阿瑞忒”。正因为这样,人的本性也决定了他(她)是一个政治的动物和社会的动物,人只有生活在合理的家庭、国家和社会中,才可能无限尽其本性,过真正有德性的生活,实现自己可能达到的卓越境界。而如果家庭、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安排不适宜,人的本性就会被扭曲,造物赋予他(她)的“阿瑞忒”就会湮灭黯淡。因此“自然”不仅是初始存在和人的本性,它在逻辑上也当然蕴含了家庭、国家与社会这些人类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