菅从进: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作者:菅从进发布日期:2008-12-24

「菅从进: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正文

内容提要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一理论 中,一些见解的深刻性、客观性和积极意义,不容低估。就其的缺陷而言,除了完全颠倒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这一根本的局限性以外,尚有两个较重大的缺陷值得我们深入把握。

关键词 黑格尔 市民社会理论 社会历史观

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史上,黑格尔是一个划时代的历史人物。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 家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社会基本原则、构成环节以及市民社会 与国家的关系作了系统的、颇具个性的论证。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评价,一直是一个见 仁见智的问题。本文以《法哲学原理》为文本依据,在系统梳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 构架的基础上,对其的特征发表一些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系统而驳杂,但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黑格尔从伦理发展水平的角度对市民社会作了历史定位。黑格尔立足于世界历史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自我运动的历史观 和辩证法三一范式,思辨地认为,绝对精神在客观精神领域表现为作为自由意志定在的 法,而在法的伦理环节或阶段,它作为伦理理念发展;这一伦理理念,定在为伦理性的实体 ,表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或环节。其中,家庭是体现了“直接的或自然的伦 理精神”的实体,然而,这个以“爱”作为价值取向的伦理阶段,却压抑、淹没了个人的特 性;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真正体现,是自知的、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 西,它以伦理为原则、以普遍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则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处于知性、特殊性的位置,它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和伦理的具体展开。它维 护市民社会成员的具体的、特殊的利益,并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它用个 性的原则去弥补“爱”之不足,使人们物质上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使个人的目的和任性得 到充分的展示。然而市民社会在彰显了人的自主性的同时,却使人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 真正意义,因此,它必然为国家扬弃。总之,市民社会作为伦理理念发展的反题环节,是伦 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是伦理理念的具体展开和特殊阶段,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 的基本历史定位。而这一定位,又是完全服务于他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张,并最 终服务于其特定的政治国家观的。

其次,黑格尔论证了市民社会并存的两个基本原则以及两者非伦理性的统一关系。黑格尔指出,由于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聚合体或 联合体,这种联合的使命正是为了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因此,具体的人,作为各 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他们的利益和需要,他们的 权利和自由,便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亦即目的性原则。

他同时又指出,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在市民社会中,“特殊的人在本 质上是同另一些这些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通过 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 ,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 因此,一方面其他人便成为特殊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另一方面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 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 正是因为在市民 社会中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存在普遍性的形式 的要素。这些要素表现为市民社会的法律、习惯、同业公会和一些执法、司法性力量。

黑格尔揭示了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他认为,“在市民社会中,特 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他们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其中一个所做的虽然看 起来是同另一个相对立的,并且以为只有同另一个保持一定距离才能存在,但是每一个毕竟 要以另一个为其条件。它们两者之间都是相互倚赖、各为它方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 的”[2];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的独立发展,毕竟导 致了直接伦理性 实体和伦理制度的消失,使特殊性和普遍性直接统一分解,各自独立,作为对立面而统一, 因此这种统一不是伦理性的统一,“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3]

第三,黑格尔论证了他所认定的市民社会的基本环节或构件。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 ,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它们特殊 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4]它是作为外部国家存在的。其中,“需要 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司法是其的第二个环节,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其的第三个环节。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和活动,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在市民社会的“需要的体系”中,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手段、方法,呈现出无穷增 长的殊多性。但许多需要“并不是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的,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所制造出来的”。[5]在需要的体系中,既生发着普遍性、社会性,也生发着社会成员的平等要求和个性化要求。因而,在市民社会的这一环节含有解放的一面,但这种解放是形式的。因为社会状况趋向于需要、手段和享受的无穷尽的殊多化和细致化,这既产生了奢侈,也使依赖 性和贫困无限增长。特别地,在需要的体系中发展出来的财富,虽是一种普遍而持久的财富,但是,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即特殊财富,却必然是不平等的。在这一环节中,无限多样化的手段及其在相互生产和交换上同样无限地交叉起来的运动 ,由于其内容中固有的普遍性而集合起来,并区分为各种普遍的集团,由此形成市民社会等 级差别的必然性。在市民社会中,人必须隶属于某一特定阶级,因为“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 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6]黑格尔认为,在现实的市民社会中,存在三个等级,从概念上说,他们分别被规定为: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即传统的农业经 营阶级;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即产业等级;普遍等级,即官僚等级。

司法是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的第二环节。黑格尔认为,司法是用来保护市民社会的“所有 权”的。它将“实定法”运用于“所有权和契约在市民社会中无限零星和复杂的关系和种类 等素材”[7]。因此,作为 对需要的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的保护者,司法是市民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警察”一词,在黑格尔的用语中,是指从市民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去监督社会、禁止侵害 他人和公共利益行为、增进公共福利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黑格尔论证到,在市民社会, 犯罪以外的偶然性也对别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法,因而需对之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约束 ;外部定在之间的各种关系构成理智的无限性,使社会没有任何自在的界限来划清什么是有 害的和什么是无害的,因而需要随社会情势而定的权力行为;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需要公共 权力予以监督和管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同利益可能发生的冲突需要进行一种凌驾于 双方之上的、有意识的调整工作;大的工业部门尤其需要普遍的监督和指导。加上市民社会 把个人从家庭的联系中揪出,使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变得生疏,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主的人 ,从而使个人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子女,市民社会因此具有监督和影响教育以及尽可能举办教 育机关的义务和权利,具有把挥霍成性从而毁灭其自身及其家庭生活安全的那种人置于监护 之下的义务和权利,具有从贫困和它的救济中找出普遍物并把它举办起来进行公共赈济的义 务,具有提供其他公共设施的义务。这一切都决定,市民社会必须以广义的警察权力即公共 行政权力作为自己的环节。

至于同业公会,黑格尔认为它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市民社会的成员依据它 的特殊技能成为同业公会的成员。同业公会在公共权力监督之下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照顾内 部的本身利益,接纳会员,关心所属成员,以防止特殊偶然性,等等。它是将个人与国家、 私人利益与 普遍利益连接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如果说国家代表了普遍 的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的利益,那么同业公会维护的则是特殊的利益即特殊的公共利益。

第四,黑格尔论证了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有限性领域,由于存在其特殊性的无节制所造成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必须从属、依赖和受制于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

黑格尔把国家视为市民社会的否定之否定,把市民社会视为国家的有限性领域。他强调,国 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 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它以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 量为根据。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的发展和伸张的权利,但是特殊性本身是没有 节制、没有尺度的,如果听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道德的沦丧和社会混乱,从而使市民社会 陷入瘫痪状态。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作为伦理精神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作为国家的有限 性,存在着因自身特殊性的无节制必然产生的并且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国家,一方面作 为“伦 理理念的现实”、“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8]、“伦理性的整体”、“在 地上的精神”、 “神在地上的行走”和“具体自由的实现”[9],在自己的普遍利益 中不仅不排斥个 人的特殊利益、个人的权利,反而通过把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的发展;另一方 面,它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使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 从而自觉地认识和追求普遍物,并把普遍物作为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基于这些,黑格尔断定,市民社会的力量和财富,及其要求国家保护的必要性,不是国家的 实体,而是国家历史发展的环节;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 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它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此高于 和区别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体系;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 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的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 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这种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10]市 民社会因这种特殊性的无节制所具有的缺陷,必须依靠作为普遍性原则体现者的国家来克服 和拯救;市民社会只有诉诸国家的力量,并从国家中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

虽然黑格尔立足于唯心思辨的社会历史观分析、论证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但由于他 对市民社会的相关问题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由于他持有的以思辨逻辑为基础的逻辑与历 史相统一的方法,包含着从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经验材料中把握历史的内在逻辑的合理内涵, 更由于他坚持人类历史的辩证法,把历史和逻辑统一描写为一个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对立 转变和发展的过程,并试图揭示这种发展和变化的内在联系,因此,黑格尔能够对近代市民 社会相关问题作出一些较深刻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理论成果。

这些理论成果主要包括:市民社会是特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和社会组织,“是在现代世界中形 成的”;在市民社会,人的个性和特殊性得到空前的发展和伸张,人的社会普遍性也得以同 时生发,两者既相互倚赖,相互制约,又相互分离、独立,在统一中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在 市民社会,人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手段,呈现出无穷增长的殊多性,但其中许多需要是人的 追逐利润的行为制造出来的;市民社会生发着普遍性、社会性,也生发着社会成员的平等要 求和个性化要求,因而它含有使人解放的一面,但这种解放是形式的、有限的,因为,它既 产生了奢侈,也使依赖性和贫困无限增长;在市民社会中,财富的增长与财富占有的不平等 、社会贫富分化和对立的加剧相共生;市民社会中必然存在等级分化和社会等级;市民社会 内在地需要法治化的司法权力和较广泛的行政权力;市民社会要求各类社会团体,作为中介 组织;等等。

无疑,这些理论见解多是用其特有的晦涩的法哲学语言表达的,理论指向也多是为其保守的 政治国家观服务的,但它们确实切中了近代市民社会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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