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宁:“共同善”与分配正义论

作者:钱宁发布日期:2008-12-27

「钱宁:“共同善”与分配正义论」正文

内容提要 社群主义关于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论述,对人类关系模式的多样性与社会正义原则适用范围、以社会物品多样性为基础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和复合平等观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它将正义问题的哲学分析与社会政策联系起来,不仅深化了对分配正义的认识,为当代社会分配的复杂性和可能的对策思考,提供了有重要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论证。对我们澄清以社会福利的实施为目的的社会政策研究中存在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 键 词 共同善 分配正义 社群主义 社会政策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是20世纪80年代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兴起的一股社会政治思潮。它针对过度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思潮及其对人类社会的消蚀作用带来的破坏,重新探讨公民人文主义{1}即积极自由的价值观,试图通过恢复西方社会古老的共同体传统来克服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个人主义倾向和道德利己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社群主义也是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高涨的全球化浪潮的回应。它通过阐述共同体的政治与文化价值来倡导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并用社群(community)和地方性力量来抗衡“全球化这个政治与经济进程纠缠在一起的网络” 正在制造的“越来越大的不平等”{2}。在关于社会的平等和正义的阐述中,社群主义表达了大量对社会政策的发展有直接的和重要启发意义的社会福利思想。其中米勒从人类关系模式的多样性对社会正义原则适用范围的分析与规范,沃尔泽根据社会物品的多样性提出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和复合平等观,为当代社会分配的复杂性和可能的对策思考,提供了有重要思想价值和现实可能意义的哲学论证。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在与新自由主义的论战中,社群主义围绕共同善的理念讨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阐述了它的国家理论,提出了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的主张。这种政治理论也被称为公益政治学{3}。

社群主义的公益理论是围绕着个人与社群的关系展开的。在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论战过程中,社群主义者指出,罗尔斯认为,“自我(self)”是一个个人占有性概念,自我作为一个“占有的主体”{4},它将自身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和目的看作是自己先天固有的。因而,自我优先于目的和价值,个人权利优先于“善(good)”。对此,社群主义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自我不是个人占有性的概念,而是社会占有性的。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我们首先是一种社会生物,汲汲于在世俗中实现某种生活形式。{5}”社会纽带不仅是一个情感问题,更是一种具有本体特质的构成性力量。

按照这种社会本体论的观点,社群主义认为,在自我与社群关系上,社群构成性地决定自我,并决定了个人总是过着社群的生活。而在社会的权利关系上,他们提出了目的和价值优先于自我,“善(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的主张,与新自由主义展开了一场“公益”对“权利”的思想大论战。在这场大论战中,社群主义提出了放弃“权利政治学”,建立“公益政治学”的行动口号,亮出了公共利益优先与个人权利的哲学旗帜,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霸西方意识形态和社会福利与政策论域的新自由主义提出了根本的挑战。

新自由主义关于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从福利哲学的层面看,表达了这样一种社会福利观:个人权利看作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前提。只有在个人充分享有自由选择权的条件下,他才会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起责任。“一个理性的人永远愿意被给予更多的选择机会”{6},而不是单纯地依靠社会福利。与此相反,社群主义认为,善优先于权利,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首要性的论述,阐释了“共同善”的社会福利思想。麦金太尔指出,善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人作为一个种类所追求的目标是过幸福的生活,而善所表达的就是人的全部生活中最好的生活。然而,要能够过最好的生活或实现善,必须靠人的共同努力,遵循一定的实践价值观。这种实践价值观就是德性。而所谓德性则“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7}

德性存在的基础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人类共同体。“这种利益是那些所有参与这一计划的人认为是他们所共同享有的。”{8}在共享共同利益如公共服务设施、医疗、养老和教育服务带来的好处的过程中,人们的精神和性格中也培养起了将共同善当作首要的善的品质。因此,在一个共同体或社群内,人们对共同利益或共同善的追求,为德性的实践提供了基本的社会背景条件;同时,也为人们理解德性作为他们共生共存的社会生活的意义提供了内在根据,并将共同善作为它实践的主要内容来看待。对于德性来说,追求共同善是它的本质性要求,也是个人在共同体生活中应具备的美德。而“共同善”的意义就在于:首先,个人生活在社群中。他从社群获得个人生活的目的和价值,并在参与共同的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心理上的“共生共存感”;其次,共同善是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有机结合,它倡导了一种由“互相信任、合作和利他的原则支配着”的道德价值观;其三,共同的善也是一种规范个人偏好的标准,它规定社群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的偏好趋向于共同善;最后,共同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集体责任的确认,它赋予公民个人对福利要求权,为社会福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和道德的依据{9}。

除了一般道德的意义外,共同善也通过物化的和非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物化形式的共同善主要以公共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具体分为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和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具有如下特性:首先,它们是共享的。当它们提供给社群的某些成员时,其他人也同时享受了这些物品带来的福利。其次,这些利益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是相关的。第三,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还表现出强烈的道德性质。它涉及一些基本的人际关系原则,如平等、利他、诚实、互助精神和为社会奉献。公共利益的这种道德性质,决定了社会成员在使用这部分物品时,不能做占有性的对待,即排斥他人对此类物品的使用。而至于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则是指由公共机构提供给公众或个人的那些利益,即国家或社会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如以货币和实物的形式提供教育、医疗和住房等物品,以及向穷人和遭遇意外的人提供救助等。

共同善的非物化形式即是美德(virtue)。它是关乎人们的精神生活健康和幸福的道德福利。麦金太尔指出,就美德是人类幸福的源泉和生活的最高目的来看,它所提供的福利是一种终极性的精神福利。它“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撑我们,并且还将把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10}”这就是说,本质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其更高的境界在于它是否向人们提供了精神成长所必需的那些东西,从而“使我们懂得更多的有关人的好生活是什么”的知识与智慧。

共同善与社群的关系决定了社群对其成员的福利功能。在所有的共同善中,不论它有多少种表现形式,基本的就是安全和福利两大类。从公共利益的形成来看,人类的各种社群,从最古老的社群如家庭和家族、寺院、庄园和城镇,到现代的政治社群如政党、国家,它们都是围绕着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对个体的人来说,各种人类社群的基本意义,就是人们寻求安全和福利的场所;而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其成员的生活幸福创造基本的条件。如果离开了安全和福利的提供,社群的存在就失去了它的基本价值。更重要的是,社群为人们超越个体利益、关注整体的生活提供了实践的场域。在这个环境里,人们彼此熟悉、彼此关注、彼此依靠、彼此支撑,在直接而密切的交往互动中获得全面的支持和安慰,享受着任何物质福利都无法满足的精神福利。

总之,共同善的理论强调了整体福利的重要性和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社群在社会福利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对我们这个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盛行,人们生活追求日益功利化,关心自我和个人利益成为唯一的目的的时代,无疑是一种积极而有意义的思想,也是重建个人与集体关系,提倡集体福利价值观值得向往的事。但是,如何将这种共同善变成真正促进人们生活幸福的事项,而不是变成某种专权或一些人奴役其他人的“合法性”借口,还需要将善与社会正义结合,使之变成具体的社会政策的议题,才能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的有意义的原则。对此,社群主义的思想家们将共同善的哲学理念与社会政策的现实考虑结合起来,对分配正义原则作了详细论证。

分配正义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哲学命题。一个社会或经济体制的分配是否正义,却不是可以靠某种单一原则就可以解决的。在不同的正义环境里,由于人们追求正义的基础不同,其所要求的分配正义也就有根本的差别。从当代的争论来看,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正义原则是普遍主义的,他们把个人权利能否实现当作正义的基础,认为所谓的分配正义就是契约关系的正义或形式的正义,只要人们彼此尊重对方的个人自由或权利,平等地看待每一个人的自由,社会正义的目标就实现了{11}。

与新自由主义的观点相反,社群主义把德性看作是正义的基础,主张特殊主义的正义原则。他们认为,德性不是存在于社群生活之外的某种超验的品质,而是在社群生活中确立起来的。因此,正义的原则是和“应得赏罚”概念相联系的。只有在对共同利益和社会善的共同理解基础上形成的社群生活之中,个人才能够根据这种利益和善的判断来确定自己的根本利益的环境里,“应得赏罚”才是有根据的{12},正义的观念也才能确立。

沃尔泽在论述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时指出,分配正义是一种丰富的思想,但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平等的复杂性来看,可以分为简单平等和复合平等。他分析说,人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寻求社会平等:第一,所有支配性社会善都应当重新分配,以便人们能够平等地或更广泛地分享它;第二,所有社会物品的自主分配方式应当是开放的,以便人们在任何分配领域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第三,用某些新群体所垄断的新的善替代当前占据支配地位的善,以便打破现有的统治和垄断。在这里,第一和第三种类型实际是一样的,都是主张简单平等。第一种类型实际上是主张平均分配,试图用对支配性的善平均分配即人人平均占有来打破对这种善的垄断。第三种主张则是一种“轮流坐庄”的平等,虽然它试图挑战现行的统治和垄断的不合理,但它只是针对某种形式的统治和垄断的不平等。结果是“打破金钱垄断将使金钱的支配性无效。别的善就会加入游戏,而不平等就呈现出新的形式。{13}”而第二种则是复合平等的主张。它充分估计到分配的复杂性,把不同社会善的领域和不同物品的关系看作是自主的,支配它们的分配方式也是各自独立的。在其中,某些人对某领域支配性善的占有,可能会使他们在这个领域形成垄断,但却不会形成“赢家通吃”的现象。比如说一个政治领导人不应使他的政治权力变成经济特权,教授的职位不能作为福利或荣誉给予那些与学术无关的人。

复合平等的主张揭示了分配的现实复杂性。沃尔泽据此提出了以物品意义为依据的三个分配正义原则: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所谓自由交换的原则是指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应遵循的原则。在他看来,“交换是一种互惠关系”。它是以货币为中介的互惠的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只要这种交换是自愿的和非强迫的,人们所获得的物品与他们对这些物品的社会意义的理解相一致,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和正义的。而所谓应得的原则是指在共同体内,人们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身份、地位和他对他人或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的原则,“表示一种非常严格的权利”,它“要求特定物品与特定个人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联系。”{14}如果一个人靠裙带关系而占据一个职位,使有能力的人不能得到这个职位,这就是不公平。

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原则。因为,“需要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其中需要本身就是正当的分配原则”。但是,“按需分配”也是有确定边界和特定内涵的。首先,“按需分配”是以成员资格为基础。成员资格表达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它的价值就在于共同供给上。其次,需要也是一个共识的领域。它是在特定社会背景条件下,由共同体的文化、宗教和政治信念指引,按照人们对其共同生活的理解而历史地形成的。因而,任何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需要的满足,都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和模式,都呈现出特有的文化特征。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在需要的领域,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