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新旧宪政论的分野」正文
摘 要:通过对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旧宪政与新宪政的理论清理,我们的目的是要回到一个政治哲学的立场上来。即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分野问题。旧宪政论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在于,古典自由主义对政治权力与国家机器的警惕与提防。新宪政论在承认古典自由主义这一前提之下,反思这种单纯的权力限制问题。这既体现了现代自由主义的质疑精神,更主要的是凸显了其共和主义的立场。特别是关于公民美德与审议的探讨。新宪政论的这种融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二者的思想使其宪政论更加具有理论的魅力与宽阔的视野。这也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单纯限制权力的一种智识补充和理论融通。或者说是试图打通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从而寻求其在宪政领域的共存与发展。
关键词:共和主义 自由主义 新宪政 旧宪政 美德 审议 权力
无论是在汉语世界还是在英语世界中,一谈到宪政,人们大多将其等同于“限政”。或者说宪政就是限制权力。抑或“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路易斯・亨金,1996:53)诸如此类的表达充斥着我们的政治学文献和政治学思维。然而,宪政就是限政吗?宪政就仅仅是有限政府吗?如果是的话,它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所指?亘古至今的绵延宪政发展史,是否存在古典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如果存在,它们之间的差异何在?如果进而追溯其理论源头,它们之间又有什么不同呢?本文的目的也正是基于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而求索的结果。
一、古代宪政与现代宪政
宪政的发展历程也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历史。“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7)麦基文在《宪政古今》一书中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宪政,一是古代的宪政,二是现代的宪政。古典的宪政指的是对权力的法律限制;现代宪政指的是对权力的政治控制。正如麦基文所言,“在所有相互承接的历史阶段,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是对专政的反对;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现代,通过在国家政策的裁量事务上赢得主动权,人民代表们又为宪政增补了‘政治责任’的内涵。”(麦基文,2004:16)这就是说,“要反对专断政府,真正保障个人自由,靠的是古代的法律限制和现代的政治责任。”在该书的结尾,作者如此总结道:“所有爱好自由的人,迄今为止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根本要素,它们是对专断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治者全面的政治责任。”(麦基文,2004:122)只有实现了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无论是权利的维护,还是自由的保障,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而且,麦基文特别强调,单单有古代的法律限制还不足以对政治权力形成威胁,必须要有现代的政治控制。诚然,历史的发展本身确实也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机遇和选项。“16、17世纪对现代宪政的主要贡献――它在中世纪留存的治理权的法律限制上,发展出新型的政治制裁。”(麦基文,2004:81)那么,为什么必须要有对政府的政治控制呢?麦基文的回答是:“只有在有了国会人民代表对政府积极的政治控制后,在有了政治责任以补充法律责任后,在只要人民对大臣的政策不满而无须等到其违法(如斯特拉弗德案)即可罢免他后,这种保障和强化个人权利、反对政府专断意志的过程才最终完成。这些新的政治原则成了几乎所有欧洲现代宪法(1914年前)的模板。详述这些原则的成长,实际上等于重述1689年革命以来英格兰全部的宪法史。在此,我只能举出些简单的事例,以说明早期英格兰如何从先前国王一人独享的权力中,发展出了对政府现代的民主的政治的控制。”(麦基文,2004:113)这就是说,在从古典宪政迈向现代宪政的历程中,也就是一个从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的过程逐渐生长出一个对政府的政治控制过程。实际上,这也就是现代宪政的成长过程。
尽管在如上区分了两种意义的宪政以后,麦基文着重指出,宪政的本质还是在于对权力的“宪法制裁”。“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宪法限制’,即使不是宪政最重要的部分,也毫无疑问是其最古老的原则。”(麦基文,2004:16)这是麦基文把握宪政的一个总的原则与判断。在这一点上,新宪政论者的点评无不如此。“古典理论家们的关键问题是表明为什么任何关于无限制统治权的主张都是站不住脚的和怎样才能实现对统治者的限制。”“宪法可以指立宪的过程,也可以指对权力的限制或界定。因此,宪政论的基本问题就是立宪和限制的问题。”(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30、86)实际上,这就是传统宪政论的两个主题或者双重含义:创建一部优良的宪法,充分有效的权力限制。而后者始终处于中心,并包含在前者之中。“在宪法的遗产中,限制和自我约束是一种坚持的理想和期望。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91-92)
二、旧宪政与新宪政
在新宪政论者看来,旧宪政或者古典宪政的思想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得到了集中体现。这些思想包括:“对那些由人民选择为统治者的人和人民本身的权力加以限制的重要性;对分权的强调;对直接的民主治理的怀疑;以及这样一种意识,即必须使那些人民选择为统治者的人不受普通人情感的影响。”(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8)概而言之,这些思想的主要兴奋点在于:“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正如麦基尔韦恩所说的,宪政就是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是专制统治’。”古典宪政的人性论基础也就是休谟的“无赖假定”原则。“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保护、保证个人可以作出选择以避免官员们和其他公民施加的侵害。(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7-28)上述关于旧宪政的概述,基本上也就是前述古代宪政和现代宪政的“总和”。因为它们都是围绕着对政府的权力限制这一主题而展开的讨论,差异仅仅在于控制权力的手短和方式不同而已。
新宪政论与传统的宪政论不同在于,它不仅仅限于权力的制约方式问题,即是采用法律还是采用政治控制的问题,而是重新回归到一个政治学的古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问题: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人类如何才能逐渐建立一个优良的政治体制。正如新宪政论者所强调的,“政治科学起源于一种想要评价政治生活及其在自然界的地位的努力。它的首创者们不仅仅是问:‘为什么各种政治体制是那样运作的?他们还要问:‘应当如何评价和改进各种类型的政体?而且,也许最重要的是,他们考虑是否可能建立比现行者更好的政治体制。因此,从一开始起,政治科学就不仅关注于解释和评价,它还集中于建立良好的政治体制和改善现有体制的实践活动。”“这样一种实践的政治科学的核心必然是对于组成一种理想政治体制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设计。”(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6)
作为对传统宪政论的批判面目出现的新宪政论,其一个重要论题就是反对狭义的宪政概念。具体而言,反对狭义的法律概念;反对把宪政看成是一个制度的和智识的历史的事务;反对那种认为宪政的目标仅仅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作用和权力来保护个人自由的观点。(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7)
既然新宪政论是对传统宪政理论的批判和反思,它也就有不同于旧宪政论的一些属于它自己的特定的主题。新宪政论的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关于制度设计的各种狭义的概念的不适当性。在设计制度时,我们不仅要关注选择达到某种既定目标的最佳手段;我们还关注更多的东西,尽管对于这些东西是什么,以及对于随制度设计而来的是什么,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然而,某种形式的“对工具理性的批判”仍然是宪政社会科学中的一个普遍主题。制度也不需要在人类的各种利益之间保持中立。要把制度视为是优先选择的制造者,而不仅仅是现存优先选择的工具,是调查团体和协商机构,而不仅仅是利益的集合体。
其次,简单运用规范性标准,尤其是道德和政治哲学规范性标准的不适当性。把规范看成是独立获得的道德标准的运用的概念至少可以基于两个理由加以反驳:不充分的唯实论和对内在观点的忽视。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人类特性的基本限制:人民易犯错误和易受欺骗的倾向,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个人利益的力量,与理性相对的激情的力量。无论是经济学家对福利经济的规范性标准的政策建议,还是关于评价标准的正当的复杂性问题,都容易导致某种程度上简单运用道德哲学的失败。从内在观点出发的制度研究通常包括某些对制度的真切描述,同时又力图观察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它们所表达的一般价值。
再次,美国政治作为一个范例的重要性。新宪政论反思我们研究宪政问题时,人们频繁选用美国宪法作为分析工具问题。诚然,大规模制度设计的最好例证也许就是政治宪法的制定。在这方面,美国宪法在许多方面是研究的最佳个案。《联邦党人文集》为这部宪法所作的辩护就是从设计者视角出发的社会科学的楷模。在进行宪法研究的时候,我们确实应该好好考察美国宪法的制定和《联邦党人文集》。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美国政治只不过是一个战略上适当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我们能够增进对于设计者视角的理解,其意义仅此而已。宪政社会科学的最终产物不仅是对美国政治或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更佳理解,而应是一种明确的建设型的社会理论。
最后,各种关于人类动机的狭义概念的不适当性。这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论争。一是反对忽视人类灵魂阴暗面的那种设计的论点,或者说反对忽视自我利益作为一种主要动机的那种设计。简言之,这是一种反对当代各种形式的乌托邦主义的论争。包括彻底参与式民主――其实也就是民粹主义――的呼声往往求助于旧的共和主义的传统,或者求助于以不断革新的形式出现的永久革命的理想。二是反对将个人利益视为唯一动机为根据的制度设计。于是,制度和决策的作出被视为不断变化的平衡的产物,政治也就成为一种讨价还价、建立联盟和相互交流的事物。新宪政论所强调的不是这种讨价还价,而是协商。因为这种协商更接近于追求问题的正确答案或者问题的最佳解决方式。(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17-20)
总之,在新宪政论者看来,反思传统宪政科学的发展,规避其不足,必须回到理想政体或者说优良政体这一问题的探讨上来。“宪政科学的部分任务显然是探讨各种不同政体的最大可能性,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情况下最可行的政体和在某种方式下最可能的政体。”(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80)唯其如此,才有可能不断地优化我们的政体,以及提高政治生活的质量。
三、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
关于新旧宪政论争论的理论分歧就是关于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论争问题。我们不妨将其各自的主张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做一对比以考察各自的理论旨趣和思维导向。
古典宪政论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对权力的限制和制约。这与自由主义在19世纪所主张的反国家主义、自由放任的原则和政策是一致的。正如莫里奇奥・维罗里所指出的,在共和主义看来,对一切形式的绝对权力的强烈敌视是自由主义从共和主义那儿吸收和借用过来的。其典型就是马基雅维利。他将绝对的权力称作暴政。不管最高主权者在君主还是在人民,莫不如此。“因为君主做他希望做的事情是疯狂的;人民做其希望做的事情是愚蠢的。”(应奇,刘训练,2006:155)
当我们从这一视点出发,我们会发现,古典宪政论的中心主题是,“对当局进行民主监督,其本身并不能保证避免专制。”(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38)现代宪政论则不仅仅如此。“在谈论一种新宪政论时,我们想要强调,它的基础不应只是对政治权力行使这一传统所给予的关注。”(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6-27)
现代自由主义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对权力的警惕与审慎的态度。阿兰・博耶指出,“现代自由主义,不管是纯粹的还是在社会民主的意义上是修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