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1]」正文
内容提要:剑桥共和主义思想史学派的重要代表昆廷・斯金纳的研究,为人们理解西方政治传统尤其是西方自由观念提供了新的有意义的视角。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具有丰富的内涵,并在理论上体现了整体主义、政治平等主义、内部和平主义、公共性、相互性、积极行动等基本原则。斯金纳的研究对当代中国来说,有理论与实践之双重启迪意义。
关键词:共和主义 自由 昆廷・斯金纳 制度共和主义 公民共和主义
了解西方自由观念,除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之外,共和主义是最值得注意的一大思想传统。当代英国学者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1940―)以其历史研究为基础,用探求思想观念之历史语境的独特方法,竭力阐发共和主义自由观的丰富内涵和现代寓意,为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西人所信奉的自由观念,提供了颇有启迪意义的视角。昆廷・斯金纳是剑桥共和主义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致力于在政治思想和历史之间进行沟通,注重文本与语境以及语境之间的关联,并在立论上为古典共和主义之核心价值正名,一反列奥・斯特劳斯(Leo Strauss)式的醉心于纯粹文本读解寻求微言大义、割裂历史与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极端做法[2],为当代政治思想研究另辟蹊径,在学界产生重大影响。正因为他的杰出研究贡献,1978年他于38岁便担当剑桥大学的政治学教授。斯金纳现为剑桥大学现代历史皇冠讲座教授。他的代表作品包括早期的《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1978),以及后来的《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1998),此外尚有三卷本的论文集《政治的视界》(2002);他主编收集了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丛书(1995)[3],以其独特的视角选出百种西方经典,并约请各方面的专家作序,为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提供了便捷的入门途径。
就国内学术界而言,关于西方共和主义传统的研究是十分不够的,而对昆廷・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史研究的介绍,迄今为止尚付之阙如,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4]本文试图围绕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结合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史研究,对上述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在揭示共和主义自由观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尝试概括这种自由观的理论特色,以彰显其与近代自由主义的联系与分野。
一、斯金纳研究自由问题之缘起
斯金纳对自由问题的研究,本质是同自由主义的自由观进行对话。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以英国自由主义大师以塞亚・伯林的著名论断来说,乃是一种消极自由观。[5]斯金纳指出,“消极自由”的说法,最初当归功于杰里米・边沁,伯林不过是使这一观念更为变得更为著名。[6]消极自由的理念,主要是批评以下两种关于自由的观点:一是个人自由只有在自治共同体中才能得到保证;二是自由以美德为前提,没有美德的人无所谓自由,只有具有美德和公共精神的人,才可能享有完全的自由。[7]显然,消极自由理论家所批评的这两种观点,正是积极自由观的典型命题,关注“自主自治”,强调“成为何种人”,正是伯林所概括的积极自由观念。
在斯金纳看来,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争论,在更深的层次上源于对人的本性或人类繁荣的前途的理解。积极自由理论家相信人发扬公共精神、成就公民美德的潜力,其政治设计重在如何提供自治自主、公民参与的制度条件;而消极自由则以不信任的态度看待人的公共德性,其政治设计重在防范个人的恶行危害他人。斯金纳认为,伯林以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来概括思想史上异彩纷呈的自由观,不免过于简单。尤其成问题的是,并非只有积极自由重视美德与公共服务,在历史上消极自由观最初就是和美德及公共服务的理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以今人所理解的现代政治思想的逻辑来看,似乎是不可能的。[8]斯金纳显然不满意于伯林式的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去理解自由,更反对以消极自由取代现代人对“自由”的规范意义的理解。他所做的工作,是“重新进入我们已经失去的知识界,质疑自由主义自由观独当一面的状况”[9],以近代政治思想兴起之初期的自由观之史的考察,辨析新罗马作家与近代自由主义先驱作家的自由观点之异同,从而凸显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基本理念及理论价值。
在他看来,理解术语之意旨,关键是要考察其什么情况下被使用,以及人们用它来指陈什么而不指陈什么。以自由的概念为例,我们必须进入历史语境,考察人们在提及“自由”一词时,一般想说什么而不想说什么。[10]斯金纳在其著述中对自由的思想史的考察,典型地体现了他所主张的语境主义的方法。结合斯金纳的描述,以及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其他思想家的自由观念,本文将分别讨论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内涵、特色及局限性,进而探讨古典共和主义与现代共和主义的异同,在此基础上,笔者将试图指出斯金纳共和主义思想史研究的得失及给我们的可能的启示。
二、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念的基本内涵
共和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一个古老的大传统,其最早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后经古罗马及中世纪的思想家而得到进一步发展。17世纪英国革命之前后,在王权和议会主权的争论中,共和主义再次成为支持议会的理论武器,这批思想家就是昆廷・斯金纳所谓的“新罗马作家”(Neo-roman writers),他们中的主要人物,包括詹姆斯・哈灵顿(James Harrington)、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亨利・帕克(Henry Parker)等。哈灵顿等人所代表的新罗马共和思想与霍布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在思想理路上处于尖锐的对立之中,按斯金纳的思路,惟有在这一论战之中,人们方能理解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而“自由”这一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则是一块试金石,正如斯金纳所言,新罗马作家的的自由观之值得研究,不仅在于其以前尚未有详论,更为主要的是新罗马作家对自由的理解,乃是其思想卓然不同之本质所在。[11]结合昆廷・斯金纳的论述,本文主要结合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公民人文主义思想,以及英国革命前后新罗马作家的自由观念[12],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古典共和主义的基本理念进行阐发。
(1)、个人自由以国家自由为前提,个人自由与国家政体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
西方思想史上的共和主义是以城邦(或城市国家)为政治历史背景。古典共和主义对国家自由优先性的强调,其本质是充分肯定个人自由与国家政体之间的逻辑联系,这就是说,离开自由的国家,自由的个人便无从说起。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国家不局限于狭义的近代主权国家,而是在宽泛的意义上指政治共同体,例如希腊的城邦、古罗马的共和国、意大利的城市国家等等。国家自由的优先性的论断使共和主义的“古典性”凸显出来,从而与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自然权利观划清界线。现代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把关注重心放到了私人领域,古典共和主义则集中关注公共领域。古典共和主义不能同意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离开政治共同体尚有天赋人权存在,他们坚信个人自由必有自由之国家为依托,而近代自由主义的先驱作家比如霍布斯则认为,个人自由和国家问题乃是可以分离的两个问题,在利维坦式的国家中,个人自由恰恰最有可能得到保障。霍布斯曾以嘲笑的口吻说,意大利独立的路加城中的个人并不见得比君主统治的君士坦丁堡中的个人有更多的自由[13],霍布斯强调个人自由多少并不在于法律的来源,而是要看法律所允许的自由活动的范围。斯金纳指出,新罗马作家哈灵顿直接驳斥了霍布斯的这一谎言,君士坦丁堡的个人自由当然比路加城的人的自由少,因为君士坦丁堡的个人的自由完全依赖于统治者的善良意志,那里除君主之外,其他人的自由随时随地都有被剥夺的可能[14]。这也是古典共和主义对自由的国家予以强调的原因所在。
斯金纳既以“自由的国家是自由的个人之前提条件”这一论断来概括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的一个主要内容,于是下列结论便不言而喻了:古典共和主义(至少是意大利文艺复兴以来的共和主义)并不否认自由的个人,相反,他们还提出如何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制度条件,亦即对自由的国家的强调。昆廷・斯金纳指出,当霍布斯说“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崇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15]时,不过是继承菲尔麦的思路,霍布斯有意或无意地误解了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他不能够或有意拒绝看到公共自由和个人自由的联系,而新罗马共和主义作家则是试图阐述自由的国家与自由的个人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16]照此来说,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都关注个人的自由,而共和主义比自由主义有所区分乃至略高一筹之处,乃在于共和主义者比自由主义者更明白:个人自由不是天赐良缘,而是要以人造之自由国度为制度前提,离开国家自由,自我陶醉式的自娱自乐的个人一己私生活之自由,便无从发生;离开具体的政治共同体,抽象的人的自然权利便不过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楼。
(2)、自由与奴役相对而言,是一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处于受奴役状态,奴役就是指处于别人的法律和权力之下。
正如斯金纳所指出的那样,中世纪后期意大利的城市,都以“自由”为其理想,他们在与帝国和教廷的较量中,一般都有两个十分清晰和明确的概念:“一个概念是他们有权不接受外界对他们的政治生活的任何控制――即维护他们的主权;另一个概念是他们有相应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实行自治――捍卫他们现有的共和体制。”[17]对外“政治独立”和内部“共和自治”,成为古典共和主义“自由”的两个基本内涵。[18]实际上,古典共和主义一般所谓自由的国家,首先是不受其他国家控制的独立政治共同体,这也就是西方历史上当外敌入侵、共同体独立受到威胁时,共和主义便被人们唤起的重要原因之一;自由国家的第二个内涵便是“按其自身的意志统治”,而按其自身意志统治,其根本的一条乃是政治共同体中无一人受到奴役。这样的原则在卢梭那里得到了最好的表达,卢梭尝言,只要出现一个奴役他人的主人,此时便不再有共和政体了;而“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19],由此卢梭提出服从自己制定的契约的主张。
事实上,新罗马作家和霍布斯都认为自由是奴役的缺失状态,以斯金纳的说法,则是二者皆持消极自由观[20],但问题在于他们对何为“奴役”的理解之差别。新罗马共和主义作家指出,奴役状态并不是说身体上的占有压迫,而是一种主人与奴隶的关系所导致的个人“处于他人的法权之下”[21]的状况。举例而论,虽然古希腊和罗马常有仁慈宽厚的主人,并且他们常常外出做长期旅行,但并不能说这样的情况下,奴隶就不是奴隶而是自由人了[22]。而霍布斯则反复强调,不论法律是是谁制定的,只要法律沉默的地方,就是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他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于自己的事情。”[23]不难看出,共和主义的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自由人乃是一种政治身份,要自由就是不甘做奴隶,所以有为了自由而牺牲生命的信条;而近代自由主义的自由则是一种活动自由,自由人“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24],显然,在现代人看来,如果生命终结,便不再有自由可言。前者强调的是可能性,后者则是强调的实际现实。阿伦特曾如此来概括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她说,霍布斯以来的近代自由主义其实是“误把安全作自由”[25]。
(3)、混合均衡政体是确保自由的最好政体。
西方共和主义者大多认为,混合均衡政体(mixed balanced constitution)是人类所能构建的政体中最好的政体。在介绍共和主义的政体观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政体好坏的标准是什么?政体作为公共生活展开之制度框架,作为人类秩序之前提,其好坏标准虽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考察,但最为核心的一条标准就是政治共同体的持久性――即好的政治制度应当是能绵延既久的制度。事实上,西方思想史最早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里比乌斯开始,便皆以此来考察各种政体,他们承认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各有其好处,然而问题在于它们自身皆不能持久,由此便会进入一个政体衰败的循环,由王政到僭主政体,既而到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最后是民主政体、暴民政体,再到君主制,如此循环。在这样的衰败过程中便会导致流血纷争等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