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高彦:史金纳与当代共和主义之典范竞争」正文
本文检视当代英国政治思想史家史金纳近年来所建构的「修正共和主义」。他反对学界认为共和自由观为一种积极自由的通说,主张共和自由为强调个人行动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并以马基维利思想之重新诠释为本,尝试将共和自由与积极自由加以区隔。史金纳指出,相较于自由主义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观点,共和传统所着重的公民德行理想,能够兼顾自由制度之维系的根本课题。但他认为德行必须通过强制法律加以形塑,并非如一般所论在民主参与过程中培育发展,这导致了当代共和论述以德行与法律为核心的的两种典范之竞争。本文对史金纳的理论做了详尽的脉络与义理分析,由柏林对于积极自由以及政治自由之批判出发,探讨史金纳修正共和主义如何针对柏林的批判,提出理论与历史的理据以重构政治自由论述;最后,检讨史金纳以法律为核心的修正共和主义所蕴含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共和主义、自由、法律、史金纳。
一、导言:政治自由的意义
五○年代以前的政治理论文献,少有关于共和主义之讨论;但六○年代以后,共和思想逐渐复兴,甚至蔚为风潮。这个转变的理论背景相当复杂,一方面政治哲学家汉娜鄂兰(Hannah Arendt)首先提出以政治行动与公共空间为核心的政治理论,重振共和主义精神;其次,历史学界对于美国革命是否基于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精神,展开了大规模的论战,共和主义的思想传统开始为学者所重视,并对其思想渊源,也就是文艺复兴时代意大利的公民人文主义者之共和理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论战中,共和式政治社群观念得到学者的重视,成为社群主义者诉求的典范之一。在这些因素的辐辏之下,有关政治共同体的创造、公民德行之培育以及政治自由之维护等自由主义权利论述较为忽略的课题,重新得到学界的重视,并激荡出丰硕的研究成果。
史金纳(Quentin Skinner)与波考克(J. G. A. Pocock)乃是引领共和思潮复兴的代表性史家,并对文艺复兴时代的共和主义思潮以及其后对英国以及美国革命之影响提出了具有开创性的历史分析。在此之前,学界一般认为共和主义乃是一种过时的意识形态,因为它仅适合于前现代、小规模的政治共同体。共和理想彷佛是一种非历史的怀旧情怀,缺乏现实意义。波考克与史金纳运用其深厚的历史知识阐明,共和主义并非如此地遥不可及,而毋宁深植于英国与美国的政治文化,只不过其影响力逐渐为自由主义思潮所取代。
波考克与史金纳之著作虽以历史分析为主,但均曾就共和主义自由观对当代政治理论的意义做出分析。波考克接受关于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的通说,[1] 认为它是一种强调政治参与和公民德行的积极自由:
修辞学家与人文主义者所运用的共和词汇乃是一种积极自由的观念:它主张人作为政治动物,唯有在公共生活中践履积极的行动,其本性方能加以完成,而自由意指实现此种公共生活阻碍之不存。是以,城邦所拥有的自由乃在统治(imperium),而公民必须参与统治权以同时达到治理与被治。(Pocock, 1985: 40-41)
对波考克而言,共和主义的着眼点乃是公民自治的政治共同体之存续,而非公民个人自由的极大化。共和思想家对政治权威之分析强调人民参与统治权之行使及其所需之德行,不像自由主义着重于公民必须具有统治者所不能侵犯的权利。
波考克进一步主张,共和论述(republican discourse)与法学论述(juristic discourse)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史发展过程中两个相对立的典范(Pocock, 1985: 37-50)。此二典范之核心价值虽然同为「自由」(libertas),但前者强调的自由观是政治自由,主张自由的条件是公民参与统治权之行使以及政治德行之培育;后者则强调消极自由,其本质在于通过法律主治来免除统治者以及其它公民不当的干涉。而由于德行无法被化约为个人权利,波考克力主共和主义的精神与自由主义无法兼容。
波考克的分析符合一般认为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具有根本差异的观点。然而,在此议题上,史金纳对政治自由的性质及其历史根源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诠释,主张共和自由观之本质其实在于免除干涉之消极自由,虽然共和思想家进一步强调,要维护此种自由必须培养公民的政治德行方有可能。史金纳企图修正共和主义以补足自由主义权利论述之不足,这与波考克主张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无法兼容的观点大异其趣。由于两位史学家同属于「剑桥学派」(Cambridge School),且同为振兴共和主义思潮的推手,因此他们对于政治自由所提出的不同诠释,值得深入研究。
在完成其名著《现代政治思想基础》(1978)以及为牛津大学大师系列撰写《马基维利》小册子(1981)之后,史金纳开始撰写一系列以历史分析为经、理论辨正为纬的作品,企图重新诠释共和自由观之现代意义(Skinner, 1983, 1984, 1986, 1990, 1992, 1998)。虽然各篇作品有不同强调重点,但在基本取向上,史金纳提出了三个主张:第一,他反对学界认为共和自由为一种积极自由的通说,认为无论就理论之本质或历史之渊源而言,共和自由所强调的重点事实上为个人行动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第二,以马基维利思想之重新诠释为本,史金纳尝试将共和自由与积极自由论所预设的自我实现理念或亚里斯多德幸福论加以区隔;第三,他主张共和传统所着重的德行以及善尽公民义务等理想,相较于自由主义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观点,更能处理如何维系自由制度于不坠的根本课题。然而,史金纳认为德行必须通过强制法律加以形塑,并非如一般所论在民主参与过程中培育发展。基于这些观点,史金纳对共和主义自由观提出了如下的论断:
共和主义思想家从来没有诉诸「积极」的社会自由观。也就是说,他们从未论证我们乃是具有特定目的之道德存在,以及我们唯有当这些目的实现时才充分地具备了自由。我们已经看到,他们持有纯粹的消极自由观,也就是在实现我们所选择目的时阻碍之不存。进一步而言,他们断然地明示,任何对这些目的之具体规定均将违反人类追寻目标的多样性。(Skinner, 1986: 247 黑体强调为我们所加)
由于史金纳的观点有别于传统共和主义学者的主张,我们将之称为「修正共和主义」(revisionist republicanism),因为他改变了共和主义传统政治自由优先的立场,并尝试结合政治自由与消极自由,使得共和主义成为补足自由主义的论述,而非如波考克所述,共和主义乃与自由主义无法兼容之思想典范。
史金纳所欲证成具有消极意涵的共和自由观,显然根源于柏林(Isaiah Berlin)所区分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两元分析架构,以及其后学界一系列的论辩之上。为了评估史金纳之理论,本文首先检视柏林对于积极自由以及政治自由之批判,然后进一步探讨史金纳修正共和主义如何针对柏林的批判,提出理论与历史的理据以重构政治自由论述;最后,检讨史金纳的分析如何导致了当代共和论述以德行与法律为核心的两种典范之竞争,以及其中所蕴含的理论问题。
二、史金纳论述之脉络:柏林的消极自由论
当代关于自由概念之分析,最重要的首推柏林所提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以及「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著名区分(Berlin, 1970: 118-172;中译本页225-295)。对柏林而言,消极自由乃是针对「行动者在何种限度以内应被允许不受他人干涉?」此一问题所提出的答案;而积极自由则牵涉到「行动者应如何做出选择?」这个完全不同的议题(Berlin, 1970: 121-122;中译本页229-230)。换言之,消极自由乃是「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而积极自由乃是「去做…的自由」(freedom to)。在其后的文献讨论中,这两种自由观被统称为免于被干涉之消极自由以及追求自我作主(self-mastery)之积极自由。[2]
柏林在区分了自由的两种观念之后,进一步将积极自由与西方形上学传统的一元论(monism)关连起来,主张积极自由的自主观念意味着将人性区分为理性与欲望两个部份,理性应当依据正确的原则来指导欲望的部份。对柏林而言,积极自由所蕴含的「形上学核心」乃是通过理性的认知了解并服从必然法则。是以,积极自由观乃是一种强调理性之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或「理性解放」(liberation by reason)的学说,着重于自我导向与自我控制,也就是行动者按照理性之指导来作自己应做的事(Berlin, 1970: 141-144;中译本页254-259)。这与消极自由所强调的阻碍之不存是完全不同的。柏林认为,此种理性主义一元论发源于古希腊思想,一直到马基维利才开始提出多元的价值观加以抗衡(Berlin, 1981: 45-54)。相对于积极自由观的一元主义精神,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乃建立在现代多元价值同时并存的事实之上,并且避免用法律来强制实施特定的道德规范。
柏林进一步指出,积极自由的政治观由于过分强调理性的指导功能,很容易由追求独立自主的原始理想转化为父权式的教化政治。他认为这种转变导致了十九世纪以来各种政治意识形态均犯下的谬误,也就是政治菁英自认为掌握到终极真理,从而将群众视为必须加以教化改造的材料。由此而形成了各种主张专政的政治运动,不但破坏了消极自由所主张的不受干涉之界限,甚至与积极自由原先所倡议之自主理想亦无法兼容。柏林很传神地用莫扎特著名歌剧「魔笛」之中年轻的塔米诺(Tamino)一步步地被密教大宗师萨拉斯特(Sarastro)从黑夜导引至光明的教化历程,说明此种政治观的父权主义本质(Berlin, 1970: 145-154;中译本页259-271)。
柏林的自由理论引起了学术界大量的响应与讨论,[3] 其中加拿大哲学家泰勒(Charles Taylor)尝试重新辩护积极自由的根本价值与史金纳的理论企图较有关连(Taylor, 1985(2): 211-229)。泰勒的立场结合了亚里斯多德式的实践哲学以及德国思想家赫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 1744-1803)的历史主义,并描绘出与柏林完全不同的自由理想。对泰勒而言,消极自由仅仅是一种「机会式观念」(opportunity concept),着重于行动者可做选择的对象数量之多寡,数量越多则自由的程度越高,数量越低则自由的程度也就越低。他认为这种消极自由观无法恰当理解人类行动的真义,因为数量取向的自由观念无法处理行动或选择的价值问题。相对于此,泰勒将积极自由描绘成一种「行使式观念」(exercise concept),强调真实的自由乃是行动者在特定脉络中做出有意义的价值选择。这个观念承续了唯心论传统所主张的主体之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而由于它涵括了人类作为行动者所不可或缺的价值判断能力,泰勒主张这是比消极自由论更为丰富的自由观念。[4]他进一步指出,唯有在鼓励公民做价值选择的社会与文化架构之中,公民才有可能发展此种以「质」为考量的积极自由观。换言之,积极自由论者应当倡议能够让公民行使自我决定的政治制度,而民主的公民自治正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在泰勒的分析架构中,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观遂有可能通过诠释学(强调有意义的行动所需具备的制度基础)而加以证成(Taylor, 1995: 181-203)。
相对于柏林与泰勒的论证,史金纳提出了独树一格的理论与历史观点,主张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本质并非积极自由,而为消极自由。史金纳宣称,消极自由以及积极自由两派学者均误解了共和主义自由观之真谛,[5] 因为两造均假定共和自由将个人自由与公共服务的德行加以关连,这预设了亚里斯多德式之目的论以及共善理论(Skinner, 1984: 197; 1986: 240)。史金纳认为这个为两造所共同接受的假定乃是一个错误,因为亚里斯多德式之公民观,也就是共同体成员共享一些伦理目标,并非共和主义论述唯一可能形态。基于此种修正主义立场,史金纳说明其根本的意图在于证成:
在更早而现在已遭遗弃关于社会自由的思想传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