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

作者:高全喜发布日期:2005-03-28

「高全喜: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正文

内容提要:文章从民主主义和共和主义对民族主义政治诉求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以宪政主义来对民族主义进行自由主义解释和改造的可能性问题,主张为了克服狭隘民族主义局限性,应以捍卫普遍人权、实践公民自治、权力制衡和联邦主义来构建冶炼各个民族的政治国家,实现民族多样性的自由共同体。

虽然人类历史上民族的形成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民族主义却是晚近以来的事情,从西方历史来看,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从大的历史框架来说,它是一种现代性的思想观念,具有着现代政治的本质特性。我们知道,现代民族国家是西方政治历史中的一个转折性的事件,西方各主要民族在经历了中世纪的神权政治和基督教文化的洗礼之後,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政治国家,这类政治国家虽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表现出不同的政体形态,它们的形成呈现出政治共同体特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的与王权专制相融合,有的与城市联盟相携手,但从总的方面来看,现代以来的民族国家作为一种以民族为核心凝聚力的政治共同体,具备了种族、地域、人口等基本的要素,它们构成了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并将合法性建立在主权的基础之上。

显然,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现代性政治文化过程中的思想意识产物,它不同於古代那种对於民族的一般认同与忠诚,民族主义无疑是一种特定的民族意识,它对於一个民族的认同和忠诚是以一个民族国家为诉求对象的。现代以来的民族主义,首先是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民族主义,对於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和忠诚,乃至奉献,是民族主义核心的特征,这种认同的主要指归便是具有法权意义上的主权国家。1 虽然,现代以来的民族主义也不排除其文化和心理的意义与蕴含,但从根本上来说,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的思想意识形态,对於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在民族主义那里具有着压倒性的首要地位。

不可否认,15世纪以降至当今21世纪的西方乃至世界的政治文明,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形态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三种基本的表现形态。第一个历史阶段是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所逐渐锻造出来的对於西方各主要民族的政治认同,以及围绕着这种认同所日渐丰富的文化形态。这一政治与文化双重推进的民族主义伴随着、促进着欧美各主要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民族主义的第二个历史阶段是20世纪以来亚非拉各弱小民族在摆脱西方政治奴役的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民族独立运动和民族文化认同意识,这一时期的民族主义与前一种形态的民族主义有着重大的区别,它对於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和各个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呈现出全权主义的强势特征。民族主义的第三个阶段可以说是20世纪末随着美苏两大阵营的解体以及当今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进程所表现出来的对於各自民族全方位的政治和文化认同,这一阶段目前还刚刚开始,它的发展趋势以及内在的问题虽尚未明朗,但端倪却已出现。

民族主义虽然在现代性的人类历史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它毕竟不是一种终极性的思想意识,也不具有普世性的根本意义,作为一种"中间层次"的观念与主张,它的基本特征、内在结构、外部形态以及演变的趋向究竟如何,值得我们给予认真的研讨。特别是对於当今的中国政治文化来说,随着传统政治意识形态的逐渐消解,以及民族问题的日趋尖锐,民族主义作为一个问题已经浮出水面,而且在今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个问题会更加尖锐和突出。因此,从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出发,对民族主义问题给予全方位的剖析与应对,特别是对於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给出一种理论上的解答,不能不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理论工作。

民族认同的政治基础

民族在人类历史上早已存在了数千年,但民族主义却只是近二、三百年以来形成的思想理论,特别是近百年来在西方形成的思想理论,2 对於第三世界的後发国家来说,民族主义只是在20世纪伊始才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一种理论主张和学说。在中国这块地域上的民族问题早已有之,可以追溯到五千年以上,但作为民族主义理论话语中的民族问题,却是从鸦片战争以来才凸显出来的,虽然有关华夏传统文化中的种族之辩在我们浩若烟海的典集中汗牛充栋,但"中华民族"却是一种属於民族主义话语中的专有词汇,中国民族主义有着自己的有关民族国家政的治诉求,我认为中华民族在中国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中,经历了辛亥革命和共产主义运动两个历史时期的锻造,通过这两个历史进程的政治、文化整合,"中国"作为一种以中华民族为核心凝聚力的以主权国家为合法性基础的民族国家,在20世纪开始熔铸於人类现代性的政治历史过程之中。因此,20世纪以来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属於世界民族主义历史演变形态中的第二个阶段,而它目前所产生的民族问题又伴随着现代性的世界历史进程而融汇於民族主义的第三期。

无论是西方的民族主义问题,还是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无论是第一阶段的民族主义形态,还是第二、三阶段的民族主义形态,虽然它们内外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但都面临着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民族认同问题,因此,对於民族主义的分析研究,首先从民族认同这一关键点开始。

何为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初步来看,民族认同首先是一种民族情感,这种民族情感源於一定的民族文化,按照对於民族的一般定义,构成一个民族的基本要素是种族、地域、人口等,因此基於这样一个基本的民族共同体中的情感维系和文化认同,可以说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这种民族认同自各个民族形成之日起就存在着,虽然人类历史上各个民族的特性有着千差万别的不同,但各个民族的成员或一份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天然地具有着对於本民族的认同趋向,这种认同往往是心理的、情感的、文化的、宗教的、血缘的等等。不过,上述意义上的民族认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还不是现代性意义上的民族认同,作为与现代民族国家一同产生的民族主义意义上的民族认同,在我看来,就其核心的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种政治上的民族认同,具有合法性的政治意义。虽然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民族认同并不排斥文化、心理、宗教、情感等方面的认同和归属,甚至还与它们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作为民族主义形态上的民族认同,首先和主要的必须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也就是说,这种认同是建立在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这一基点上的,没有民族国家的建构,民族认同便失去了基础。

首先,民族认同是一种合法性的政治认同,这种认同体现为非常明确的政治诉求,它要求以民族国家或民族自治的政治形态为目标,正是在这种追求政治共同体的独立主张中,民族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或法律身份得到了认同,这种认同无疑具有着法权上的意义,它的突出标志便是主权。因此,主权是民族认同的基本标识,只有在主权的框架之内,所谓民族才获得了存在的依据。其次,民族认同是一种对於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的价值认同,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传统,除了种族、地域、人口等基本要素之外,或贯穿在这些要素之中,一个民族之所以具有着自己的独特身份,并得到其他民族的普遍认同的,除了主权,还有其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也许源於不同的宗教,也许源於不同的习俗,但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和凝聚,它们构成了一个民族之所以得以存在的正当性依据。

因此,民族认同在现代性民族国家这一框架之内便具有着主权与文化双重的意义,作为一种现代性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所诉求的正当性首先是它的合法性,其次是它的文化性。不过,考察现代社会的世界历史进程,我们看到,民族主义的主权意识和文化意识并不是天然和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甚至这种矛盾和冲突有可能导致民族主义政治理论的内在危机。因为,一个民族国家的主权可以与它的文化相生相容,特别是在民族国家的对外关系中,主权独立与文化本体往往成为支撑民族主义的两个拐杖,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欧洲现代兴起的民族国家中明显看出来,如法国特别是德国的国家形态,便与其民族文化有着渊源的同一根源,3 特别是在20世纪以来的後发第三世界的民族国家中,主权诉求和文化本体构成了这些国家追求民族独立的正当性支撑。

然而,也应该看到主权作为一个国家的自主性法权标志,在有些时候又与这个国家的文化并非天然和谐,因为文化作为一种经过长时间的历史积累的结果,早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塑造出来,而它的标志未必就一定与其国家主权相一致,甚至某个时期的国家主权未必就是其民族文化的正当性代表。主权诉求的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的权利主张,而它与文化并一定合拍,甚至有些时候一定的民族文化未必就必然需要通过主权来表达,并不是任何一种民族的文化都非要与主权结合在一起。在此,主权意识和文化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於一个民族来说往往涉及更深一层的关系,这层关系涉及有关民族认同中其个体与群体、个人与民族、公民与国家、人权与政权等更为根本的关系。

由是观之,我们发现,现代性的民族国家之政治文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诉求,从一开始就具有神话式的意识形态特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民族国家是一种卡西尔所谓的"国家神话"。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现代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性的政治文化形态,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虚拟化的政治主张,即似乎天然地就把民族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依照这种理论,仿佛一个民族就必然应该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对於成为国家的政治诉求似乎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然而,这种政治逻辑其实只是西方历史在从中世纪转向现代进程中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形态,虽然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否具有普世的意义,至今依然还是一个问题。作为国家这样一种政治单位或政治共同体,它也是现代西方随着民族演变而成的一种特定政治组织形态,也就是说,现代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现代性的政府体制,与古典的城邦、中世纪的王国有着重大的不同,而且,即便是这样一种国家,是否就意味它一定是由一个单一的民族所构成的单一的国家,是否就意味着一个民族就必然一定要组织成为一种具有着主权资格的政治单元?从普遍性的人类历史来看,民族与国家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民族作为一种人类学意义上的组织系统,它与国家作为政治学意义上的组织系统完全是两种形态,现代民族国家将这两种形态锻造为一种法权意义上的政治单元,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态。对於这种形态的内涵,其组织结构、权利-权力关系到底是什么,一直还有待深入的探讨,至於它的普世性,以及对於世界其他地域中的民族共同体的影响及其相互关系等诸多问题,同样有待深入考察。

不过,就西方政治理论来说,伴随着民族国家而产生的民族主义,可以明显看出,它并不是一种普世性的政治理论,对於这种民族国家的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剖析,也远不是民族主义所能完成的,可以说,与这种民族国家相关联的具有普世性的政治理论,并不是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而是贯穿於民族国家建构之中的自由主义,甚或共产主义的政治理论。

我们知道,自由主义是晚近以来的一种政治理论,也可以说它同样起源於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生长塑造过程。4但是,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并不完全等同,从形态上来说,它是一种普世性意义的政治理论,其内容含括了民族主义,在某些层面上与民族主义有所叠合,但在根本性上与民族主义不同。因为民族主义作为一种以"民族"为至上地位的政治主张,对国家政体具有政治诉求,其基本含义是对一个民族的认同、忠诚乃至奉献,因而是一种有着特定含义的与民族国家相关联的民族意识。自由主义虽然也是从民族国家的政治进程中产生出来的,但它对於民族国家的认同却并不以民族至上性为标准,也不以民族利益和民族文化为最高目标,在自由主义看来,民族国家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甚至在其形成中具有着相当程度的正当性,然而就其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基础来说,自由主义反以民族成员的个体性为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对於自由主义来说,公民权利和个体自由乃是远比民族国家和民族利益更为重要的东西,一个民族对於国家的诉求,其目标在於民族成员作为自主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民族国家的法律上的保障。因此,对於自由主义来说,主权虽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它并不是最高的,而应该以人权为基石,只有建立在人权的基点之上,作为国家的主权才为民族国家提供合法性的支撑。这种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在英美社会的政治文化中占有显著的地位,对於英美国家来说,民族主义并非一点征兆也没有,它们也有自己的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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