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震:驾驭“第三波”:台湾和韩国民主化比较研究」正文
战后,东亚“四小龙”在经济上先后起飞,经过二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到90年代初期,基本达到了中等发达社会的水准,世界银行将这种惊人的发展成就称为“东亚奇迹”[1]。经济发展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并进一步带动了政治发展。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东亚地区出现了一系列的政治变动:先是在台湾发生了“党外人士”反抗国民党威权统治的“中坜事件”,接著是韩国大统领朴正熙被刺杀,开发独裁体制(“维新体制”)进入尾声,然后是菲律宾的军事政变。1987年6月至7月,分别以《六二九民主化宣言》[2]的发表和解除“戒严”为标志,韩国和台湾先后启动了民主化进程,开始了“民主转型”(democratic transition)时期,到1992年12月,台湾和韩国基本完成了“民主转型”任务:台湾“立法院”全面改选,新的权力运作体系基本确立;金泳三当选韩国第14任总统,建立了韩国历史上第一个“文人民主政权”。这样,从1993年开始,台湾和韩国民主化进程进入了“民主巩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时期,探索更为艰巨的提升“民主品质”(quality of democracy)议题。妥协、选举和低度暴力是第三波民主化的共同特征[3],台韩民主化还常有戏剧性的或出人意料之外的变化,因此被有的学者称为台湾“政治改革的奇迹”[4]和“韩国民主化奇迹”[5]。
台湾和韩国都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属于“中华文化圈”的一部分,它们在经济起飞后的资本主义民主化经历,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从台韩民主化条件、进程、问题和特点四个方面,对1987年至1992年台湾和韩国的民主化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找出台湾和韩国民主化的主要异同点,并试图解读其中所蕴涵的启示。
一、民主化的条件
(一)经济社会条件
经济发展是民主化的必要条件。李普赛特(S.M.Lipset)运用全球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之间的座标,论证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两者之间存在著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民主和经济发展水准之间高度相关。所有发达的经济是完全的民主制或至少是半民主制,而所有的独裁专制的经济都不怎么发达。[6]这种观点在“第三波”理论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亨廷顿发现,当某个社会达到一定的收入,就进入了“政治过渡带”(“第三波”时期过渡带标准大约是1000─3000美元),具备了民主化的基本条件。因此,亨廷顿的结论是,“从长远的观点看,经济发展将为民主政权创造基础”,[7]而台湾和韩国的民主化堪称“经典范例”(the classic examples)[8],有力地证明了现代化(经济发展等)对民主化的影响是“内生”的(endogenous):一个社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实现民主的机会与日俱增[9]。
台湾经济从1965年开始起飞,工业化进程突飞猛进,到80年代中叶,台湾社会已经呈现出迥然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风貌。以1950年和1987年为比较,人均“GNP”从100美元增到5275美元,创造了“台湾经济奇迹”;韩国工业经济的发展成就也十分惊人,人均GNP从1971年的278美元上升到1987年的3049美元[10]。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从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成长为中等发达国家,被世人誉为“汉江奇迹”。
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多元化。随著经济的快速增长,台湾和韩国社会阶层的构成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中产阶级的崛起。在台湾,1975至1980年间,中产阶级[11]数量剧增,到80年代中叶,中产阶级已经占到了台湾总人口的20%至30%;在韩国,根据韩国经济企划院(Economic Planning Board)制定的划分中产阶级的标准[12],到1985年,韩国的中产阶级人口约占成年人口的38%[13]。
可以说,台湾和韩国都在现代化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中等发达社会的经济水准;中产阶级占人口比例1/3以上)之后启动民主化进程。中产阶级对民主化发挥了关键影响,“中产阶级作为工业化的产物,感受到民主文化的影响,开始反对在国内推动了工业化的威权政权,这促进了民主化的到来”[14]。台韩的民主化实践表明,“经济发展可能是历史建构的最具颠覆的力量。它动摇了旧有的社会制度,并为更大比例的人民参与社会与政治决策铺平了道路”[15]。
(二)外部条件
从1973年开始,为了应对东西方“冷战”关系逐渐明显的缓解趋势、继续占领西方世界意识形态的制高点,美国开始在国际政治舞台大力推行所谓“促进民主和人权”的外交政策。台湾和韩国都是美国在东亚地区一手扶植的“对抗共产主义侵略”的“桥头堡”。卡特政府的“人权外交”和雷根政府的“民主规划”,构成了台湾和韩国政治民主化强大的外部压力。此外,美国在台韩的驻军成为执行美国新的外交政策的利器,不过,不同的是,1979年台美“断交”后,美国军队撤出了台湾,而在韩国却一直保留著一支庞大的美国军队,其总司令部占据了汉城的中心地区。
80年代以来,美国不断对国民党施压,美国国会议员组织了“台湾民主促进会”,以《与台湾关系法》中的“人权条款”[16]为依据,反对国民党的威权统治,甚至支持“台湾独立”。美国还以停止对台军售来施压。迫于美国压力[17],蒋经国不得不多次表示要使台湾民主化;在韩国,美国通过驻韩美军,对韩国政局发挥决定性的影响。美国曾经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考虑支持过朴正熙和全斗焕军人政权,引发了韩国社会反美情绪的高涨。雷根政府上台后,改采“民主促进稳定”的韩国政策,迫使全斗焕不得不推行自由化政策,放松了国家对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控制。1987年夏季,在民主力量和威权当局紧张对峙的时候,美国国务院对韩国军方发出了“严厉的警告”,警告军方不要试图进行政变或者动用军队镇压街头示威群众。
所谓的“共产主义威胁”也是制约台韩政治发展的重要外部因素。台韩威权当局长期以“对抗共产主义威胁”为借口来维持对内专制统治的合法性。随著东西方关系的缓解,特别是中美关系的恢复,这个借口开始失效了。在台湾,70年代末期大陆对台政策的转变,严重冲击了国民党的“戒严政治”。1978至1982年,大陆领导人发布了一系列文告、谈话,从表态不再使用“解放台湾”提法,到提出“一国两制”,标志著海峡两岸关系从“武装对峙”时期进入“和平对峙”时期。进入“和平对峙”时期,国民党的“反攻大陆”已是政治梦呓,大陆也不把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作为首位政策选择,“戒严”、“动员戡乱”等压制民主的举措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台湾人民的民主化要求已经是“大江东流挡不住”[18];70年代以来,北朝鲜开始谋求摆脱被西方世界孤立的局面,1973年北朝鲜派出观察员参加联合国大会,之后谋求与西方国家建立外交关系。韩国威权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北方共产主义威胁”趋于缓和,“要塞民族主义”(garrison nationalism)的借口失效[19],韩国威权统治者必须通过民主化重塑合法性。
(三)特殊条件
台湾民主化有一股强大的精神动力,即平反“二二八事件”的正义要求。1947年发生的“二二八事件”,是台湾民众心灵深处的创伤,只有通过民主化改革,真正实现台湾人当家作主的愿望,才能彻底治愈;在韩国,1980年5月全斗焕对光州市民的民主化运动进行残酷镇压(“光州事件”),给韩国社会留下了“深深的心理创伤”,平反“光州事件”成为韩国民主力量对抗威权集团的强大精神动力。
在民主化启动前夕,台湾和韩国的威权统治者都面临著特定的“界限”(deadline),迫使他们在特殊的约束下应对民众的民主化要求。
在台湾,这个界限是生理性的:80年代中叶,蒋经国已经到了人生暮年,进入1987年,他的糖尿病严重恶化,已经来日无多;在韩国,这个界限是宪法性的:根据全斗焕自己制定的“五共宪法”,总统间接选举产生,他的任期到1988年3月届满,而且不能连任。对蒋经国来说,大限到来之时,谁也无法阻止,因此,蒋经国有强烈的急迫感,要在有生之年抓紧安排好身后的政局,即通过民主化来解决接班问题。这使得台湾民主化进程表现出从上而下的特点;对全斗焕来说,宪法性的界限是刚性的,面对到期卸任的无可避免,他唯一的选择是:通过阻止以总统直选为核心的宪政改革,保证他选中的继承人能以间接选举这一相对保险的方式顺利当上总统。如此全斗焕才能继续维持政治影响力,并避免在卸任后遭遇“清算政治”。因此,全斗焕对民主化是抵制的,他延期改宪的“4.13特别谈话”直接引发了大规模的全国性抗议浪潮(半个多月中全国830多万人上街示威游行)。这样,相对于台湾,韩国的民主化启动增加了更多的来自民间社会的压力。
韩国民主化还有另一个极其特殊的条件。1988年9月,第24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汉城召开。“必须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这对韩国的政府、反对阵营和军人起了重大的约束作用[20]。如果民众的街头抗争继续下去,韩国政局持续动荡,国际奥委会表示,将重新考虑承办城市。这样,奥运会将无法在汉城举行,原来设想的通过举办奥运会向世界展示韩国、提升民族荣誉的良好效果将全部落空,这种责任是韩国所有政治力量都无法承担的。奥运会成为政治精英“政治和解”的催化剂。
二、民主化的进程
(一)新民主制度的建构
1961至1987年,韩国权力集中在朴正熙和全斗焕两位总统手中,韩国政体呈现出“军事威权主义”的特点:掌握核心权力的官员,分别由两位总统在“韩国军事学院”的同学充任,以保证对国家的绝对控制。[21]1987年10月全民公投通过的“第六共和国宪法”,从根本上颠覆了军事威权主义的政体,成为韩国民主化政治的最高法律。根据新宪法,韩国政体采用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由公民直选,任期5年并不得连任;国会是立法机关,在全国按选区选出,国会议员任期4年,国会可以动议解除总理和各部部长的职务,可以弹劾总统、总理等行政领导,可以要求行政官员到国会备询;设立独立的“宪法裁判所”(宪法法院),由9名审判官组成,所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6年,可连任,主要职责是裁定对总统、总理和法官的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审查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等。“六共宪法”包含了许多实质性的变化,包括削弱总统的权力、设立“宪法裁判所”、加强国会权力和进一步保护人权等,实际上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是《六二九民主化宣言》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为韩国选举政治和政党政治的运作提供了宪政架构。
在台湾,民主化的最大障碍是“万年国会”(即1947年选出的第一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长期占据著“国会”)。1990年6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裁定,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含“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共770名)必须于1991年底之前全部退职。然后进行“宪政改革”,更新台湾权力体系。1991年第一次“修宪”,由即将退职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通过了十条“增修条文”,排除了设置“大陆代表”的可能性,[22]明确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大会”)和立法机关(“立法院”)只在台湾选出;1992年第二次“修宪”,将“总统”选举方式由“国民大会”选举改为“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选举”,同时开放“省市长”民选(原来是任命制)。1947年颁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政体方面体现了“内阁制”的精神,经过两次“修宪”,“总统”的权力扩大了,台湾政体呈现出往“总统制”发展的趋势。经过第三、四次(1994年、1997年)“修宪”,台湾政体变成了所谓的“双首长制”,实际上就是“总统集权制”:“总统”权高位重,最关键的是几乎不受任何监督,其权力甚至比“动员戡乱时期”还要大得多。在这种体制下,台湾权力运作核心(“总统、立法院和行政院”)存在著严重的“权责不符”的现象,如“行政院长”对“立法院”负责,但实权却在“总统”手中;责任在于“总统”,但“总统”又无需实际负责政务。台湾新民主制度的建立,积极面是体现了竞争和参与的民主精神,消极面是在推进民主化的同时加深了台湾的“宪政困境”[23]。
制定一部“民主宪法”,将民主化成果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