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雷振:社会创新的国际比较

作者:臧雷振发布日期:2008-12-23

「臧雷振:社会创新的国际比较」正文

摘要:社会创新是以社会目标为基础,以崇尚创新为核心,以创新为社会进步的基本手段,通过充分发挥每位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完善社会服务功能,弥补政府和市场不足,为社会建设和社会挑战带来改革性的进步和功能性升级,实现社会总体发展的过程。社会创新在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基于此,在比较的视角下通过对传统欧洲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国家的社会创新实践考察,探寻为推动我国社会创新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方法。

关键词:社会创新,实践,比较

当信息时代的降临、互联网的诞生、全球化的影响、新科技的发明、气候暖化、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类思想生活的改变,都令社会在各方面急速转型,旧的原有的运作模式已不能完全应付今天的社会挑战,我们需要新思维、新方法,来迎接多变的未来,社会创新日益成为一种国际化的努力。发达国家如英、美、澳等政府多年前已意识到自身力量的有限性,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的发展,当中包含存在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福利机构和社会企业等,效果大家有目共睹。发展中国家社会创新实践的佼佼者当然是尤努斯(Muhammad Yunus)在印度经营农村小额借贷的格莱蒙银行(Grameen Bank)。一个社会创新的感召,令印度及几十个国家的穷人得到希望,令全球的社会创新文化得到肯定。这些社会力量的成长为“社会创新”作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民众能看到创新的解决方案对社会问题的正面冲击,而且明白到一些社会改变,不一定是自上而下的实施,而是可以从个人开始、从微细开始、从自下而上开始。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其中一重要问题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此背景下社会创新则数次在温家宝总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这一概念先后偕同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共同出现。无论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还是到加强创新社会建设,此中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建设创新型国家不仅需要社会和谐,社会建设,而且需要社会创新,借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

国家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激活、确保、增强社会创新能力,而社会创新则是为了为国家创新提供更强大的创新支持系统。国家创新是为了为社会创新提供创新保障。这是国家与社会两个不同的创新责任。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社会无法焕发出创新的活力,这不能证明这个国家的人民缺乏创新的智慧,而只能证明这个国家没有为社会创新提供足够的创新条件和足够的创新保障。下文基于比较的视角,在通过对传统欧洲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国家的社会创新实践考察的基础上,探寻为推动我国社会创新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方法。

一、欧洲发达国家的社会创新实践

1.瑞典的社会创新实践――企业家与政府的双重主导

作为具有斯堪的纳维亚传统的瑞典,在社会创新的实践中显然是个早到者。所谓斯堪的纳维亚传统(丹麦语、瑞典语:Skandinavien,挪威语:Skandinavia,萨米语:Skadesi-suolu又译斯堪地那维亚),在地理上是指斯堪地纳维亚半岛,包括挪威和瑞典,文化与政治上则包含丹麦[1]。在考察瑞典的社会创新实践中,除了解其斯堪的纳维亚传统外,还要洞悉瑞典本身的一些特点。瑞典是一个人口小国,但又是一个疆域大国,其全部人口仅约860万,而国土面积在西欧名列第三,差不多是英国面积的两倍。瑞典的人口相对集中,地域分布不平衡,其北部人烟稀少,全国各地所面对的经济及社会问题不尽相同。这种先天条件对瑞典的社会创新实践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100多年前,瑞典还是个落后的农业国家。然而这个国家却在一个世纪中,从一个农业国成为现代化的福利国家和发达的工业强国,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中等收入阶层队伍最庞大的国家之一。作为北欧国家的瑞典对科技创新相当重视,科技投入的比例不断提高。2003年,瑞典政府对科技的投入占GDP的4%(一般来说,超过2%即被视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标志),超过美国处于世界前列。2004年、2005年瑞典的竞争力指标全球排名第三位,制造业生产力效率和科技创新指数全球第一,也是IDC调查中的全球最佳信息化社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2005年科学报告中,瑞典是全世界科学创新第一的国家。以相同的人口基数计算,瑞典也是全世界专利及专利申请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许多历史上著名的创新和发现都起源于瑞典。2007年,在欧洲创新排名榜(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 2007)上,瑞典位居第一,领先于芬兰、丹麦、德国、和英国等欧洲各国。

由于瑞典是一个北欧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高税收的福利国家,瑞典老百姓期待政府做很多的事情,老百姓很依赖政府。政府机构非常强大与发达,负责人民群众生活的各方各面,是典型的大政府国家。所以瑞典的社会创新实践主要是以政府作为主导,另外再加上企业的辅助。

瑞典的政府角色,到了二十世纪开始急剧扩张。1985年的政府总预算,达国民生产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七;政府的消费额度,达国民生产毛额的百分之三十;政府雇员则占所有劳动力的百分之三十八。原本有许多任务是由志愿性团体提供服务,现在几乎全被政府接管。然而,政府的不寻常扩张,并未牵涉私人企业的国营化,国家从未控制超过百分之十的工业。

瑞典国家创新局(Swedish Governmental Agency for Innovation Systems,简称VINNOVA)是代表瑞典政府构建创新体制的具体执行者。它无论在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还是社会创新,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政府通过对公共财政投资的引导和政策的偏向等系列激励措施,用更开放的心态吸收其他社会中的优点,以获得使瑞典进一步完善。

瑞典实行发达的私营工商业与比较完善的国营公共服务部门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共有52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在市场环境下运行的企业,一类是承担满足社会特殊需要责任的企业,政府要求这两类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首先,要求企业增加透明度。国有企业是全社会的财产,将其经营状况如实向全社会公布,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从1999年开始,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像所有上市公司一样编制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2003年,又要求国有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社会责任的内容。其次,要求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维护环境的义务,坚持性别平等,坚持种族、宗教、年龄等的多样化,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等。再次,政府利用政府信贷等手段鼓励企业遵循社会责任原则,抵制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不择手段追逐利润的行为。

企业做为社会创新实践的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下,承担企业责任,发挥“企业家精神”。由于有国家的福利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由政府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兜底”。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空间,让整个社会共同分享企业成功运营带来的好处。

2.德国的社会创新实践――较早的公民社会组织推动国

带有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特征的德国在社会创新实践中具有鲜明的特色。德国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经济实力为欧洲之首。中小企业众多,工业结构布局均衡。农业发达,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繁荣。德国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城市化率为80%,中等收入阶层大约占50%(主观认同率为75%),富人占10%,穷人占40%。从历史上看,德国社会学者群体作用非常突出,产生过许多举世闻名的大思想家、大哲学家、大科学家、大文学家、大音乐家,如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海德格尔、爱因斯坦、巴赫、歌德、海涅等等,这个群体致力于构造社会的思想体系,并能与官僚制的行政管理和上层社会的责任意识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德国中等收入阶层思想家的思想,是导致中等收入阶层产生和发展的火种,同时德国较高的公民素质为社会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国家,全民教育为德国培养了高素质的国民,大学给德国带来了创造和发明。国民素质的大幅提高使德国在1871年实现了统一,并一跃而成为世界一流强国。

德国在18世纪的时候认为公民社会组织的目的在聚集人民,不管身分地位与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1848年革命失败之后,直到19世纪末公民组织扮演重要的政治行为角色影响国家的关系之后,这些公民组织成为国家的准民主代理机构,公民社会组织除了传统上与国家有公共服务的合作关系之外,亦成为监督国家的基本机构[2]。德国在十九世纪以来,公民部门具有高度结构化架构的特质,公民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治理关系有三个基本的原则:1、补助非营利社会服务条款优先于公共条款的原则;2、公民部门自我行政(self-administration)或自我治理(self-governance)的原则;3、公有经济(communal economy)原则等[3]。德国已注册的协会数量逐渐扩张,由1960年代每10万个公民之中,有160个协会的数量,到1990年代每10万个公民之中,有474个协会存在,这些协会的型态有世界最大规模的运动俱乐部、大型的公民组织团体。在1990年代东德的协会团体的数量也开始扩张。因而,据估计在德国有6000-7000个公民部门组织从事具有世界第二大规模的基金会部门(foundation sector)的各种工作[4]。德国公民部门如此的经济力量系来自于政府的补助,采取补助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有责任提供私人部门无法提供的服务给社会大众[5]。

由工业时期到后工业时期的德国公民部门发展证据的显示,德国的公民部门在最近的十年来有实质的成长,德国人民期望公民部门扩张更多样的、更丰富的组织型态以符合国家各种不同人民的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德国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建立在政党政治的连结上,德国的政党控制系统阻碍了公民社会组织的革新,德国的政府认为公民社会组织只能拥有较低的自治权。

尽管如此,由于德国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中的卓越贡献为其自身获得特殊的社会地位,广泛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社会团体起到政府与公众联系的终结作用。德国总理默克尔就对公民社会贡献的评价:公民的义务及对社会贡献是公民自由和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一个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这点。公民的义务与社会贡献推动和促进了社会的改进。

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社会创新实践

1.新加坡的社会创新实践――强势政府支撑下的以技术创新推动社会创新

新加坡位于赤道以北140公里处,其国土由新加坡岛和附近63个小岛组成,面积仅相当于北京海淀区的1.5倍,总人口460万(其中公民和永久居民340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700人,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自1965年独立建国,在短短40余年时间里创造了发展的奇迹,成为受到世界称羡的“小国中的大国”,现已是世界公认的品牌国家。

Chan Tse Chueen指出新加坡在1950-1960年代由殖民地转变成为国家,它原来是由许多热心的地区团体所支撑,并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之下,发展成为一个强势的政府[6]。新加坡社会创新模式主要是在强势政府支撑下以技术创新推动社会创新。2001年1月,新加坡政府针对国家创新推出“全国创新行动计划”,主要目的是为提升创新意识,加强创新教育及训练,改善政府创新环境,增强市场与技术的衔接。此外,颁发国家级的“新加坡创新奖”,由具国际水准的专家们进行评审,以表扬在创新方面有特殊成就的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2002年,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推出一项“新加坡创新级”计划,目标是在未来10年内把3000家本地企业提高到创新级的标准。创新级企业的内涵是鼓励本地企业的员工多方面的发挥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和文化等。

在以上政府对技术创新支撑的基础上,在社会创新方面如社区建设,新加坡从国情出发,提出了具有亲和力的社区建设理念:个体――具有社会责任感;家庭――温馨而稳固;社群――积极并有爱心;社会――富有凝聚力和复原力。基于政府依法指导与社区高度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社区公共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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