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扬基:台湾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与建立」正文
[摘要]本论文环绕着「在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我们应如何看待公民社会?」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在进入主题以前,首先指出公民社会的一般理念,作为分析台湾公民社会发展的准据。今日台湾必须超越民间社会论者所采国家\民间对立的现象,回归公民社会在接受现有的、相互尊重的公共规范契约关系下,追求公民平等参与、自主性,与公共性格。战后台湾社会变迁是以「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为主轴展开,过程中威权体制的巩固、衰退和转型,而台湾公民社会的力量却一直持续增强,且朝向制度化的发展。最后,笔者想再强调的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台湾,当务之急是公民文化成长,以及公民意识的建立,让我们的人民对公共生活能有所觉醒,并能主动参与公共领域事务。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公民意识
壹、问题的提出
这篇论文分析的主要问题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台湾,应如何看待公民社会?」笔者想通过公民社会在台湾具体而特殊历史背景的存在形式进行考察,并且思考公民社会所蕴涵的某些理念,它对现代台湾民主社会发展所可能具有的启示。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有一定的学术讨论背景作为助缘。CivilSociety这个名词的中文译名或表述意涵似乎主要有三:民间社会、市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另外,这个名词在台湾近十几年颇受到重视,谈论的人也很多,例如八六年之「拍卖中华民国」(《前进》一九八六年六月)、「台湾的社会运动」(《中国论坛》第二六九期)等议题的论述中,南方朔渐次将民间社会的图像予以浮现,追随者有木鱼、江迅等人在《南方》杂志上,继续将民间社会概念给予拓深;由于《前进》、《南方》、《远望》、《中国论坛》等杂志从不同的角度加以探讨,蔚为八○年代社会风潮,企图以民间社会的动力,来说明社会运动的起因与诉求。九○年代由于台湾社会大环境的急速变迁,朝野间陆续出现「命运共同体」(民主进步党)、「生命共同体」(中国国民党)、「小区文化」、「社会意识」等有关议题的讨论,例如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举办「政治社群」研讨会。这些学术研究大部分是围绕在公民社会相关议题展开讨论。
除了学术界的讨论外,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首度提出「小区总体营造」的概念与计划(一九九四年十月四日对立法院施政报告);此计划是在延续小区文化、小区意识、生命共同体的观念,其中最重要一个环节,就是小区人民能直接参与计划制订的运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刻台湾民主政治发展却出现公民与国家「距离」越来越大的偏离民主制度现象,除了政治界的奇形怪状外,政府机关与普通公民也逐渐脱节了,公民觉得自己越来越无力影响政府的作为,也无法使自己的声音为政府所倾听。所以,我想在这篇论文中以「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形成」这个问题试着加以探讨。全文的论述将依以下程序来展开:第二节将先探讨公民社会理念在台湾的实质涵义;第三节将回归到台湾社会脉络中公民社会的发展,指出其发展的概况与独特性;第四节探讨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民主发展,分析从私性社会转型为公民社会;最后一节则就以上各节的论述,提出几点结论。
贰、公民社会理念在台湾的实质涵义
一、问题的提法
台湾社会是在十九世纪末才开始从传统社会迈入西化与现代化的进程,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大变迁,这种经验相对于西方社会可以说是独特的。尤其台湾在解严之后,所出现的「民间社会」的风潮,它与「新马」、「霸权」等术语流行起来。所谓「民间社会」这个中文概念就其本身而言,乃是可以完全独立使用的,并不一定要与CivilSociety这个西方概念有什么瓜葛,它对「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而言,「民间社会」明显地具有较多的中国色彩与气息(甘阳,1991:60)。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民间」是指存在于乡民之间,不受官方约束的生活型态,例如「民间信仰」、「民间宗教」、「民间艺术」等,这种「民间」范畴不仅没有对抗专制帝王的能力,在本质上也缺乏自主意识,它只是一个被动从属的「属民」社会,没有集体社会意识,更没有相对于所谓「国家机器」的政治意识(陈其南,1992:3)。八○年代台湾民间社会论者用「民间社会」来突显出CivilSociety反国家、孤立国民党政权的一面(这里的「反」绝对无暴力革命之意,而是指被统治者争取民主),具有清楚划分统治者(国家)\被统治者(民间)的界线,但它仍是个相当松散的用法,究竟指的是民间资产阶级的力量,还是各种「私」组织力量的总和,交代并不是很清楚。
经过八○年代社会力量冲击与洗礼后,主张以「不断抗战、挑战霸权」来追求更美好社会之激进的「民间社会论」,已经较乏人问津;而CivilSociety以「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名称大量出现。例如余英时认为中国过去一直存在着民间社会,如今两岸三地中国人的地区中:台湾的民间社会未经过革命暴力的摧残,四十年这一个传统的民间社会已逐渐蜕化成现代公民社会;香港也是未经革命暴力摧残的社会,因此也具有公民社会的雏形;大陆则在邓小平改革开放后,三十年未被扭曲、被压抑的民间社会的生机很快地复苏了(余英时,1993:3)。另外,吕亚力也表示:在过去数十年中,台湾的「公民社会」业已出现了,人民的价值观念与以往迥然不同,农业社会人民对自己的权利缺乏自觉的情形已不存在,取代为对自己权利的重视(吕亚力,1993:211)。这里所谓「公民社会」的涵义,陈其南认为它的前提,是要具备一个像自由城邦公民共同的社会实体和成员意识,亦即是只有当社会成员具有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才算是拥有一个相对国家机器的社会实体(陈其南,1992:4-5)。
诚如前述的看法,「市民社会」被认为和传统「民间社会」在概念上有其差异性,民间社会是一个较为通俗的说法,它隐含着「民间对官府」二分法的基本格局,主要在强调这种「民间对官府」以致于「反」官府的意识、观念和行动方式(甘阳,1991:68)。而「市民社会」则重视社会成员的某些意识,如自主、自治、权利等。例如林毓生指出:西方的市民社会最初与古希腊城邦(polis)范围相同。从政治的观念来看,雅典是城邦;从社会的观点来看,雅典是市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的政治问题就是市民所面对的公共问题,公共问题乃经由市民自由平等参与(讨论、表决、执行)的政治过程中处理与解决的,其所做决定的后果,当然要由公民们共同承担、共同负责(林毓生,1994:8-9)。而本文谈论公民社会者,笔者认为这个译名的适切性,它也是重视自主性之公民文化、公民意识、公民参与、公民运动等议题的讨论,这正是本文使用「公民社会」的理由之所在。
现阶段的台湾社会究竟是否呈现多元「公民社会」呢?这就是要以公民社会理念为基础,扣紧台湾社会发展的具体历史情境来分析。因此,对于「公民社会与台湾民主的发展」这个问题,笔者尽量避免理论地或抽象地谈,必须具体地、落实地谈。所以,这个问题的提法应该是「公民社会在台湾民主发展过程的具体情境中,扮演何种角色?」想要对上述这个问题作有效的思考,可以从「什么是公民社会?」这个问题开始。
二、公民社会的理念
「公民社会」是源于英文CivilSociety的翻译,这一专有名词的真正起源似乎是偶然的,最早出现在西塞罗(Cicero)为翻译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le)的政治社群(KoinoniaPolitike)所创造的一个名词SocietasCivilis它指称一种生活在文明政治共同体下公民自治、依法律解决问题,并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积极的社会角色。
就长期的历史而言,公民社会与现代性是处于十分密切的关系,公民社会是一种被知识分子所建构出来的理念,诚如帖斯特(Tester)所言:公民社会不外乎是「对公民社会的想象(imagination)」(Tester,1992:13),它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建构理念,是一种反思(现代个人以地位的提升,并以个体的角度来观看社会),也是一种秩序(建立一套世俗化的社会制度来保障)。因此,随着时代的演进,公民社会一词被以不同的方式,用来解释、批判、预测他们自己所处的社会现实情况,致使每一代的人们都要重新建构一公民社会观。例如洛克(Locke)将之与政治社会(politicalsociety)视为同义,他将「政治或公民社会」与父系权威和自然状态作对比,其涵义是透过自由市场的交换活动,给文明人类带来舒适的技术发展,以及尊重法律的政治秩序等要素,以构成一种日趋完善和日益进步的人类事务的状态。德国黑格尔(Hegel)则推翻了洛克这种含蓄的道德判断,他认为公民社会是按自身法则运行,不受法律和政治团体的道德要求影响的经济与社会秩序。所以,我们不可能建构一个四海皆准的公民社会模式。
黑格尔在《法权哲学》(范阳等译)一书中,曾区分了家庭、公民社会与国家这三个环节,而公民社会又是家庭与国家的中间媒介;他又给「公民社会」下了一个颇具现代社会特性的定义,他说道:
公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体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黑格尔,第一五七节)
这里黑格尔指出,公民社会是一个由单独的个人所组织成的联合体,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需要,由于为了有效地满足个人的需要,他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组成联合体。因此,黑格尔所指公民阶级虽然追求个人的私利,但在彼此相互承认契约关系,公民组织成各种同业公会和自治团体。再者,这个公民社会的定义所建构的国家,与自由主义者对于国家的定义颇为相近,都将国家视为是为了保护成员的人身、财产、自由等权利而设立的机制。对沿袭这种思想的学者而言,公民社会是指着西方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存在于国家控制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与制度。因此,从目前的用法来看,公民社会是指着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是不具道德色彩,它是以「公民」为主体组成的社会型态,相对应于国家权力,他们在接受现有的、相互尊重的公共规范的契约关系下,可以拟定与采取集体的行动,以维护或谋取其自身的权力。采用此一「公民社会」的定义,作为这篇论文用以勾画现代社会的涵义。
另外,公民社会的存在,它究竟对民主政治的强化有何帮助呢?史密特(Schmitter)提出了五点理由:(1)它稳定社会内部的期望,以一种更具有总合性、信赖性、行动性的讯息呈现,而树立起权威;(2)它教导成员符合公民风格的利益观念与行为规范,亦即考虑整体的存在以及尊重民主的程序;(3)它提供自我表达和认同的管道较接近个人或企业,因此人民有需求时,远比政府机关来的易于接近;(4)它以集体承诺方式来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减轻了公权力和私人部门在治理上的负担;(5)它提供作为抗拒统治者独裁行为的能量储存库(Schmitter,1996;朱云汉,1996:14)。这些理由正足以说明公民社会,是可以作为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础,而公民社会活动的展现,正是社会多元声音的反映。
综而言之,在台湾民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体认到「生命共同体」之公共事务,是公民社会与政府必须共同付出心力的,才能确保公民社会在公共领域各项权益的实现。因此,必须超越昔日民间论着所主张国家\民间对立之角色,回归公民社会所主张在接受现有的、相互尊重的公共规范的契约关系下,来维护或追求自身的权益,以奠定好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础。
叁、公民社会在台湾的存在形式
在思考「台湾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公民社会究竟扮演什么角色?」这一个问题时,如就大势而言,当前台湾社会各「领域」、「群体」的自我意识或本土意识普遍地觉醒,这对于政府政策的决定、与政府与人民间的关系的发展,产生若干深刻的冲击与挑战。尤其自一九八七年七月政府解除戒严以后,各形各色的社会运动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促使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和社会多元化等普遍而广泛地展开。但是,最近台湾社会也出现了一些矛盾的现象,例如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却出现许多民主的乱象,且逐渐拉大国家与人民的距离;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却浮现出产业空洞化与金融风暴;社会多元化却因缺乏对多元族群与文化的尊重等基本问题的共识而混乱了。这些矛盾的现象,是否意味着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