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庆: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①:从民间商会到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正文
[摘要] 本文研究民间商会在构建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过程中,即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缺失。一是重新厘定概念:从梳理学界对于“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之概念工具的歧义与混用入手,指出两者均超越了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特殊国情,“资产者公共领域”可能是更实际的学理研究路径。二是确定研究模型: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领域中间,是一个广泛、深邃的市民社会转型地带并呈递进式方向,朝着市民社会的终极方向演进。三是提出判断准则:公共领域一般准则是“公共性三要素”,率先形成的特殊社会领域的公共领域应具有“发轫四要件”,并以此判断,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学理研究角度应是民间商会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而非公共领域甚至市民社会。
[关键词]民间商会;资产者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公共性三要素;发轫四要件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民间商会在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过程中,即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缺失。此一研究的前提,是研究概念的重新厘定和研究模式的重新探索。关于研究概念,学界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含混不清。一是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公域或公共空间,以下同)与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以下同)的歧义与混用。其二是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公域或公共空间)与the bourgeois public sphere(资产者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world of letters(文学界公共领域)等,特别是与the bourgeois public sphere(资产者公共领域)的歧义与混用,也使学界的学理对话出现了错位。 “究竟如何从‘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角度来看待中国近代和当代社会与政治的变化,至今尚没有比较令人满意的解答。这一点,正如黄宗智所评论的,乃是‘中国研究领域当前存在的范式危机的一种反映’。”[②]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破解这种“范式危机”的路径选择。
一、概念厘定:公共领域还是市民社会?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中外学者倾向于运用民间商会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学理,来观察和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进程。其中,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近年来国内社会科学界新兴的理论概念。 [1] 但“关于公共领域的讨论似乎从一开始便偏离了方向……几乎都把‘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看作是同一个概念。”[③]不少西方学者运用“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这两个概念,来描述当代中国出现的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社会领域,并视为社会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④]对它的强度和性质,却又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所谓“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争论” [2](p375)。因此,笔者首先对此两种概念的三种“版本”作一梳理;其次,对混用概念的社会现象作学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建构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研究的路径选择。
第一,概念的歧义与混用。一是以市民社会概念来研究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实质,主要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组织或社会团体的互动关系上,[⑤]社会学意义上的“互动”,通常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由于接触而产生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过程。 [3](p72-77)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社会团体及各类中介组织大量涌现,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萌发,社会自身的地位与作用大为提升,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开始形成。[⑥]有些学者认为,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⑦]有学者看到商会重要作用,认为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市民社会正在我国形成。[⑧]
二是以公共领域概念来研究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将“Public Sphere”一词应用到中国近代史研究,并与商会联系起来,最早是由美国学者R.Keith Schoppa首创。[⑨]后David Strand又在其讨论北京人力车的专书中更直接将商会当成中国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 [4](p168)William T. Rowe 和Marry B. Rankin 等研究“公共领域”的代表人物对这个概念是十分清楚的,他们关于中国近代史中商会的整个研究都是限定在公共领域而不是市民社会。 [4](p168)William T. Rowe 和Marry B. Rankin认为,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细节并不适宜于中国历史,晚期中华帝国公共领域的产生不同于西欧。[⑩]有学者看到,“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理论概念,其间存在时空上的不可逆转性。[11]有学者从学理层面论证近代中国同样存在“公共领域”,因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可以用来理解和解读近代中国所出现的公共空间和公众舆论。 [5] 有学者认识到,不同历史时期的公共领域具有迥异的内涵,同一历史时期的公共领域也可以划分成许多不同的类别――诸如“科学的公共领域”、“文学的公共领域”以及“政治的公共领域”等等。[12]这对于具体理解哈贝马斯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也有助于把握“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丰富性和深刻性。有学者探讨了中国近代历史上“公共领域”发展的“长江上游模式”,并与“冲突型”的“公共领域”“汉口模式”形成了对比, [6] 从而论证了中国历史上民间商会基础上“公共领域”的多样性。
三是以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概念来研究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概念,但近年来学界在讨论时,常将这两个概念合并在一起,特别是一些以商会为对象的实证研究,对两者的概念没有太作明晰的区分。 [1] 学界因为没有对此两种概念产生学理认同,所以,近十年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市民社会理论一起,被尝试应用在中国研究领域。 [5]
第二,概念歧义与混用的学理分析。“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概念歧义与混用,除去东西方社会体制、文明传统、语言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外,还在于学界没有就民间商会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互动之间存在着一个广泛、多层次的转型地带这一研究模式形成认同。在此一转型地带,其发端是纯个人的私域,其最终进化是社会整体化的公共领域一般即市民社会,分布两端之间的是社会自治基础上的公共领域等若干个转型期(见图1);也即,“在市民社会中,形成意见的协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围绕着协会的是自律的公共领域”。 [7](p30) 这说明,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形成意见的协会、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是三个层次不同的概念工具。
一是“市民社会”目标超越了当下中国国情。显而易见,理论假设模型表明,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格局之框架下,处于其间的转型地带愈是宽泛、厚实,形成的转型地带链愈是延展、持续,则保持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之格局的效果愈是良好。从此模型来看,从个人私域出发,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社会变迁,会分别出现与国家与社会分离、互动之态势相均衡适应的社会转型期,最简单直观的就是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转型期。显然,如果社会径直地演进成为市民社会,则是此一转型地带的预期社会形态,也即国家与社会分离、互动的关系会达到最佳状态。Charles Taylor 已经“更为详尽地对这些(关于市民社会)不同的含义予以探究”,并极其认真地对他假设的三种市民社会作出了辨析。 [8](p95-118)但在假设模型中,这毕竟是尚未预期的最终最佳结局。有学者云:“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 [9](p27) 笔者不敢苟同此一观点,即认为市民社会非经相当长时期的转型地带的成熟培育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二是“公共领域”目标同样超越了当下中国国情。在任何有所作为的市民社会中,都存在着两种机制:一种是公共领域,另一种则是市场经济。[13]也即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市民社会是目标,而公共领域是过程。“这一系列关于自由经济和公众或公共空间的观念,构成了有关‘市民社会’区别于国家的新认识的一种思想资源。市民社会包括一个公众或公共的、但却不是根据政治予以架构的领域。” [8](p95-118)故而,越过公共领域探讨市民社会,或者把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合并来探讨国家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学理分析不合时宜。那么,仅仅从公共领域出发探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是否足以揭开这一转型地带的分离意义呢?显然行不通,因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典范哈贝马斯就是从分析“自由主义模式的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结构和功能,即资产者公共领域的发生与发展”出发,并且宁愿“忽略了历史发展过程中似乎遭到压制的平民公共领域这一变体” [10](p2),进而研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变迁的。所以,公共领域只是转型地带的一个重要过程,但还不是转型地带的真正开始,也即它不能作为分析的概念工具来研究这一转型地带的初始状态。公共领域是整体社会中各个具体社会领域形成了自己的个性化的公共领域之上的集合和总括,是一种共性即所有个性特征的概念描述。当然,学界看到,鉴于哈贝马斯之学理概念下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形成于西方社会制度、文明传统下的“作为公众出现在咖啡馆、沙龙、报纸等公共空间,讨论社会公共事务,形成制约权力的公众舆论,由此形成体制化的公共领域”。 [10](p14-25)认为“尽快建立起关于‘信息时代的公共领域’的公共领域或许应该是学术界最迫切的任务;因为在那里,通过大家广泛而深入的理性讨论,我们或许能够使这个新世界在建构其自生自发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失序和混乱。”[14]笔者亦不愿苟同此一观点,并以此为分界与其他论者相左,始终恪守“资产者公共领域”学理价值,由民间商会这一特殊社会领域的兴起和演进来探讨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研究的路径选择。
二、寻找支撑:近代中国的“资产者公共领域”
西方文明社会的公共领域一般发端于文学、媒体之类的精神领域;而在类于中国这样封建传统甚重、过分强调国家至上的东方国家,其公共领域一般则依照“经济的必然性”,在民间商会兴起之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逐步成为整个转型地带的起点与支点(见图2)。在运用这一概念工具探讨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之前,分析“公共领域”形成的一般准则,可以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分离、互动的转型地带更具逻辑性和操作性。
第一,“公共领域”的条件。一是一般准则“公共性”。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研究,应是西方“公共领域”一般准则的再现和运用。特别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完全可以作跨文化的应用。 [5] 也就是说,为了能够在学理上对话和交往,此一领域的研究必须使用学界认同的概念化工具,来辨析中国的“资产者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化工具就是“公共领域”的一般准则“公共性”,即是“公共领域最基本的普世特征:由独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众,在此空间之中从事公共批判,形成公众舆论。” [5]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框架下,“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而是)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 [10](p252)可见,“公共性”一般有三个要素:公众、公众批判和公众舆论。
关于公众。公众是平等的具有自由人格的某类公民,按照自律原则构成的公民集合体。在阿伦特那里,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言论和行为都在其它公民前面显现着他是“谁”,即独特的、不可重复的自我。公共环境比隐私环境更能充分显示自我,公共领域是一种“外观”,一种“井然有序的戏景”,它为每一个公民的参与行动提供了舞台和以公共成就延长个人有限生命的机会,处于此种状态中的公民集合即为“公众”,也即是“行动中的人”的集合。 [11](p1-27)
关于公众批判。批判的公共性即是公众批判,只有两个交往领域通过公众批判作为中介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