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盛聪: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实然与应然的分析视角

作者:曾盛聪发布日期:2005-04-19

「曾盛聪: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实然与应然的分析视角」正文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是确证了社会主体“公民身份”的社会,公民的独立主体性地位得到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确认与尊重,公平正义的公共理性法则规定了公民社会的人伦关系格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的生存方式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准备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供给,全球化、网络化境遇把中国公民社会发育与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创设跨越疆域阻隔的比照与互动机制,而现代化推动的精神价值生态的变迁与公民伦理诉求,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催生提供了充分的精神文化养料。公民社会的现代性价值蕴涵,使之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应然的价值目标被确立起来,从而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耦合,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统一。

关 键 词 中国现代化 现代性 公民社会 公民身份

公民社会: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对峙的读解方式

“公民社会”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英文Civil Society和Citizen Society均可作“公民社会”译[1],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人们对“公民”一词理解上的诸多纷争。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社会等有相同的指向[2],但人们对公民社会的认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而不断得以修改,由此,公民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涵义。在西方,从古代的西塞罗,到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再到现代的葛兰西、泰勒(Charles Taylor)、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等,思想家的历史背景与旨趣的不同,他们对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解也有较大差异。[3] 公民与公民社会问题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织点和共同的“问题域”。

以“古典的古代”方式迈进文明社会的西方社会,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开始形成城邦制的政治共同体。城邦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共同体成员的独立性与自由性,也就是生活在城邦中的市民是自由人,他们享有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服务与保卫共同体的义务。古希腊与罗马的城邦共同体是形成近现代西方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基本范型。尽管西方社会经历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禁锢统治,但强调公民的独立性、个体性、自由性以及社会组织的祛政治性,是西方社会发展中的主流脉络和文艺复兴运动以来西方社会的基本概貌。西方社会的历史演进是影响历代西方思想家的公民社会观的历史素材与思想渊源。在洛克、卢梭等契约论思想家那里,根据公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阶段,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合一的。黑格尔摒弃了洛克等人的观点,把公民社会设定为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自我规定性存在,具体地说是相对于家庭和国家尤其是国家的一种社会形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具体勾画了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存在与特征,指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4] 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认识,承接了黑格尔对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区分,确证公民社会区别于政治国家,但他把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上弄颠倒的关系重新改正过来。[5] 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与19世纪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西方学者对公民社会的认识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以经济活动为核心的私人领域与文化活动为核心的公共领域的统一,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在当代大大消解,“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利机关。”[6] 不论是洛克等思想家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还是后来黑格尔把公民社会从国家政治中剥离,抑或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公民社会始终是作为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实体或领域被定义和认识的。虽然不同思想家有不同的解证方式,但纵观西方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公民社会基本被定义为非政治性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民间团体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与源流上,西方公民社会被引入国内,并被我国学者所阐释与辨析。国内一位研究公民社会的代表性学者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7] 他在另一论著中援引其他学者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8] 其理路不外是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中界说公民社会的,亦可从黑格尔那里找到理论渊源。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状态与张力结构视角,解析公民社会的本质与存在,也就是以政治学、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来揭示公民社会,但应该看到,公民社会的制度存背后还蕴涵着文化价值的依托,换言之,公民社会的本质不仅可从显层的制度层面得以阐发,而且公民社会关系结构背后的文化蕴涵同样也规定了其本质,因此,解读公民社会的伦理形态,比照公民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差异,亦可从伦理学视角辨析公民社会的特征,揭示公民社会伦理形态的现代性意义。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亦可言,公民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就在于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又译“公民资格”)上。首先,“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的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它区别于“私民”(Natural Man)。“私民也就是个别存在的自然人,是以其个人的私欲和利益及其因自然人的身份而衍生的人际关系作为处世原则的,故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9] 严格意义上说,私民只是对人的存在的自然属性的揭示,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人的一个独立发展阶段和某一特定族群的人。因为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社会性规定了人的本质,亦即人自从与动物区分开来获得人的本质的规定性,在逻辑起点上人就与他人联系着而存在的,在社会运作中,人的私利性得到社会承认,但游戏规则又限定了人私利行为不能越轨,个人对规则的遵守就是“有他”,也是根本上实现私利之需。“公民”与“私民”的区别,就在于公民是公共生活中人的身份、是社会人(Social Man)的角色展现;而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动物性特征,还没有获得“人”的本质属性。其次,“公民”与“人民”(People)、“国民”(Nation Man)之间也有不同的内涵与范围。公民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而人民则是政治性概念,“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态度、立场及其阶级属性”。[10]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把市民集合称为人民,提出人民主权论,认为人民应是构成国家的主体存在。其间的“人民”既具有革命阶级意义的“人民”性质(因为当时市民是反封建的正义力量),同时又具有现代公民意义,因为作为权力主体市民是平等的,是权利与义务统一。[11] 可见,公民与人民往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重叠。“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刻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除了表现此人的国籍外,还内涵着此人与该国内其他公民相互联系中,而且此人与他人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社会的本质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上,而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并不在于公民与私民、人民的差异,而主要是通过它与“臣民”(Subject Man)身份的比照衬托出来的,换言之,公民在其本质规定上,是与臣民对应的,公民与臣民是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社会在不同思想家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美国人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12] 肯・福克斯(Keith Faulks)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成员地位意指平等、正义和自主。”[13]《不列颠百科全书》同样是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性、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为主轴,对公民资格作多个维度的限定与概括:“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14] 与臣民在人格上的依附性、人身的不自由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恰恰相反,公民身份正是在这些维度上走向它相反的端点。从伦理学的学科视角读解公民社会,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的具体形态以及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架构,而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主体要素――公民获得了人伦关系上的独立性、自由性地位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质。在公民社会中成员的独立主体性得到社会(政治国家)确认与尊重,人与人交往的公平规则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公共理性,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规则体现的主体间性,共同规定了伦理形态上的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不论是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形态,还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合趋势,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是确定无疑的。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因此,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来界说公民社会本质的政治学、社会学的读解方式,与从人格独立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的伦理学读解方式,在逻辑上是相互贯通的。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性

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架构下的公民社会,一直是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维度,由于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状况与西方有很大区别,与西方相同模式的公民社会在属于典型“东方社会”的中国是否存在问题在理论界争论不休。若暂且绕开公民社会的具体存在,从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价值精神的维度来考量,毋庸置疑,公民社会的本质性特征与精神价值正生成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角度来看,公民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其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公民社会不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特质的社会现象。公民社会的共同特性,如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等。[15] 东西方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的差异,决定了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具体形式上不会再走西方那种公民社会与国家“对抗”为起点的老路。[16] 但公民社会内涵的现代性价值精神不论是否原发于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它作为具有通约性(commensurability,又译公度性)的文明理念与精神,又是跨越文化背景与意识形态差异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的基本社会存在形式和全球化、网络化的特殊际遇,不仅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存在形式,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与制度条件,由此引发的伦理气质与精神的变迁则为公民社会创造了不可或缺的观念性要素与空间。简言之,公民社会的共通的本质性特征正生成于现代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

首先,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日益深化的市场化的社会存在与生存方式,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作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提供与精神型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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