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回顾与反思」正文
一、引言
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创立了一种全新的农村经营组织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近30年的演变,至今已经释放了巨大能量。正是依靠这种制度变迁,才使得大多数农民告别了饥饿,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道路。但是由于改革的不配套,同时也遗留下了不少问题,如农业生产规模过于狭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过高、农民收入水平有所下降、农民就业不充分、农产品流通不畅、农民负担沉重问题屡禁不止、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缓等等。这些问题与改革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过低有着密切的关联。农户家庭经营构成的“小农经济”在开放的农业环境中难以抵抗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又必须在“谁来养活中国”的疑问中寻求新的突破口。这是促进中国乃至世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为正如美国农民学家丹尼尔?托尼所说“即使在当代发达工业国家,‘农民与农民的子孙’仍然构成人口的多数,而在中国,他们可以说构成了人口的全部”。[1]农民通过经济上的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二、农民组织化:概念界定、特征与理论基础
(一)组织与农民组织化
组织作为一种社会集合体,为了满足自身运作的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则。组织是人类社会整合度较高的一类群体。农民组织化中的组织主要是指经济组织,是一种集功能性团体和制度安排于一体的静态实体与动态实体活动过程统一的经济组织。
农民组织化是组织主体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农民组织化的内涵有四个方面。
首先,农民组织化是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农民的过程。传统农民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职业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与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受生产经营环境、技术、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向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同时,农民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的权益的要求。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逐步高级化的过程。
其次,农民组织化是一定的组织主体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状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即农民进入市场是依托一定的组织的,而这种组织又能够增加其成员的收益,农民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在我国,农民从事生产与经营呈现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征;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并未大面积地用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电力在农业和农村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现代农田水利工程、公路网络并未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社会化水平较低。在我国,这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现实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持续性增加。将农民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已经成为提高农民比较收益、增强农业竞争力和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再次,农民组织化是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而进行的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主体遵循的原则有所差异。企业以追逐盈利最大化为组织原则,采取不同形式的联合方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起到了连接大市场与农民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尚未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未能向农民提供及时、廉价、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很难成为能够开拓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牵动力还不强。这与企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价值趋向不无关系。
而政府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原则与农民进行合作的,政府构建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来强化“合同意识”,减少违约现象,有效降低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政府的这种防范机制的构建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供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包括动植物检疫、基础科研、气象预报、信息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制定市场准入制度规则;三是支持准公共服务主体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四是合理调控市场主体的服务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合作社原则,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为成员提供各类产销和技术服务,维护农民社员的利益,增加农民社员的收入。各级政府经济技术部门,是组织农民进入更大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政府所属农业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弱。创新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20 9%(王凯伦,1997)。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农业银行、农业教育部门由于来自自身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压力较大,所以,尽管政府经济技术部门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引导农民拓展更大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领域仍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行业分割、贸工农脱节、产加销分离的农业管理体制不适应结构调整、组织化发展农业和农业国际化的需要。这种体制的弊端主要是:职能、资金、项目分散,形不成组织合力;决策随意性大,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低。
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涉农主体的相互依存度都呈现出递增趋势。农民在开放的环境中预期收益的取得大多数是通过构建自组织创新网络来实现的。比较典型的农民自组织创新网络又多出现在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因为那里密集的社会网络、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比较激烈的竞争、不确定的高收益的诱惑弘扬了不断试验探索和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于是各合作组织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又通过交流与合作学习了发展自组织的技能,整个农业与其他产业构成了一种能够带来高收益的“团队”结构。实践中这种合作组织不仅提高了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谈判地位、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成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大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时,与政府、企业、市场这些外在组织主体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原则、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内在性,所以,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闯市场具有比其他主体更为明显的组织意义。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努力形成农民组织多元化发展的局面。
农民主要借助于以上组织改变了单一化进入市场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组织化是农业经济组织创新。
最后,农民组织化是农民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一场经济社会革命。农民在市场上面临的激烈竞争传导到农业经营策略选择的结果是农民愿意为获得更高收益而提高组织化程度。特别是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在农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较高或者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总体效益低下时,农民将更加急切地表现出参与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的偏好。通过与具有互补性、潜在高收益性的市场主体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农业商品化速度,抓住市场机会而避免被国内外激烈的农业竞争所淘汰。
基于国民经济发展和消费需求考虑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获取非传统农业收益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单个农民在非农化过程中遇到的被歧视、被剥夺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其应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农民组织化不仅有利于农民增加农业收入,也有利于农民在非农产业中增加收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民争得与其他阶层同等的待遇。
(二)农民组织化特征
1.阶段性
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地域农民组织化特征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农民组织化是一个使农民由计划化到市场化、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受歧视变为拥有国民待遇、由只能获取较低比较利益状态转变为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过程。目前,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到了相当发达的阶段,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多数农民仍然处于低度组织化状态。
2.组织主体的多元性
除了农户这一微观组织主体以外,新型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乡镇企业、政府涉农经济技术部门等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这其中既有农民主体的自发力量,又有政府的引导支持力量,同时还有其他经济利益集团的参与力量。由于各个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标不尽一致,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构建比较合理的利益主体格局是降低农民组织成本、提高组织化收益的现实选择。在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行为尚未完善、农民组织意识尚未增强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农民组织化将呈现出多元性的发展态势。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会将逐步提高。
3.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非均衡性
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由于组织农民的主体所处的环境有别,加之自身都存在着相应的制约因素,因此,农民组织化体现了组织结构发展和地域的非均衡特征。
从组织结构性变迁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载体作用。而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等传统的组织面临着恢复合作经济组织性质,调整内部运行机制等困境,所以,它们成为加速农民组织化进程的路径依赖仍然存在着较大难度。目前,作为农民自助性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具有劳动联合与部分资本联合特征的专业合作社;二是以业务联合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协会。1996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协会达到143万个,分布于140多个专业门类,但是绝大多数集中于第一产业,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协会只占36%,大约有一半的协会只是产权关系十分松散的“群团性组织”。 [2]从地域来看,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组织化进程起步早、发展速度和水平比较高,而比较成熟的农民组织集中于广州、深圳、温州、山东等地区,而在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农民多处于初级组织化状态。从各地区农民组织形式来看,社区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得到了较好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集中于发达省份的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粮食、棉花、蔬菜、水果、烤烟、家禽、桑蚕、养蜂、花卉等),借助于股份合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高自身组织化程度的地区主要是欠发达省份和发达省份的不发达地区。
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体模式的灵活多样性
20多年来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过程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工业化步伐加快给农村组织整合、创新明确行动目标与构建行动条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体模式的灵活多样性体现了在制度变迁各个阶段组织创新的权变思想。因为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包容和调动了诸多积极因素,适应了我国不同层次的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
就所有制来看,表现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合伙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并存;就农民组织化进程中重点合作的产业领域来看,表现为由生产领域的合作向加工与流通环节的合作转变的特征;从组织边界来看,体现出既有组织的调整,又有组织之间的合作行动,前者尤以农村双层经营组织结构性变迁为典型,一方面,集体统一层次沿用了过去体制中的成果,另一方面,农户家庭分散经营层次又为重构中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注入了新的机制活力,进而受这一层次组织资源的影响,促进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成。由此,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企业的推动下,形成了以契约为合作保障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组织体系,在组织载体上有农工综合企业、合作社等。这种具备约束分工、协作功能的“自律机制”的农民组织化主体依据环境的变化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正是这种灵活多样性组织形式的存在才使得农民组织化事业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农业国际化的要求而不断发展。
5.农民组织化的动态性
尽管农民组织化成为了农业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它并不是一个静止的现象。当农民合作过程中遇到了现有条件下难以逾越的体制性或者技术性障碍,抑或出现了加速农民组织化的有利条件时,农民经济组织均会出现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第一种情形出现的结果是组织化了的农民选择了退出决策,第二种情形出现的结果是农民合作组织创新策略的调整与优化。农民只有在组织化过程中随时用新的信息更新原来的合作信息,并且利用新的合作技术相应调整合作对象、方式与强度等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社会、自然风险,充分把握实现更多价值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