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 周彩虹:21世纪以来国内农村民间组织研究述评

作者:张平 周彩虹发布日期:2009-02-18

「张平 周彩虹:21世纪以来国内农村民间组织研究述评」正文

[摘要]近年来,农村民间组织作为具有地域特性的一类民间组织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农村民间组织在我国发展较晚,并不完善,却在农村社会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亦引起了相关学者的广泛争论和探讨。该文对21世纪以来国内学者关于农村民间组织内涵、分类、产生、社会功能及如何发展等几个方面问题的相关研究进行简要述评,以供学术探讨。

[关键词]民间组织 农村民间组织 社团 研究述评

一、农村民间组织的内涵

农村民间组织又叫农村非政府组织,亦有学者称其为农村组织或农会,国内不同学者对其具有不同的理解。

(一)侧重于农村民间组织主体和目的的界定

程同顺认为,农民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或是农民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农民构成,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成的民间社团[1]。仝志辉认为,农村民间组织就是以追求农村经济活动效率和农村社会福利为目标,以农民为参与主体,在农村活动的,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2]。欧三任认为,民间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以追求和实现政治、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而组建的一般性民间社会组织[3]。

(二)侧重于农村民间组织特点的界定

刘美萍认为,农村非政府组织则是指在农村社区内部成长起来的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或互益性的各类社会组织,它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运行[4]。关兴认为,农村民间组织是指村庄意义上的,是一般语境下的政府与企业之外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赢利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征[5]。

(三)侧重于民间组织运行过程的界定

侯保疆认为,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民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其基本含义包括:它是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农民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他是由其成员民主管理的组织,组织的发展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参与决定;他是为其成员利益服务的组织[6]。

二、农村民间组织分类

(一)两分法

李文棋认为农村组织的形式可以根据其功能分为两类,一是经营方面,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种专业协会;二是维权方面,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农民应有权益的农村社团组织[7]。谢菊认为根据农村民间组织的合法与否将其划分为体制内农村民间组织和体制外农村民间组织。体制内农村民间组织包括老年协会、计生协会、治保会、调解会、团支部、妇代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管理工作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体制外农村民间组织包括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等[8]。

(二)三分法

俞可平从农村民间组织的职能角度将其划分为权力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等;服务组织,如村经济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附属性组织,指共青团支部、民兵营、妇代会、治保会等[9]。程同顺按农村民间组织的性质将其分为政治性、经济性以及基层自治性的农民组织。林忠生等人将农村民间组织按其领域分经济类、社会文化类以及维权类。农村经济类民间组织,主要指农民进入市场的载体,包括科技协会、专业合作协会、中介组织等等。农村社会文化类民间组织,主要包括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各种文化团体等等。维权类组织,是指农民利益表达和维护中心,如“老年协会”、“留守妇女协会”等[10-11]。

(三)四分法

王习明按农村民间组织的职能将其分为类政权性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维权性民间组织、以及社会性服务组织[12]。何兰萍、陈通将农村民间组织分为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13]。欧三任将农村民间组织分为传统的乡村社团组织,新兴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指在乡村社会中,村民为解决一些普遍性的专门问题,通常会成立一些临时性专门化的非正式组织。

(四)五分法

李熠煜将现在农村中的民间组织分为五种,这种划分方法仅仅是上述划分方法的细化。一种是和官方有密切关系,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比如共青团组织、妇联等等;二是原有的乡社团体,如花会、香会和庙会、宗族团体等等;三是新兴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即农民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如一些教育基金会、行会组织等;四是各种宗教组织;五是带有帮会性质的类似黑社会的组织,这类组织在农村有抬头的现象,在有的地方甚至有蔓延的趋势[14]。

三、农村民间组织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一)农村政策的转变

农村制度以及国家相应政策的转变为农村非政府组织的产生释放了空间。林忠生、杨清等认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了选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自主权,农民具备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使农村资源自由分配和流动,为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条件。李敬认为,国家对农村管理的松绑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治条件。一方面,我国新时期政府对农村民间组织一直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提供一定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中央适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乡镇行政改革。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

限政府转变,权力开始下放。随着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乡镇政府公益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微观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必将由民间组织承当,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

王春、颜素珍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的加剧,农民得以自主经营,自办的新型社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数量较大,形式多种多样,在实现农村社会整合中显示着日益明显的重要作用[15]。林忠生、杨清认为,市场经济的竞争特性是农村民间组织壮大的催化剂。在市场信息获取和抵御市场风险方面,一家独户农民难免处于弱势地位。为改变不利局面,发展壮大农村民间组织成为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农民的心理需求

王锐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求富心理是成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动力,过上富裕生活是每个农民的心愿,农民合作组织将单个农民联合在一起,共同承担风险,如果农民能从合作组织的成立中看到切实的利益,获得实惠就乐于参加合作组织。当有部分农民参加民间组织之后,从众心理会致使越来越多的农民乐于参加民间组织[16]。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现代化意识、竞争意识、参与意识不断提高,这使得农民乐于接受新兴事物,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

(四)国际力量的影响

一方面,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是提高中国农业竞争力的需要。程同顺认为,目前中国农业基本是分散化、个体化、小规模经营的态势,为迎接国际竞争和挑战,把农民以恰当的方式重新组织起来,创造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就成了一种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国际社会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密切。国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进行资金援助、提供培训等方式对中国的民间组织进行影响,近几年来这种影响逐渐渗透到农村地区,成为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外部动力。

四、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阶段

(一)两阶段说

俞可平认为,1978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导向改革后,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两个阶段。第―阶段是1978―1992年,在这一阶段,一些重要的农村民间组织开始恢复或产生。如村民委员会、庙会、计划生育会、治保会等。第二阶段是1992年至今,这―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农村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诸如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这些至关重要的村民组织,开始成为村务管理的主体和影响村民生活的主要因素。在这一阶段,各级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新的管理法规。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已达300万个以上,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之一,民间组织短时间内发展势如潮水。

(二)五阶段说

程同顺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叙述可归纳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20年代,西方合作思想和理论在中国的传播,我国形成了经济合作组织的雏形,以官方性质的华洋义赈会,宴阳初和梁溯溟倡导的半官半民的农民组织为代表。第二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积极推行各种合作事业,很快就建立起了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类:业生产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整体上来看,它们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是名不符实的。第三阶段为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弥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的不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由农民自己兴办的新型中介组织便应运而生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满足农民在独立发展生产过程中迫切要求学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这种要求,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技术服务组织。第四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专业协会得到了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的扶持,得以迅速发展。第五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阶段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内部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五、农村民间组织的功能

关于农村民间组织的功能探讨,学者们的争论比较激烈。农村民间组织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又具有潜在的消极因素。

(一)农村民间组织的积极功能

1、增进农民利益

仝志辉认为,民间组织通过对小农某个生产经营环节或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组织,能够有效地的提高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谈判地位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民间组织可以承接来自城市和国家的资源输入,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使农民顺应市场,调整结构,避免利益损失。李敬认为,农村非政府组织是提升农民竞争力的需要。农业专业协会等农村非政府组织,可以整合农民现有的资源,把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连接起来,使他们摆脱分散、封闭的困窘局面,实现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实现小生产,大市场的对接,从总体上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2、维护农民权益

权益是利益和权力的组成,维护农民权益有助于农民利益的实现。臧乃康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民间组织代表农民利益,运用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利益;另一方面,民间组织能帮助农民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平等的地位[17]。郭殊认为在中国农村社会冲突发生的情况下,成立农会可以使农民获得集体谈判的渠道,可以更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18]。张晓军、齐海丽认为,农村非政府组织能够将原子化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团体,在与政府博弈中增强自已的力量,最大限度起到维权和监督作用[19]。

3、维护农村稳定

首先,农村民间组织有利于农村的政治沟通。李文棋认为,经济组织也具有较强的政治功能,有助于农村社会稳定。第一,经济组织的领导一般拥有较多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其他社会力量容易谈判、妥协。第二,经济组织的利益诉求较为和缓,会使重新“切蛋糕”的社会变革过程不至于采取激烈的社会形式。上官酒瑞、李凯灿认为,通过农民组织的内部机制有效协调农民的要求和行为,把分散化的非法参与转化为组织化的有序参与,农民通过各种民间组织进行利益的表达,释放了农民因利益实现要求而产生的冲动和能量,解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张力,成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过滤带”,促进村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20-21]。

其次,农村民间组织有利于农村政权良性运作。王春,颜素珍认为,大力发展农村社团,凝聚分散的农民力量,形成外部制约机制和良性压力,使农村基层行政机构在本质上行使代理性质的权力,不会以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利益为行为动机。最后,农村民间组织有助于建设和谐的农村文化。仝志辉认为,民间组织提供在城乡差距悬殊背景下的农村生活意义。通过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供给农民日常生活的意义。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在营造农村健康氛围上发挥很大的作用。张晓军、齐海丽认为社群组织的粘合作用会激发公民精神,提高公民的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它通过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信息传递、建立信任、理解并达成共识的横向交往结构。

4、弥补农村公益产品的不足

张晓军、齐海丽认为,由农村民间组织来提供公益物品,具有政府与市场两种组织形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由于它产生于农村社区内部,扎根于基层,能够更深刻地了解农民的切实需要,针对需要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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