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鹏:后全能主义与中国的公民社会

作者:李景鹏发布日期:2009-03-29

「李景鹏:后全能主义与中国的公民社会」正文

【摘要】在过去的短短十几年中,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是在原有的全能主义的政治框架之下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公民社会、全能主义、社会团体

一、改革开放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十几年前,人们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还有着相当大的疑问,但是,现在,几乎没有人会否认中国公民社会的存在了。这就说明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过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是在原有的全能主义的政治框架之下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中国,任何社会和政治变革的起点都是从党的政策的变化开始的。虽然党的政策变化的背后有着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博弈,但这些博弈若没有引起党的政策的变化,那么它们便不能成为社会和政治变革的起点。党的政策的变化就像是一个闸门,这个闸门赋予由它所启动的一切社会和政治变化以合法性。尽管这些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发展所引出的结果可能并不是预期的,甚至与原来的愿望相反,但是,由于其原初的合法性却能使其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存在和发展。因此,在党的政策的变化和由此所引起的实际社会变化和政治变化之间便存在着一个可以由各种努力去填补的空间。那么,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也是和党的相应的政策的变化为起点的。

为了对公民社会进行深入的分析,我们必须将公民社会分解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无组织部分,另一个是有组织部分。所谓无组织部分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一切行为和关系。包括个人的生活、消费、享受、兴趣、休闲、娱乐、交往,以及个人的某些社会的和政治的参与行为,等等,这是一个纯粹私人的领域。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是指各种民间组织,也就是各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内部的活动既不同于私人的活动,也不同于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公共活动,而是介于私人活动与公共活动之间的一种活动。相对于纯粹的私人活动来说,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人们在组织内部活动的内容已经具有了某种公共性。但是相对于纯粹的公共活动来说,它的活动又具有某种私人性。中国公民社会的这两个部分即无组织部分和有组织部分,是通过不同的途径平行地生长起来的。在其生长的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是和发达国家公民社会成长的情况不同的,在那里,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是在其无组织部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中国公民社会的无组织部分即纯粹私人行为的部分是在中国社会利益结构深刻变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之所以很少有私人活动的空间,是因为当时几乎所有的私人生活都处于权力的控制之下,人们既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与合法性,也几乎丧失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意识。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利益结构是整体性的利益结构所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中国社会的利益源泉的多元化和利益单元的个体化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全社会规模的利益竞争。这样便在社会上造成一个处于国家权力控制之外的纯私人活动的领域。人们在这个领域中只要不违反法律,便可以不受国家的干预,自由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休闲方式、娱乐方式、交往方式等等,并根据自己所选择的方式展开各种活动。这个以个人的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纯私人领域便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无组织的部分。公民社会中这个无组织部分对公民社会的意义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对于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这个领域也许并不那么重要。但对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全能主义国家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全能主义时期,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来自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全面干预,社会中几乎没有纯粹的私人空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这个领域便逐渐生长起来,并且构成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说来,这个纯粹的私人领域对于培养人们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起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

第一、在这个领域中,人们首先是作为自由、独立的消费者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消费意愿和消费方式(当然,商业广告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会影响人们的选择,但不影响人们的自由感)。

第二、人们进而作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自主的选择者存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这对于长期受到禁锢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解放。

第三、在这个领域中,人们还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兴趣、爱好,并可以自由地去追求。

第四、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文化偏好,包括通俗文化、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等。

这种在长时间的生活中自发地积累起来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就会变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这个力量一方面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又是一股巨大的结构力量,它可以极大地消解全能主义的文化一元化,而形成文化的多元化;极大地消解意识形态的控制,对其起着釜底抽薪的作用,这是意识形态淡化的主要原因,而这一点便对党的政治合法化提出巨大的挑战。此外,它还会解构社会主义道德的一元化,解构人际关系的政治化以及人们对单位和政府的依赖性,等等。所有这些结构作用就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土壤,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们可以依托着这个领域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和政府之间进行博弈如:要求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以及进行其他形式的政治参与。这些对改进政府的行为影响是很大的。从这个领域中也发展出许多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肖像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并促使许多公民权从条文变成现实。

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的形成呈现出很复杂的情况,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其形成的过程也不相同。

从目前中国官方对社会团体的分类来看,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最密切的行业性协会和某些专业性协会的形成,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社会动员的结果,即所谓的官办。这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政府各部门为了适应当时转变政府职能潮流的要求而又不会产生政府管理的失控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也有一些行业性或专业性的社会团体,但是它并不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因为那时并没有公民社会。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连续进行精简政府机构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机构改革。这种改革的动因是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与市场之间的严重不协调。一方面是政府权力干预的范围太宽,窒息了市场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是政府权力参与市场交易破坏了市场规则。因此从1988年的机构改革开始便强调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以利于市场的发展。于是便开始了各个政府部门办社会中介组织的潮流。首先是中央政府把一些专业部改成规模巨大的垄断全行业管理的行业协会,如纺织工业协会、建筑工业协会等等。这些行业协会虽然名义上是社会中介组织,但实际上不过是“翻牌”的行政组织,因此有学者称之为“类行政组织”。其次,是各个政府部门都纷纷把自己管辖领域中的一些非核心的职能的管理部门转变为中介组织。例如工商管理部门便把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转变为“个体工商者协会”,把对私营企业主的管理转变为“私营企业主协会”,把对消费者事务的管理转变为“消费者协会”,等等。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掀起了一个成立各种行业协会的高潮。几乎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成立一个至几个由该部门控制的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这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一方面适应了中央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又能安排精简下来或退休下来的干部,甚至还能以此来建立各个单位的预算外的小金库。这些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的成立首先是为政府管理服务的,是政府对于这些管理对象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但是,既然这些中介组织涉及到管理对象的利益,所以它也不能不承担起为管理对象服务的义务。这样,这些中介组织从一开始便具有两种职能,即为政府服务和为成员服务的职能。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为了规范本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的要求,这是与来自政府的动力不同的来自民间的动力。在来自民间动力的推动下,各种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便很快在各地发展起来,特别是那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得更快。但是,从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角度来说,必须使民间自发成立的各种协会置于政府权力的控制范围之内。为此,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加强民政部门的管理;一是要求每一个社会团体必须挂靠在一个主管单位之下。通过这样的措施,由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各种社会团体便与官办的社会团体没有本质的区别了。也就是说,虽然这种行业性和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建立的动力来源不同,但在政府的双重甚至三重的管理与控制之下,在性质上基本趋同。当然,自发成立的社会团体在自主性方面一般会强于官办的社会团体。对于社会团体的成员方面来说,政府对于社会团体的强控制,虽然有不利于自主性发挥的一面,但是也有能利用政府资源和收到主管单位保护的一面,这又使他们愿意接受这种强控制。人们希望随着社会团体与政府机构逐渐脱钩,社会团体的自主性将会逐渐有所加强,从而使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也逐渐发生着一些变化,即在原来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中逐渐生长出某些相互合作的关系来。

与大量的行业性和专业性社会团体产生的同时,学术性的社会团体也大量出现。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产生的过程与行业性和专业性社会团体有所不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产生一般是由某些学科的学术精英发起,并联络同行。然后寻找挂靠单位。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以后,再向民政部门登记,宣布学会成立。因此,这一类的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动力主要来自下面。按道理说,应该自主性很强。但是由于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受到三重的控制:一是民政部门,二是主管单位,三是综合管理部门即社会科学联合会和自然科学联合会。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性社会团体还受到强大的意识形态的控制。所以,其自主性反而不如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

此外,大量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则主要是出于人们之间的兴趣、爱好、友谊、以及人们之间的其他社会联系,因此这类社会团体成立的动力主要是来自民间。这类社会团体由于其活动性质的中立性和非意识形态性,所以它们所受的控制力度较弱,从而自主性较强。

二、社会团体发展对公民社会的意义

从上面所描述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团体产生过程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的社会团体,其状况与公民社会的无组织部分有着很大的区别。虽然如此,他们却都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作为其有组织部分的各种社会团体,对于形成和发展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作用是:

1、通过团体,人们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在纯私人领域中,人们只能在亲属和朋友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沟通,其联系和沟通的范围不仅狭小,而且其内容也只限于私人之间的事务。而一旦超出亲属和朋友的范围,人们之间就会变得相互隔膜和冷淡。没有人去关心“大家”的事情,人们也无从知道“大家”都有什么事情。而在公共领域中,人们遇到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人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之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很少有个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人们都在政治权力的组织、控制与影响之下进行活动。虽然人们也生活在各自的工作单位中,但在单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自愿的关系,这种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人们常常处于人际关系的各种矛盾的困扰之中。只有在人们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中,人们之间才会愿意围绕着“大家”的事建立起各种联系和彼此充分地沟通。在团体中人们之间的联系已经不是纯粹个人之间的联系了,而是一种在共同的活动中的关系,活动越多,关系越密切,相互沟通和理解得越充分。这样联系和沟通是既不同于公共领域中的人际关系,又不同于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而是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在这种人际关系中,个人意志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充分地表现出来。

2、通过团体,人们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利益与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按照现代政治的逻辑,也就是按照民主政治的逻辑,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第一,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并不是人们的全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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