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西林: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

作者:韩西林发布日期:2008-11-18

「韩西林: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正文

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有这样几段话:“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这也是促进个体农民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力。”“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以至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这几段话谈到了我国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能性;谈到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过程、方法和步骤;也谈到了在合作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偏差及其后果。这几段话代表了今天我们党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认识和总结,并为我们研究这一历史现象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

农民个体经济是劳动者的私有制。马克思主义认为,对劳动者不能剥夺。所以,对农民个体经济这种劳动者私有制也不能剥夺。无产阶级在夺取了全国政权以后,对大量存在的小农经济,只能通过合作化的道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马恩选集》第4卷第310页)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他进一步分析了农民阶级的二重性,指出农民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因此,对农民不能剥夺,只能通过合作社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列宁亲自制定了合作社计划,并对农业集体化进行试验。后来的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合作化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中的农民和小农经济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

在旧中国,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70-80%。他们凭借着这种封建的土地占有制,残酷地剥削、压迫无地、少地的农民。而约占农村人口总数90%的贫农、雇农和中农,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他们对生产毫无兴趣可言。在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主要生产者的农民对生产毫无兴趣,这或许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最主要原因。而这种停滞,又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被侵略、被压迫、陷于贫困落后的根源,是中国实现工业化、民主化、独立、统一、富强的最难逾越、而又首先必须要逾越的门槛。因此,废除这种阻碍社会进步、国家发展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必须彻底完成。

在中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首先在老解放区实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随之而来的新解放区也继续进行了这一运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并将这项决议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接着,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农民协会组织条例》等文件。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到1952年9月,消灭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在我国大陆,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外,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全国大约有3亿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去了每年必须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和其他一些繁重的劳役。这一切,大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改革的彻底实现还巩固了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为新政权的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土改后的农村经济还是小农的个体经济,它在所有制的形式上和生产能力上还是十分落后的。随着国家的发展,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小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越来越不适应。因此,对个体农业进行改造,把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改造为较大规模的合作经济,是社会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要。

到1950年以前,中国已经有1亿2千万人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土改后的个体农业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重新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小农经济,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生产能力有限,基本上是靠天吃饭,所以很不稳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是小农经济的必然趋势。这种现象在实行了土改的地区已经出现。据河北保定专区十一个县的调查统计,1949年土地买卖数量为4万3千8百亩,1951年猛增到11万5千1百多亩(《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968页)。土改后个体农业出现的第二种情况是新富农又已经产生并有较快增加。据湖南9个乡的调查统计,新富农增加的情况是这样:土改时新富农占农户总数的3.18%;1952年上升为3.46%;1953年增加到3.63%;1954年达到3.7%(《经济研究》1965年第8期,第8页)。由于在农村中组织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以及政府对灾民的救济,分化尚不是那么猛烈,但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确实已经出现。当然,对贫富差别不能简单否定,对两极分化也要具体分析。有两种原因可能导致在贫富方面出现较大差别:一是劳动者在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差异;二是在生产资料(在农村主要就是土地)占有方面的不平等。前者导致的贫富差别可以说在任何社会都是难以避免的,因而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后者导致的差别往往会使社会中普遍产生一种激愤,而这种激愤恰恰是引发革命的诸多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当时中国农村中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恰恰是由以上所说的后一种原因造成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引发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现象,这就不能不引起刚刚取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并要竭力设法避免。1952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也有一些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或者由于缺乏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或者因为遇到疾病、灾害,生产难以为继,生活也发生困难,于是,只好将土地等生产资料转让,以维持生存。据江苏吴江等十余个县的调查统计,在土改以后到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前的一段时间内,出卖土地的有2728户,其中雇农204户,贫农2117户,中农343户,其他64户。土地出卖以后,这部分农民基本上就靠借高利贷和出卖劳动力生活。据对解放较早的黑龙江富景县的调查,1950年冬全县就有长工265人,其中贫雇农占88%。许多农民说:“再这样过十几年,又要和解放前一样了。”所以,为了不使生产萎缩,真正使绝大多数农民摆脱贫困,防止封建剥削关系死灰复燃,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在当时确实是绝大多数农民的要求。

小农经济就其本身的性质来说,无法适应新的国家和新的时代的发展要求。第一,小农经济是在极端分散和孤立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不能进行必要的劳动生产协作,对土地、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等生产生产要素不能进行合理的调剂和使用,所以它对生产力的发挥起着限制作用;第二,小农经济,单家独户,经济力量十分薄弱,无力举办较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和使用推广先进技术,从而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抗灾能力,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小农经济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第三,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封闭式经济,它排斥劳动分工,阻碍农业向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第四,小农经济传统、保守,墨守成规,对新技术的应用难以接受,对现代化有一种天生的敌视。总之,中国的小农经济由于它的落后性、分散性和无政府性, 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就是自给自足,提供不了多少剩余产品。这样的农业是满足不了大工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也是与计划经济格格不入的。所以,必须按照大农业的方向对这种农业进行改造。就当时的情况看,现代化的大农业有两种模式或者说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资本主义农场制,再就是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制。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使中国农业不可能走上私人资本主义农场制道路,第一,中国农业发展的既定方向就是非资本主义的。中国长期是一个顽固的封建国家,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逐步进入中国,本国的封建主义与外来的资本主义遂达成一种奇妙的妥协与结合:他们既互相矛盾,但更多的是互相支持,相互依存,前者倚仗后者而生存,后者依靠前者而维持,于是中国就日益变成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这是近代以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这个基本特点使中国社会内部生长起来许多资本主义因素,封建势力受到很大打击,但又没有完全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封建的政治经济关系还有相当的存在。同时还使中国社会呈现一种前所未有的奇特现象:外来的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阻止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而本国的封建势力由于有了外来资本主义的扶持则更具生命力。特别是在农村,仍然是封建势力的一统天下。因此,中国的封建地主庄园经济始终没有变成资本主义的农场经济,中国的地主始终没有变成农业资本家,中国的雇、贫农始终没有变成农业工人。走资本主义道路在1949年以前没有可能,在1949年以后就更不可能。这是因为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是绝对不能容忍资本主义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和建国以后都得到了苏联的许多指导与帮助,而当时的苏联在世界国家之林中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算得上是佼佼者。所以,在建设和发展的道路上,以俄为师,走苏联人走过的路,这在当时的中国仿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农业上搞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集体农庄,在当时成了没有任何余地的唯一选择。更何况苏式集体农庄在恢复农业生产,提高农业产量,将农业纳入国家计划,为国家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提供粮食、原料和积累等方面,都表现得相当成功。第三,资本主义式的大农业是机器农业,是工业化的农业,需要雄厚的资金、物质与技术作为基础。中国的农业过去没有这样的基础,新成立的国家由于制定的是高速度工业化战略,这样的战略着眼的是大规模的工业建设,是国家工业在生产规模和产品数量上的赶超,所以,国家同样不可能在农业上大量投资,反而需要从农业方面得到更多的“剩余产品”。要农业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就当时国家的现状和农业的现状来看,首要的和更多的只能在生产关系上做文章。如陈云所言:“农业增产有三个办法,开荒、修水利、合作化。这些办法都要用。但是见效最快的,在目前还是合作化。”“搞合作化,根据以往的经验,平均产量可以提高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陈云:《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几点说明》。《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年)》第224页)这种认识基本上代表了当时党的高层的普遍认识。这种认识不无道理:因为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能够突破小生产的局限,解决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困难,举办他们难以举办的事业。也就是说,合作农业比个体农业更能发挥原有生产力的作用,挖掘生产潜力,提高农业产量。所以,在一时还不能拿出更多的投入来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开荒和兴修水利时,我们只能选择合作化这一花钱少、见效快的办法。这可以看作是实行合作化的必然性。另外,实行合作化在当时还有一种必要性。1953年,随着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行,也要求农业按照工业化的需要持续地、有计划地为国家提供足够的粮食和原料。而当时一亿一千万个体农户是分散的和独立的,他们所进行的生产也是自由的和无政府的,国家根本不可能对其进行计划指导。正如邓子恢所说,一亿一千万农民的辫子是很难抓得起来的。这样,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就和分散的无政府的小农经济发生了矛盾,这个矛盾不解决,国民经济就不可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把个体农业改造成合作农业,有了经济合作这条纽带,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