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庆 孙广厦: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执政中的宪政思想探源――“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主权视角」正文
摘要: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红色革命政权”时起,就受到了“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直接影响,也开启了探索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与实践。列宁根据布尔什维克党与社会民主党共存于苏维埃政权之内的特殊国情,创设了“布尔什维克党团――苏维埃”政制,后来演变为“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它发挥了巩固俄共(布)执政地位的政治作用。由于一党制条件下缺乏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制度安排,导致了苏俄国家政治生活中曾反复出现“党”“国”不分、“以党治国”等严重后果。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党一经执政就开始了分权制衡一国之内最高政治统治权威――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试图对政治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展开分权制衡的宪政探索,并集中体现于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政制设计与实践中,但由于斯大林主义的泛起半途而废。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执政中,独立自主地展开一党制条件下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探索;它是列宁提出的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宪政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并对当下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关键词:“党团――苏维埃” 主权 宪政
分权制衡一国之内最高政治统治权威――国家主权(National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①]――是宪政的核心思想。[②]历史表明,俄共和中共从开始执政的早期政治统治时起,就把国家主权定位于执政党与苏维埃这两个组成部分,执政党与最高立法机关苏维埃的权力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方式的核心内容,并在调整两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中萌生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早期的宪政思想。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红色革命政权”时起,就受到了“俄共(布)党团[③]――苏维埃[④]”政制的直接影响,也开启了探索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与实践。列宁根据布尔什维克党与社会民主党共存于苏维埃政权之内的特殊国情,创设了“布尔什维克党团――苏维埃”政制,后来演变为“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它发挥了巩固俄共(布)执政地位的政治作用。“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⑤]因此,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夺取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执政的主要方式同样在于控制国家立法权――国家主权。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人民主权原则(Popular Sovereignty &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⑥],要求由人民直接掌握国家立法权力――国家主权,“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⑦]人民代议制是人民把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并加以实现的国家主权形式。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具备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相统一的党性原则,[⑧]这是她区别世界上任何其他政党的显著特征,是她能够代表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并实行政治统治的全部合法性基础。但是,理论预设并不能等同于政治实践,由于一党制条件下缺乏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制度安排,导致了苏俄时期国家政治生活中曾反复出现“党”“国”不分、“以党治国”等严重后果。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党一经执政就开始了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思考,试图对政治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展开分权制衡的宪政探索,并集中体现于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政制设计与实践中,但由于斯大林主义的泛起半途而废。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执政中,独立自主地展开了一党制条件下分权制衡国家主权的宪政探索;这是列宁提出的调整党与苏维埃权力关系的宪政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并对当下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一、“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嬗变与反思
“苏维埃不是某一个政党所臆造的”[⑨],它最初出现于1905年的俄国革命中,是俄国工人和士兵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党派;相反布尔什维克党与左派社会革命党都以争取苏维埃多数席位的方式来实现政治领导。[⑩]当时俄国政坛上呈现出多党并存的态势,在苏维埃内部除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的布尔什维克党,还有左派社会革命党;在苏维埃政权之外,还存在名义上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临时政府”。[11]
苏维埃中的两个党派――布尔什维克党与左派社会革命党――既有共同的政治任务,也有完全不同的政治目标。但双方共同坚持的苏维埃政权的原则是,“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多数派掌握政权的原则。”[12]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布尔什维克党与左派社会革命党都力图通过参与并掌握苏维埃,来获得足够的政治合法性与政治领导权;双方都想通过竞选方式争取苏维埃中的多数席位,并以多数党派的法定地位来组阁新政府。两党为争夺苏维埃中多数组阁权,“在全俄苏维埃内部,各政党间必然会发生磨擦和争夺权力的斗争。”[13]布尔什维克党在苏维埃内开展活动的主要形式即是在多党制国家通行的党团制度:“布尔什维克党团――苏维埃”政制。布尔什维克党明确要求参加苏维埃的党员必须组成党团并直接隶属于党的机关领导;党团在苏维埃内的所有活动,均有义务对有非党人士参加的苏维埃机关所要研究的各种问题事先做出商讨和决定;这是布尔什维克党的严格党纪,[14]也是俄国政治制度受到西方传统政党政治直接影响的结果。
稍后的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党赢得了苏维埃中的多数代表席位,它“不仅有权利,而且对人民负有义务组织政府。”[15]“只有这个党组织的政府才是苏维埃政府。”[16]在两党和平竞争苏维埃政权的条件下,俄国无须通过任何革命,只要通过苏维埃的决议、苏维埃代表的改选,就可以实现;[17]以期通过和平竞选制度实现多党制条件下的政权过渡。[18]苏维埃内两党制条件下,执政党所享有的国家主权与代议制机构所享有的国家主权并没有重合起来,在相当程度上这两种国家主权处于分权制衡状态。
事隔不久,围绕着立宪会议还是苏维埃制度等国家政制问题,苏维埃内部的党派联盟格局出现了裂痕并最终瓦解――原因在于左派社会革命党试图以立宪会议制度取代苏维埃政制。列宁主张不同左派社会革命党的妥协,[19]布尔什维克党完全退出了立宪会议并以国家主权权威――苏维埃名义――解散了立宪会议;[20]左派社会革命党也在“十月革命”之后与布尔什维克党完全决裂,宣称“把留在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参加起义的它的全部党员开除党籍。”[21]这样,苏维埃政权变成了由一个政党即无产阶级政党掌权的政权组织形式;[22]它不再是两党甚至多党共存、竞争与制衡的国家机构,而是清一色俄共(布)党员独撑的政权机构――党的国家主权权威与苏维埃的国家主权权威基本开始“合并”,甚至党的国家主权权威还以某种方式掩盖了苏维埃的国家权力机构的政治功能。过去适应苏维埃内多党制的“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随着俄共(布)一党制的领导出现而发生了嬗变;它不仅没有进行相应改革与完善,相反还从巩固政权角度得到了强化与巩固。紧随其后,这一做法为俄共(布)八大和第八次代表会议正式肯定:党团成员的活动不能代表本人意志,他必须服从党的决议;党团通过并由相应党委批准的决定再交由苏维埃机关批准。[23]这时,俄共(布)已牢牢地掌控了苏维埃,原先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国家主权因素,已经逐步地不加区别地“合并”;因而产生了两个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一是党的国家主权政治功能取代了苏维埃国家主权的政治功能。1917年2月革命后,在苏维埃由布尔什维克党和左派社会革命党两党参政情况下,苏维埃代表会议与苏维埃中的多数党构成当时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处于分权制衡的格局中。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之后,特别是左派社会革命党退出苏维埃之后,苏维埃由两党制变成了一党制,政治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也已无形中产生了嬗变。俄共(布)通过严格的党团制度不仅从内部实现了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而且从外部实现了苏维埃全部权力的高度统一。由于强调“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由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24];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苏维埃这两种不同特征的国家主权走向了融合,因此“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成一体。”[25]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之前,“中央委员会责成全体党员把苏维埃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无条件事先交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全俄共党团。”[26]但它留下的严重弊端在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国家主权与苏维埃的国家主权失去了分权制衡的作用,其结果会造成“党”与“国”不分、甚至“党”在“国”上的高度集权现象。
二是党的国家主权政治功能取代了苏维埃国家权力的政治功能。国家主权与国家权力是既有本质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权力范畴,[27]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一国之内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威,理所当然享有国家主权的政治地位与政治作用;但她不能代替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一国之内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定国家主权,更不能直接代替苏维埃政权作为国家权力行使机构的全部政治职能。
苏维埃代表大会具备国家立法地位,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俄共(布)的政治领导权即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只限于享有最高政治权威,并与苏维埃代表大会共同组成完整统一的国家主权体系。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把国家行政权力转让给人民委员会,把司法权力转让给相关司法部门,形成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这是苏维埃不同于俄共(布)的最大特点。“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制发生嬗变,除了俄共(布)在执政初期产生了逐步取代苏维埃代表会议国家主权的政治倾向之外,它还产生了代替苏维埃代表大会机关、人民委员会和其他司法机关等国家权力的政治倾向。如,列宁开始认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28]斯大林甚至主张,苏维埃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包括任何权力机关在内,“任何一个重要决议都非有党的指示不可。”[29]这种政治生活状态愈来愈严重,以至于列宁后来发现,在“党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致承认的”;甚至“一切问题都从人民委员会到政治局来了”。[30]
针对苏维埃政权开始变得有些“官僚”化,和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倾向,马克思主义革命家兼理论家罗莎・卢森堡(Rosa Luxembourg)向列宁坦率指出,苏维埃政权在政治体制上存在着严重弊病甚至危险。[31]在公开刊物《新生活报》上,著名作家高尔基也对苏维埃政权很快被“党化”的政治现象提出严肃批评。[32]这种政制的结果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原则,也大大出乎列宁的意料之外。他在生命晚期曾试图改变俄共(布)通过“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统揽一切政治生活领域的不正常现象。[33]但这一改革思想因为他过早的去世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斯大林主义盛行之后,苏共大大加重了“苏共(布)――苏维埃”政制中的高度集权成分,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国家主权权威替代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国家主权权威和全部国家权力的临时性做法,从思想、理论和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美化、固化,并贴上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标签。这种政制标记对于前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探索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产生了严重阻碍,由于她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共产国际的实际领导者,也就不可避免地对包括曾经是共产国际一个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其他马克思主义政党,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
二、中共对“俄共(布)党团――苏维埃”政制的借鉴
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即加入共产国际成为它的一个支部,提出了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政治纲领。苏维埃理念就这样在中共领导中国人民争取人民民主的斗争中得到了借鉴与运用,这与苏维埃在俄国自发自治的特点大为不同。尽管苏维埃政权形式在中国与它在母国的来源不同,但两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都把它视为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中共“一大”通过的纲领宣称:“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34]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发展起来的,但列宁后期试图改革“党”“国”两种国家主权相“合并”政制的思路,因为斯大林主义的泛起而没有对中国共产党产生直接影响。中国共产党在自己探索执政经验的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