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明:“特色民主”还是“民主特色”」正文
“特色民主”是“中国特色民主”的简称,提出这种观点是为了抗衡自由民主宪政的普世价值,试图发明一种独辟蹊径的“另类民主”。“民主特色”是指民主在中国的特殊表现形态,是自由民主宪政的普世价值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前者以“特”抗“普”,后者“普”中有“特”,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主观。
一、“特色民主”样本
目前,已经有林林总总的“特色民主”登台亮相,下面选择三种样本进行剖析,它们是:等级制民主、集中民主制、差异投票权。
等级制民主
“等级制民主”的概念是由冼岩明确提出。他说:“对大众精英分别实行不同限制的制度,这就是……‘等级制民主’。一方面,通过等级制在社会大众和政治精英之间树起防火墙,遮断政治竞争,使社会对立阶层不能放手相搏,将大众的欲望和能量压抑在一定程度内;另一方面,在政治决策集团内部通过民主制的定期纠错机制,阻止精英们的短视行为,防止其走向极端。”[1]“等级制通过一定程度的遮断竞争,在没有均衡的地方制造出一种‘类均衡’,使利益妥协能够首先在有条件达成妥协(既有力量均衡、又有物质基础)的部分人(例如有产阶级)范围内进行;民主制则通过它的定期纠错机制,维持这种均衡。……等级制民主具体到中国,就是先行‘党内民主’;然后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再逐步向党外扩展民主。‘党内民主’将在精英集团内部制造分化和竞争;为了赢得竞争,各派别必然竞相从党外寻找支持(制度上也可对此进一步作出针对性设计,例如规定最高领导者由党内各派别按差额推荐候选人,再由全民投票公决产生),这将促使他们争相采取可兼顾大多数人利益的政策取向;内部分化也会制造出相互制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精英集团走极端的趋势。因此,可以说,这才是最适于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形式,这也是迄今为止能够设想的成本和风险最低、既能限制精英集团过度膨胀、又不至使社会治理陷入低效或混乱的政治演进方式。”[2]
“等级制民主”的要旨是隔断精英和大众,只在一部分“精英”人群中实行民主制度,因而有人干脆就把它称作“精英民主”。[3]其主张者心目中的“精英”有所不同,除了“党内” 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中共党员阶层外,也有人认为“精英”应当是行政官僚阶层或智识分子阶层,与之相应的“特色民主”就是“行政民主”或“智识民主”。譬如有人说,智识民主可藉儒道士人传统而根植中国,儒道士人传统可藉智识民主而转化更新。智识民主,是中国文明转型的终极道路,是优于世界各国的先进民主政体。[4]尽管“等级制民主”言说内部也有种种分歧,但“党内民主论”显然是其主流意见。
萧功秦把“党内民主论”区分为“温和的‘党内民主论’”和“激进的‘党内民主论’”。前者中有些人的主张“实质上是一种党内生活民主化论,其重点并不是首先要求在党内实现多元化,而是主张把民主政治的一些理念与活动规则引入党内”;另外一些人则“主张通过推进党内民主化改革而实现政治现代化”。他们认为:推进党内民主应“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以“自上而下”为主,重点放在中央层级。上层干部人数少,便于操作,易于达到预期目标。应以实行差额选举、强化选举功能为起点,可逐步增加中央委员会选举差额的比例,争取每次选举差额的比例提高5%至10%;条件成熟时可把差额选举扩大到政治局与常委选举中,然后再逐步推广到省市与基层。现代化进程必然促使社会利益的分化,相应地产生政治多元化的压力。目前党内虽没有正式的政治派别团体,但存在着比较松散的权力精英群体(与宗派活动不同),各自具有不同的思想与政策倾向性。在党内政治气氛比较宽松的情况下,党内差额选举的扩大可为这种群体的整合提供制度化渠道,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替代多党竞争制度。从长远看,中国可以借鉴东亚的经验,尝试“一党独大”与“一党多元”相结合的道路,党内民主的发展既可保持中共的执政地位,又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客观需求。[5]
“激进的‘党内民主论’”“主要由海外人士、民间执不同政见者及知识分子提出”,其观点认为,“党内民主的核心应该是允许不同意见群体在党内合法存在,并建立党内不同派别合法竞争的机制。它反映了民间希望开放民主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政治的愿望,这一主张往往把日本自民党的党内多派制度作为仿效的模式。”[6]在“一党多派论”基础上再进一步,就是“一共多党论”,即主张一个共产党分化为两个共产党,类似于胡适向蒋介石建议的把国民党一分为二。通常认为,政治多元论是一种“右”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近来一些“中左”派或者说“毛派”人士也开始鼓吹“无产阶级多党制”,他们主张“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即“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无生存权”的前提下实行多党制。[7]
“党内民主”论的一个具体建议是:把分权制衡的原理运用于党组织内部:实行决策权(相当于立法权)、执行权(相当于行政权)、纪检权(相当于司法权)三权分离;重点在监督和制衡党务工作的执行权,把党委变为执行委员会;决策权由虚变实,成立党的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纪检机构升格,独立成立党的纪律检查中心。[8]
“等级制民主”的理论误区之一是,把民主理解为狭义民主或者说选举民主。我们曾经说过,广义的民主思想体系,至少要包括分为三组的九个概念。第一组是共和、宪政、法治,第二组是自由、民主、平等,第三组是博爱、善治、自治。[9]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既包括选民普选制,也包括国会代议制、法官终身制、公务员考任制等,其中已经具有精英民主、专家民主的因素。选举民主、大众民主的主要功能是为整个政治体系提供一种合法性,使其获得社会上多数人的认可,减少体系运转的阻力。“等级制民主”把大多数公民排斥在政治参与之外,根本就不在乎他们的政治意愿 或者说本意就是要压制他们的政治能动性,以免打破所谓的社会“类均衡”,即凭借直接暴力来维持的“均衡” 反而突显了“等级制”的专横性和不公正性,对于提升政权的合法性与可接受程度则毫无补益。
集中民主制
有一位自称“老笨牛”的网民,在“强国论坛”发表过一篇名为《论集中民主制:从党内民主到全社会民主化的推进思路》的文章。他用“集中民主制”这个概念来描述“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态状况下”所推行的“有限民主,即党内民主”。笔者借用这一概念,但所指不同。我们已经把“党内民主”纳入“等级制民主”的范畴,而用“集中民主制”来描述另外一些类型的“有限民主”。“等级制民主”是按社会成分 中共党员或智识分子 来确定实行民主的范围,“集中民主制”则是按照政权层级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来确定集权与民主的分野。
李慎之先生生前曾谈及他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过程:“‘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多辩证!好像比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更加‘合理’,也比孙中山主张的‘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更为‘简洁’。可怜从来没有过民主经验的中国人,只要在文字上掉一个花枪,就连专制与民主都分不出来了。只有后来尝试了几十年无产阶级专政的滋味才悟到,它实际上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民主可言,于是才认识到康生所说的‘民主集中制,集中是主要的,民主不过是一个形容词而已’,乃是大实话。”[10] 翻译专家现已指出,“民主集中制”纯属误译,列宁的原意就是康生所说的,即“民主的集中制”,强调的重点是“集中制”。本文所剖析的“集中民主制”则与所谓“辩证法”无关,而是普通的“分割法”:一部分领域实行集中或集权,另一部分领域实行民主。“集中民主制”的有些主张者则将其观点冠名为“一党立宪”或“党主立宪”。
储建国认为:“根据先期立宪国尤其是君主立宪国的经验,非选举性权力一般集中掌控行政部门,而将司法部门、立法部门逐渐让出来。行政权力具有很强的干预性和连续性,适合于维持一个执政集团的领导地位。要实行一党立宪,执政党权力就应该主要与行政部门结合在一起,应该越来越少地干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事务。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行不通的主要原因也就是没有认真思考一党制属性。在一党制条件下,党政分开只能导致机构增加,施政效率下降,同时并不能起到增加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的作用。将党与行政捆绑在一起,就将党的命运与施政的好坏捆绑在一起,让人看得见摸得着,不便于推卸责任。当然,在制度设计中,可以让党作为一个整体处于一个较为超脱的地位,让具体的党政干部去承担不良施政的责任。这就有必要让各级党组织的首脑充任行政首脑,通过适当的决策机制行使人事任命权和施政权。在行政权里边,不宜过多地强调民主,而是应该强调效率。”[11]
将民主从行政领域中排斥出去,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的权力自然就要缩水,成为类似于清末资政院那样的咨询机构。这样一来,“党主立宪”和君主立宪就更相像了。“在一党立宪阶段,人大的宪定权力有些应该淡化,有些应该强化……(1)人事任命权应该淡化,人事罢免权应该强化,因为前者是维持执政党领导权的核心内容,而后者则能人大对所任命干部的有效监督,约束干部的行为,而不是选出具体干部是一党立宪阶段人大的主要使命;(2)一般立法权应该淡化,具体立法权应该强化,前者是体现了执政党重大方针政策的立法,一党立宪阶段的人大没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后者是主要涉及民众具体利益的立法,应该允许越来越多的争论;(3)具体监督权应该淡化,一般监督权应该强化……(4)合法象征权应该淡化,民意表达权应该强化,在一党制条件下,人大一直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工具而存在,它标志着政权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但人大实质性权力的长期虚化导致这种合法性效果的日渐下降,人民日渐反感,因此,需要增强人大的民意表达功能,让老百姓的意见和怨情可以通过这个管道有效进入政治过程。”[12]
刘大生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对中共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职权及其程序问题的不同规定。“一九五四年宪法仅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一九七五年宪法不仅在序言和总纲中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如军事领导权和统率权(第十五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第十六条),总理提名权(第十七条),等等。但是,一九七五年宪法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这些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一九七八年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和七五宪法基本一致。在中国共产党的职权方面,七八宪法删除了七五宪法中关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的规定,保留了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等重要职权。同七五宪法一样,七八宪法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职权的程序。一九八二年宪法只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同前三部宪法有重大不同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13]与通常观点不同,刘大生认为在上述问题上应当继承和光大一九七五年及一九七八年宪法,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中共的职权和相关程序。他建议:“宪法应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法定的国家集体元首,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制约国家元首的形式和程序。”[14]
应当指出,“集中民主制”的主张者,通常同时是“基层民主”的鼓吹者。不同论者心目中的“基层民主”的范围有大有小,小者仅限于居委会、村委会层次的“小社区民主”,大者可以达到乡镇乃至县市一级的民主。在“基层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中,目前已经出现了“非党化”和“泛党化”的“制度创新”。
庞忠甲设想,中国最好由一党制“直接”朝向“无党制”转化发展,就像中国电子工业跳过真空管阶段,直奔半导体那样,是较之重拾多党制陈规旧道更为高明、更加新潮的选择。[15]崔之元认为:电视等大众传媒的普及,使信息传递大大加速。从而使选民深入了解具体问题(issues)的能力加强,而不必再靠候选人的政党身份(party identification)去推测候选人的政策取向。目前,中国每个县都有自己的电视台,农民家用电视普及率也很高。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鲁格庄已率先利用本村电视录像传播竞选辩论。这表明,中国政治改革采用“非政党式竞争选举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认为,下一步改革应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