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柱:参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与和谐社会构建

作者:黄天柱发布日期:2007-09-26

「黄天柱:参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与和谐社会构建」正文

摘要: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和谐,利益和谐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要求能得到充分的表达,而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得到充分表达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使各社会阶级、阶层和群体都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代表。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架构内,尽管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是以组织化的形式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之一,在利益代表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参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民主党派既未在认识上予以广泛认同,亦未在实践上予以有效履行。事实上,民主党派应该而且完全可以具有利益代表功能,对于这一点,不必有任何的顾虑和质疑;民主党派利益代表功能的运行必须遵循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要将代表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以来;要从制度和机制上来确保参政党利益代表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和谐社会;参政党;利益代表

一、社会和谐与利益代表

和谐是人类所向往的一种美好的生活状态,和谐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崇高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其内涵十分丰富。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其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大方面。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从总体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包括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等三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只有人与人的和谐,才能使人类社会和谐有序,使人类社会与自然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人与人的和谐的最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其核心是利益和谐。所谓利益和谐,就是人们在利益追求和享受上的和谐,或者说是社会成员都能够相互认可彼此获取利益的方式以及彼此所获取的利益的种类、质量与数量[1]。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主客观的统一体,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不仅取决于利益的实际分配情况,而且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利益分配方式和利益分配结果的认可程度。

从利益和谐的角度来看,中央在新世纪之初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其主要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开始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向人均3000美元跨越这一关键发展阶段,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不同程度地普遍得到实惠的前提下,人民内部的一些利益关系与矛盾趋向复杂与紧张,存在一些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隐患,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这些社会隐患主要包括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区域发展不平衡;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就业问题严峻;腐败问题严峻;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和谐音符的背后,是一个利益失衡的问题。也就是说,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却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大量出现了,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而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面对这样的情况,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自然要提上日程,提到比过去更为重要的位置。这一命题的提出,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只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2](P7)。

那么,为什么在利益关系的层面上会造成种种失衡的现象呢?关键的问题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利益诉求能力和权利上的高度失衡。根据社会学的观点,一个和谐的社会运行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动力机制,一个是平衡机制。动力机制为社会的运动、发展、变化提供和传输着能量;平衡机制则维护和保持着社会各阶层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平衡。如果社会中各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诉求,便会为社会正常运转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反之,社会不仅会丧失生机,而且会出现利益失衡危机[3]。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而相对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展开,我国的社会变革显得滞后。由于针对多元社会的利益诉求机制缺位,目前,中国社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利益协调危机,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享受改革成果很少的弱势群体,其利益被一再侵犯。弱势群体社会资源匮乏,人微言轻,又没有代言人,当自身利益被别的强势阶层侵犯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以往,在他们心中就会沉淀起“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产生离心倾向,激进一点的,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的动乱源。可以说,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以利益分配失衡为核心的社会不和谐局面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和权利上失衡的结果。因此,建立健全以利益协调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平衡、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实现利益表达、博弈、调控的制度化,让各个社会阶层,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都能够直接向权力中心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和维护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进而使政府公共政策能最大程度地反映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我们整合社会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参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优势及现状

承担利益代表功能的,可以是党派、团体、国家,也可以是个人。在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利益的总代表,民主党派、工会、妇联、企业家协会、经济联合体等社会组织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4](P222-223)。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架构内,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是特定社会阶层和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之一,在利益代表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第一,从利益代表者与利益代表对象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各民主党派之间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组织发展范围和分工活动重点,确定了与相关阶层的对应关系,因而有利于较为及时、准确地了解社会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群体担当利益表达代言人,向执政党和政府传输区域之间、个体之间、阶层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存在的利益结构不合理信息[5]。第二,从利益代表的方式和途径来看,各民主党派可以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对各种需求进行压缩或凝聚,把各种特殊需求变成综合要求。而且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直接“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介入利益综合过程和利益转换过程,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可见,民主党派的利益代表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利益代表,它能够使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能有的放矢,有序进行,从而不仅可以更充分、民主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愿望,避免了政策制定上的偏差,而且可以缓解、消化“政治参与倾向的迅速增强和民主制度化建设之间的‘时滞效应’可能导致的政治参与的‘膨胀’危机”[6](P621),更有利于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第三,从利益代表者自身的特点来看,我国八个民主党派现共有成员70多万,其中绝大多数成员是中高级知识分子,他们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和影响,掌握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往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忧患意识。一方面,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和信息优势,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进行更为理性的思考和分析,另一方面,知识分子所特有的社会责任感和忧患意识使得他们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往往不会局限于各自所联系对象的具体利益,而是会从一般民众的利益出发,为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建言献策。

不过,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国各民主党派对于“利益代表”问题,在认识上还不十分统一,在实践中也未能有效体现。从认识方面来看,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对民主党派的利益代表功能持谨慎态度。比如,民建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他对“代表”两字有看法。以民建为例:一方面,非公经济中大的代表都不在民建,工商联所属的成员都不希望加入民建,因此民建目前的成员构成代表不了经济界人士,仅仅是代表了一部分,顶多只能说是“联系”。另一方面,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比较难,只能是“反映”他们的一些合理要求,不能“代表”。有人说,“与西方政党受制于集团利益力量不同,中国的各个政党包括中共,都没有自己的利益。各民主党派虽然在组成上有界别的特点,但并不是说就要代表这部分人的利益。”有人认为,“党派有责任反映联系对象的利益,但并不是要代表这些人的利益。”还有人认为,“知识分子自身利益的概念是模糊的,知识分子往往会跳出自身利益而关心整个国家以及其他群体的利益。”等等。与这样一种认识相对应的是,同“执政党的支持”、“参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和“党派成员的支持”这三个因素相比,“各党派各自所联系群众的支持”被认为是影响参政党能力提升的诸多因素中最不重要的一个:81%的民主党派成员将其放在最后一位[7]。从实践方面来看,参政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与其联系对象之间缺少应有的联系。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在“您觉得当前贵党派在参政过程中主要代表的是谁的利益”这一问题的回答上,68.6%的民主党派成员选择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5.3%的人选择了“没有明确的利益代表倾向”,只有18%的人选择了“代表本党派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还有极少数人选择了“党派成员的利益”、“向党派提供赞助和活动经费的人的利益”、“党派领导人的利益”及“其他”。在访谈中,民进的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们,民进“主要联系的是出版、教育、科技、医卫界,但是代表哪个阶层与群体的利益不明显,更多地只是作为中共、政府与群众进行沟通的管道而发挥作用”。他还指出,民进比较注重平时通过信息渠道来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但信息内容广泛,反映面不固定,不受限制,主观上并未特别关注联系对象的利益诉求。

三、思考和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这些问题,经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在民主党派利益代表问题上,笔者的基本观点如下:

首先,民主党派应该而且完全可以具有利益代表功能,对于这一点,不必有任何的顾虑和质疑。对于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在这一问题的顾虑和质疑,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从理论思辨的层面来看,不少民主党派成员一提到“利益代表”就担心参政党沦为“利益集团”,其实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从政党政治的一般理论来看,政党与派系、与利益集团本身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政党是属于一种追求集体利益的工具,它是全体的一部分,企图达成全体的目标;派系和利益集团则专注于一己私利,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与其他人、其他团体及社会整体利益冲突和对抗。而在我国,参政党代表部分人(联系对象)的利益,但这并不表示它是利益集团的代表或者说参政党本身就变成了利益集团。这是因为,参政党所代表的“部分”是组成“全体”的“部分”,而非对抗“全体”的“部分”。这部分人的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组成部分,参政党将这部分人的利益诉求充分反映出来,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更全面地了解社会利益结构,以实现全社会利益的最佳整合,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各民主党派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利益也包含在这个整体利益中。各方利益反映越充分,利益整合越充分,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实现得越好,各民主党派及其代表的部分群众的利益就越能得到有效保障。二是从中国政党政治实践的层面来看,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历来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定位和要求之一。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将民主党派的作用归结为“参、代、监、改”,其中“代”即代表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的利益,反映他们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可见,代表其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就是当时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在邓小平授意下起草的1989年《意见》要求“中共支持民主党派……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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