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庆: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

作者:陶庆发布日期:2007-04-17

「陶庆: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正文

内容提要 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通过协商民主基础上的谈判对话,实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基于妥协基础上的共赢。这一人类学田野观察中的福街草根商会“民族志”揭示:中国宪政建设在文本宪法尚不能转化为有效政制之转型期间,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双方都愿意在既有文本宪法框架下主动互相接触;并通过协商民主范式变通相关政策法规,在交往理性中渐趋宽容与妥协。这种“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表明,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平等基础上的协商与对话,促成互利互惠的和谐社会。地方性宪政的微观经验,还需要通过普适性的法治国途径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实已拓开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性良性互动关系的新路径。

关键词 国家与社会 协商民主 正当妥协 宪政经验(因素)

福街草根商会[①]的故事发生在福街――南方市繁华的一条商业街。改革开放之前,福街叫“北岭”――一个无人问津的旷世荒岭,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南方市成为特区之前,福街属于金州地区金城公社的一大块农田。1981年成立特区,1983年它划归北岭工业办事处。“北岭”第一次转型是按照政府的规划方案,由原来农耕区转型为“三来一补”工业区。但工业区的远景规划没有如期实现,却在市场无形之“手”的强力下,第二次自发地转型为商业区。“国”字号企业大规模撤向关外后,出人意料的景象出现了:冷清的工业区突然热闹起来,大批没人要的闲置厂房成了“抢手货”,只通一条公交车的街道上人流急遽增加。厂房业主无所事事却日进斗金,政府没有“筑巢引凤”却招来巨商大贾,政府不作任何投资而税金扶摇直上。的确,这条街诚如其名,实在是“福”气冲天,商情炽盛。

在福街商机勃发、商朝涌动的演进过程中,我们故事叙说的主要对象――福街草根商会,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晰,跃动到了我们关注的视野之中。福街草根商会自1997年开始,从最早的“诉苦会”到2004年底终于合法注册为福街商会,历时八年之久。其间先后经历了五个阶段,产生过三任“挑头”人物,主要角色二十有余,其他人物八十多位,所涉商场业主一百多家。我们的故事――福街经验――围绕“北岭”从农业区到工业区,从工业区再到商业区的两次历史性转型,和南方市地方政府权威以国家规划的“蓝图”三次改造“北岭”,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一系列互动事件逐步展开,主要描述福街商人合群结社的自治经历。为了走出类似“北岭”这样“封闭性社区”的“无历史”(ahistorical)的局限,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古代理念与社区现状、传统与现代加以综合考察,[②]笔者尝试以历史与现实结合的手法来研究福街经验,以期把许多看似“分裂的证据”[③]呈现出来。故事中重要的关节点在于,福街商人在感到其利益受到威胁时,“血缘共同体”观念便应运而生,主要表现为语言共同体、社交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等形式,最终产生了共同体行动。这些组织化的行动,“虽由纯粹‘种族’之外的条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缘共同体的信仰。人类历史在显示,政治共同体行动是多么容易产生出‘血缘共同体’观念。”[④]

一、“诉苦会”:在合宪与“非法”之间

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福区政府对福街商业奇迹的既成事实形成共识,由开始不批准经商、渐渐给予默许,终于转变为“正确”引导,并将福街商业街改造工程列为市政府1998年“为民办实事”十大好事。改造福街的善举,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 “富民”计划,事前没有征求商家业主的意见。

这一举措却引起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商业街是私营经济自发膨胀之物。在这里,业主、商家和顾客之间习惯了约定成俗的游戏规则。福街任何一条街道的废立和任何一栋楼宇的维修、拆迁或变动,都会对业主和商人的“生意”造成根本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现在福街改造工程的强势介入,打破了既有的利益生态平衡。成天想着赚钱的商家业主不得不停下“生意经”,组成了非正式的商人共同体“诉苦会”。福街早期商人到来时,他们带来了内地资金,但带不来本土文化。在陌生的福街“异文化”的场域,他们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老乡;但同样的经历,同样的感受,同样的地方谈同样的事情,同样的麻烦里有同样的委曲。这使互不相识甚至互不买账的福街商人,慢慢地找到了共同的话题。他们谈“生意经”,更彼此“诉苦”。

经过从1994年春到1997年底这短短几年的“诉苦”活动,福街商人的“血缘共同体观念”渐渐形成,萌发了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活动――早期的“会”。[⑤]“诉苦会”是以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的“联络中心”,可以通过它来增进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也可以通过它讨论诸如与政府谈判福街楼宇改造功能之类的“麻烦”问题。我们知道,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村落的“会”有一套长期积淀而成的严密仪式,其纽带是血缘或宗族,其机制是严格的等级制度。正如许多社会学家所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差序格局”,决定了非亲属的公共组织难以在这种乡土社会中萌生和发展。[⑥]但福街商人的“会”与“乡土社会”的“会”大为不同,他们除了“轮流坐庄”外,则处于一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涣散状态;特别是成员之间完全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没有任何等级制的权威存在。可见,这种“弱”的公众集体是“公共意见”的载体。这些公众集体的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和内容边界都是流动的,与决策相分离的意见形成过程就是在一个由诸多重叠的亚文化公众集体所构成的开放的、包容的网络中进行的。一种这样的多元公众集体,是在一个由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内多多少少自发地形成其结构。[⑦]

但是,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并不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福街商家草根组织一无注册、二无主管单位,如此以组织形式公开活动,确有“非法”之嫌疑。福街商人的社团活动,时间一长,自然传到了“有关部门”那里,时任福区民政局长的白先生曾亲自督办此事。

我们好像有个函,发了个函给他们。就是说,他们这个组织是非法的,啊,是非法的,不能以这个名义搞。你这个协会没有注册是非法组织,我就是制止你。啊,马上取缔!协会要符合这个条件嘛。有组织啊,有机构啊,有营业的上级批准啦,啊,你上级要批准你呀,否则你不可以登记呀。啊,有个组织机构啊,组织条例啊,人员名单嘛。这样你基本有一套规章制度我才给你登记呀。[⑧]

建国之初,起着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权。[⑨]1989年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使基层民间组织产生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即为非法组织,都有一律被列入强制取缔对象的危险状态。[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层民间组织所面对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严重对抗性质的。一方面,国家处于全能主义的权威状态,可以凭借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权力机构并运用强制的行政措施,对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加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基层民间组织没有任何合法的措施与国家权力机构平等对话。简言之,两者的地位悬殊实在空前之大。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组织无法能够平等地进行协商对话,似乎它们两者的关系处于这样一种悖论的状态:要么一者削弱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才能增加一些权能;要么一者继续保持并强化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则会始终处于弱势甚至无势的地步。

福街民间商人都是私营企业“老总”,既没有上级主管单位,又横跨了电子、服装百货、餐饮等十多个行业,这个自发的商人组织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福街草根组织为我国学界近年来广泛讨论的“有宪法而无宪政”之悖论现象提供了又一个例证。

但是,果真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吗?正如不能仅凭福街商人合群结社行为不具备“相关”政策法规,就判断它“非法”那样,人们也不能仅凭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宪法精神的冲突,就判断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关键要看福区地方政府与福街草根组织的互动情况与结局。具体来说,公民合群结社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事实上的限制;如果不是,这种双方之间的宽容与妥协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这一现象的人类学田野观察,即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正当妥协”: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新路径

我国民间组织研究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是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关系的宪政政制安排。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理论模型方面,权力中心论者主张国家对民间社团发挥主导作用,对此国内新权威主义曾作过回应,[11]但事实上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能满足民间社团的需求,[12]文本“良宪”与缺乏违宪审查的悖论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社会之“细胞化”(cellularized)状态[13]。权利中心论者提倡民间社团自治,[14]形成“限政”与零和博弈之研究范式,[15]国内学界对此也曾回应热烈,[16]但民间社团抗衡国家之“消极宪政”路径,不符理性配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宪政安排。[17]权力与权利制衡论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双方均欲建立良性结构性互动[18]、合作伙伴[19]等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形成正和博弈、达成“嵌合型自主性”理念上的国家与社会协同[20]的学术路径。此外也有学者从能促型国家权威[21]、合法性的四个场域[22]、国家在社会中[23]、治理与善治[24]等不同思路研究双方互动,或从三个部门相互依赖[25]、相互赋权[26]等角度展开论述,以探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互动关系模式,等等。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民主范式方面,就协商民主基础上的“正当妥协”的理论基础而言,现有多种逻辑推演。如“权力对象说”和“民主条件说”似乎从社会学角度提供了一定的诠释空间。“权力对象说”强调权力并非国家所独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团之域;权力可以扩大到一切同行使权力有关的形式,人们只有通过对社会互动体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响、力量和权威。[27]毫无疑问,权力之于国家与草根组织,在道德与规范基础上享有天然平等的地位。李普塞特在上世纪60年代明确提出:“政治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分析促进民主的社会条件”,[28]即在民主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发生磨擦甚至冲突,正是这一点才能构成协商民主的基础。有分歧,才能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求得统一与协调;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理性和协商民主才能重构社会“和谐”。[29]这些观点对于理解福街草根商会所以能够在交往与协商中与国家权威“正当妥协”之现象,能够提供一定的概念支撑,但还谈不上是系统的理论依据。又如,“商谈理论”(discourse theory)、“商议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意在揭示“内在于法律本身之内的那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以克服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国危机,[30]即关注国家与民间社会何以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最终实现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在妥协中和谐相处。[31]这一理论认为,协商民主是潜能巨大的治理形式,它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相互理解,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32]总之,互动与妥协,这是贯穿协商民主的主旨。从这个角度看,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同样对共同体内多向度的协商机制表现出高度关注,[33]在本质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论的另一表现形式。治理即在于,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34]

从民主范式方面发掘宪政路径,始终是规范研究之常规。虽然从代议制角度发掘宪政价值仍是我国宪政之必需,[35]但在投票民主有其局限性[36]、经济必然性又时常与政治结构相互冲突的情况下,[37]协商民主范式[38]有其不可替代的“共和”意义,并与政府控权与保权相平衡之新宪政论[39]形成呼应。[40]代议制民主范式忽略法律法规之外的草根组织,而协商民主范式包容民间社团,允许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交往行动和协商对话中将各自的偏好转向公共理性,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共赢。[41]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内外学界不少研究者推崇协商民主范式,希望发掘协商民主范式在宪政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宽容精神。属于这一学术范畴的理论包括重叠性共识论[42]、商议政治论[43]、宪法妥协性理论[44]、宪政平衡论[45]、宪政协商精神论[46]、宽容宪政论[47]、对话法哲学[48]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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