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荣: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缺失的多维分析

作者:张海荣发布日期:2006-10-23

「张海荣: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缺失的多维分析」正文

「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执政党的指导思想、政治路线及相应的重大决策对社会的发展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曾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兴起,但最终都沉寂下去。究其原因,从理论角度分析,包产到户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支撑;从经济角度分析,包产到户“有悖”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部署;从领导决策因素分析,包产到户没能取得全党特别是最高决策者的认同。

「关键词」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社会主义理论/农业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共中央在包产到户问题上的认识及决策历程具体体现在:1957年整风反右前后经历了由不明朗到不公开否定的转化;1959年庐山会议前后由未列入议事日程到迅速的否决与批判;1962年北戴河会议前后由认识统一到分歧直至决策否定。总之,包产到户始终未能在中共中央层面取得合法地位。其原因何在?对此,笔者意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从理论角度分析,包产到户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支撑

在农民占人口主体的东方国度里,如何对待农民和合作制的问题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内容。一方面对农业合作制的认识和处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与农民的关系;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正确与否,又直接影响到对农民和合作制问题的处理。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社会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囿于对马列主义的传统认识及苏联的实践样本,认为社会主义的农业应该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这种理解正是否定包产到户的理论根源。

新中国建立后,走社会主义道路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诉求,也是国家工业化的客观所需。但在广大农村,面对汪洋般的个体小农,如何通过合作制实现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道难题。经过激烈争论,全党统一到毛泽东关于“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的认识上来。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农业集体化加速进行。关于集体经营是否比家庭经营更有效益,薄一波回忆说:“毛泽东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1]从此,农业集体经营成为中共中央的决策共识。

但这种决策共识更深地还是受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理论特别是苏联模式的影响。假如抛开当时党内对这一问题的生硬理解与援引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中确实多为“小农经济必然灭亡”,“大规模合作社生产是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话,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2]等论述,而苏联集体农庄的实践更表现出“大而公”的规模经营的显著特征。

受此影响,中国通过高级社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农业与苏联集体农庄相比,虽然名称各异,但本质相同。如果把联共(布)中央1930年3月颁布的《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1935年2月颁布的《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与中国1956年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作一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在计划管理制度、土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方式、大型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配原则和办法、管理机构和组织规模等方面都比较相同。薄一波曾明确指出,“我国高级社类似苏联的集体农庄”[1](p.360)。

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以苏联模式为样板的实践却不尽如人意,这引起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对此有深刻的点评,并下决心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1956年9月在中共的八大上,针对农业合作化后出现的问题,中央领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强调要发挥集体经营和社员家庭经营两方面的积极性。然而,囿于固有的认识,“家庭经营”的思想未能提升到农业方面,仅限于家庭副业领域。这使得1957年包产到户兴起后因得不到相应的理论支撑,在反右派斗争中不得不沉寂下去。

令人遗憾的是,在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中,中共中央选择了人民公社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没能摆脱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反而强化了“一大二公”,社会主义集体农业与家庭经营进一步被对立起来――这正是1959年中央严厉批判包产到户的重要原因。

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挫折。为了尽快摆脱困境,许多中央领导同志开始赞同包产到户。虽然本次包产到户因最高决策者毛泽东的反对而沉寂,然而深入分析可以看出,事情的根源在于中央领导层依然没有摆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

除邓子恢外,当时持赞同态度的领导人大都没能明确地指出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一种经营方式,言谈中还不经意地将包产到户与集体经济分离开来。例如,刘少奇提出发展集体经济也好,包产到户也好,无非看哪种形式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哪种形式更能充分发挥社员的积极性;[3]邓小平坦言在全国巩固集体经济,这是根本方向,但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它们合法化;[4]田家英的主张是等生产恢复了,再把包产到户重新引导到集体经济;[5]等等。可见,在领导人的意识中,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仍然是“大而公”的模式。而他们之所以支持包产到户,是因为当时农业严重地减产歉收,实行包产到户有利于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在争论中这些主张缺乏强有力的理论说服力。

此外,在北戴河会议及八届十中全会上,当邓子恢提出应让包产到户再试一试时,“毛泽东用一句话再次说服全党:家庭经营已经试了几千年,还不清楚吗”[6].毛泽东能再次说服全党,虽不排除在特殊政治氛围下受其特殊身份的影响,但是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在当时中央领导人的观念中,家庭经营被等同于个体经济的“单干”,是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关于这一问题,已有学者指出:“包产到户之所以一开始就受到怀疑、指责、批判,症结就在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过去没有完全搞清楚。按照过去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社会主义在农村就是土地公有,而公有土地就必须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不能搞家庭经营。”[7]总之,笔者无意于臧否前人,旨在说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因时代的限制,特别是囿于过去长期经济文化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所造成的国家和社会没有分离、个体价值被忽视、平均主义泛滥等文化氛围,中共中央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还未能突破“大而公”模式的束缚。因此,作为家庭经营的包产到户因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自然难以取得中央的认同。

二、从经济角度分析,包产到户“有悖”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部署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经历了曲折的沉浮变迁,终究没能获得合法地位。进一步分析,如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8]因此,考察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缺失的深刻缘由,需要联系国家工业化的战略实施。

(一)农业集体经济取代家庭经济缘起于国家工业化的迫切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排斥小农经济及家庭经营中,农业集体化加速进行,其原因来自于农村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就农村内部讲,土改结束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就面临着土地私有经济发展所孕育的历史难题。一是土地买卖、兼并、租佃关系有所发展,农村雇工、高利贷等活动日渐显性化。小农经济自由发展所产生的分化与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相悖,需要解决农户间的平等发展问题。二是分散落后的经营方式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生产社会化是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前提,土改后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生产的社会化。然而,这不是农业集体化的全部动因,甚至也不是其主要的动因。主要动因产生于中国农村外部,这就是国家工业化的需要。

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格局的变动,固然是一种历史传承和多种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表现出国与国之间不同的发展取向。但是,以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以农业积累的增长为启动国家工业化的初始资本,几乎是世界各国工业化的共同经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莫不如此。

国家工业化需要雄厚的资金做保障,然而新中国却家徒四壁。以抗日战争爆发前的20世纪30年代为例,按1933年国民收入的价格计算,中国人均大约为15美元左右,排名在世界之末;积累率为5%左右,仅为低收入国家平均积累率的1/3;几乎有2/3的产值来自农业,来自工业的不足1/5;大多数工业产品都是用传统手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以现代工业方式生产的产值还不到总产值的10%。此后连年的战争使异常脆弱的经济没有丝毫改观。1949年的社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仅有577亿元。其中农业产值为326亿元,占58.3%;工业产值包括建筑、运输业在内仅有163亿元,占29.3%;商业产值为68亿元,占12.2%[9].重工业几乎是一张白纸。中国工业化起步时这种极端缺乏积累的恶劣局面,更难摆脱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固有轨道。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业化的实施不得不“工占农利”①。为此,新中国参照苏联的做法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以便有效地获取农业“剩余”。然而,与苏联相比,中国又有很大的不同。如《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所言,中国农产品的人均产量远远低于苏联,因此,“当苏联有可能考虑如何最好地确保国家对历年都有的农业剩余产品进行控制时,中国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想方设法使农产品能有剩余,并增加这种剩余,然后才能掌握分配剩余物资的权利”[10].

那么,如何才能快速增加这种剩余,换句话说,采用何种办法才能使农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以实现快速增产呢?中央选择了合作化。对此,陈云有过论述:“农业增产有三种办法:开荒,修水利,合作化”,“搞合作化,根据以往的经验,平均产量可以提高百分之十五到三十”,“并且只有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各种增产措施才更容易见效。所以,合作化是花钱少、收效快的增产办法”。[11]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同样指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关键在于“保证增产”,以“和国家工业化的进度相适应”[12].

国家工业化战略需要农业合作化,需要以大规模的集体农业取代个体农业,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的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资需要,又为国家积累了资金。而轻工业的大规模的发展不但需要重工业的发展,也需要农业的发展。因为大规模的轻工业的发展,不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所能实现的,它有待于大规模的农业,而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农业。”[13]

具体地讲,国家工业化战略旨在依靠农业提供积累,而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却极低。因此,农业的规模经营特别是统一的集中化的管理调度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前提下,虽然包产到户与小农经济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它毕竟具有分散的家庭经营的特征。在工业化的战略方案下,无论怎样讲,包产到户都显得“不合时宜”,这从当时的争论中可见一斑。

争论中,持反对意见的人大都认为包产到户后难以做到劳动力、生产工具等方面的统一,这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优势的发挥。而持赞成态度的人有时也不得不承认,如果做得不好,确实保证不了劳动力、生产资料、分配等的统一。这不能不影响到中央的决策。

八届十中全会批判包产到户等“单干风”,正式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其中特别强调:农业的集体化,提供了农业发展的极大可能性,比起单干,还是集体经济的力量大,还是集体化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的工业化。[14]这一诠释非常透彻地点出了工业化需要规模经营,作为“单干”的包产到户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工业化。

(二)“工占农利”的组织部署难以容忍包产到户的“冲击”

国家工业化需要有组织、有保证地实现“工占农利”。最初,中央选择了统购统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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