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民:公民社会、和谐社会与党的执政基础

作者:高新民发布日期:2007-01-16

「高新民:公民社会、和谐社会与党的执政基础」正文

公民社会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在西方学者的语境中,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自治的特点,天然地与国家具有相对独立性。换句话说,公民社会意味着民众动员、社会自治组织的发达,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集权国家来说,“在这样的问题上实际上有两种不同选择:要么整合那些能整合的团体,并压制其他人,回复到权威主义的一潭死水,要么把制度问题,即民主提上政治日程。” (亚当・普沃斯基著:《民主与市场》, 北京大学2005年版,第41页)当然,西方学者所说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里所说的“制度”问题实际上是指公民社会冲破了原有的体制,使政治权威原有的执政基础发生变化,并导致国家从国体到政体的根本改变。

平心而论,西方学者的话也是以一定的历史事实――前苏联东欧和一些拉美国家的历史进程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时代的变迁给当代中国的发展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公民社会在中国是否必然出现?对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有何影响?中国共产党能否走出独特的新路而不重复他人的失败?等等,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标志与基本特点

首先要分析的就是中国是否出现了公民社会,这是本文的出发点。如果公民社会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本课题就毫无意义。

公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文的"CivilSociety",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民间社会,还有人认为可以译作文明社会。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几重意思上使用这一词汇。在当代中国,学者们对其称谓也不同。市民社会作为实体有悠久的历史,作为概念的市民社会这一词汇早已有之。但在今天谈到市民社会,易于使人联想到欧洲的市民等级。公民社会则是更带有现代性的概念,突出地体现了现代公民意识。2004年6月21日,联合国发布了由“公民社会与联合国关系”调查小组的报告,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弗雷谢特在报告发布会上说,“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是联合国在50年代最先提出的,目前各国普遍接受这个概念(转引自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从公民社会的视角出发来探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也已被学术界所接受。

到目前为止国内对公民社会的确切定义并无一致公认的权威界定,但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组合而成” (《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页)。作为与党的执政基础相关的研究,笔者将从“大多数”用法来谈论公民社会。

尽管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表述不同,但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却有共识,这就使我们可以大致把握公民社会的实质:其一,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生活领域,没有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没有公民社会;其二,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志愿性社团、社会运动等。换言之,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是大量的民间组织;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价值理念和规范,比如,尊崇民主与法制的原则,个体性、包容性、多元性、公开性、参与性,等等(参见《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328页)。当然,公民社会的表现形式未必是一种模式,但其基本特征、核心内容是有共通之处的。也就是说,其相对独立性、发达的民间团体、多元、自治等精神实质是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这些,就无所谓公民社会。

笔者认为,从上述意义上看,公民社会在中国局部地区已经初具雏形 。说其限于局部地区,是因为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发展迟缓地区甚至不具备公民社会的最起码的要素。所谓雏形,是说有了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但还处于起步状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社会雏形在中国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先有了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才有了中国的实践,而是中国公民社会雏形的出现,迫使人们去关注这一问题,否则西方的概念根本不存在传入中国的基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前提和基础。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家,在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只能产生家长制和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政治文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社会在管理方式上一体化,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社会并无独立性可言。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各独立的法人遵循着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规则去运作时,传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才有可能被突破,相对独立、相对自治的社会才有存在的根基。二是多元所有制成分共存,导致大量的人员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之间流动,人们的交往方式、工作方式、分配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独立性增强,在追求个体价值实现的同时又关注与民生相关的公共利益。多元的交往方式和活动方式,又使人们彼此以较为宽容的心态来看待各种价值观差异,多元、宽容的氛围在社会层面逐渐出现。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尽管还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但毕竟有了重大发展。遍及全国农村和城市部分街道社区的直接选举,催生了基层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整个社会对公正的法制环境的要求也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日益强烈,如,从自从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已经超过一百多万件。中国的政治文化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四是在高科技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播介质的发展变化,使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可能。近年来的刘涌案、圆明园防渗膜事件、虎跳峡水电站等等著名事件,都受到了网民的强烈关注而成为公众舆论的中心。尽管人们对这些事情的看法至今仍有争议,但互联网在其中起到作用却是没有人争议的。截至2006年8月底,中国博客作者规模已达1750万。“互联网民主”成为中国公民跨越时空限制参与公众事务的突出特征,成为中国公民论坛。这些条件,虽然还不能导致出现一个成熟形态的公民社会,但至少可以导致出现公民社会的雏形。

上述情况表明,恰恰是改革开放,促成了现代公民社会的萌芽与发育。

当然,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区别,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中国的公民社会的表现形式都不可能和西方一样。但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下仍然出现了某些类同的特征:

首先,民间组织的初步发育。中国的民间组织在1976年后恢复活动。198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4446个。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民间组织开始了“爆发式增长”(《民间组织的勃兴折射社会生态变迁》,人民网2004年12月18日)。到2004年,全国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14.2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12.4万多个,基金会1200多个,共计26万多个(参见2004年3月19日新华网;2004年12月11日《北京青年报》)。但这仅仅是经过正式登记的组织。其实,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由于种种原因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比如,农村季节性较强的各种协会,甚至有草莓协会、西瓜协会等等;各种各样的养殖协会,如养貂协会、养猪协会等等。这些协会大多具有服务性质,基本上属于“松散联盟”性质。基层干部说这些组织还是“初级阶段”,意即发育程度不高,但毕竟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仅以山东日照开发区为例,类似的协会、组织因不需登记,无确切统计数字,据估计大约有“百八十个” (2004年9月24日与日照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党委座谈记录)。仅一个开发区就有如此数字,全国有多少类似的纯粹民间意义的组织就难以计数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有很大差异,某些地区很少有自发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发育状态不仅要看其数量,更重要的是看其相对独立性。中国的民间组织,除去带有明显官方色彩组织外,真正发端于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大多具有社会性、非盈利性和公益性,有的就是群众的自我服务组织。这些组织内部的自治程度有相当大的不同。在山东日照市开发区,处于“初级阶段”的各种各样的协会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当地干部说“我们不做任何干预,完全是他们自己操作”,“完全是自愿的,自己组织,自己管理”( 2004年9月24日与日照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党委座谈记录)。再如著名的由企业家们组成的SEE生态协会,也是典型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其次,公民的自治程度。衡量自治程度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不仅要依据法律的规则来判断,还要依据当事人在实践中的自我感知来判断。在中国社会,自治程度的外在表现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能否自主选择自己的管理者,二是能否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物自主抉择。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到目前为止,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对直接管理者的选举。在农村,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实现了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由上级指派、任命,到由村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平稳过渡。在城市,部分地实现了社区对居委会等的直选。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在某些地方的农村,村里的“大事小情”(2005年10月赴张家港调研记录)皆由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在山东日照市下辖的一些区县,村里的一些大事,由全体村民公决,大部分村庄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是由乡镇政权统一推行的,带有政府主导的意味,目的是为了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村级腐败。在苏南新兴的农村社区,事关集体的事情也往往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某些重大事情,往往是村党支部提出议案,再交由村民表决(实际上是半自治)。

第三,参与公共决策。近几年,来随着民主开放程度的增强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一些民间组织开始对某些社会问题作出反应。如怒江13级水坝工程,虎跳峡“一库八级”梯级水电站,都遭到了一些环保组织的反对或质疑,并在互联网上掀起了巨大的反对声浪,最终影响了决策。当前,社会对教育、医疗改革的普遍关注,事实上是由民生问题而引发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诉求。互联网上数以千万计的搏客们,以自己的独特方式参与着与自己有关和无关的事务。

第四,公民的自我管理程度。由于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程度亦有重大差异。浙江宁波西邬街道力邦社区是自我管理达到较高水准的典型。力邦社区始建于2001年,最初是当地政府为方便吸引投资而专为外来民工建立住宅区。为了能够长期经营下去,政府决定以企业方式运作,将90%的产权归于力邦公司。该公司最初以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民工中的不良行为动辄以罚款等方式处分,造成了管理者与外来民工的严重对立情绪。在这种局面下,管理方决定把传统的组织资源与群众自治结合起来,建立了党团组织,同时实行真正的群众自治,即“外来人管理外来人”(2005年8月8日在宁波力邦社区座谈记录)。意想不到的是,在这种理念下,各种团体纷纷涌现,有志愿者队伍,有以补习文化课为主的,有以学习电脑为主的,甚至有“精致生活社”,远足俱乐部,就连逛街爱好者也成立了逛街俱乐部。这些团体实行彻底的自治,均由群众自我管理,社区管理方只是在群众力所不及的情况下作一些协调、帮助工作。力邦社区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形成了民工广泛参与机制。该社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和谐。内蒙阿拉善SEE协会的项目运作中,也是由群众自己选择项目,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实践证明,凡是真正由群众参与而不是名义上参与的民间组织或建设项目,因自身利益的推动,其自我管理都有相当的水准。当然,被动地等待他人赞助、管理水平低下的事例也可以找到。这同样是“初级阶段”的反映。

第五,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并不是新鲜事,但在中国,志愿者服务、志愿者组织的兴起,是与公民社会的雏形一道出现的新鲜事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自我服务的一种表现。中国志愿者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类型。第一种是由党组织推动建立的。如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已经成为上海市最大的社会团体。这一团体有较为复杂的网络:横向有市民寻访团、各区县志愿者协会、社区志愿者服务总队、志愿者服务分队等;纵向有上海市专业志愿者协会下设的青年志愿者协会、职工志愿者协会、家庭志愿者协会、国际交流志愿者总队、计划生育志愿者总队等(《上海志愿者活动调查》,人民网2002年9月27日,记者郝洪)。第二种类型,是由传统意义上的群众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推动建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巾帼志愿者”组织,等等。第三种类型,即完全是民间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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