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关于党内民主的研究

作者:阮思余发布日期:2007-01-17

「阮思余: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关于党内民主的研究」正文

1988年1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理论讨论会”。这就是《理论纵横――政治篇》一书的起源。该书一共15篇论文。其中讨论党内民主的三篇:王长江、张荣臣、卢先福的“论党内民主的实质及改革取向”,蔡长水的“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新路子初探”,以及何云清的“探索民主治党的道路”。

仔细梳理这些文献,我们会发现,这一时期对党内民主的讨论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党内民主的本质,马恩列斯、毛泽东、邓小平等对党内民主的态度,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内民主的现状,以及改进党内民主的措施等。

党内民主的本质。这一时期对党内民主的本质的认识基本上都是从决策权的归属的角度来谈。王长江、张荣臣、卢先福指出,“所党内民主,就是一个党的全体党员在有关党的一切问题上有最终决策的权利。进而言之,所谓党内民主制度,就是一种能保证全体党员的这种最终决策权利的机制。这既是我们建设党内民主所依据的出发点,也是建设党内民主的归宿。”因此,“党内民主建设的方向应该是建立一个保证全体党员在有关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上有最终决策权的允许机制。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依据,也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最终目标”。(沈一之,1988:199,211)蔡长水指出,“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决策的主体。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民主的本质就是由党员决定党内的重大问题和管理党的事务。”(沈一之,1988:255)

批判斯大林关于党内民主的错误认识。王长江、张荣臣、卢先福对之做了非常具体的论述。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背道而驰的斯大林党内民主观,“在党内民主与党的统一和纪律之间建立了一种隶属关系,因而使党内民主面目全非”。

具体表现在:“第一,以党的统一和纪律作为党内民主的最后归宿,于是在党内逐渐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度,以代替党内选举制度,由党的机关对干部的挑选代替了全体党员对干部的选择权。”

“第二,把党的统一和纪律作为党内民主的标志,使全体党员对党的机关的监督变成了党的机关对全体党员的监督,变成了对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的监督,而真正应受监督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则处于一种不受约束的地位。”

“第三,贬低全体党员的最终决策权,导致党的代表大会被架空,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形同虚设。党的最高权力实际落入执行机关之手。”

“第四,把党的统一和纪律作为裁定党内民主的标准,就使得一切不同意见成为非法,从而为压制党内不同意见和言论自由提供了武器。”(沈一之,1988:205-206)

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蔡长水将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前路进行链接,并且强调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的首要的核心问题”,“加强党的民主建设,是执政党建设的根本问题。”“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防腐剂。”“党内民主,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重要保证。”“党内民主,是推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切实可行的途径。”

“政党是民主制度的建设者和组织者。在执政党的条件下,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是紧密联系的。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程度,取决于对党内民主的认识程度。党内民主充分,社会主义民主就发展;党内民主受到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就遭到践踏。因此,党内民主的状况,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命运。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首先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完成,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沈一之,1988:254-257)

何云青的主张和蔡长水如出一辙。既有历史感悟,又有未来展望。执政党的“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的程度,影响和决定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程度。党内民主扩大了,民主集中制健全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就有了可靠的保障。我们首先要增加党内民主意识,提高党员素质,搞好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历史悲剧重演,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沈一之,1988:288)

党内民主的现状。根据王长江、张荣臣、卢先福的研究,当时党内民主的现状是,“对党内民主的认识还没有超出斯大林对党内民主的界定”。具体而言,“第一,实行神秘政治。”这有历史的原因,“战争年代那种不得不严格保密的活动方式被当作党内生活准则沿袭下来”。在很大程度上,“党员的选举权变成了表决形式,代表大会成了‘一致通过’的‘歌颂’仪式”。

“第二,党章在名义上规定了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具体实行中又被剥夺了这种权利。”这主要是因为没有差额和竞争性的选举所致。

“第三,党章规定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并非人人都有平等地参与最终决策地权利和机会。一个人能否进入领导层,有时并不取决于广大党员地意志,而是取决于有提拔权的人的个人好恶,以及组织部门所保存的文字档案。这种状况使党内的裙带风、宗派风愈演愈烈,而且每一次最高权力的更替往往都伴随着各级领导层的巨大变动。”

“第四,党内民主和党的统一仍然是一种隶属关系,而不是党的整体结构中同等重要的部分。只讲党内民主必须有利于党的统一,而不讲党的统一也必应有利于党内民主。尤其是,对党的统一的解释仍然是斯大林的观念:党的统一是全体党员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一致,而不是列宁的‘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这就使党的统一往往成为在党内搞专制的借口,成为压制不同意见的借口。”

“第五,广大党员对代表自己的受委托者仍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党的检察委员会仍然主要是党的机关对党员实行监督的工具。它们的职能停留在检查党中央的决议和文件是否得到贯彻,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上,而不是把工作重心放在党的执行机关是否遵守党章,是否受全体党员约束上。而且,除了党的监察机构外,实际上不存在任何其他可供利用的监督机制。”

“第六,党内仍然不能容忍各种不同意见。”(沈一之,1988:208-210)

总之,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党内结构上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正是由于这种集权型的体制结构,导致的问题是,“党的各级组织机构,难免产生官僚主义、家长制、一言堂等现象。再这一领导体制下也难以保证所有党员在政治上、纪律上、义务上一律平等,特别是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高度集权、缺少监督的党内结构,也削弱了全党抵制错误、修正错误的能力。”(沈一之,1988:210)因此,要真正实行党内民主,就必须根本改变这种集权式的党内结构模式。

发展党内民主的举措。王长江、张荣臣、卢先福指出,近期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旗帜鲜明地倡导公开性,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这是全体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的前提条件。除党章比较明确地规定一些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其他一切党内事务都应公开。任何党员都有权知道党内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以及党的负责人员和机关处理这些事情的过程。党的执行机关要定期向党的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党员有权就有关党的工作的任何问题向党的领导人员提出质询,党的领导人员有义务回答他们的质询。”

“第二,在公开性基础上,改革党内的选举制度。首先是要实行党内领导职务的差额选举制,特别是高层领导的差额选举制,给党员以一定自由的选择权,最后过渡到真正投票的选举。在这种选举制下,候选人不是由党的执行机关提名,而是由党员自愿组成的小组或选举委员会提名,通过多轮筛选、淘汰,最后确定一定数量的候选人来进行差额选举……其次,必须在一定层次实行公开的竞选……其三,必须保证党内选举的权威性。对领导干部的罢免权、调动权和任命权都应属于同一主体,即党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工作机构无权对选举产生的干部实行调动或罢免。”

“第三,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个机制是全体党员对自己的受委托者进行控制的体现,而不是党的机关对党员进行控制的体现。”因此,纪委只能受同级党代会约束,而不能受同级党委牵制。与此相对应,纪委委员不能同时是党委委员。“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刊物及其他宣传媒介要保持相对独立性,不能变成由党委或党委工作机构任命领导人的一个下属单位。”

“第四,切实保证党内言论自由。凡是讨论有关党的工作问题引起的争论,党的宣传媒介应给予几种不同观点同等的表达机会。”(沈一之,1988:211-213)

蔡长水认为要走出一条党的建设的新路子,必须着重抓住三个问题,即民主建设、法规建设和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而且这三者是三位一体的关系。“民主则要由制度、法规的体现和保障;民主没有制度作载体,等于空谈。有了好的制度、法规,重要的是执行它,实施它;对于违背制度、法规的人和事,就要实行有效的监督。没有监督的制度、法规是软弱无力的,甚至无异于一纸空文。”

因此,党内民主的建设也就从这三个方面体现出来。要加强党内的民主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这些意识主要包括平等、参与和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意识。二是要建立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三是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四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在于决策的民主化和任用干部的民主化。

党的法规建设,实质上也就是要落实党内的民主制度建设。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要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党政分开之后,党委职能也要随之转变;要建立和健全议事规则,比如增加全委会的开会次数,不要以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会前议题的发放和通知问题,避免开无准备的会议;一人一票的票决制;实行明确的分工负责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要从中央做起。

二是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规定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包括采取多种提名方式和介绍被提名人的情况等。”(2)“确定差额选举办法,并根据条件成熟的程度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近期应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3)“确定选举单位或代表大会通过一定的程序有权撤换由它们选举的领导人。”

三是要规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四是要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制度,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应当把党内对话制度和党员讨论党内事务的制度建立起来,党的重大情况,要让党员知道,重大问题要经过全党充分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

要建立健全党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和领袖人物的监督。这是今天我们强调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重点所在……要实现对领导干部的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监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行党内政治生活公开的原则,增加开放程度和透明度……二是要坚持不懈地同特权思想作斗争。”“第二,必须明确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制约权力”。“第三,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沈一之,1988:253-265)

在《探索民主治党的道路》一文中,何云青提出了四点“民主治党”的新路子:一是要改革领导制度,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要改革干部制度,实现干部管理的民主化;三是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实现公开的民主监督;四是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沈一之,1988:272-289)

就文献来源而言,这一时期对于党内民主的探讨主要是直接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等领袖人物的著作、以及苏共的相关文献寻找理论资源,或者是批判的对象。

综观这一时期对党内民主的讨论与追求,我们会发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政治话语空间相对比较宽松。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与当时的主政者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思维有关。这一点,从上述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诸多宏论中可以明显感受得到学者言论的相对自由。

就当时探讨党内民主的学者来说,党校的学者非常活跃。比如说,王长江、张荣臣、卢先福、蔡长水是中央党校的学者,何云青是福建省委党校的学者。这与今天党校的学者在学术界的声誉形象和学术共同体内的刻板印象是截然不同的。

中共十六大以后,党内民主再次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一个比较热门的题域。笔者的硕士论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探讨――地方党代会常任制的经验研究》,也紧跟这一“时髦”。现在看来,对此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深刻反思。

一是关于党内民主的文献收集方面,我们多有“漏网之鱼”。对于我们这些后学之辈而言,实际上,我们对于八十年代有关党内民主的探讨并不熟悉。如果仅仅依赖发达的现代互联网络,我们根本抓不到这些“鱼”。

这一点,笔者深有感触。不久前笔者就任仲夷逝世一周年写过《党内民主问题,不能不提任仲夷》一文,以及本文的写作。蓦然回首,原来我们今天热门讨论的党内民主问题,在二十多年前的政界和学界就已经不再是陌生的问题。而我们对此漠然处之,虽然并非故意。

进一步检索关于党内民主的相关文献,我们会发现,今天我们热议的党内民主,无论是就理论追求,还是就实际运作而言,有多少内容超出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话语空间?有多少文献的学术器量和个人胆识超出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言语范式?

比如说,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和社会民主;中共十六大之后胡锦涛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作工作报告,各地试点的党代会常任制的一些做法:改革选举制度,改革议事制度,改革决策制度,委员会制度,改革监督制度……

其中,差额选举制(不一定有竞争性,目前不少地方实际就是如此操作,所谓“陪选”);一人一票的票决制;常委会不能决策,将其权力向全委会转移;以委员制取代常委会(湖北罗田县做法);《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将一把手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纳入监督重点对象……

对此,我们至少可以如此分析。一方面,就制度创新而言,这些做法并非是近些年中共的新创,我们只要看看八十年学者们的讨论完全可以辨识此理;另一方面,二十多年前学者们的理论呼吁和现实期待终于有了一些下文,虽然历经的时间是如此漫长和艰辛。

不管怎么说,执政党主动回应的发展党内民主终究已经破土而出。不管是一种舆论宣传,还是一种理性期待,或者是一种现实运作。回顾过往,我们欣然喟叹,历史毕竟在往前迈进。虽然步履烂衫,黑夜连绵。

我们不仅应该不能忘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学术界对党内民主等具体学术观点的探讨,也不能忘记他们对中国前路的关怀和对未来的期待。正如何云青所言,“中国的民主潮流是不可逆转的,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将沿着民主化的道路继续走下去。”(沈一之,1988:272-289)虽然今天看来,这些主见多少带有一些玫瑰色的幻想,然而我们却不能没有梦。

参考文献:沈一之主编:《理论纵横――政治篇》,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007年1月16日早上十点半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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