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斌: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的新进展

作者:唐斌发布日期:2006-06-07

「唐斌: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的新进展」正文

「内容提要」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及其日渐突出的作用,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学者们从界定与分类、动力机制、基本特性、运作困境及解决对策、运作经验等方面,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在取得丰富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组织运作/动力机制、基本特性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营利组织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这些广泛活跃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在各个领域所起到的作用日渐突出,它们是否代表着一种西方语境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本土的萌芽?它们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一个与政府部门、企业组织等量齐观的“第三部门”?它们在实际运作中又遭遇到哪些困境?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所存在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

一、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的主要成果

1.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与分类。由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最早源自于西方的语境,但目前即使在西方它也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术语,从而导致其存在不同的称谓: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免税组织、中介组织等。如果严格按照目前最受认同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认为只有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性的组织,才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的非营利组织。但是鉴于在我国现实中确实存在为数众多的在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虽不完全具备非营利组织上述的五个特性,但它们在性质、功能、组织特性等方面与非营利组织极为相近,或者其发展逐渐趋向于非营利组织。因此学者们大多更倾向于从中国实际以及推动和促进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限定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主张,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被称为非营利组织(注:康晓光:《NGO 扶贫行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王名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注: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7、166页。)。

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目前也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例如,现行法规只将其划分为“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些研究者根据组织服务的对象将非营利组织区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非营利组织,或依据其是否是会员制以及服务对象的种类而将其区分为“会员互益型”、“运作型”和“中间型”非营利组织(注: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7、166页。)。另外还有学者根据组织的生成路径将非营利组织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或根据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密切程度将其区分为“官办”、“半官方”和“民办”非营利组织(注: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9、8、345页。)。王名和贾西津借鉴美国税法的规定,认为中国现阶段的非营利组织应主要包括五大类(注:范丽珠:《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288~294、8、278、278~283页。):(1)会员制互益型组织。这其中又可细分为经济性、社会性及其他性质的会员制互益型组织;(2)公益型组织。这其中包括会员制公益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等;(3)人民团体;(4)转型中的国有事业单位;(5)未登记或转登记的团体。这种分类的可取之处不仅在于它的相对全面与细致,还在于它将我国的人民团体、转制中的国有事业单位以及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也纳入了非营利组织的结构体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中国非营利组织兴起的动力机制。很多学者都认为,近些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首先应归因于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为非营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留下了广阔空间(注:吴锦良:《论政府机构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的互动关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第42页。);其次,政治控制的松动和市场化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产生了政府控制以外的资源,使得非营利组织有可能不完全依赖于政府而独立生存与发展(注: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论文节选),《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10月号(总第64期),第13、11页。);再次,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需求的多样性、社会中间层的形成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增加也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直接动因(注:注: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3页。)。

王名、刘国翰、何建宇运用“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两种模式来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成(注: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7、166页。)。他们认为在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几乎掌握了所有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因此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在于追求满足党和政府需求,以便从国家获取自身生存所需的资源,即以政府选择为主。在市场体制下,社会成为国家之外能够提供资源和机会的重要力量,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主要内在动力便演变成为追求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以从社会获取更多的资源,即过渡到以社会选择为主;而追求满足党和政府需求,以克服国家的制度约束,成为其生存的次要动力,即以政府选择为辅。在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时期,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两种动力往往同时并存,而且越是转型期早期,政府选择的优势就越明显。这也是中国诞生于这个时期的非营利组织几乎都属于自上而下型的原因。因此中国社团改革的总体方向应该是由政府选择逐渐过渡到社会选择。

邓国胜以中国1995年之后的非营利组织为关注焦点,分别用“供需理论”和“推拉理论”来动态地分析了1995年之后的自下而上型非营利组织兴起、自上而下型非营利组织变革的动力与障碍,指出了当前中国自下而上型非营利组织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自上而下型非营利组织变革的被动状态(注:范丽珠:《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288~294、8、278、278~283页。)。

香港学者金耀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供方,还有一个是来自求方。但目前中国大陆社团应需求而产生的并不多,主要是来自政府的供应。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就鼓励、通过津贴等方式支援社团的成立,让社团去做一些政府和市场做不好的事情(注:范丽珠:《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288~294、8、278、278~283页。)。

3.中国非营利组织运作中所呈现的基本特性。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通过对浙江萧山99家社团组织的调查认为(注: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9、8、345页。),“官民二重性”是我国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所呈现的基本特性,而正是这一特性才使得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能够充分发挥“上挂下联”的社会中间层作用。王颖等人的调查开启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微观研究的先河,他们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官民二重性”的界定也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认可。康晓光就认为“官民二重性”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意味着:社团的构成具有“半官半民”的“二元结构”;社团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社团往往要同时依赖“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两种资源”,相应地,社团也常常通过“官方”和“民间”的“双重渠道”去获取资源;社团还必须同时满足“社会”和“政府”的“双重需求”,因而社团的活动领域也只能是“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注: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论文节选),《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10月号(总第64期),第13、11页。)。

中国非营利组织之所以具有这种“官民二重性”,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特点决定的:一方面当前中国不充分的经济改革和迟缓的政治改革,使国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依然保持着主导性地位;另一方面,新生或重建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又是从国家机构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是国家行政改革的产物,走的是一种“体制内生成路径”。从“路径依赖”角度来看,这些民间组织必然会具有或多或少的“官方性”,或强或弱地依附于政府(注:毕监武:《社团革命:中国社团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对浙江萧山社团所做的调研表明:社团的民办性来自成员自助、互益和自我管理的需要,而官办性则来自政府间接管理的需要;这种双重需要造就了中国社团的双重性格和行为方式,它的产生表现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过程(注: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9、8、345页。)。与格登・怀特不同的是,他们不是将这种“官民二重性”看成是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分离下的市民社会的萌芽,而是社团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下所呈现的一种状态。

关于这种“官民二重性”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学者们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持肯定意见。例如,有学者基于交易成本及其相关分析的视角认为,“这种官民二重性实际上是国家、社团以及个人三者博弈的结果,其中的‘官方性’降低了个人之间组成社会团体的成本,与此同时‘民间性’又使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节约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同时……这种官民二重性给社会团体自身的存在以及有效运转提供了便利”,正是“这种官民二重性赋予中国社团组织以极大的活力,并有助于在政府、社团以及社团成员三方之间达致一种可欲的正和博弈状态”(注:于晓虹、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以海淀区个私协会为个案》,http://www.wiapp.org/wpapers/wpaper200107.html.)。另有学者认为“‘官民二重性’长期共存于组织之中,既是(中国)非营利组织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因此,如何把这一优势充分利用起来,才是非营利组急需解决的问题”(注:朱光磊、陆明远:《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二重性”及其监管问题》,《理论与现代化》2004年第3期,第17页。)。徐永元结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的发展实际也说,青基会和现行国家体制不能离得太远,不能一步跨出体制,而是要善于脚踏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只船。并且他认为青基会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体制的优势和社会化的优势,左右逢源(注:郭于华等:《事业共同体――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个案探索》,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6页。)。另一种观点则批评前者过分夸大了“官民二重性”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正向作用,而忽视了“官民二重性”中“官方性”与“民间性”不平等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他们认为正是这种二重性严重制约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自治与自主,妨碍了它们从官方性向民间性的结构性转换,降低了它们的社会合法性,从而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和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最后造成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双损”的结局(注:郭小聪、文明超:《合作中的竞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新型关系》,《公共管理学报》,2004年第1期,第59~60页。)。

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长远趋势来看,这种“官民二重性”究竟只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性特征,还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持久现象?大多数学者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自治发展的前景表示乐观。如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认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目前的这种“官民二重性”是双轨经济体制的直接产物,是现阶段政府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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