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恒:关注工会系统的自主利益──对基层企业工会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韩恒发布日期:2005-08-12

「韩恒:关注工会系统的自主利益──对基层企业工会的调查与思考」正文

(本次调查受到福特基金会的资助)

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国内GDP的高速增长,社会的贫富分化愈来愈严重,以至于有人提出中国出现了社会的「断裂」,即一部分社会成员被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这部分被甩出去的社会弱势人群主要表现为城市中的下岗工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农村中的留守人员1。社会的贫富分化引起了愈来愈多的人关注中国的弱势人群,而上述三类弱势人群中有两类与工会有关:下岗工人下岗前本身就是工会的会员,而进城的农民工正是工会当前吸纳的主要对象。出于对社会公正问题以及对弱势人群的关心,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中国的工会。

本文就是有关工会组织的调查与思考。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材料的获取,第二部分结合基层工会开展的活动对工会的性质做出判断,指出工会并不是工人利益的代表者。作为「法定」的工人组织,工会为甚么没有代表工人的利益?第三部分结合实际调查对之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对目前大力组建工会的现象进行了简要分析,指出了隐藏于口号背后的真正原因,即各级总工会的部门利益以及国家巩固政权的需要。最后一部分简明指出了本次调查的发现,即工会系统部门利益的存在,并指出研究工会要注重这一影响因素。

一资料是怎样取得的?

调查对象的选择是由「熟人」推荐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我们能顺利的进入调查,另一方面可以基本保证调查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我们选择的「熟人」都是对工会组织知情的专家。我们共调查了三个企业的工会组织:一是在京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我们称之为A企业;另一是在深圳的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我们称之为B企业;还有一家是位于深圳的外商独资企业,我们称之为C企业。为了对工会的功能有比较准确的把握,我们在深圳还选择了一家没有组建工会的外商企业进行调查,以期与组建工会的企业进行比较。为了了解新建工会的一些情况,我们还访谈了北京一个街道的工会副主席。调查方法主要是访谈,并尽可能的收集有关公司工会的文字数据。

A企业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现有职工17万人。公司工会组建于1949年,目前拥有工会会员16.4万人,女职工4.4万余人,专职工会干部25人。A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即总公司、子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基层厂矿。总公司工会共有基层工会176个,分会1551个,工会小组10620个。在A公司,我们调查了公司的总工会以及下属的一家二级厂矿工会。

B企业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拥有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的1000名技术管理人员和4000名基层员工(基层员工中以女工为主,绝大部分是外来打工人员)。公司工会成立于1987年,目前设在公司的「群众文化工作部」(群工部)下面,群众文化工作部是公司的一个行政编制部门,共有专职编制人员4人。除「工会工作」之外,群众文化工作部还负责「党办工作」和「群众文化工作」,群工部实际上是「一班人马,三块牌子」。

C企业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的生产基地,目前拥有600多名员工。公司工会成立于2000年,目前工会人员都是兼职,没有专职人员。工会的前身是公司的互助基金会。互助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当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公司内的困难职工(比如职工突然生病、发生意外或者家庭遭到不幸等急需费用而又没有现金时,互助基金会对员工进行帮助,对之无偿援助或者借款解急之用)。

二工会做了些甚么?

近年来,随着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日益严重,组建工会的呼声也愈来愈高,主要理由是:工会的缺失使得民工的利益难以保护,组建工会可以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一定能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吗?工会是工人的利益代表者吗?要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我们应该从工会的实际活动入手,看看工会做了些甚么。

根据A工会2002年的具体工作,我们把A工会开展的活动归纳如下:在总公司内实施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帮助职工续签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评选职工劳动模范;组织职工学习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强化劳动保护的监督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完善帮困救助体系,开展「送温暖」活动,救助困难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结合女职工特点开展各项针对女工的活动,充分调动了女工的生产积极性;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等。

在工会开展的上述种种活动中,与工人利益最为相关的就是帮困救助、送温暖活动,因为它直接缓解了部分贫困职工的问题。这些活动是A工会对本公司贫困工人需求的直接响应吗?如果我们把A工会和北京市总工会的活动对比一下,就会发现A工会开展的帮困、送温暖活动显然不是公司工会独自开展的,而是北京市总工会统一部署的。在2002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市总工会共组织了六次类似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2。事实上,A工会的其它活动也都是如此,要么是应市总工会(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而开展,要么是为了参加北京市总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而开展,有些活动市总工会还多次「强调」、多次「部署」,比如说厂务公开、送温暖活动、解决贫困职工的活动、劳动争议的调节、安全生产的检查、技术创新工程的开展、文体活动的比赛等等。

尽管A工会开展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职工的部分需求,解决了职工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但工会内在的运行逻辑却是「上级要求-工会实施-客观上满足职工需求」,而不是「职工需求-工会响应」。在前者中,工会响应工人需求是被动的,工会主要对上级部门负责,而在后者中工会响应工人需求是主动的,主要对工人负责,两种运行逻辑所反映的工会性质是不一样的。

国有企业的工会尽管不是直接响应职工需求,但客观上确实解决了职工生活中的部分问题。而与此相比,合资企业工会给工人带来的「实惠」则更少一些。 从B工会的工作来看,公司工会开展的活动有:文体活动,主要包括节日晚会、周末舞会、播放电影、联谊活动、体育比赛等;制作宣传栏,开展宣传活动,内容有庆贺新年、计划生育、区人大代表选举、预防SARS、管理动态、世界环境日、勋章奖获者事迹等,同时负责编辑出版公司的报刊;评选公司内部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团体,增进员工的积极性;调解劳动争议等。很显然,工会以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动竞赛为主。为了分析合资企业工会的作用,我们需要和没有组建工会的外商企业作一比较,为此我们调查了S公司。

S公司也位于深圳,是一家台资企业,拥有员工四千多人,规模与B公司相似。S公司虽然没有组建工会,但在公司的行政部下设置了「文宣课」,主要负责报刊的编辑、电视的制作(员工培训的录像)、文体活动的开展等。文宣课每年都对整个公司全年的文宣活动做出预算,然后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批准之后,公司就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经费由公司拨付。公司每年有专项的资金开展文体活动,被访者说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资金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从公司2003年的计划来看,活动内容涉及到各种球类、棋艺比赛,以及旅游、娱乐性晚会等。公司建有康乐中心,中心内设有乒乓球室、舞厅、图书室等,全部免费对员工开放。另外,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开设了投诉箱,员工如果对企业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投诉箱进行反映,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向老总反映。人力资源部每年都要举办「评优评先」活动,对公司的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公司的文宣课、人力资源部、总务部每两个月都要举办一次员工满意度调查,文宣课负责调查员工对文宣活动的满意度,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员工对公司培训的满意度,总务部主要了解员工对食宿的满意度。

对比S公司与B公司我们可以发现,尽管S公司没有组建工会,但B工会所开展的活动S公司都有,并且做的不比B工会差。由此可以看出,在合资企业,工会的有无对工人的影响不大,即使没有工会组织,在稍微好点的企业,有些活动也是要开展的,比如文体活动、劳动比赛、宣传活动等,因为开展这些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调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与凝聚力,而不是为了工人的利益,尽管这些活动在客观上满足了员工娱乐的需求。

事实上,在新建企业工会中还存在一些「假工会」,C公司工会就是这样。工会的前身是公司的互助基金会,上级政府部门要求组建工会时,公司就把互助基金会改为工会,互助基金会的委员就变为工会的委员,互助基金会的活动就成了工会的活动。被访者表示,工会成立之后所开展的工作,与以前互助基金会的工作「基本上没有变化」,依然是帮助公司的困难职工,以及每年一次大的文体活动,并且一次大的文体活动也不是工会独立开展,而主要是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开展。工会没有专职人员,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访谈时,被访者曾现给我们的全部数据是:工会成立时的申请函、街道所做的「同意批示」以及一本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教程,被访者说这是他们工会的所有数据,工会甚至连工会委员的基本名单、工会的年度总结都没有。因此,C工会基本上是企业为了应付国家政策而组建的「假工会」,与其把它称之为工会,还不如把它称为互助基金会更为合适。

在北京的访谈中,一个街道工会主席也谈到,尽管非公企业名义上组建了工会,但实际上开展的活动很不规范,有的甚至就没有活动,「名存实亡」。相对来讲,效益好的独资、合资企业的工会工作稍微好一些,不过「也只是文体活动多一些」,「周末以人力资源部的名义开展一些文体活动」,「元旦、春节职工家属一起参加联欢活动」(不过被访者说工会成立之前,这些企业也是这么做的),而民营企业的工会组织较差一些,基本上没有活动。

三为何没有代表工人利益?

在访谈中,被访者基本上都谈到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但被访者都指出工会的「维权」是「双维权」,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权的标准是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等。很显然,工会不是工人利益的代表者,而是劳资双方的调解者。在访谈中,A公司的一位厂矿工会主席甚至指出,他们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曾与一名工人对薄公堂。在这里我们看到,「工会-企业-政府」的三方协调机制成了「工人-企业-工会」的三方机制,工会不是一个利益代表组织,而是一个纠纷协调组织。结合上面谈到的工会活动,我们认为,尽管不同所有制的工会有些差别,但他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工会不是工人利益的代言人,工会的活动不是直接响应工人的需求。

作为工人的「法定」组织,工会为甚么没有代表工人的利益?原因何在?这里笔者主要从工会的组建、工会领导人的产生以及工会经费的来源等作一分析。

从工会的成立来看,尽管《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目前新建的工会都不是工人自发组建的,而是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为了在新建企业中组建工会,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于1999年专门在宁波召开了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大会,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的口号,制定了各级党委牵头,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党工共建的建会方针,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新建企业建会的运动。工会组建的国家垄断、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而非自下而上的自愿认同,是目前工会难以代表工人利益的重要原因。

从工会负责人的任命来看,工会的主要领导都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任命的。在A工会,工会主席由A公司的党委常委兼任,工会的各个部门负责人是处级干部,其选拔实行党委聘任制,首先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然后由党委聘任。A工会的下属各级厂矿工会也都是由同级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兼任。在B工会,工会主席由公司党委的副书记兼任,他同时还兼任监事会主席、行政总兼。各分会主席是由工会和部门经理协商决定的,「必须经过部门经理的同意」,个别分工会主席甚至由部门经理自己兼任。只有在C公司这样的「假工会」中,工会主席才由一名销售部的员工兼任。不仅基层工会的负责人由党政官员兼任,各级总工会的负责人基本上也大都由党政官员兼任。截止到2002年,三十六个省级工会主席中,二十八个是由同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担任,其中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有二十四个副省级领导干部担任工会主席。不少市地级总工会主席,也大都是由同级党政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3。工会负责人的党政任命决定了工会组织要对党政负责。

从工会的经费来源看,尽管《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经费的多种来源管道,但工会的大部分经费来源于企业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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