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中国当下统治的“精神分裂”症状」正文
问题的提出
“精神分裂”从病理上讲属于一种重性精神病。其症状特点是患者的精神活动与现实脱离,其思维、情感和意志等相互分裂。患者出现各种认知和人格上的障碍。
在精神分析的视野里,个体既然能够得病,“文明”、“社会”也能够得病 它们实际上就是个体所置身的“致病情境”。一般情况下,个体的各种病理性的症状正是“社会”的各种机构、实体、符号体系所实施的一系列不符合人性的压抑的结果。由此,精神分析逻辑地成为一种人本主义:判断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一种社会现象、一个控制系统、一套符号体系是否病态,其标准乃是否符合人性,是否符合人的真正需求。根据这个标准可以检验社会的功能是否紊乱,是否已“精神分裂”。
统治是一种笼罩于整个社会的现象。统治集团所依赖的控制系统和作为其合法性论证的意识形态,因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和影响、操纵人的精神世界而可以纳入精神分析的范畴。象所有其他否定人的控制系统一样,它也会对人的行为方式和意识进行“编码”,使人出现“自我”与“超我”的高度紧张。现实世界和人的精神世界由此相互对抗、相互刺激,不断相互感染。如果在此期间统治的病态不能得到有效治疗,其功能和结构不能有所变异,它就会按其逻辑演绎而趋于恶化。而统治的病态不仅表征为它对人的否定,还表征为它的结构之间丧失逻辑自洽,或功能与结构分离 它们本身既是一种病态,同时也是在统治集团的统治下整个社会出现病理性反应的重要原因。
症状的缘起
在意识分裂的基础上,人必须进行“自我认同”才能获得心理上的生存。因此,它要求人(主要是无意识的)必须为自己的行动和想法提供理由,通过心理上合理性的检验。同理,统治为了它的生存,也必须对自己的存在提供理由,进行合法性的论证。按马克斯.韦伯的说法: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统治作为一种控制系统,最终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可控制性”基础上,而这个基础就是心理上的认同。也就是说,统治的合法性必须置换为被统治者的心理上的合理性,否则这种统治在被统治者看来就是非法的。这种非法的统治将给被统治者造成生命的挫折,使其蓄积起针对并且可以毁灭统治的破坏性能量。
这就要求统治者做到三点:一、提供一套让被统治者“信仰”或“认同”的意识形态,使自己的意志成为被统治者的意志的“表达”,制造一种私人(集团)的意志和“公共意志”(社会)融为一体的幻象;二、统治者必须让统治这个控制系统的各个要件间相互支撑,在逻辑上自洽;三、官僚机构必须有效运转。这三个条件对于一个有效的统治缺一不可,就像病理反应一样,只要有一个缺失就会引发统治的危机。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它的意识形态与政策、官僚机构的实际运作无法相互论证,统治结构就会出现一种逻辑上的断裂,就必然出现“精神分裂”的症状,而不管它在此之前是否因对人性的压抑或否定而呈现病态。
从这种意义上考察当下中国的统治现状,发现其不仅具有“精神分裂”的症状,并且已进入恶化期。
韦伯在“价值中立”前提下对可以提供合法性论证的统治作过如下三种类型的分类: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Chrismas)。当下中国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是传统的传承,而这种传统的合法性又依赖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支撑。随着毛、邓等曾经的统治集团领袖的作古,“奇里斯玛”烟消云散。“以法治国”口号的提出和“后极权时代”的到来,统治又似乎在向法理型进行过渡。因而,当下统治类型不太纯粹,可以被认为是以传统型统治为主的传统型与法理型的混合。
传统型统治“主导”意味着:不管统治集团是否信奉支撑统治的那一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管它的实际政策是否已在社会/国家中抹去了“社会主义”的特征,这种意识形态都必须作为一个幌子继续存在。当实际的社会经济危机威胁到了统治时,通过某种手段(比如发展经济)所提供的合法性论证仍然不能真正代替这种意识形态。统治集团可以根据形势而不断地提出一些融进意识形态体系的“理论”,但无论如何这种意识形态都是统治的最终依据。如果抛弃了这种意识形态,等于切断了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它就无法再为自己的存在提供“价值依据”。
但是,如果现行统治未能在社会/国家中体现这种意识形态的特征,如果它的实际政策对这种意识形态构成了否定,那么它就无法在合法性的本来意义上进行自我论证。由此出现“精神分裂”。与此相应,是政治国家制度与政治承诺、官僚机构的自我美化与它的作恶多端等统治层面的自我撕裂。这种自我否定和自我撕裂所带来的被统治者对统治实质的普遍性怀疑已动摇了他们对统治进行认同的意识基础,从而使统治者在奴役欺骗中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比以往更加借助于暴力的手段,即在控制被统治者的意识结构已无效后,转而主要控制他们的心理世界。
当下中国统治的“精神分裂”症状典型地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有中国特色”表述背后的一系列现象中。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仍然被称为“指导理论”,另一方面则是激烈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经济自由主义”已指导了“改革”;一方面是“公(全民所)有制”仍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另一方面“全民所有制”经“国有制”的偷梁换柱,使“私有化”在“改革”的名义下获得了政治正确性,掠夺抢劫一日千里,所谓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已遭到摧毁。一方面号称“人民的公仆”,在宪法法律上“赋予”人民以各种权力和权利,另一方面则是“精英联盟”的联手压榨,人民基本上丧失对国家政策的影响,无力捍卫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旗帜上仍然写着“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另一方面则是工人农民的被压迫掠夺,在商会等强势群体的组织面前他们仍然不被允许成立属于自己的自治组织。种种迹像表明,尽管这种统治的历史早已存在精神分裂,但从没像今天这样恶化。
它的一个大致概括可能就是“形左实右”:“左”的意识形态遮羞布与右的政策畸形地结为一体。而极左和极右,这之间本来就存在顺畅的逻辑通道。
症状的表现
精神分裂症患者与神经症患者不同,后者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上尚能正常履行功能,并可以协调自己的知、情、意以应对现实世界。他遭受的是通过外界致病情境的刺激所形成的“主观心理世界”的折磨,通过某种程度的心理冲突以各种诸如强迫、焦虑、恐怖等症状表现出来。精神分裂症患者则在知、情、意的统一性上已经失调。精神结构的功能也出现紊乱,心理比神经症患者更为异常。其思维、情感、感知觉、人格等方面的障碍使其心理机能日趋衰退。
统治的“精神分裂”症状与此极为相似。由于它的指令渗透于社会的每个角落,其病理性发作亦使社会受到感染。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种歇斯底里的状态,既有的认同体系被摧毁,思维、判断、逻辑出现障碍,本面目清晰的事物变得模糊不清。
一、新的统治合法性论证从根本上不具备论证的功能。尽管改革所取得的巨大经济成果使“发展”这一“硬道理”的确让统治变得“合法”,但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国企私有化等掠夺性改革却使它的魅力正在丧失。中国极度的贫富悬殊无形中等于对它的“祛魅”。这个时候,不仅写在旗帜上并且作为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的意识形态,而且广大受损群体的公正、民主诉求无形中已成为一种针对现行统治的“否定性存在”。统治集团在自我否定的焦虑中又承受支配对象的质疑,由此出现恐惧性反应。民众的诉求在统治集团知、情、意的失调中似乎都具有否定的意味,统治集团本能地将其放大成一种危险的力量,必须加以压抑。“稳定压倒一切”和各地的群体性暴动都可以在这种“精神分裂”症状中得到或明显或隐晦的说明。
二、统治的结构断裂使整个社会认同体系由此崩溃。由于意识形态在实质上已遭到否定而仅仅成为一个欺世盗名的背景,与之对应的工人阶级也遭到抛弃。权力集团开始了与资本、知识集团的结盟。这种“精英联盟”实质上就是当下广义上的统治集团。而人数庞大的受损下层因不掌握稀缺社会资源,且在统治集团的控制体系密布于社会的情况下自身无法形成组织,它正在被“精英联盟”一步一步地逼向绝境。在这种情况下,既有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认同体系遭到摧毁,甚至作为一个心理-利益共同体的民族、国家也遭到质疑。精神世界的无序化摧生出整个社会的疯狂。“精英联盟”因剥夺社会下层而需要用仇恨来克服其恐惧,而社会下层在“精英联盟”的剥夺中则充满仇恨。社会由此刚性化,矛盾不可调和,统治因社会的刚性而使其整合能力衰退。“加强执政能力”正是这种机能衰退的一种反映。
三、统治的“精神分裂”变成整个社会的病理性反应。“形左实右”的人格分裂使各种由西方引入或中国土产的评价体系都出现混乱。虚假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背后的东西的分裂、长期受专制教育所培养的思维方式、病态心理和自由民主诉求之间的分裂,使人们的评判体系出现障碍,以致许多判断者怎么看怎么像是神经症患者。比如欺世盗名的“社会主义”被当成了社会主义本身,于是对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仇视逻辑地导向对底层民众福利的剥夺。在极右化的今天的“反左”,因将“左”在现语境的含义切入文革社会结构的思维障碍,“自由民主”的名义就像曾经的“社会主义”一样,可耻而又滑稽地沦为统治集团荡涤弱势群体的公正、民主、平等诉求的帮凶。而在专制制度与野蛮资本主义的合谋中,对剥夺的抗议在某些言说中又逻辑地导向一个高度集权且与专制制度的历史来源同构的控制体系。种种蔓延于社会的歇斯底里说明了这个社会普遍的受虐-施虐倾向,理性已被摧毁,破坏性能量日益蓄积。
“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心理医生、精神病医生、精神分析师在治疗患者时,杜绝任何价值判断。然而,对统治的“精神分裂”症状的治疗却不能象韦伯那样从社会学的角度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因为“指导理论”主要是政治哲学-哲学不仅要求主体趋向客体,而且主体对客体具有规范性,要求客体趋向主体。
从症状的分析已可以看出,统治的“精神分裂”主要是意识形态与政策的分裂、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脱节、(宪法、法律)“文本”与“实践”的断裂。而所有这一切问题最终又可以归结为统治权力非为公民授予,它“违公民意志而存在”。这种“存在”及“存在的显现”无法通过人们心理上合理性的检验。
从统治的合法性类型上看,如果我们作“价值判断”,严格来讲只有法理型的统治才具备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已超越人们心理上的合理性检验的层次而成为一种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正当性。心理上的合理性只有真正上升到符合人性及人的真正需求的层面才能谈得上稳固而没有受虐反应。因此,任何一种统治要真正具有合法性,必须得到人们的与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同意”,否则就不是人们自由意志下的产物,严格来讲就是非法的。
从临床上看,精神分裂症来自遗传的患病率不可小视。治疗一般采用以医药治疗为主,再配合以心理治疗的方法。统治的“精神分裂”的传承性病源也由此可以判定它的“回归”没有什么希望。因此只能这样着手,先通过人们心理上的合理性的检验,再通过基于道德基础的合法性的检验。这样即使在治疗时有一些病痛,并由此导致其他神经症的发作,但这种可怕的“精神分裂”症状也可以得到消除。这种治疗就是维护社会公正,并逐渐推动政治民主化,使意识形态与政策之间具有同构性。当然,正如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治好了就已“脱胎换骨”一样,新的统治也会重构它的结构,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社会公正”之所以必须强调,可以通过对人的心理的考察来感受。公正和其他价值一样虽然也是基于人的需求,但这种需求却是由社会内化来的,其最终的源头不是人的存在属性,而是他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强烈需要。换言之,它是一种没有个体性色彩的“社会价值”。正因为这样,它受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影响就特别明显,它激起的社会心理就比其他价值所激起的强烈得多。
社会政治共同体由所有人组成。人们对一个与自己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正当权利息息相关的制度、规则、程序是否公正非常敏感。如果不是这样,他就没有任何平等的机会参与生存资源的博弈以及聪明才智的发挥。由于公正的存在,他的成功或者失败都不可能归罪于别人,因此不存在心理上的震荡。
如果社会不公,规则、制度构成了对弱者的侵害,在力量不大、弱者尚没有力量反抗,或者他的反抗会更导致他吃亏的情况下,他不一定就会以行动作出反应。但是,这种被侵犯的感觉已经深入他的精神世界,对他的存在进行了否定,使他出现一定程度的生命挫折。当人在自我协调内心与这种外在刺激的冲突的复杂情境中因外界的强大而强压愤懑时,已经获得感情支持的这种耻辱感转化成了更深的仇恨。在社会公正被伤害的情况下,千千万万个个体的这种心理很快就会一呼百应。因公正的机制与伤害公正的对象都来自于社会公共领域,因此超越于个体之间的相互争斗而形成一个共同利益的驱动机制使得这种社会心理极富传染性,如果它们的力量达到一定程度,一个小事件就可以使社会发生“爆炸”。
而社会公正同时具有形而上和形而下的特征。向上,它溯至人权,溯至统治的合法性。向下,它建构一套避免社会危机的规则,使既存秩序消除被内部解构的阴影。这也即是说,言说社会公正必然逻辑地推导出政治民主化,因为一套公正的规则必须经得起“公共选择”的检验,而这必须靠民主制度来保证。当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与政策已经在民主下得到统一后,它也就消除了“精神分裂”。
精神分析有一个这样的理论:施控者除非能符合受控者的心理期待,否则他很难使后者在某种条件下重复进入他所预设的心理情境而导致控制失灵。对于“精神分裂”的统治,亦作如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