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制度变迁与功能定位――当代中国宗教活动空间的社会组织特征」正文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是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多极联动的总体性变迁过程,“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调整,无疑是这一进程中最为基础性的变革,其核心表征是国家政权的直接控制从社会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撤出,经济活动、文化创造及社会公共生活从政治的总体控制下分离出来,在国家法律的统合下,逐步成为遵循自身运作逻辑的、相对独立和自治的活动领域。
中国宗教的当代发展与此进程紧密结合,获得了相对拓展的生存与活动空间,其由宗教信徒、宗教组织、宗教行动等方面构成的宗教现象乃至宗教问题,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之中举足轻重的社会现象。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相关研究,对于宗教的依法管理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宗教的社会稳定及社会文明功能,应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 研究的概念与方法
宗教发展的社会形式,作为一种社会团体,乃宗教社会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各个宗教体系的社会性质、社会功能的呈现,首先要以其组织、制度作为载体。在欧美宗教社会学体系之中,宗教组织及其相关的研究,已经成果丰富;而在当代中国宗教研究当中,对于宗教组织或宗教社团的研究则还在起步阶段。因此,借鉴欧美宗教社会学的相关的研究成果,并由此总结出中国宗教组织研究的理论方法,并作为当代中国宗教研究的主要分析工具,将直接影响到我们今天对中国社会及宗教变迁的整体研究。本文试图采用宗教社会学领域之中的组织研究方法,对当代中国宗教的社团化管理及其特征进行某些分析,为今后宗教的法制化发展路径的构建提供借鉴。
关于宗教的制度安排,在社会学理论上,有“宗教制度”一说,即把社会制度区分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表意整合制度与亲属制度等几类,其中,宗教制度属于表意整合制度,它是有关思想与价值传递的制度。1或者把制度分为本原的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与家庭制度)与派生的社会制度(含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与宗教制度等)两大类,其中宗教制度的目的是满足人类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与敬畏需要,对社会起着控制与整合作用。人类对复杂社会现象的理解往往受超自然力量影响,这种超自然力量形成一系列价值准则、仪式、组织与章程,就构成了宗教制度。宗教制度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巨大精神力量,同时也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强有力的社会规范。2此外,也可以在动态的意义上使用宗教制度的概念,指出宗教在礼仪、信仰与组织三个层次上完成制度化,从而形成宗教制度,从而认为宗教制度就是有关宗教仪礼、信仰及组织的标准化与规范性的体系。3
由此可见,一般意义的宗教制度,即宗教本身的制度,或可理解为是宗教内部形成的制度。而宗教社会学的一项主要旨趣,即是将宗教作为一个社会范畴来进行研究,实际上,就是以宗教组织的生产、构成及其组织结构、功能定位及其转化作为研究对象。
欧美宗教社会学对于宗教组织的研究,曾经集中在宗教群体社会学的研究层面上,并形成了教会―宗派的研究模式。然而在1970年代之后,由于宗教与社会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改变,教会―宗派的研究模式已经过时。这种研究模式注重的是“一致性的宗派信仰。,所以,“一致性的宗派信仰”的组织研究,在于宗教的个人性与社会性的一致性。但是,伴随着新兴宗教以及宗教的私人化发展倾向,则改变了这种关系,以至于新兴宗教、个人宗教性的问题向这个研究模式提出了挑战。
由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宗教性方式的相异,导致了宗教组织的构成途径与宗教私人化体现途径的差异,从而使个人化的宗教性与组织化的团体宗教性的相互渗透及其相互嵌入,成为当代宗教发展的一个基本的社会特征。因此,当代宗教的发展方式已经形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同模式。所以,宗教组织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宗教及宗教崇拜形式上的制度化反映,或者是个人与社会关系在宗教方式上的一种体现。有关私人与公共、世俗与神圣等关系均是如此。当然,这些关系,也将随着社会变迁的深入而不断重组。
另一方面,就当代中国宗教的管理及其制度而言,它既是宗教本身的组织制度,同时也是国家政府对于宗教进行依法管理的各类制度。这个特点促使我们采用宗教社会学的制度概念来考察中国当代宗教的活动空间,既有其长处,亦有其不足。所以,本文在宗教社会学有关宗教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宗教活动空间”的概念,来分析与宗教有关的制度安排,不但包含宗教本身的制度,亦即传统意义上的“宗教制度”,也包含国家对宗教实施管理的制度,即“宗教管理制度”。换句话说,当代中国宗教的活动空间,就是由这两个制度体系所构成的,并承受这两个方面的制约。
所谓的“宗教活动空间”概念,关键的是“空间”这个词。这里的“空间”内涵,在社会分析中并不仅仅是几何学上的意义,而是行动者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复合体,空间的大小表明处于各种关系中的行动者的自由程度。这一自由程度是由社会行动空间中的制度安排决定的。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不同类型行动者的自由程度,亦即决定了行动空间的大小。所以考察当代中国宗教现状,首先就是考察其生存、活动的空间大小、空间形态的变迁,亦即考察与之紧密有关的制度安排或制度构成。
这个“空间”的概念得益于布迪厄的“场域”思想,并对之作了某种程度的修正与具体界定。布迪厄的“场域(field)”概念,为考察当代中国宗教状况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场域是布迪厄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4场域是各种社会关系联结起来的表现形式多样的社会场合或社会领域,这个领域也可视为由不同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构成的一个网络。所以,从场域的角度思考就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思考。
当然,布迪厄独创“场域”这一概念,并非只是对“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其它类似概念的一种改头换面的标新立异,而具有其丰富的内涵。这一概念的理论旨趣在于“强调斗争,并因此强调历史性”。5要言之,场域是一个争斗的空间,因为场域内各个位置含有社会资源或权力资本,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因占有不同位置而获得社会资源或权力资本,并且,他们也只有获得某种社会资源或权力资本才能在场域中占有某种社会位置。正是在复杂的社会争斗中,位置处于持续的变易之中,由此,场域展开了它的历史性。为此,在高度分化的社会中,社会的和谐统一体是由一些相对自主的社会的微观世界组成的;而社会的微观世界就是客观关系的空间,亦即场域。6这就是说,现代社会是由大量具体的、具有自身运作逻辑的场域构成的,如艺术场域、经济场域、宗教场域等等,各个特定的场域存在着自身的边界。对于一个特定的场域的行动者来说,社会行动从来都不是直接承受来自外部的决定的,外部决定只有在被重新构造以后,只有通过场域的特殊形式和力量的特殊调解以后,才会影响到行动者身上。
依据场域的思想,提出“空间”的概念,并据此考察当代中国宗教状况,可以把宗教本身内在的要素以及与宗教密切相关的外在环境要素综合在一个具有相对清晰之边界的关系体系中,以揭示围绕宗教的各个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确切关系及其互动形式。我们之所以不直接使用场域的概念,是由于这一概念有严格的内涵,布迪厄使用这一概念,关键是试图突出其“斗争性”;而空间的概念,正是淡化了其中的斗争性,但在其它方面,则尽量保留场域概念的合理要素。
从以上两个较具代表性的定义分析之中可以看出,宗教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围绕“宗教”这个分界线,包含内、外两个部分的考察。内部的考察即以宗教群体(组织)及其成员为对象,分析其行为、结构与功能,外部的考察则以宗教为一个整体,将之置于更广阔的外部环境中,研究宗教与“非宗教”的社会生活其它领域的关系。所以,宗教社会学包含对宗教的内部与外部的考察,在一个单项的宗教社会学考察中,这两个部分总是结合在一起考虑,只是有的研究侧重于对宗教的内部考察,而有的研究侧重于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
对宗教的内部考察,其含义与界线比较容易理解。问题在于,何为宗教外部考察的内容?按一般的理解,考察宗教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可以具体化为考察宗教与政治、宗教与经济、宗教与社会、宗教事务等等外部非宗教因素的关系问题。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环语境之中,宗教并非直接面对外部各种非宗教的活动领域及其主体,当代中国宗教的直接活动空间,是由宗教本身的制度及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制度所框定。国家、宗教组织与信徒在这一空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由这两个制度所调整,而外部非宗教因素进入这个空间,也须经过这两个制度安排的过滤。所以,“宗教活动空间”的概念,大致能够符合中国宗教的社会实际,勾划出当代中国宗教的现实面貌。
至于宗教活动空间的制度构成,则是在一般意义上,将宗教制度、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理解为约束行动者的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社会行动,调整社会关系,以保持社会有序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与社会行动空间具有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和意义。当然,制度具有一定的固态特征,从而与空间中展开的各种活动有所区别。因此,当代中国的宗教活动空间,事实上是取决于当代中国的宗教管理制度。
当代中国对于宗教的制度管理,主要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主要形式,因此,当代中国宗教在社会变迁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宗教活动空间,既包含有宗教发展的自身逻辑,同时也是对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这两种管理形式的自我呈现。换句话说,宗教活动空间即包括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两个制度化的发展形式及其内容,并且是当代中国宗教活动的制度化结构。
由于这个制度化的内涵,就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与稳定的过程”。而对于制度化的验证方法,就是对组织与程序的适应性、整体性、独立性和连贯性的验证,并以合作、合理、合法作为制度化目标。7因此,这种制度化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源,而宗教活动空间即是对此制度的有效性的有效利用,而对这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它的认识为基础。
为此,“宗教组织”、“宗教社团”及其紧密相应的“宗教活动空间”,作为当代中国宗教研究之中的主要单位,应当具有下面三重内涵:
(1) 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研究文化―伦理―社会结构与宗教发展等相关层面的问题;
(2) 作为一种研究单位:研究当代宗教组织的社会―法律性质以及中国宗教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功能及其边界;
(3) 作为一种学术建构:关系到中国特征的宗教社会学理论体系以及中国宗教的组织模型建构。
二.当代中国宗教的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作为当代中国宗教管理制度中的概念系统,为这一制度的存在及其意义、价值作有理论上的说明,并对这一制度中各方面的关系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兼具有“规范系统”的功能。因此之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对宗教的管理主要依据党的宗教政策来实行。同时,也由于政策规定的原则性,在具体的宗教事务管理中还必须依照比较清晰和刚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1990年代初,这个政府针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立法之前,在《宪法》及其它有关部门法中,大都设立了有关宗教的条款。
1982年《宪法》第三十四条在关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三十六条则是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其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都对信教公民在上述法律各自调整的领域内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宗教信徒及团体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做出了具体处罚规定。